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设计服务业创新政策的比较与启示_创新设计论文

设计服务业创新政策的国内外比较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服务业论文,启示论文,国内外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英国设计委员会(Design Council)指出,设计就是将一个创意转化为一个有价值的产品蓝图的活动,无论这个产品是汽车、建筑、图册还是一种服务或流程。设计服务业包括汽车设计、信息设计、建筑设计、展会设计、图册设计、体验设计、服务设计、工作环境设计、零售设计、包装设计、产品设计与交互设计等[1]。从产业形态来看,设计服务业可体现为内部设计服务部门、工业设计咨询公司与工业设计师的个人工作室三类。从产业分类来看,设计活动在英国标准产业分类(SIC2003)、欧盟经济活动统计分类体系(NACK)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ISIC)之中都有明确的分类代码。如英国标准产业分类中有一个明确的类别为专业设计活动,代码为74.87/2,具体包括时尚设计①、内部装修设计、图册设计。而其他一些设计活动如印刷设计、网页设计、工程设计、浴室设计、展览设计等被单列为不同的产业分类,有明确的统计数据。

进入21世纪以来,设计已成为创新经济时代的国家战略选择与政策组成部分。设计不仅在各国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保障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战略性工具。欧盟许多国家都制定行动计划和设计战略发挥设计的潜在优势,将设计作为国家竞争优势的工具,并与“国家品牌”相联系。美国前总统克林顿1992年提出了“美国设计”的国家战略口号,并在联邦机构内设立国内设计部。近年来,欧洲、北美和亚洲在设计方面的教育项目也大量增长,芬兰在促进设计应用、设计研究、设计专业化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2]。我国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已经把加快发展服务业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明确提出“大力发展主要面向生产者的服务业”。并提出“以工业设计这一国民经济发展的先导产业为切入点,研究拟订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也正在研究制定《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

而我国设计产业的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提供设计服务的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专业化服务能力薄弱、缺乏高素质的设计人才。设计产业的管理面临多头领导与主管部门缺位并存的严重问题。因此,本文试图以政策研究为切入点,从政策目标、政策焦点与政策主体三个维度通过对比分析、归纳整理与具体剖析的研究方法,探讨推动我国设计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配置。

2 研究框架与方法

2.1 研究框架

政策的内涵可以从政策主体、目标取向、活动过程与行为规范四个方面来把握[3]。政策主体(政策活动者)一般可以界定为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策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的个人、团体或组织。政策是政策主体意志的体现,政策主体直接影响着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效果。政策目标是政策执行的方向,一定的政策总是要实现一定的目标。同时,政策又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起作用,具有时效性,且指向明确。活动过程是政策主体服务于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与谋略、措施、颁发、规定密切相关的政治行为。政策规定常带有强制性,它必须为政策对象所遵守,行为规范和准则使政策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

因此,本研究试图从政策目标的内涵、政策作用的焦点布局与政策主体的构成三个方面对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创新政策研究报告进行文本分析,试图探究发达国家设计服务业创新政策的内涵,并结合我国设计服务业创新的产业需求与政策现状,为我国设计服务业创新政策实践提供参考与启示。其主要分析框架与内容如图1。

图1 分析框架与主要内容

Chart 1 Research Framework and Main Contents

2.2 研究方法

有关设计服务业的创新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直接针对设计服务业制定的专项政策,另一个是针对服务活动制定的与设计服务相关的创新政策。本文的分析是基于第一个层面,以芬兰、英国、德国、法国、比利时等18个欧盟国家及美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中国台湾、香港地区为研究对象,搜集整理包括中国内地在内的29个国家及地区的设计服务业创新政策研究报告50余篇。其中,研究各国政策的综合性报告15篇,较为典型的如欧盟INNO GRIPS项目的子报告“设计作为创新的工具[4]”、英国“设计的国际实践[5]”、芬兰的“国家及区域的设计产业政策与项目(2003)”等。研究某一国家政策的专题性报告24篇,主要是英国、芬兰、韩国、美国、捷克、澳大利亚等各国的设计产业政策。另有其他相关设计服务业创新政策的报告及政策文本十多篇。采用文本分析与对比研究的方法,对这些研究报告及政策文本进行归纳总结与重点剖析。

3 政策目标内涵:经济、教育与社会的有机构成

纵观各国对设计服务的创新政策实践,推动设计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政策目标不仅停留于对经济增长的推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设计服务应用于创造舒适、便利、安全的社会生活环境,打造国家形象与建立终身学习的设计教育体系。根据赫尔辛基艺术与设计大学发布的“国家及区域的设计产业政策与项目(2003)[6]”研究报告,归纳整理13个国家②的设计服务业政策目标,主要聚焦在以下三个方面:经济发展、教育体系、社会环境与福利。

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体现在产业和国家两个层面。在产业层面,设计服务的创新政策目标包括提高公众对设计的认识,使工业和商业界完全了解设计的重要性。如芬兰的设计论坛、中国工业设计周(无锡)、德国设计奖、匈牙利设计周、日本最佳设计奖与设计商务论坛、韩国设计奖等;提高设计师数量和设计基础设施投资;提升设计质量,形成用户导向的设计提高设计开发投资,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设计开发;促进设计知识的创造,在设计领域产生高标准的技术诀窍;提高设计企业的出口能力、市场占有率与客户满意度;促使设计成为企业战略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国家层面,创新政策的核心目标提高设计产业的竞争力;将设计战略整合到国家创新战略之中;通过设计的应用提升国家的视觉形象识别、文化形象识别,如韩国在设计产业的第三个五年计划(3[rd] 5-year design plan,2003-2007)[7]就提出要通过设计加强国家的创新形象。

在教育层面,创新政策的目标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提高设计教育与研究的标准,即建立符合设计师对跨学科人才需求的课程设置、教育模式、研究方法等标准,如韩国Capstone设计项目促进企业与大学设计部门联合申请项目。我国的“设计创新提升计划”,通过“设计对接示范工程”与“咨询诊断工程”促进设计机构与生产企业“联姻”,运用设计手段为企业在研发和成果产业化等发展关键阶段提供必要的生产性服务;二是帮助设计管理者成为该行业的领导者,即加强对设计管理人才的培养和企业家精神的形成;三是形成强大的专业的设计教育群体,促使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设计服务公司、科研机构、政府等不同群体对设计师和设计管理人才的教育体系;四是建立完善、系统的设计人才教育体系,即在中小学的课程设置、大学设计专业的设立的基础上,注重在企业实践过程中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的建立。

在社会层面,政策目标的核心是通过设计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培育高质量的具备艺术性、物理特性和别致的生活环境,从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通过设计产业的发展加速创造就业的机会;创建良好的社会福利基础等。如英国的Dott07计划通过鼓励设计在5个方面的应用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及学校、社区、健康、食品与环境。美国的LEED项目则是国家认证的第三方评估项目,促使设计建造保证人类与环境健康的全绿色建筑[4]。

4 政策焦点布局:从推广、商业支持到教育培训的全方位支持

通过对欧盟29个国家③及地区的设计产业政策作用点进行归纳,发现设计产业创新的政策焦点主要聚集在“提高设计意识,促进本地和国际的影响”、“实施教育培训”、“构建研究网络”、“资助与税收激励”、“对私有部门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公共咨询与民主开放机制”、“设立规制、准则”及“建立评价机制”八个方面。

其中,“设立规制、准则”是唯一一项被29个国家和地区都采用的政策工具,主要体现在各国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与行业标准。如“加拿大工业设计法案”规定,对产品形状、结构、外观装饰的设计或这些特征的组合设计可申请注册工业设计版权,并为其提供10年的版权保护。芬兰国家专利与注册委员会(National Board of Patents and Registration)通过专门针对设计保护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5年的注册版权保护,并且可以在到期后的25年中,每五年里延续4年保护期。法国也在各项法律框架中从设计专利权、作者权利、商标权等方面对设计活动进行保护。丹麦还专门制定了ISO设计师标准(ISO Designer)来控制设计产品的质量。可见,对设计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行业标准的规范化是促进产业发展与创新的核心政策焦点。

“提高设计意识,促进本地和国际的影响”、“实施教育培训”、“构建研究网络”、“对私有部门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设立规制、准则”五个政策焦点,分别被20个以上的国家所关注,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而在公共咨询与民主开放机制方面,只有6个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说明设计产业的政策制定还缺乏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9个国家在“设计产业的政策评价与结果分析”方面建立了相应的机制,说明设计产业政策的评估与修订还有待在大多数国家进一步完善补充。

与发达国家的政策实践类似的是,我国在对设计企业的税收激励与财政资助方面的政策也相对较少。但发达国家的设计服务业发展已相对成熟,并且政府配置资源的方式多采用分权制的公司合作伙伴关系,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也相对成熟。而我国的设计服务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及公众对设计服务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相应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也不具备专业化的服务能力,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还无法满足当前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政府仍需要发挥对设计产业创新能力提升的重要推动作用。

5 政策主体构成:多元主体的网络治理结构

在政策制定与实施的进程中,无论是广义的横向框架政策还是具体的专项政策都涉及到不同政策层面、不同政策领域的政策制定组织与各股份持有者的合作。不同政策层面与领域之间的各政策主体的合作可以保证总体政策的协同一致,也可以确保政策实施中不会相互抵触[8]。根据各国设计服务业创新政策的分析,政策在制定、实施到评价的进程中,各国已基本形成了多主体的网络治理结构。

从主体的构成来看,国家及区域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投资机构、专家学者、研究机构、工会组织、慈善机构等各类主体都成为参与政策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网络节点(如表2)。不仅如此,这些主体在共同的政策目标下形成了动态有机的合作网络,包括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国家政府与区域政府的合作等。如丹麦的“文化与体验经济-设计部分(2003-2006)”,该项目是由文化部、教育部、研究部、商业部四个部门共同资助发布的。英国的“设计的商务需求”项目由设计委员会和区域政府及相关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创意经济项目(Creative Economy Programme,2004)”由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DCMS)下属的事业单位(Non 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NDPBs)以及原商业、企业与规制改革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Enterprise & Regulatory Reform,BERR)和原创新、大学与技能部(Department for Innovation,Universities and Skills,DIUS)、区域发展组织等共同管理实施。而在实际操作层面,英国的“红色计划(RED Programe)”工作组则是由政府部门、本地组织、设计服务提供企业、志愿者机构和私人部门共同组成。

比较而言,我国设计服务业的相关政策主体多为政府部门,管理部门多但缺乏明确的具体分工。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及其各地方协会是唯一的国家级行业专业服务组织,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中心直属于北京市科委,是唯一的区域政府下属专业化服务机构。而相比其他国家以市场化、专业化、多样化的中介服务组织为主导力量的政策主体布局,我国的行业中介服务机构还有待大力培育与发展。

6 政策启示

基于以上的比较分析,本文从政策目标、政策作用点与政策主体三个方面提出六点推动我国设计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启示与建议。

6.1 政策目标的构建要注重经济、社会与教育的协同发展

设计产业的发展目标不仅要注重经济目标的实现,即促进设计服务业自身的经济规模,以及促进相关产业通过采用设计来提高产业竞争力;同时还要注重设计服务的社会目标,即通过设计产业发展提高社会福利,创造劳动就业机会,改善生活环境等;而要达到这些目标,应建立适合设计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教育与培训目标,包括建立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与再教育的终身学习机制,促进设计师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相结合,提高设计师对科学技术知识和艺术知识的综合掌握等。

同时,要注重政策目标在国家、区域、产业层面的协调统一。如国家层面,设计应成为提升国家形象的重要工具;在区域层面,培育形成区域特色的设计产业集群,从而提高区域竞争力;而在产业层面,设计服务业的政策目标则是提高设计产品的质量,提高具备跨学科背景的设计师的数量,加强对中小设计企业的资助,扩大设计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增长出口,提高客户满意度,从而提高商业和工业的竞争力。

6.2 政策焦点的布局要符合设计服务业的发展特征

从发达国家的政策实践中可以看出,虽然以教育培训、研究与网络、公共采购、商务服务、资助与税收激励、知识产权与标准、政策评价为政策焦点的设计服务业政策与制造业创新政策的作用点极为类似,但就各项政策的具体内容而言,都是针对设计服务的自身发展需求而制定的。如设计服务业的知识产权政策更强调版权的保护而非发明专利;公众对设计服务本身的理解和设计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致使各国在“提高设计意识,促进本地和国际的影响”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因此,结合我国设计产业当前的发展需求,应加强对设计服务的宣传、推广,举办国际设计论坛,设立国家级的设计奖项等;应建立符合设计服务业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促进掌握科学技术知识与艺术知识、具备设计管理能力与市场分析能力的跨学科背景的设计人才培养;建立设计从业人员与设计机构的资质认证体系;设立推动设计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制定适应设计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6.3 政策实施要基于多主体联合治理的网络体系

我国应首先明确各类设计产业的特定管理部门,并以此为核心,开展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国家与区域、产业之间的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设计企业、具有设计专业与研发项目的大学及科研院所和区域设计产业促进组织的结合。以工业设计产业为例,在国家即将出台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联合北京工业设计中心、上海工业设计促进会、广州工业设计促进会、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会、深圳工业设计促进中心等社会团体与事业单位、大学及科研院所、设计服务提供企业与采用设计的领先用户,共同开展学术交流、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展示竞赛、国际合作、设计示范、课题研究、咨询诊断、商务服务、政策建议等活动。

同时,要促使这些政策主体形成网络的治理模式。保证政策行动者在资源交换过程中通过协商途径实现所共享的政策利益,避免由于政策主体自上而下的层级结构、缺乏平等、协商与交互机制而带来的利益冲突与实施障碍。这种网络治理的核心价值在于包含了“权力的多主体、多中心”、“责任性”、“回应性”、“参与性”、“互动”、“公开性”、“公正”、“有效性”等要素,不仅有利于保证各政策主体在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公共服务的提供,而同时又形成寻租和权力滥用的约束机制。

6.4 政策制定要实现具体产业政策④与水平政策的延伸相结合

在现阶段我国以制造业为主导的创新政策框架体系下,一方面要注重发布针对具体服务业,如工业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品牌设计等产业的具体政策;另一方面,更要注重对现有水平政策,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人力资源政策、需求政策、规制政策、教育政策等向设计服务业的扩展和延伸,以及通过水平政策向设计服务的延伸促进设计服务与制造业的有效融合,共同提高设计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创新能力与竞争水平。

注释:

①与纺织、包装、鞋类、珠宝、家具等相关的时尚设计活动以及个人或家居用品相关的时尚设计活动

②丹麦、澳大利亚、爱莎托尼亚、芬兰、德国、爱尔兰、意大利/米兰Lombardy区域、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典、英国、美国

③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中国、加拿大、捷克、丹麦、爱莎托尼亚、芬兰、法国、德国、香港地区、匈牙利、印度、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中国台湾、英国、美国

④水平政策并不直接针对创新,但却对创新活动有着重要的促进支持作用。这些政策是跨部门的并往往是制造业导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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