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富民治村,消解法治力量_法治国家论文

警惕富民治村,消解法治力量_法治国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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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富翁回乡当村官了——山西河津市一位做生意发了财的亿万富翁张高升,日前决定回故乡樊家庄当村委会主任。张高升出手是很大方的,他承诺要投资办学,建有线电视,为村民承担部分电费等,还有一点格外意味深长,“九名村干部的工资由他来发”。(2月21日《北京晨报》)

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时,用的是欢呼雀跃的语气:“有这样的人当村官,是全村人的福气。”不过,我却有一种不祥的预感,因为在我看来,这实际上是在用金钱来对政治权力进行赎买。对村民们来说,接受这样一种约定,等于是在卖身契上按下了自己的手印;对张高升来说,只要他愿意,他就很可能在当地成为奴役性的社会控制力量。

这样的判断决不是危言耸听,因为富翁挟经济力量获得政治权力,他的权力几乎无须向任何人负责。我们不难想见,一旦当他个人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在经济上、政治上已经依附于他的村民会服从谁,忠于谁?一旦他个人的利益和村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工资由他来发”的村干部又会服从谁,忠于谁?

更可怕的是,当这一切成为可能,那么当地的社会控制机制也会因此而发生畸变,即由个人直接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国家”的现代模式,退化为由“庄主”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庄主—国家”的前现代模式。这一变化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都将加剧社会的无序化,因为这意味着独立或半独立于国家政权的“土围子”将在广袤的农村大地上的重现,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也将因此而受到阻碍。

令人忧心的是,对这样一种前景,无论是社会还是相关的党政机构,都没有表现出任何的警惕。可以预期的是,“土围子”大量出现之时,也就是国家法治的力量在农村消解之日。国家再要动员社会来实现那些和“庄主”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将会困难重重,而处于对“庄主”人身依附状态的农民,也将很难再依靠国家权威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需要强调的是,我并不是反对富翁回馈故乡。捐款是可以的,造福乡梓也是值得称赞的,但是所有这些举措都不应该附加任何政治条件,都不能以获取政治权力为前提,农民和农村政权在接受捐款的过程中要坚持自己的主体性,决不能轻易地将其“贱卖”。至于以个人的名义给村干部发工资这种行为,由于牵涉到村干部的效忠对象问题,更是应该将其视作一种贿赂行为而予以绝对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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