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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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组织是党在各级党政机关中设置的基层组织,它主要有教育、管理、保证、监督四项职能。目前,党内监督特别是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则是党的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党内监督的难点,这已成为机关党的建设乃至整个党的建设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机关党组织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密切党群关系,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正确贯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就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多次向全党郑重提出:经受住执政和改革开放考验的关键就是要加强对领导者权力的监督。而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则是机关党组织的主要任务之一。

1、加强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的有力保证。我们党要完成自己每个时期的任务,必须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要使之有效地得以全面贯彻落实,除以制度作保证外,还要通过强化机关党组织的监督来协调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行为,从而保证他们在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体来说,就是在思想认识上是否全面正确理解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行动上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上是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否能结合实际地去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实践证明,有了正确的路线,又有健全的监督机制,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力才有可能得到有效发挥。

2、加强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决定的。党员领导干部是党的领导机关的决策者,肩负着极其重要的领导责任。党通过他们的日常工作来实现对国家生活各个方面的领导。各级机关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掌握着相当的权力,他们能否正确地行使权力,不仅关系到一个地方或部门的局部利益,甚至关系到党和国家整个事业的兴衰。同时,在执政条件下,执政党的地位很容易使一些领导干部脱离群众,谋求私利,玷污手中的权力而诱发消极腐败现象。邓小平曾经指出: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党的大批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如果犯了错误影响很大。因此,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就需要以法律、法规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出现腐败。而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监督则来自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这主要是看党的干部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正确运用权力,为人民办实事;是否正确对待名、权、位,反对和抵制弄虚作假、形式主义;是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掌权为民,甘当人民群众的公仆。

3、加强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实现领导机关为政清廉的重要保证。市场经济中运行的等价交换原则往往会被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带到党内,从而导致把党的原则与党的权力商品化的倾向,产生消极腐败现象。腐败,就其实质来说就是权力的变质。领导干部中的意志薄弱者,在缺乏有力监督制约的条件下,禁不住酒醉金迷、犬马声色的诱惑,私欲膨胀,进而大搞权钱交易,堕落为腐败分子。如果放松机关党内监督,腐败现象的蔓延最终将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因此,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机制,依靠党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党的纯洁性的紧迫需要,也是实现机关为政清廉的重要保证。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强调的:“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掉自己”,“各级党委务必做到旗帜鲜明,态度坚定,工作锲而不舍。”当前,腐败现象之所以丛生,权力失去有效的监督则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机制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目前,机关党组织在履行监督职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督不力,还没有真正形成一种经常有效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尤为薄弱。

一是监督意识淡化。党内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目前,作为监督重点对象的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对监督尚没有树立一种明确的认识,认为监督是软招数,解决不了大问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对党内监督存有误解和抵触情绪,把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看成是与自己过不去,是找岔子、挑毛病;还有的干部甚至把被监督与不信任、受监视、整人等同起来,看成是不光彩的事,忌讳监督;也有一些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存在对领导干部不敢监督、不想监督、怕穿“小鞋”的畏难顾虑。

二是监督法规不完备。在我们现行的监督机制中,为实施监督所需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备。比如在制度建设方面,近年来各部门做了许多开拓性的工作,立了不少规矩,但从党员干部监督的实践看,这些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缺乏一个能统管全党上下具有高度权威的党内监督条例;没有建立起相互配套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党内监督条例体系;现有的一些监督制度和规定比较原则、抽象,监督起来难于把握尺度。不少措施规定存在弹性或仍停留在一般性号召上,对违纪现象的惩处缺乏具体措施,致使执行者无所适从。由于对监督的内容、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详尽的制度规定,因而在工作上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是监督的力度不够,渠道不畅。现在有些机关党组织战斗力不强,不认真覆行监督职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更是显得无力。党内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这些早已经常化、制度化的形式成为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有些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并没有真正达到应有的目的,使党内组织生活流于形式。有的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问题不敢查实和处理,甚至纵容包庇、姑息迁就,这又导致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在党内的蔓延。这些现象,极大地破坏了党内民主,使党内监督难以正常开展,使党组织和党员不能履行各自应有的权利。

加强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围绕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这个核心,抓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党内监督机制。

第一,加强对机关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教育,提高他们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机关党组织要经常性地抓好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邓小平指出:“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进步,首先必须搞好党风,特别是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以身作则。”(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7页。)因此,目前纠正各种不正之风,首先要从领导干部抓起,使每一位领导干部都明确地认识到:没有正确、有力、有效的监督,党的肌体就会受到毒瘤的侵蚀,从而也就不可能领导人民取得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胜利;党内监督不是某个组织或个人的事情,而是所有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共同责任,在党内每个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坚持对同志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的一致性;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自觉做到实施监督理直气壮、接受监督诚恳谦虑。

第二,提高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自我监督能力。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能否充分发挥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应有的地位和自我监督的能力。为此,一是要让机关工委参加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机关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要列席所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并赋予他们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生活会存在问题的权力,以促进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提高和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二是让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机关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本单位有关行政重要会议,以便其了解行政上的重大问题,进行及时的、有针对性的监督。三是要确保机关党组织对本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的建议权。这样,才能确立起机关党组织应有的地位和权威,使其监督职能得以有效发挥。

为了加强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努力提高党委班子的自身监督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搞好各级党委班子的内部监督,就是要在党委班子成员之间开展有效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监察和督促。党委班子自我监督约束机制的形成,是党内监督机制中的重要环节。而党委班子自身监督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严格执行党委班子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接受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还要加强自身修养,自觉做到在用权上要“限制自己”,防止独断专行,滥用权力;在个人独处时要“限制自己”,自觉从严,按章办事;在顺境时要“限制自己”,保持清醒头脑,自觉地约束个人欲望。

第三,借助社会监督力量,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邓小平曾经强调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15页。)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也提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严格自律的同时,自觉接受他律,以期通过外部的监督促使自己对不该为的事情“不能为”、“不敢为”。古代一些贤人志士和开明君主也懂得这个道理,大力倡言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齐威王悬奖纳谏,广开言路,要求国人“面剌寡人”,因此赢得了民心。唐太宗“以人为镜”,从谏如流,因而开创了贞观之治。作为一个当代领导干部,更应以史为鉴,紧紧抓住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这个核心问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机关党组织从加强对党员教育与管理的角度,抓好机关党内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执纪执法上,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角度,抓好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工作重点放在管好用好干部上,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角度,抓好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要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牵头作用,同时还要依靠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广开监督渠道。领导干部要把群众“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尺,凡属重大问题,都让群众参与和知道,定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定期向职工群众报告领导活动的情况和结果,提高领导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职工群众的监督更加有力,并与其他的外部监督形成合力,以促进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社会监督网络的形成,发挥社会整体监督的效能。这样,就能实现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全方位、各层次、多形式的有效监督。

第四,完善党内监督的若干法规和制度。这是有效实现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一个根本性环节,也是规范监督行为、健全约束机制、实现监督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基础性工作。完善党的监督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确定行为规范,以及建立使监督制度得以实施的保障机制两个方面。当前最为迫切的是抓紧党内立法,尽快制定出一个能统管全党并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监督条例》,同时配套制定若干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这包括对任用干部、重大决策程序的监督办法,对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和个人生活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方式,关于保障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各级干部的批评权、弹劾权的实施办法,关于完善和严密党内违纪违法处分的具体明确的规定等等,以形成比较完备、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联系的党内监督法规体系。

总之,加强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党内的监督机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这不仅要经过全党上下长期的共同努力,而且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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