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复垦企业如何试行“泛股制”_承包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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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建立的农垦企业,如何尽快摆脱计划经济的惯性影响,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笔者认为农垦企业应注意研究试行西方发达国家所实行的“泛股制”。本文就“泛股制”企业运行制度在农垦企业中的运用,谈点看法。

一、“泛股制”理论产生的基础

股份制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以其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被广为推广。然而,任何一种组织形式都不可能消除生产过程的一切矛盾使生产力得以彻底解放。西方股份制企业同样存在制约生产力的因素。主要表现在:(1)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和劳动力工人所有的矛盾;(2)管理体制中资产所有权对经营管理权的独占与工人作为消极服从对象的矛盾,(3)分配方式中资产所有者对利润的独占和工人工资收入刚性的矛盾。

为了缓解这些矛盾,西方一些股份制企业通过“职工股权计划”、“工人参与制”、“利润共享制”等措施来突破物力资本股化的单一界限。

我国著名青年学者李德伟、杨合湘等,在综合这些成果的基础上,吸取了承包制、租赁制和股份制的合理之处,提出了“泛股制”理论。在浙江、山东、广东等地一些企业试点中,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泛股制理论认为:一切经济运行可视为各种生产要素结合成的系统,通过不断扩大规模进行再生产的反复循环过程,而组成系统的各要素是必须的、不可缺的。它们按照生产函数的要求和要素中人的目的和认识水平,结合成一个生产系统。一切价值增值都是由系统产生,任何一种必需的生产要素,只要处于系统中,不管这种要素是土地、生产资料还是劳动力,就可以表现出相应的特征、规律和功能。而离开系统单靠唯一的要素是不会产生增值效应的。因此,既然是系统增值,那么这个增值即归于系统中的各要素所有者拥有。

但在现实中,短缺的要素将对相对过剩的要素形成垄断。这种垄断不仅支配生产的方向与规模,而且在利益分配中出现扭曲和偏差,即使在初期各要素投入中按最合理比例投入,实现了最优配置,但在分配中利润弹性与工资刚性之间的矛盾将使分配不可避免的偏移。要想克服这种偏移,就必须在每一个生产系统的每一次生产和分配环节,加入一个微调机制,通过在各要素之间合理的分配责、权、利来调节生产和分配环节中出现的失衡。这种制衡机制也就是全要素股份化——泛股制。

二、农垦企业实行泛股制的条件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要求农垦企业必须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而泛股制在完善股份制基础上,吸取了承包制、租赁制的优点,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情况下,使不同的所有者共存于同一经济实体,通过利润诱导使外强制因素转化为内在利益激励因素,在责任和权利对等的前提下,调动诸要素潜在能力的发挥。使企业实现高效益和完全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无异是最理想的组织形式。

其次,农垦企业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其财产来源有其特殊的复杂性。靠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很难划分清楚。农垦人来自全国各地,整体素质和文化层次较高,垦区是通过他们的双手在荒芜的土地建设起来的,垦区的一草一木都有他们的血泪和汗水,因而他们对垦区有一种特殊的感情,这就为农垦企业实行泛股制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

三、泛股制在农垦企业中的操作设计

(一)泛股制的基本内容是按照生产要素划分股份,实现全要素股份化。其构成如下:

1.资金股。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评估后折价入股。土地可根据类别依法清理作价入股称国家股,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股不参与直接经营,通过优先股方式投入企业,享有优先分红,优先追加认股权。企业解散有优先清算权。旨在防止利用生产资料的短缺,对劳动力形成垄断和支配。保证各要素所有者在责、权、利上的匹配,以解决适度公平上的效益问题。企业自有资金,可作为企业职工集体股,其收益用于发展和补欠。也可作为劳动股按贡献一次分配给企业职工。为降低过量控股额,国家可通过向社会出售股份实现国有资产的转移。条件具备的企业可向社会增招新股。

2.劳动力和技术股。劳动力是生产系统的要素之一。劳动力按其技术含量,以无形资产入股是泛股制有别于物力资本一元导向经济秩序下股份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建立劳动股并将其作为投资与生产资料所有者一样,成为平等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主人,以建立起物力资本和劳动资本平等均衡的生产系统。因此选择最有效的办法来考虑劳动实绩和工龄长短的比例是确定劳动股价格的关键。劳动股总额相当于当年实发工资及奖金总额。企业经营者、管理干部、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均属作价范围。管理人员按责任大小确定系数,根据系数作价。劳动股根据员工实绩一年一定。除作为分红依据外并按其价格支付劳动力收入,对工人实行计件定额工资,管理干部按岗位责任制考核,以整数部分计算投票权数。

新技术、专利、先进工艺和设备入股可根据该技术的研制费用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定价。但不超过总股份的20%。也可以在新产品投入后按当年实现利润的5%~15%分成利润。

(二)收益分配。

成本核算中,劳动力价格及预计的部分劳动力分红应进入生产成本。但该预计的分红额应在税后分红中一并兑现。税后利润分配中,国家股按事先确定的分红率分红。当年完不成者,用企业自有资金和补欠基金补交。企业公积金、公益金按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比例在国家股应得之后计提。也可以从投资者分红中提取,其公积金作为个人增值股,参与下次分红。

结合农垦企业的实际,劳动股和资金股按入股财产的有机构成不同,在年初由董事会协商采用不同的分红率,以平衡利益关系。职工投资入股,按银行利率支付股息后进行分红。红利超过本金25%部分全部转为个人增值股。劳动力收入超过工资增长幅度部分转入个人增值股。资金入股者按其拥有的股份,劳动力以上年劳动股全部收入作为负亏标准承担有限责任。

职工月工资收入,按现行办法预支。补欠负亏金在月工资中按20%计提。取消奖金,年终结算分红,进行退补和抵交。劳动力负亏抵补顺序为(1)当年负亏基金;(2)个人投资股;(3)个人增值股;(4)当年和下年度劳动力收入。

退休职工退休金发放按现行企业退休金统筹办法执行。

(三)企业组织机构。

企业应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及董事长由企业全体股东民主选举产生后报上级机关聘任,董事长可以兼任经理。实行泛股制后,企业的全体职工均为企业股东,因而工会和职代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得以实现。

四、由承包制向泛股制的过渡对策

目前大部分垦区仍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如何由承包制平稳过渡到泛股制,实现垦区经济的持续发展,笔者依据李德伟、杨合湘等学者的思路,提出如下对策:

(一)在完善承包合同,保持承包制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核清国有资产价值,由资产实物承包逐步转向资产价值承包。在上交利润不变的前提下,提取适当的资产占用费。

(二)核定劳动股同时,利用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购买国有资产股份。使国有资产控股量逐步趋于合理,达到承包制和泛股制并存经营的目的。

(三)国有资产控股不高于50%时,可以将收取上交利润和资产占用费改为优先股收取股息红利,实行完全意义上的泛股制经营。

(四)泛股制其本质是重构产权关系,明晰各生产要素的责任和义务。因而难免与企业现行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有所抵触。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能进一步放权,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经营环境,使企业由承包制经营平稳过渡到泛股制经营,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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