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夫国学思想的主要内容--纪念乌兰福诞辰100周年_乌兰夫论文

乌兰夫国学思想的主要内容--纪念乌兰福诞辰100周年_乌兰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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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6)06—0014—09

乌兰夫是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战士,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优秀的领导人,卓越的民族工作领导人。他在我党我国民族工作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民族工作思想,其内容十分丰富。本文仅就乌兰夫关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方面的思想加以研究和论述。

一、关于民族平等团结的思想及实践

1.民族平等思想

乌兰夫在他早年于“南高”读书时受到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领导者的影响,已经有了初步的民族平等观念,他说在“南高”时,“就在杂志上读过他(李大钊——引者注)的文章,特别是《平民主义》一文,揭露北洋军阀政府推行大汉族主义民族压迫政策,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号召被压迫的少数民族起来斗争,给我们留下很深刻的印象。”[1] 此后,随着他走上革命道路,逐步确立了民族平等思想。1945年,乌兰夫在谈到党对内蒙古民族的政策时指出:“我们在目前所主张的民族自治,有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就是民主。没有民主,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治。”[2] 这里的民主,含义就是平等。因为没有民主权利,就体现不出平等,也就没有真正的自治。1946年,乌兰夫在如何研究蒙地问题时指出:“我们处理一切问题,总要站在广大人民的方面,不是站在少数人方面。”“人民的立场也就是民族的立场。只有人民的立场,占人口绝大多数劳动阶级的立场,才是真正的民族立场。把敌人当作朋友还能说有民族立场?这是出卖民族的立场。”新中国成立以后,乌兰夫在谈到对民族的看法时说,“有些人常常好拿人口的多少来看民族问题,认为人多了就重要,人少了就不重要。这就是所谓民族问题中的人口论观点。按照这种观点看,民族不民族好像是次要的,人口的多少才是主要的。因此在实际上,无形中就把民族问题抹煞了,这是错误的。”[3] 他在1952年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五周年大会讲话中说,对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比较落后的蒙古民族,仅仅获得民族平等权利——这虽然是基本的,但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广泛团结各民族各阶层人民,通过适当方法和具体步骤,进行民主改革,大力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等各方面建设,才能由落后逐步转为先进。[4] 1965年,他在关于做好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团结的讲话中,针对内蒙古民族工作中干部关系问题谈到,我们提倡汉族向蒙古族学习,蒙古族向汉族学习,各民族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都要互相学习,互相尊重。[5] “一定要重视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这是体现民族平等的重要标志。”[6]

总之,乌兰夫认为,民族平等不仅体现在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且还体现在各民族发展上的平等方面,同时也体现在各民族之间在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方面的相互尊重上。为了做好民族工作,就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坚持人民的立场,这也就是真正的民族的立场。

2.民族团结思想

乌兰夫说:“团结,包括全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自治区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团结,是我们党、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是各民族人民共同利益所在,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保证。”[7] 1945年11月,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乌兰夫在成立大会上指出:“过去在国民党大汉族主义和日本帝国主义的压迫统治下,有些地区存在着蒙汉民族之间互相歧视和不团结的现象,……蒙汉人民历来基本上是团结的,今后只有亲密地团结起来,才能使内蒙古各族人民获得全面解放。”[8] 1947年4月底,他在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内蒙古地区除了蒙古民族之外,还有广大的汉族和其他民族,因此,民族团结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自治政府成立以后,不仅蒙古民族内部的各阶层要一律平等、亲密合作,就是与汉、回等其他民族也要一律平等、亲密合作。我们要消除历代统治阶级所造成的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为建设新的内蒙古而奋斗。”[9]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成立后,乌兰夫在内蒙主持工作期间,为协调民族关系,曾多次就如何团结蒙汉人民、正确解决民族关系的问题,指出“要从承认内蒙古民族区域的历史、照顾蒙汉杂居的实际情况出发,把历史上民族间的隔阂仇视、互相倾轧、互不信任的旧民族关系,改变成为民族平等、亲密团结、互相信任、共求解放、共同发展的新民族关系。”[10]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他认为,虽然祖国的建设事业取得了伟大成就,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妨碍民族团结的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彻底消除这两种民族主义思想,是要经过长期努力的。”[11] 为了巩固和发展各民族间的团结,“应当照顾各民族的特点,正确处理在人民内部发生的各种民族问题……对各民族在生产和生活上的特点,应该适当照顾,充分发挥各民族成员的特长。对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必须互相尊重;各民族间应当相互学习语言文字,经常交流各种生产生活经验。只有如此,才能有利于各民族人民的互助合作和共同发展。”[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纠正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造成的发生在民族问题上的错误,以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乌兰夫作为国家领导人参与领导了各种有关民族问题的纠错工作。[13] 1979年12月,在接见西藏上层人士参观团时,他说:“民族团结问题,各种关系问题,不可能一下子解决。这些是历史上产生的,历史上产生的东西,只有在历史前进的过程中去消除。”[14] 从而说明了加强民族团结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民族团结是乌兰夫在民族工作中始终坚持的一个原则和主导思想,在他一生的民族工作历程中,可以说为了民族平等的实现和民族的发展繁荣,他都本着团结的思想和精神去做工作,这也是他民族工作思想的一条主线。

乌兰夫认为,民族平等团结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他指出:“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帮助,内蒙古革命也成为中国革命的一部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或影响下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走的是一条依靠人民、团结一切赞成内蒙古自治的人的民族解放道路。是坚定地站在民族与人民的立场上,”对敌斗争。[15] 在晚年,他还非常重视和关心民族团结,指出:“团结是胜利之本,……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斗争都要求我们加强革命的大团结,特别是各民族的团结和民族内部的团结,狭隘的民族主义、山头主义是封建落后意识的反映,这种有害团结的糟粕与精神文明不相容,有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毫不吝惜地摈弃。”[16]

总之,民族平等团结的思想是贯穿于乌兰夫民族工作实践全过程的一条红线。我们后面论述的他诸多方面的民族工作思想都离不开这一主导思想。

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及实践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拥护者和实践者,乌兰夫是深谙民族区域自治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真谛的。他以创造性的劳动,“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理论到现实,从政策到法律,逐步形成了完整的体系。”[17]

1.民族区域自治是历史的选择,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钥匙

抗战胜利后,乌兰夫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平等的政策,我们主张国内各民族共同斗争,共求解放,主张在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什么“独主”。1947年,在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大会上他指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或影响下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走的是一条依靠人民、团结一切赞成内蒙古自治的人的民族解放道路。它的主要特点是站在人民和民族的立场上,依靠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通过武装斗争,同全国人民一道,在共产党的领导和帮助下,解放内蒙古各族人民,实行民族自治。[18] 抗战胜利后,一部分王公贵族、民族上层人士,鼓吹“内蒙古独立”。以补英达赉等人为首,利用蒙古族青年在政治上的幼稚和争取民族解放的迫切心理,成立“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乌兰夫为解决这一问题,先揭露一小撮反动上层的阴谋,最大限度地孤立他们,向广大群众宣传我们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争取团结蒙古族青年和民族上层人士。经过大量的细致工作,最后成功地改组并解散了所谓的“临时政府”。为促进内蒙古自治运动的健康发展,在他的领导下,1945年11月26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并设立盟旗自治运动联合会分支会。这是贯彻“民族自治”和党的民族政策,锻炼培养大批掌握党的民族政策的少数民族干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崭新的民族民主自治政府的重要步骤。正如乌兰夫所说,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是代表广大群众利益和群众运动统一领导的组织。……最终目的则为彻底实现全内蒙古的自治,建立一个包括各个阶层在内的民主的统一政权。[19] 原内蒙古自治联合会是以西蒙为基础的。为争取东西蒙的统一,1945年12月,乌兰夫派出了东蒙工作团,经过与东蒙自治政府(1946年1月成立)代表谈判,把东蒙自治运动纳入我党领导的自治运动中,粉碎了国民党企图利用分裂分子在东蒙实行封建统治的阴谋。194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决定联合东蒙、西蒙成立地方性内蒙古自治政府。194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执委扩大会议在王爷庙召开,讨论建立内蒙古自治政府。这时,有人公然提出“中共不适合内蒙古”、“不要中共领导,内蒙古自治也能取得胜利”的主张,仍然坚持成立“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乌兰夫同中共西满分局领导人研究了这种严重形势后,请示中央,4月20日,周恩来代表中央向乌兰夫发出电报,明确指出:在内蒙古不成立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乌兰夫用党中央的这个指示发动进步青年,团结中间人士,争取了持不同意见的同志和民族上层人士,孤立、打击了破坏民族团结的分裂分子,统一了全体代表的认识,顺利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政府——内蒙古自治政府。自治政府成立后,在乌兰夫的领导下,内蒙古地区各民族实现了平等团结,消除了各民族间的隔阂,使他们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的主人,内蒙古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乌兰夫讲到:“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制度,造成了民族间的互相歧视和隔阂,并且也发生过民族间的分裂现象。但是,世代生活在中华大地上的各族人民,……在长期的接触交往中发展了经济联系和文化交流,进行了共同抵抗外来侵略的斗争,相依共存的关系不断发展。帝国主义,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使各民族的命运完全联系在一起了。……由于在100多年来特别是在近30年来革命斗争烈火中,不是削弱而是发展了历史上民族间的相依共存的关系,大大改变了民族间的对立状态,大大提高了各族人民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因而在战胜共同敌人之后,中国各民族选择了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这是中国历史发展必然的结果,充分反映了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民族平等原则。民族区域自治的好处是:可以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按照自己的情况和特点来发展自己的民族;可以在完全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的基础上,团结各兄弟民族在统一的大家庭内,互相合作,共同管理和发展自己的国家,因而也有利于各民族自己的发展。”[20] 在1959年,为庆祝建国10周年发表的讲话中,乌兰夫精辟地指出,内蒙古自治区10年来的革命和建设证明:“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钥匙。”[21] 他以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成就为例说:内蒙古实行区域自治之后,既使蒙古族实现了当家做主的权利,充分地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使蒙古民族以完全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在祖国大家庭内,同各族人民亲密团结、互助合作,共同管理建设自己的国家。这既符合蒙古民族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人民的选择,是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当家做主的惟一正确的政治制度,从而也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正如乌兰夫指出的:“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历史基础也有现实基础,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政治条件也有经济条件,既有革命的需要也有建设的需要。总之,合乎国情,顺乎民心,是历史的选择。”[22]

2.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充分实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

乌兰夫指出:各民族共同的国家事务同民族地方的地方性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界限应该如何划分?我们认为关系到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的问题和利益,必须由国家统一集中的去办理,就是属于全国性的共同事务。……另一些关系到各民族自治地方局部的、特殊的问题和利益的事务,就是地方性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具体地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具有宪法所规定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有依法管理自治地方财政的权利,有依照国家军事制度组织地方公安部队的权利,有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为实现这些自治权利,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法令。除此以外,关键还在于上级国家机关对他们行使自治权利是否尊重和帮助。[23]

乌兰夫还指出:“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利,实现民族化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将来实现共产主义。因此,必须明确,在民族区域自治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之后,所有自治地方,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24]

3.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条件

乌兰夫民族法制建设的思想是基于他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真知卓见,同时也是在创建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和长期领导民族工作的实践中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他的民族法制建设的思想是极其丰富的,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乌兰夫强调了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总面积的64%,资源丰富,且大多都处于边疆地区。这样,民族地区的发展与否、民族关系的和睦与否是影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边防巩固的重要因素。所以,“不用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就不利于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繁荣发展,”[25] “没有完善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很难落实的。”[26] 也就无从谈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二,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就是为了使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充分行使自治权。“所谓自治权,就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主权。没有充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就名不副实;有了充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才算真正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27] 1981年后,乌兰夫受党中央委托,亲自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时,贯彻这一思想,在原《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有关自治机关自治权的11个条文的基础上,将自治权的规定增加到27个。

第三,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基本环节,即立法、执法和守法上,乌兰夫的思想也是明确深刻的。这主要体现在:首先,乌兰夫认为民族立法工作是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自治权利、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促进民族繁荣的立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要深入宣传法制,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乌兰夫在五届人大民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凡是违法的,都要依法追究,依法惩处。”同时指出,我们要在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干部和群众中广泛而深入地进行民族法制教育工作,使人人知法守法。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才能更好地守法和不断促进立法工作的完善、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此,他带头大力宣传法制,1987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三周年之际,他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表广播讲话,“全国各族干部和群众,都要认真学习自治法,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学习。”[28] 再次,除了立法,就是监督。乌兰夫指出:“周密的监督工作和完善的立法工作结合起来,有关民族问题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就会不受损害了。”他说,今后,我们再也不能容许以言代法的现象存在。[29]

第四,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为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发展服务。1985年,乌兰夫还曾殷切地说:“希望继续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调查研究出发,实事求是,切实解决当地的问题,使我国各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出现欣欣向荣的新局面。”[30]

总之,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是十分丰富的,上述三个方面是最主要的,是他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核心。

三、关于民族经济工作的思想及实践

民族经济工作是乌兰夫民族工作中的重要方面,主要是指乌兰夫在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以后,领导内蒙古各民族人民建设和发展内蒙古地区的民族经济工作。乌兰夫民族经济工作思想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得到创造性的发展的。

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发展民族经济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后,乌兰夫在贯彻党中央的方针政策时,结合内蒙古的实际,并加以具体化。1946年夏,乌兰夫就提出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今天蒙地不可能发展大工业生产,所以第一步还是发展畜牧业。只有一切从实际出发,迅速地发展了畜牧业,广大贫苦农牧民的生活是会得到较快改善的。[31]

在民主改革时期,对畜牧业地区采取了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以自上而下的、和平的方式废除了封建特权,实行了牧场公有,自由放牧;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使生产力从封建束缚中解放出来,促进了畜牧业经济的高速发展。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畜牧业经济改造,是根据牧业经济的特点、牧区社会条件和牧民的觉悟,制定和执行了“依靠劳动农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定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实现了合作化,并以公私合营的形式改造了牧主经济,这样保证了畜牧业生产在所有制大变革中稳定正常的发展。后来,根据一半牲畜在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的实际情况,在农业区采取了以增产粮食为主,并大力发展畜牧业及其他副业生产的方针,积极发展国营农牧场,以适应畜牧业发展的需要,有步骤地发展国营贸易、供销合作社等事业,使畜牧业经济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增长。

在土地改革中,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重视土地关系中交织着的复杂的民族关系:一方面存在着蒙汉地主阶级与农民的阶级矛盾,一方面存在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和矛盾。除了执行土地改革的一般阶级政策外,还采取了照顾历史特点以调整民族关系,消除民族隔阂,加强民族团结的政策。这样,在土地改革中,既合理解决了土地问题,又增强了民族团结,激发了各族农民共同努力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在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乌兰夫认识到自治区面貌的根本改变,主要在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因此,根据国家在内蒙古地区开始了大工业建设的情况,制定并实施了“为农牧业生产服务,为城乡人民生活需要服务,为国家大工业建设服务”的发展地方工业的方针,积极进行了地方工业建设,奠定了地方工业长足发展的基础。

从1953年起,国家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方针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乌兰夫亲自召集主持自治区财经部门负责人会议,要求从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1953年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的有关自治区财政权限的划分精神,最后起草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划分意见》,报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财经委员会讨论和中央财经委员会批准后试行。结果,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除从资金上保证了自治区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以外,也保证了自治区党政机关及其他各级机关的经费开支,并有一定的资金上解中央财政,支援国家的建设。

在具体抓经济建设的同时,乌兰夫适时地教育干部,在自治区经济文化建设中要树立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观念,从自治区的现实条件出发,充分发挥各族人民的特点和优点,发挥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各行业互相支援,共同发展

1957年,乌兰夫总结内蒙古10年来的工作经验时指出: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必须有林业、水利、气象等事业的密切配合,统一规划。……我们一直把发展农田水利和植树造林作为保证农牧业增产的重要措施。同时指出,在民族地区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不但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任务,而且是体现党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贸易合作事业已经成为工、农、牧业相互支援的纽带。[32]

根据各行业都要协同发展的思想,发展农牧业生产,采取了农业区和牧区、农业和牧业互相支援的方针政策,促进了农牧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之后进一步试行了工、农、牧、贸的互相支援、共同发展的方针,促进自治区经济的全面发展。在农牧业生产的发展中,在牧区采取了“人畜两旺”政策;在农业区实行了土地改革,在牧区废除封建特权,贯彻了自由放牧政策,特别是以政府与群众的力量,组织了农牧业生产的互相支援,为农牧业发展增加了许多有利条件。在生产政策上,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农牧业矛盾,反对在半农半牧区无限制地开荒而破坏牧场的做法,实行了“全面规划,农牧结合,多种经营,有计划地发展农牧业生产”的方针,和“以牧为主,照顾农业,保护牧场,禁止开荒”的政策。从发展生产的原则出发,经过民主协商,解决了半农半牧区农田和牧场存在的矛盾,实行农牧结合,多种经营,形成了农牧业互相支援,共同发展的局面。而且在这同时,建立了为发展牧业生产服务的国营贸易机构与合作社,改变了过去不法旅蒙商严重的不等价交换状况。这一切促进了农牧业生产的发展。1954年,乌兰夫在谈到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建设总的任务方针时指出:从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出发,有步骤、有计划的发展足以改变自治区面貌的工业,使我们自治区落后的经济状况逐步改善。[33] 根据这一思想,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发展了以大兴安岭森林工业基地和包钢工业基地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同时,发展了畜产品和食品加工工业。这些工业直接服务于农牧业生产的工业建设。

3.一切工作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

1954年12月,他在《当前民族工作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中指出:“关心人民的疾苦,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从而不断提高当地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因为我们一切工作的目的,归根结底就是为了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忘记这一目的,忽视这一重要环节,一切工作就失去了物质基础。”[34] 这是乌兰夫民族经济工作的核心思想。

早在1945年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时,乌兰夫就指出,在经济上应当确立为人民谋福利之经济政策,……创办有益于人民的事业和救济贫苦人民。[35] 到1947年,在乌兰夫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为减轻人民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发放救济粮食、衣物、贷款,开办了小纺织、皮毛、皮革厂。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领导下的内蒙古实业公司和东蒙实业公司,排除各种困难,解决蒙古族老百姓生活上的特殊需要。1947年,乌兰夫在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提出:要人人财源旺盛,达到丰衣足食。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以后,在政策上保护内蒙古民族的土地所有权和所有牧场,对蒙汉土地纠纷进行了调整;对各个阶层的利益给予适当的照顾,如对租息进行了适当的减轻,开展互助运动,减轻苛重的剥削,使人人都有一定的财源,逐步达到丰衣足食。

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使农牧区的社会生产力得到解放,为了恢复和发展农牧业生产,在农村采取了鼓励和扶助生产的办法,发放农业贷款,在农民中提倡改革耕作技术,提倡互助合作,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在牧业区实行国家扶助,组织工农牧业互助支援,发放牧业贷款、救济粮食。发展商业,缩小工农牧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额,提高牧民的购买力,从而使牧民的生活有了一定的改善。工商业方面,在乌兰夫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方面采取保护恢复和发展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一方面大力发展国营和合作社营工商业,以促进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在私营工商业中开展了反对封建把头的斗争和改革不合理的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劳资两利”的政策,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在恢复和发展商业贸易的过程中,地方国营和合作社营商业承担了内蒙古解放区城乡物资交流的主要任务。到1949年,地方国营和合作社营商业的商品零售额已占解放区商品零售额的24.8%,初步形成了对市场的主导作用。商业贸易的恢复和发展,解决了城乡各族群众生活和生产中的许多实际问题,为恢复和发展各项生产建设事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同时为商业工作培养了大批的干部,尤其是民族干部,并让他们担任企业领导,使他们学会经商本领。

总之,这一切经济工作实践突出地体现了乌兰夫民族经济工作的核心思想。

4.加强民族间团结互助,推动农牧业互相补充,促进经济发展

1955年7月,乌兰夫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几年来,我们祖国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成就,是在各民族间的互相信任和不断增强团结的基础上取得的。……各民族的亲密团结是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条件。”[36]

早在内蒙古解放区的半农半牧区的民主改革过程中,根据半农半牧区蒙汉族封建阶级与蒙汉族农牧民之间的阶级矛盾,农业与牧业间的矛盾,以及农牧矛盾导致的蒙汉间的民族矛盾等这些特点,采取了不同于农业区和牧业区的改革方法和政策,即从这里的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和社会经济特点出发,采取既能解决阶级矛盾,又能调整好农牧关系和民族关系的政策措施。如,为了防止农业对畜牧业的冲击,保障以牧为主的蒙古族的经济生活,在民主改革的基础上政府又制定了半农半牧区实行以牧为主,兼顾农业,保护牧场,禁止开荒,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生产的方针,并根据蒙汉群众的意愿,特别是蒙古族群众的要求,确定了半农半牧区的范围,划分农田与牧场的界限,对于自然条件适宜农牧业经济并存的地方采取“农牧并重”的政策等,同时提倡“蒙汉互助,发展生产”,是蒙汉族互相支持,农牧业互相补充,既协调了蒙汉民族关系,加强了民族团结,又调整了农牧业生产,促进了半农半牧区的经济发展。

5.服从全国建设需要,兼顾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和发展“是随着整个中国革命的胜利,国家建设的发展和各方面条件的成熟而逐步实现的。”“内蒙古自治区的一切成就,是我们伟大祖国革命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巨大成就的一部分。”[37] 乌兰夫始终坚持这一观点,他提出只有全国建设好了,才能把自治区建设好的思想,并反复教育干部,必须树立整体观念,加强全局观点,服从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不能总看到自治区的需要。更要看到全国建设的需要。同时还要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

他认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必须和全国的经济建设总的步调一致,自治区的一切财富必须首先为全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总之,乌兰夫民族经济工作思想是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具体运用到民族地区经济工作中的创造性结晶,并在实践中,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的调整,指导和促进了内蒙古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同时对其他地区民族经济工作也产生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收稿日期]200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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