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分配的内容_收入分配论文

论国家分配的内容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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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述国家分配的内容之前,有必要说明两个关系:一是“国家分配”这一概念的含义及其与政府分配、财政分配的关系;二是国家分配的内容究竟涵盖哪些?

国家分配是指以国家为分配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收入占有主体的分配活动。这种分配活动首先表现为它是一个分配活动领域,整个社会分配就是由企业分配、家庭分配、国家分配构成的一个整体,缺少了国家分配这一块,社会分配就不完整;其次国家分配表现为社会分配活动的一个层次,其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政府这一范围,还涉及到其他分配领域。国家分配是比政府分配更高一层次的概念,当国家分配的主体身份由政府代表时,表现为政府分配,但政府分配不等于全部国家分配,正像厂长经理行使的分配活动不等于全部企业分配活动一样。目前,我国的国家分配主要是由政府执行的,故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政府分配就是国家分配,但只要我们设想,如果以后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不是各级政府,而是由人大常委会委托的非政府机构或专门的非政府性经营性机构执行,那么国有资产的利润分配就不能归之于政府分配了,但仍归之于国家分配。国家分配也不等于财政分配。财政分配是政府分配的一部分内容的具体化,它所涵盖的只是政府分配与政治权力相联系的那部分分配活动,属于政府分配中与政治权力脱节的、与纯经济权益相联系的分配活动则不在其中。

有一种观点认为分配仅仅包括对国民收入的占有性分配,至于对分配活动的调节和控制,则不属于分配范畴,不应看作分配,因而国家分配也应只包括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占有性分配活动。这种理解是不妥的。第一,分配活动不是一种静态结果,而是一种经济活动过程,既包括占有国民收入的活动,即与其他分配主体去分割国民收入,也包括对国民收入分配活动的组织、协调,包括国家作为主导地位的分配主体在分配中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分配主体的关系的行为方式。这正是国家分配区别于其他分配活动的特点。第二,即使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也必须以对收入的占有为条件,占有收入是实现调控的物质基础。第三,国家分配本身也要接受调控。通常的一种认识认为,政府对分配的调控,主要在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使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以及协调微观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其实,从经济调节的本来意义来看,政府对分配活动进行调节时,是把国家利益、国家分配与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和企业分配、个人分配当作平等的调节对象的,当利益矛盾的主要方是企业和个人时,按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目标调控,而当利益矛盾的主要方是国家时,则要按国家利益服从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目标调控。

基于对上述两种关系的理解,笔者认为,国家分配的内容包括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占有、国家对分配活动的支配和国家对分配关系的调控三个方面。

一、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占有的分配

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占有的分配是指国家作为国民收入接受主体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或份额。这是一切性质和形式的国家分配都有的内容,也是国家分配最原始、最基本的内容;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是国家得以顺利地实现其他分配活动的物质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与国民收入占有的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和控制中的客观作用密不可分的。在现阶段,还只能由国家来承担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活动的政治的和经济的职能,国家为实现这些职能,必须利用政权的力量取得所需的费用,即马克思所说的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和社会生产没有直接联系的一般管理费用”以及协调经济所需的费用。因此,凭借国家政权力量为实现其政治经济职能提供物质保障,是社会主义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占有的分配依据之一。

在社会主义现阶段,还只能由国家作为国有资源和全民资产的所有者代表,行使所有权职能。由于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从根本上来说,在于对资源的产权和资产经营收益的占有和支配,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和支配这些收益,用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和国有资产的再投资。在这里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是再生产活动或国民经济活动的内在参与者、组织者。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占有性分配,既是作为一个经济活动主体的份内职能之一,又能更好地保证国家的整个国民经济活动服从社会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使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符合社会需要和社会利益。因此,凭借国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全局利益服务,是社会主义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占有性分配的依据之二。

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占有的分配形成国家收入。国家收入总量表示国家在整个国民收入中的占有水平,即国家收入水平。国家收入水平是实现国家利益的保证和标志,也是国家作为分配主体调节其他分配主体间及整个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又表示国家直接进行的国民收入分配能力的大小。国家取得一部分国民收入后,并没有完全最终实现对这一部分国民收入的使用,国家还需对其进行再分配。因此,国家收入分配总水平反映了宏观分配主体所直接进行和操作的那一部分分配活动的量的大小。国家收入分配总水平高,意味着国家直接进行和操作的分配活动量大,反之,则小。

社会主义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占有性分配的主要形式有税收、资产收入、债务收入、专项费用上缴和其他收入等;财政对企业的亏损补贴冲销收入,也可看作是一种国家收入形式。

影响国家收入分配水平的因素主要有:

(1)国民收入分配中对国家与企业利益关系调节方向的选择。国家收入、企业收入都是来自企业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在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已定时,对二者利益关系的调节方向不同,直接引起它们之间的收入分配的相对水平的变化。当宏观分配政策强调要增加国家利益、确保国家利益时,就会相应提高国家的收入分配总水平,降低企业收入分配水平;反之情况则相反。

(2)国民收入分配体制的模式。在高度集权型分配体制模式下,宏观分配主体是最主要的分配操作者,因而国家收入相对水平也会较高。而在分散决策型分配体制下,企业有了分配自主权,在一定的国民收入总量下,国家收入分配总水平下降,企业收入分配水平提高。

(3)国民收入分配机制的完善程度。一定的利益调节方向和一定的分配体制下的总量分配水平目标确定后,分配机制是否完善和它的运行是否有效,对国家收入的总量分配水平具有重要影响。分配机制健全,有合理的分配规则,分配的宏观控制和调节措施得当,分配活动井然有序,则能较好地实现宏观分配目标,国家的收入分配水平充分实现并能不断提高,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也能有保证地实现。反之,则容易引起国家收入水平下降,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分配水平也会呈不正常的变化。

(4)人均国民收入的水平,即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产品的分配总是循着“吃饭第一,建设第二”的顺序进行的。国家收入总是主要于用积累和非基本生活消费。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较低时,则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允许有较高的国家收入水平;而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均国民收入较高时,这时提高国家收入水平不会影响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由于社会成员的非基本生活需要具有较高的弹性,在社会成员用于非基本生活消费的收入内进行调节,提高或降低国家收入水平,不会受到强有力的客观限制。这时国家收入分配总水平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总水平的比重能相应提高。

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占有的分配即国家收入的分配水平必须适度。过低,影响国家利益和国家职能的实现:过高,则影响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必须对国家的这种分配活动进行控制,使之保持在合理的比例和限度内。

首先,必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绝对水平随着国民收入绝对水平的增长相应提高。国家财政收入是国家收入的主体。在现代社会,国家为了进行重点建设,协调经济发展,必须保持不断增长的收入水平,因而一般来说,应做到国家收入与国民收入的同步增长或略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长。

第二,国家收入指数化。国家收入不仅要名义上保持不低于国民收入的增长,而且要保持其实际水平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实行国家收入指数化,就是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名义国家收入不能单纯与国民收入的增长幅度相一致,而且还要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即在与国民收入增长相应增长的基础上,加一个与物价上涨幅度相当的增长辐度,否则,可能会出现名义国民收入分配绝对水平提高,而实际水平下降的情况。

第三,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提高国家收入的实际分配功能。国家收入中来自税收的和来自利润上缴的部分,能够较充分地实现国家收入的分配功能,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国家分配的总水平和总效应。而国家收入中的国内债务收入是通过企业和居民已获收入国内债务收入是通过企业和居民已获收入的再分配获得的,这里首先改变了国家收入分配水平与企业和居民收入分配水平的关系;其支出或用于部分企业,或用于其他,又改变着微观分配主体间实际的收入分配水平或收入使用水平,因而从短期看它的增加较为明显地反映了国家收入分配水平的提高和分配功能的增强。但从长期看,国家迟早要将债务收入还给企业和居民,因而不会提高国家收入分配水平,增强国家分配能力,而且会由于付息而降低国家收入分配水平,削弱国家分配能力。因此,从短期看,为提高和稳定国家收入分配水平,可以利用增加国家债务收入这种不完全亏损补贴是以国家财政冲抵上缴税利的方式纳入国家收入分配而形成国家收入分配总额的一部分,在名义上起着提高国家收入分配水平的作用。但它与真正实现的利税收入的分配功能是大不一样的。首先,它是国家主体和企业主体在完全同一条件下实现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分配主体的完全同一,使分配功能完全互相抵消,实质上国家并不参与企业分配,不存在国家分配。其次,国家不能从这部分“收入”中去增加国家的收入使用份额和数量,也不能用这部分“收入”调整积累与消费的关系,不能用以调整微观主体间的分配关系。因此这部分收入的多少在实际上只是改变着国家收入的虚拟水平,并不改变国家的收入分配能力。因此消除企业亏损补贴不仅从提高国家对企业的约束强度、增加企业压力、提高企业自我生存能力上是必要的,而且从稳定和提高国家收入分配水平,改善宏观分配关系,以及改变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角度也是必要的。

第四,加强分配立法和分配管理,硬化和明确国家与微观主体的分配关系,确保国家收入分配水平的实现。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变过程中,双重分配体制并存,良好的社会分配秩序尚未完全建立。这种情况极易导致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收入倾斜和引起企业收入分配水平起伏不定,影响国家收入分配水平的稳定和提高。为确保国家收入分配水平的稳定和提高,必须加强立法,确立国家收入、企业收入、个人收入三者的增长与国民收入增长的关系,确立实现国家收入增长的基本手段,增加国家收入分配中对各方面的增长幅度的调控能力;加快分配体制改革,建立分配经济新秩序,纠正违背贡献与收入对称原则提高个人收入分配水平的倾向,堵住个人收入侵蚀国家收入的漏洞,取缔个人和企业的不合理收入,同时消除在非公有制企业国民收入向企业收入倾斜、企业收入侵蚀国家收入的现象。还要加强对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如通过对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管理,制裁非法牟利的行为;实行公平负税,扩大社会总赋税能力;清理减免税政策,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防止利用税收政策侵独国家收入。这样才能把国家的预期收入变成现实的收入,保持国家应有的收入水平。

必须说明的是,一些学者往往把国家收入分配水平同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等同起来,一谈到提高国家收入水平,就强调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这是值得商榷的。从理论上说,国家收入分配水平提高并不一定会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的提高也不一定必然提高国家收入水平。这里的关键取决于财政收入的增长水平与国民收入增长水平之间平衡的关系。如果国民收入增长幅度快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即使国家收入分配水平稳步提高,也会出现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下降的趋势;而在国民收入没有增长甚至下降的情况下,即使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也会引起国家收入分配水平的下降。在实践中,国家收入的必要分配水平主要不取决于它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而取决于国家行使的政治经济职能的范围,而这种范围的确定又与一定的经济体制有关。

二、国家对收入分配活动的支配

社会主义国家支配分配活动是指国家运用各种分配政策、分配杠杆、分配手段、分配措施以及物质条件和行政力量对分配活动进行控制。社会主义国家只有通过对国民经济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的利益需要,而支配社会分配活动,则是组织领导国民经济,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手段。如果说社会主义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占有的分配为社会主义国家提供了物质基础的话,那么,支配分配活动便可视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持分配的有序性,建立良好的宏观分配秩序的重要保证。

国家分配中的支配分配活动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直接进行分配活动,即通过税收和利润上缴、政府支出等方式调整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对国民收入占有的水平和比例,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乃至各企业间的利益关系,这是通过参与国民收入的占有性分配来支配国民收入的分配。在这里,占有不是目的,调节和支配分配活动是目的。但国家主体要控制整个社会分配活动必须直接掌握一部分国民收入作为物质条件,如通过征税和上缴利润,国家取得一部分国民收入后,既保证了全局利益的实现,保证了剩余产品的公共占有,又保证了积累——这一社会进步最重要的职能的实现,也为扭转微观分配中形成的不合理、不协调的利益关系提供了物质保证。国家价格补贴,是实现收入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国家扩大积累和提高消费水平是协调社会积累与消费关系的重要手段,但都必须以国家掌握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前提。

在现代社会,国家之所以行使分配职能,就是因为微观分配不能实现分配活动的有秩序运行,因而国家财政支出性分配活动除为维持国家机器运转进行的开支外,其他内容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为一种调控性分配活动,如国家分配中的调节性再分配、国家财政补贴、财政投资、财政救济等都是适应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调节积累与消费的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是分配管理活动。即通过分配计划、分配杠杆的运用来干预和引导分配活动。分配计划给出的国家分配目标信号,要求微观分配主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分配目标来完成,一方面国家用指令性计划方案约束微观分配活动,另一方面国家用鼓励或限制性政策引导微观分配主体执行分配计划。分配杠杆用以规范微观分配的行为方式,修正分配中出现的偏差,使微观分配方式、分配水平和分配方向都符合国家分配目标。

国家支配分配活动的要求,表现在相应的分配政策上,而国家支配分配活动的实现又必须通过相应的分配政策。分配政策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分配活动的 指导原则,它是各项分配活动特别是微观分配活动运行赖以遵循的规范,也是处理各种分配关系的准绳,因而,制定和适时调整分配政策,就成为国家支配分配活动的重要方式,它也是国家分配的重要内容。从国家支配分配活动的内容看,协调国家、企业与个人参与国民收入占有性分配的有关政策有: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保证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合理比重,适当扩大企业留利和企业积累的政策;坚持按劳分配,合理拉开差距,在促进效率提高前提下兼顾公平,共同富裕的政策;坚持劳动致富、合法经营致富,反对巧取豪夺、损人利己方式致富的政策;通过救济、补贴及税收手段来协调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的个人收入水平的政策。协调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分配政策有:积累与消费适度增长、量力而行,保持国民收入分配与国民收入生产平衡的政策,要求财政、货币、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合理搭配、综合运用,来保证分配活动的顺利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分配秩序最终要通过三个方面的目标来实现:一是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协调;二是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合理;三是分配具有较好的公平与效率效应。

在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协调上,国家分配起着决定性作用。这是因为,第一,企业和个人是微观分配主体,企业分配和家庭分配是微观分配活动。微观分配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造成微观分配主体间的矛盾,微观分配主体视野的局限性必然引起对利益格局认识的片面性,微观分配活动的市场分配机制导向必然引起微观分配活动的某些盲目性,微观分配主体的非权威性必然使其不能胜任利益协调责任。国家是宏观分配主体,国家分配是宏观分配活动,它具有追求社会效益和宏观效益最大化的动机,能够从全局来鸟瞰和认识利益关系,趋从计划分配机制的导向,并具有对于其他分配主体的权威性,因而是三者利益的协调主体。第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的实现以必要产品为界限,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时期是个固定的量,而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实现是对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在对剩余价值的这种分割中,量的比例和分割凭借的手段和方式是由国家规定的,国家取得剩余产品价值怎样使用和再分配取决于国家。因此,在国家与企业参与的剩余产品价值分配中,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矛盾的主导方面是国家;在国家参与分配引起的整个社会利益分配关系中,国家还是矛盾的主导方面。

在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的协调上,国家分配也起着主导作用。这是因为,第一,从分配的一般次序来看,满足简单再生产的生产消费,满足现有消费水平的生活消费,主要是由企业主体与个人主体在微观分配中取得收入实现的。国家分配是为社会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服务的,因而国家分配着重于对积累或扩大再生产所需产品和收入的分配。这样,积累与消费的关系的协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占有份额。第二,国家收入的使用方向及其比例调节着积累与消费的比例。一般来说,国家收入主要用于积累,但它的使用仍有很大的弹性,若增加消费支出,则扩大社会消费的比例,若减少消费支出,则会扩大社会主义积累的比例。在微观分配活动基本完成后,对既定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中的偏差或不协调能否有效地加以修正,主要取决于国家分配。另外,国家积累基金的使用方向,调节着未来的利益格局,如国家积累更多地用于消费资料部门,则未来第二部类扩大,这种实物结构将制约未来的积累与消费的结构。第三,国家分配主体能否制定正确的消费政策、积累政策及其他分配政策如利息政策、信贷政策等等,是使微观分配实现积累与消费协调的重要保障。

实现分配的公平与效率主要按合理的分配方式进行收入分配。在这方面,国家分配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国家可以通过税收分配手段,限制不合理的分配方式,鼓励合理的分配方式,适当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用补贴、救济等方式提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等。

三、国家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节

调节分配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分配的又一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分配关系中,最重要的有:国家、企业、个人在参与国民收入占有性分配所形成的分配中所形成的分配关系;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形成的分配关系;积累与消费之间的分配关系;个人消费与公共消费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及积累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分配关系等等。在社会主义社会,各个分配主体之间在政治利益根本一致的前提下,经济利益存在各种矛盾。社会主义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协调好各种利益分配关系,正是为了解决这种经济利益矛盾。

国家调节经济利益关系所使用的手段与调节其他经济活动所使用的手段一样,主要也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主要是依靠行政组织,按照行政方式,采用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和下达指令计划指标等来调节各种分配关系,其主要特征是具有鲜明的权威性、强制性、见效快。行政手段虽是调节分配关系所必不可少的,但它的运用有其适应范围和限度,社会主义调节分配关系必须主要运用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指依靠价格、工资、利息、利润、税收、奖金等经济杠杆来调节分配关系,其实质在于切实贯彻物质利益原则。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分配关系就是运用各种分配杠杆来不断地调整各种分配主体在分配中的利益关系,把企业的利益、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同国家的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把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间的分配水平同它们各自在国民收入创造过程中的贡献、责任密切地联系起来,促使消费和积累及其内部的关系协调,从而保证各方面利益的实现,使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得到充分而有效地发挥。通过经济立法来明确和界定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各方面的权、责、利关系,并以此为准绳来调节分配关系中的利益格局,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调节分配关系的必要手段。用法律手段调节分配关系,一方面可以保证国民收入分配使用计划得以科学地制定和有效地实施,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经济立法,建立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各利益主体按收入与要素贡献对称原则实现自己的利益。

社会主义国家在运用这些手段来调节分配关系的过程中,通常表现为根据经济规律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调节各利益主体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的分配比例大小,通过改变分配方式和灵活地运用相应的分配机制来控制分配过程,有时还可通过控制分配数量和分配水平,如确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以及与效益挂钩的比例,对个人收入确定征税标准等具体做法。

在调节利益分配关系中,必须注意的是:第一,应在保证全局及整体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利益,既不能平均分摊,各为一方,也不能顾此失彼;第二,坚持国家调节分配活动以间接方法为主,以充分发挥微观分配主体独立性、自主性。国家只有在最必要的时候控制分配过程和分配数量。这是摆正国家分配与微观分配的关系的基本要求。因为微观分配活动发挥其合理性、正效应的一面,正是人们要充分发挥微观分配活动自主性、独立性的目的,而微观分配活动出现盲目性、负效应的一面,则正是国家分配活动调节分配关系的依据。如果国家直接控制微观分配活动过多,实际上也就等于取消了国家分配调节分配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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