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英国外资银行进行监管_银行论文

如何对英国外资银行进行监管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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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如何监管外资银行

秦亦

在英国,新开业的外国金融机构的申请条件与该国国内金融机构相同。准备在英国开设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必须事先通知英格兰银行,并向它提交所需的有关管理机构的资料。若开设分行,则被视作银行全球经营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而不仅仅被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来对待,这样,该分行必须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和满足英格兰银行要求的外币风险指导线。外国银行如需在英国设立分行;经营银行业务,必须向英格兰银行申请“核准机构”的牌照,为此,它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在伦敦设立代表处或参加银团达两年,了解伦敦银行业的情况,并为英格兰银行所了解。2.由该外国银行所在国的中央银行出具安抚信,证明该外国银行信誉可靠,分行负责人大致称职。3.有专门人才管理银行业务。4.能够吸收存款。 5.能够经营外汇交易、外贸融资、金融咨询三种业务中的任何一种。6.能维持与业务量相称的净资产、准备金或有其他相称的资金来源。7.最低资本额规定。

根据银行法规定,英格兰银行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6个月内作出是否发给“核准机构”执照的决定,但从实例上看,3个月就可以作出决定。如果某家外国银行的申请被英格兰银行所拒绝,它可以向英国财政大臣上诉。

为了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性,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英国银行法对外国银行歇业或解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中的一种时,英格兰银行就有权按照有关法律,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撤销给予一家外国银行的执照:

(1)该外国银行在申请时提供的资料中,有些特定材料是伪造或骗人的。

(2)领有执照的外国银行,从领执照起的12个月内未做存款业务,或者停做存款业务达6个月以上。

(3)外国银行违反有关规定。

(4)外国银行所属国的中央银行撤销了该行在国内的某种权限,而且这一权限在该国或该地区相当于在其国内的权限。

(5)该外国银行以其他方式危害存款人的利益。

英格兰银行在撤销了某外国银行的执照后,为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可以禁止该外国银行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理自己的资产,禁止其从事吸收存款等特定的交易等等。如果有关外国银行违反这些规定,可能被课以罚款,当然如果有外国银行对英格兰银行的决定感到不满,也可以上诉英国的财政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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