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小企业的“转售与改革”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_国有资产流失论文

国有小企业的“转售与改革”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_国有资产流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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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改革中,“出售改制”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出售改制的做法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看法不一。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对此能否有一个符合实际的结论,关系到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最先进行出售改制的诸城市进行了调查。

一、国有资产按协议价格出售不应视为国有资产流失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各地国有资产出售的价格是垄断低价,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其理由有二:①出售改制是以本企业职工为国有资产的唯一出售对象,因而形成的是利益一致的买方市场,这必然造成垄断低价;②作为卖方的地方政府并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有资产出售的价格高低和收入的多少与其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会使它屈服于买方的压力,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从调查情况以及我们掌握的其它一些地方的材料来看,这种观点与事实是不符的。

第一,国有资产能否顺利出售,收入多少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的落实有直接的关系,地方政府不会掉以轻心。这是因为,虽然按规定国有资产所有者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对部分国有资产实行监管,但实际上,地方政府是把国有小企业的国有资产视为地方所有的,它对国有小企业也承担了无限责任。因为在分税制的格局下,地方财政主要来源是国有小企业的所得税和上缴利润。国有小企业的债务大多是地方财政作担保。亏损由地方财政弥补。这就是说,国有小企业垮了,地方财政也就“破产了”,国有资产流失了,地方就失去了发展经济的本钱。这必然造成地方政府对国有小企业的改制、国有资产的变现的高度重视;同时国有小企业承担了本地区大量工人的就业,国有小企业的状况,直接关系地方安定,如职工失业,包袱将由政府来承担。正因为如此,地方政府对选择什么方式搞活国有小企业是十分慎重的。为此,各地都建立了完整的领导体制、制定了周密的计划,颁布了成套的规定,以使国有小企业改制能够规范进行。

第二,严把国有资产界定、评估和出售关,努力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各地政府在国有资产出售前对各类国有资产都做了明确的界定,防止国有资产遗漏,如安徽省滁州市颁布了《滁州市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的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中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国家减免税形成的资产、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然后再在明确财产边界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各地政府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再由有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资产的评估;评估结果由财政、国资、土地、税务、审计、体改以及企业主管部门等共同进行审核验证,最后由国资管理部门确定,政府批准。如山东省诸城市国资部门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资值相符,防止国有资产低估,除了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外,还请了潍坊市具有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再评估。调查中,我们听到更多的反映是国有资产评估结果过高,评估方法——资产重置法不甚合理,企业职工吃亏。

第三,国有资产出售价格并非是垄断低价,而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职工的协商价格,国有资产按协商价格出售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与企业职工进行产权交易之前,通过资产的评估和审定,已经掌握出售的底价——评估价格,因目前我国尚无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出售时考虑企业资产回报率和职工购买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职工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应该说是正常的交易过程。这里的协商价格是该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其次,在本企业职工是唯一买主的条件下,协商价格是不是垄断低价?从各地的实践看,出售价格的制定权实际上更多是掌握在政府手中,职工不具备形成垄断低价的力量和条件。相反,因国有小企业大量的亏损和资不抵债,即使赢利也不多,许多职工是不愿购买的。特别是这种购买不是简单的购买股票,而是意味着失去了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它意味着政府再也不承担任何资产、就业的责任,风险将由职工自己全部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说,出售改制是行政推动的。各地政府领导在出售改制中遇到的难点是国有资产没人买,变现难,而不是象有人认为的那样,是职工占了国家的便宜。所以我们认为,“垄断低价说”是将国有小企业的改制出售当成了一般的产权转让行为,忽略了其特殊性质。其三,实际上各地国有资产的出售基本上是按评估价格进行的,职工购买力有限的因素,主要影响的是职工股东的付款方式,而不是出售价格。如各地政府都规定购股有困难的职工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次缴款必须超过50%,在2—3年交齐欠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息。

二、政府为国有小企业改制支付一定的成本不同国有资产的流失

为推动国有小企业改制,为其今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各地大都为此支付了一定量的国有资产,作为“改制成本”。改制成本主要包括三部分:①改制中从国有净资产或国有总资产中划出一块作为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职工医疗保险金、抚恤金等;②在资产评估时按一定的比例和年限从净资产中划出一块作为呆帐准备金冲销债务或用国有股红利、返还所得税来还债;③将国有资产出售款低息贷给改制企业使用。地方政府所付出的改制成本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我们认为任何一种制度的变革都要付出成本,支付成本的目的是获取新制度带来的效益,只要效益大于成本,就不应被看作是对国有资产的一种流失。

首先,从国有净资产或国有总资产中切一块用于支付离退休职工养老金、职工医疗费、富余人员安置费等,不应被视为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因为过去企业中对职工实行的是“终身制”,即职工终身“生、老、病、死有依靠”。正因为如此,例如作为职工年轻时创造的养老金部分,政府就没有发给职工,也没有为职工买养老保险,而拿走作为投资,形成了新的国有资产,养老金等由国有企业逐年支付。改制后的企业将不再是国有企业,这些老职工的有关费用只能由国家承担,同时应该看到,老职工领取的养老金其实是他们自己年轻时劳动的积累,所以从净资产或总资产中切出部分进行补偿顺理成章。另外,让改制后的企业来承担原企业老职工的养老金等,即不利于改制后企业的发展,也不尽合理。因此我们认为,目前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的从净资产或总资产中切出一块,视同对老职工等的负债,交给社会保障机构或企业工会持股,用红利支付养老金的办法,是合理的、可行的、不应被看作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其次,在资产评估时按一定的比例和年限,从国有净资产中切出一块作为呆帐准备金冲销债务或用国有股红利、所得税返还逐期抵补债务,也不能看作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是因为从财产所有者的权利讲,投资者在拥有收益获取权的同时,也要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对原有的国有企业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因而对资不抵债的国有小企业的资债差额,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政府应负责填补,当然填补的方式可以根据地方政府的财力决定。企业改制后,新企业也应承担与资产数额相应的债务。总之,超过资产部分的债务应由国家负责偿还,是资产所有者的责任,不能视为国有资产的流失。

其三,将收回的国有资产低息贷给企业,也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消失。这里首先应该指出,地方政府将收回的国有资产低息贷给改制企业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非金融机构无权进行资产的借贷,这种做法在改制中应逐步加以纠正。此外也应看到,各地收回国有资产后,在国家对此项资产如何管理和使用尚未做出统一规定、有权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尚未组建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不规范做法,不过是地方政府既不想扶植将来又需改制的国有企业,又要扶植企业改制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并非真正的将国有资产作为借贷资本了。

三、不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坐失”是更大的流失

很多人担心国有企业出售改制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似乎国有企业不出售就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恐怕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事实表明,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不是由于企业出售改制,而是由于旧体制的弊端所致。在旧体制下,一些企业效益低下,浪费严重,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约束软化,分配过度向职工倾斜,吃光了利润吃折旧,这些企业或虚盈实亏,或潜亏,或资不抵债,有的早已变成了一个“空壳”,国有资产一天天流失。据安徽宿县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计,1991年全区国有净资产近6亿元,而到改制前的1994年则只剩4.4亿元,流失速度和数量极其惊人。又据安徽凤阳县调查,县属116 户国有企业全部净资产为1.34亿元,而1994年当年亏损总额就达1975万元,占净资产的近六分之一,照此下去只要6年,国有资产将全部流失。 安徽泗县的调查也显示:待改制的18户国有小企业净资产只有71.9万元,负债率为101 %,其中10户已经资不抵债。国有资产大量“坐失”的事实,使地方政府感到如再不改制,国有资产流失殆尽将为日不多,发展地方经济将没了本钱,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亦将成为一句空话。出售改制不仅暴露了企业的虚盈实亏,查清了企业的亏损数额,杜绝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而且尽可能地收回了部分国有资产,为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创造了条件。改制后企业效益大幅度提高,安徽涡阳县先期改制的10户企业,1995年1—10月销售收入1.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2%,利税574万元,增长2.1倍,上交利税305万元,增长2.4倍,完成技改投资9246万元, 同比增长4倍,全县财政收入1.27亿元,同比增长50.5%。 山东诸城市取得的成效更为显著。大量的事实说明,包括出售在内的国有小企业改制,不仅没有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反而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了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旧体制才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根源。

总之,我们认为,高度重视国有小企业改革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是完全正确的,否则的确存在流失的可能性。但同时也应看到如果工作得当,出售改革就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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