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与制度正义初探_经济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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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5981(2000)06—0118—03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家庭及个人等微观主体的自主利益逐步得到了凸现和承认。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也日益具备了“经济人”特征,成为了有理性的、追求自我利润或利益最大化的人。幸好,经济人的行为因制度规范的存在而具备了一定的活动界限与维度,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持。但不幸的是,经济人的不正当寻租行为有时却能产生扭曲与不正义的制度或政策,这种不正义的制度不仅不能有效地约束经济人的不正当行为,甚至还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因而,树立制度正义,以及探寻制度正义的实施机制,实现“经济人”与正义制度的良性契合便成了本文的重要论题。

一、“经济人”与制度框架

“经济人”假说是西方经济学大厦的建构基石,也是对商品经济现实生活中的人进行的科学抽象:即把人类在日常生活和谋生实践中最有力、最坚决地影响人类行为的自利动机抽象出来作为最一般的动机。纵观整个经济思想史,“经济人”假说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古典经济人、新古典经济人和泛经济人阶段。从古典经济人阶段个人自利经济动机的首次强调,到“新古典经济人”所具有的精明、算计等理性特征的详尽阐述,以及“个人利益”不再仅仅是货币收入等纯经济利益,而是明确地包括名誉、地位、尊重等不能用纯经济尺度来衡量的利益,“经济人”也就成为了追求包含个人可能追求的任何目标或目标集合的效用函数最大化的泛经济人。“经济人”假说不断地得到了发展与完善,能有效地解释许多经济、社会现象,“经济人”也愈加具体、深刻和全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个阶段,“经济人”一直是与制度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制度是经济人活动的框架。在古典经济人阶段,亚当·斯密就认为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主观上自利的“经济人”也能达到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结果。这一观点在《国富论》中得到了清楚的表达:“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它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非他本意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是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在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1](P27)而且他还认为:“良好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将能够给那些既有益于个人完善又有助于其他人幸福的品质提供培养和发挥作用的环境,同时,又能够有效地控制那些损人利己的恶劣品质和行径。”[2]

在新古典经济人阶段,马歇尔认为经济人自利行为的理性特征的一方面就体现在谋利行为必须在规范、制度的制约之下。例如,“即使生活中纯粹的营业关系也是讲诚实与信用的,其中有许多关系即使不讲慷慨,也至少没有卑鄙之心。”[3](P43)在泛经济人阶段,制度、法律、习俗等作为决定人们偏好形成的内生变量纳入了经济分析之中。并且,贝克尔等经济学家还认识到,每个人都是在特定的制度与文化结构中来追求效用最大化的。

确实,制度界定了经济人活动的空间与维度,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经济人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例如,在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为资源的所有者,管理一切,决定一切,统收统支。企业和个人不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其经济福利的大小与增量都被制度完全规定了。在这种状况下,“经济人”缺乏逐利动机,因此少有寻租行为出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转轨期间法制、制度建设滞后局面的出现,“经济人”的自主利益得到了确认,在强烈自我利益动机驱使下的寻租行为也层出不穷了。可见,在“经济人”背后必定有着“有形的社会现实结构来调节以私利为目的的个人及其行动”[4](P35),而制度体系与制度结构正是这种社会现实结构的核心,它构成了经济活动赖以发生的情境框架。

二、经济人行为对制度正义的侵害

如上所述,经济人行为要受制度的规约。但这并不表明“经济人”不能影响和作用于制度。恰恰相反,经济人行为不仅能影响制度,有时甚至能左右制度,对制度正义造成侵害。

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经济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活动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产性寻利活动,包括人们从事的生产活动、研究开发活动、投资与技术创新活动及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公平交易活动。这类活动对整个社会来说是生产性的,它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能增进社会福利。另一类是所谓的寻租活动,即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这类活动不能生产出任何商品和劳务,白白地消耗了社会资源,有损于社会福利。例如,在对外贸易中,一些企业和行业通过院外游说活动使自己处于关税保护伞或许可证特惠之下,以长期获得租金的行为便是一典型。此外,利用法律、行政的手段来巩固既得利益或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也是常见的寻租方式。例如,当一个企业成功地开拓了一个市场后,他可能寻求政府的干预来阻碍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与其竞争,以维护其垄断地位和垄断租。这时,他的行为不仅不能增进社会福利,反而浪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又如,一些企业不努力向一些拥有先进技术与管理的优势企业学习,却想方设法诱使政府采取保护政策,以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更令人担忧的是,政治家、政府官员有时也是一种“经济人”,他们同样是个人利益的追求者,而不是公共利益的追求者。他们是凭借选票最大化来实现自我利益的,故其所提出的竞选方案总是设法向中间投票者意愿倾斜,以争取中间投票者[5]。并且, 特殊利益集团常常通过投反对票和提供资金等手段对政府官员施加压力,以谋求对其有利的制度与方案。特殊利益集团是制度与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西方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6 ]表明:特殊利益集团的活动常常可以左右税收负担的水平及分布、政府优惠政策的去向,并对制度形成产生重大影响。不容忽视的是:倾向于特殊利益集团的政策、制度在使特殊利益集团增加收益之时,必然要以其他人的境况变坏为条件。“经济人”通过寻租行为制定了许多有利于自身或自身所属集团利益的政策与制度,这些政策与制度本质上是缺乏正义与公正的。因为,“所谓正义,最一般地说,就是对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的公平分配或安排,以及与这种分配或安排秩序相宜的道义品质”[7]。 这种缺乏正义的制度与政策是不能真正约束经济人的。因为在这种制度存在的情形下,其他经济人也将行动,谋求有利于自己的制度方案。如此下去,矛盾将越来越激化,对抗将越来越严重,稳定与均衡难以形成。

制度,它是人们制定出来以规范政治、经济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约束条件,他直接界定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用诺思的话来说:“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关联影响的框架,它们确定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讲,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实际上,制度是个人与资本存量、物品与劳动产出及收入分配之间的过滤器。”[8](P202)

作为经济制度核心内容的产权制度具有决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与作用行为信号和诱导激励机制两方面的作用。在我国的经济转轨时期,由于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与产权的不明晰,使得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到了一些投机钻营分子手中,国家与劳动人民本应享有的成果被剥夺了,财富分配被扭曲,劳动者的积极性被严重挫伤。产权的不完善与不明晰且尚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那么试想:产权制度如果不正义(例如通过制度规定把甲本应得的分配给了乙),后果将如何呢?法律制度如果不正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又会如何呢?

三、制度正义之原则及实施机制

正因如此,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开篇便指出:“正义是各种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首要美德一样。”[9 ](P1)在罗尔斯看来,个人权利和利益的真正实现是一个社会制度正义问题,对于单个人不存在利益关系与分配问题。陶渊明所幻想的桃源世界中的个人与孤岛上的鲁宾逊,是不会、也不能意识到利益关系的。正是由于人们不得不进行的社会合作的产生使得利益关系与分配问题也产生和存在了。每一个人都追求和计算自我利益,因而势必产生社会将如何分配权利与义务的正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必须在进入社会合作之初,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一套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正义原则。通过这一社会正义原则来规导社会制度的具体安排与实践,进而规范与指导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一个公民个人的利益选择,也就是规导“经济人”行为。

罗尔斯坚信,首先建立一套社会正义原则,乃是实现正义的制度安排的先决前提。该原则系统的基本内容是:“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一种与其他人的类似自由相容的具有最广泛之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以使(1 )人们有理由期望它们对每一个都有利,(2 )它们所附属的岗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开放。”[9](P56)其中,第一原则主要用于“支配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而第二原则主要用于“调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9](P57)。

诚然,罗尔斯对制度正义的必要性及何为社会正义原则作了经典性的表达。但是,他却未能对怎样具体实现制度正义,在制度安排中如何贯彻社会正义原则作系统阐述。在此,我们拟吸收美国经济学家对科层结构研究的贡献,对制度安排中如何贯彻社会正义原则作一些尝试。

我们认为制度、政策的实施过程有三个层次:政策层次、组织层次和操作层次。其中,政策层次由立法机关与中央政府代表,组织层次由各级行政机关代表,操作层次主要指企业、家庭和个人。政策层次主要负责社会基本制度(社会的基本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等)的确立与实施;组织层次主要负责贯彻社会基本制度精神下的条例与规则。联系政策层次、组织层次、操作层次的规则与安排可称作制度安排。其具体结构如图所示:

该图主要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社会正义原则通过渗入到基本制度、条例与规则及制度安排来规导制度正义;第二,通过操作层次上的行为(某些形式的相互作用),参照正义原则,公民产生了对制度正义状况的评价;第三,该评价反馈到基本制度、条例规则及制度安排等各个环节,用来监督与提升制度正义。通过这种机制,正义原则贯彻到了基本制度、条例规则、制度安排等各个层次与环节,进而来规范经济人的行为动机、个人偏好甚至价值取向,把经济人行为纳入统一的、正义的社会秩序之中。并且,企业、家庭和个人等微观主体也能参照正义原则,通过自身的正义品德对制度运行的结果进行评价,起到监督和促进制度正义的作用。这样,经济人与正义制度就实现了良性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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