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记者和匿名消息来源_美国新闻论文

美国记者和匿名消息来源_美国新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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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采写新闻离不开消息来源。因为新闻记者不可能是每一新闻事件的目击者,他写作的大量素材都来自于消息源提供的信息资料。从这个意义上说,消息来源是新闻记者成功报道新闻的关键与基础。然而,新闻记者与消息源的的关系却十分复杂。其中,记者常遇到的一个难题就是在采访时,有的消息来源要求记者在正式发表的新闻中不透露其姓名身份,或者干脆要求记者不得引用其提供的信息。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记者往往陷入两难境地:如果答应消息源的要求,就意味着发表的消息没有出处,这会降低新闻的可信度;如果放弃消息源提供的信息,有时可能就错过了一条重要的新闻。而且道德和法律也会发生冲突:道德要求记者不得透露消息来源,而法庭却要强制记者说出真情。本文就美国新闻界围绕这一命题的一系列的问题作一些介绍与探讨。

从“水门事件”到“杰米的故事”

通常情况下,消息来源向记者提出所提供信息不可引用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所提供信息为背景信息(Background),即记者可引用该信息的大体意思,但是不可直接引用,而且不可透露提供消息者的姓名。二、所提供信息为深度背景信息(Deep Background)。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该信息的大体意思可以出现在新闻中,而记者不可透露该信息是来自于任何消息来源。三、所提供信息不可引用(Off the Record Comments)。即该信息只可用于记者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理解,完全不可引用。

在美国,是否在公开发表的新闻中使用以上提到的几种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源所提供的信息,一直是新闻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新闻从业人员和媒体专家各持己见,拥护者和反对者都大有人在。

被拥护者奉为经典案例的是1973年《华盛顿邮报》对水门事件丑闻的成功报道。该报道导致了当时在任的总统尼克松下台。而《华盛顿邮报》的两位记者之所以能够把发生在民主党总部水门宾馆的一件偷盗案与总统尼克松联系起来,进而挖掘出水门事件这一丑闻,完全得益于一位被称为“深喉咙”(Deep throat)的匿名消息源所提供的宝贵内幕消息。直至今日,人们仍不知道这位“深喉咙”是何方神圣。但是,每一个美国人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这篇报道的影响:由于这篇基于匿名消息源所提供的消息的报道,美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个因惧怕弹劾而辞职的总统。而后来该报道荣获普利策新闻奖这一事实更使拥护这一做法的记者们振振有辞:如果拘泥于在每一条消息后面都注上名字,记者不但可能会错过他一生中最重要的故事,而且,一些重大的新闻可能永无见天日的机会。

在美国,有时离开了匿名的消息源,新闻记者就无法顺利采写新闻。这个问题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尤为严重。在这个美国的政治心脏里,根据匿名消息源提供的消息报道新闻是司空见惯的事。在白宫的吹风会上,政府的发言人不断地重复着“不可引用”四个字。即使是一些资深政治记者也无法使知情者在公开姓名的情况下开口。以至于有的记者戏称在华盛顿没有人有名字。基辛格就是一个典型。这位美国前国务卿不匿名就不开口。毫无办法的老记们只好有时幽他一默来发泄心中的不满。在一次对基辛格出使国外的报道中,一位记者写道:“……,据一位有着卷发,戴角质镜框眼镜,操德国口音的高级政府官员透露。”

在另一方面,美国媒体竞争异常激烈的现实也促使新闻记者大量使用匿名消息源提供的消息。媒体对著名的辛普森被控杀害前妻案的报道就很能说明这一点。从一开始,辛普森案件就是各媒体争相报道的头条新闻。但是,没有几个知情者愿意在媒体上公开提供消息。于是承受着巨大的抢发“独家报道”的压力的记者们只好依赖于形形色色的匿名的消息源。一时间,报上充斥着各类不愿或不便透露姓名的知者和权威人士所透露的“内幕消息”。然而,人们发现这些所谓的“惊人内幕”,以及“案件最新发现”常常并不准确,甚至是无中生有。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被反对使用匿名消息源所提供的消息的新闻业内人士经常引为论据的案例也发生在《华盛顿邮报》。1980年,《华盛顿邮报》的一位女记者珍妮特·库克采写了一篇催人泪下的文章。这篇题为《杰米的故事》的文章描写了一个叫杰米的小男孩被他妈妈和她的男友强迫注射海洛因的故事。这篇文章是基于不愿透露姓名者提供的消息。文章发表后,在当时美国社会引起了轰动。人们纷纷要求严惩罪犯。然而,当华盛顿警方开始追查该男孩的下落时,这位女记者仍然拒绝透露给她提供消息者的姓名。当时,她的编辑也支持她的决定。只有当她这篇特写获得了普利策新闻奖时,真相才暴露出来——根本就没有这个男孩,这个故事是她自己编出来的。这件丑闻不仅使《华盛顿邮报》蒙羞,也使公众对整个美国新闻界的可信度产生怀疑。

可见,对匿名消息源所提供的消息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这就不难解释为何虽然美国新闻界一致认为匿名的消息源提供的消息会降低公众对新闻的信任程度,却没有几家报社完全禁止对这类信息的使用。许多新闻机构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要求记者在遇到消息源所提供的信息为“背景信息”,“深度背景信息”,或“不可引用信息”的情况时,除非该类信息对某一新闻事件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记者应尽量避免使用这类信息。而且,通常情况下,在采访时,如果消息源要求记者不引用所提供信息,必须事先对记者声明。如果事后才对记者提出“不可引用”的要求,记者可不理会此要求。例如《华盛顿邮报》就有这样的规定:本报将尽一切可能报道所有信息,一般情况下,不隐瞒消息来源。

一诺千金

虽然在美国使用匿名消息源的信息常会给新闻媒体带来麻烦,但是,由于种种实际情况,有时记者们不得不用匿名消息源提供的信息。而使用这类信息的前提是,记者与消息源达成协议:即我提供信息,你替我隐姓埋名。也就是说记者为了获取信息,向消息源作出了不在公开发表的新闻上透露其姓名的承诺。那么,这种新闻记者或媒体对消息来源作出的保密的承诺是否受法律约束呢?在美国的新闻史上曾有这样一个案例。90年代初,在美国明尼苏达州副州长竞选活动中,一名为共和党侯选者工作的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当地的媒体记者透露了另一位侯选者的丑闻,即该候选者20年前曾因在商店中盗窃而被捕。这个消息提供者要求记者们在公开发表的新闻中不透露他的姓名。记者们也答应了他的这一要求。但是,《明尼苏达明星论坛报》和《圣保罗先驱新闻邮报》的编辑认为共和党候选人在利用媒体打击对手,所以他们不顾本报记者对消息来源做出的承诺,在后来发表的新闻中透露了该消息来源的姓名,致使该消息来源被广告公司解雇,丢了饭碗。愤怒的广告人对这两家报纸提起诉讼,认为报社没有履行对他作出的承诺。这场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1991年,美最高法院裁定两家报社败诉。因为在明尼苏达州州法下,记者对消息来源作出的在公开出版的新闻中不透露其姓名的承诺受法律约束。

由于美国是个遵循判例法的国家。这个高院的判决对于此后类似的案件都有借鉴意义。实际上,美国各媒体在这一道德法律问题上,都有类似的规定:即一旦记者对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源作出承诺,就要保守这一承诺,保护消息来源。而美国记者也常常为了保护消息来源,与法律产生冲突。

第一修正案与法庭传讯令

在美国法律中,有一个长期确立的原则,即公众有知晓每个人的证据的权利,换言之,即法庭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可以传讯任何对某一刑事或民事案件有任何直接知识的人到庭作证。这种权力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法庭只有听取所有与某一案件相关证据后,才最有可能做出适当的判决。所以,在美国法律上,只有在寥寥几种关系中知情人才具有回避到法庭作证的特权。它们是:普通法中的夫妻,律师与当事人,医生与病人,神职人员与忏悔者的关系;以及,美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长期以来,美国的新闻记者一直在寻求另一种特权:即保护消息来源,拒绝到法庭就要求保密的消息源所提供的信息作证的特权。要求给予他们的消息来源以宪法保护。围绕这一问题,美国的新闻界,法律界各执己见,莫衷一是,现在仍无定论。

记者们,特别是写调查性报道的记者,认为当他们在调查社会上一些不法现象时,特别是一些政府官员的不法行为时,只有保护消息来源,才能够取得提供消息者的信任,调查清楚事情真相,进而才能服务于社会。如果他们在法庭上暴露消息来源,他们将失去提供消息者的信任,也就不能尽职服务社会了。但是,如果记者为了保护消息来源而拒绝出庭作证,他们就有犯有藐视法律罪的危险。而一些新闻记者宁可因藐视法庭罪坐牢也不肯泄露其消息来源。其中最著名的例子是《纽约时报》记者法伯案。迈伦·法伯是《纽约时报》的一位记者。1978年,他调查了发生在新泽西州一家医院的一连串神秘的死亡事件并就此在《纽约时报》上发表了长篇文章。他的文章发表后,新泽西州对这家医院的医生,马里奥·杰斯卡里维奇,以谋杀罪提起公诉。马里奥的辩护律师要求检查法伯和《纽约时报》所掌握的与此案相关的材料。一位新泽西州的法官决定自己先检查这些材料,再决定是否将这些材料交给被告。但是,法伯以保护消息来源为由,拒绝提供任何材料。法庭判定他和《纽约时报》犯有藐视法庭罪。法伯和《纽约时报》上诉至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败诉。法伯因此在监狱里服刑40天,《纽约时报》则付出了高达一百多万美元的律师诉讼费及罚款。马里奥医生的人命官司历时8个月,陪审团最终判决马里奥无罪。而法伯却只有在马里奥被当庭释放后,才重新获得自由。但是迈伦·法伯和《纽约时报》为保护消息来源所付出的代价也不是毫无价值。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1981年2月,新泽西州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在刑事案中,被告必须证明被传讯的记者所拥有的材料与该案有关,而且,被告无法从任何别的途径得到这些材料。

如上所诉,美国的新闻记者一直在寻求一种基于普通法或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消息来源的特权。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新闻媒体的社会价值,服务于社会。但是,美国的法院却并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对于犯罪,应由司法机构付诸实际行动来阻止犯罪,而不是由新闻记者通过口诛笔伐来铲除社会弊端。新闻记者应与其他普通公民一样,必须遵守法庭的传讯。发生在1972年的布朗兹伯格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布朗兹伯格案被美新闻界看作是司法机构打在他们脸上的一记耳光。卷入布朗兹伯格案的三位记者来自美国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背景。他们的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是写调查性报道的记者;他们都对生活在社会边缘的人感兴趣;而且他们都赢得了他们的消息来源的信任。例如,三记者之一的卡得威尔是最早被《纽约时报》聘用的黑人记者之一。他服务于该报的西海岸记者站,在工作中,他逐渐赢得了旧金山地区的“黑豹党”的信任。那时,人们普遍相信“黑豹党”正在密谋策划反对白人社区的城市游击战争。而卡得威尔经过大量的调查,发现“黑豹党”人确实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实际上他们有许多积极的目标。卡得威尔后来被旧金山的大陪审团传讯,要他协同调查“黑豹党”人被控企图刺杀尼克松一案。他拒绝出庭,争论说如果他出庭作证,即使他什么也不说,他也会永远失去“黑豹党”的信任。而这将切断来自于黑人社区的重要信息。对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将起到一种“寒蝉效应”。他们的提供消息者将噤若寒蝉,不敢再向记者提供任何消息。其他两位记者遇到了同样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把这三个案子作为一个案子处理,经过激烈的辩论,高院最终裁定三位记者必须遵守大陪审团的传讯,出庭告知大陪审团他们所知道的内幕。

然而,虽然最高法院在表面上否认了记者有保护消息来源的特权,但由于高院九位大法官自身对于此案的意见分歧很大,而且也由于美国是一个遵循判例法的国家,即使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反对意见对于各联邦及州法院也有借鉴意义,所以在布朗兹伯格案后,美国许多联邦及州法院认为该案的法庭意见确立了一个记者所拥有的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消息来源的有条件的部分特权。其中大法官里维斯·鲍威尔的意见对于一直在寻求此特权的美国新闻记者尤其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的影响。鲍威尔投票赞成法庭的大多数意见,认为三位记者无权拒绝回答大陪审团的问题。但是他又写了一个个人意见,他认为虽然法庭的大多数意见拒绝给予记者一种可以回避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作证的绝对特权,但是法庭的大多数意见并没有说记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出庭作证。法庭的大多数意见也承认记者收集新闻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宪法保护的。鲍威尔认为政府官员和法庭都必须尊重这一权利,如果他们没有做到这一点,鲍威尔邀请记者在法庭上寻求公正。鲍威尔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宪法第一修正案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保护记者收集新闻信息的权利?他建议法庭不应要求记者提供与案件调查关系并不紧密,影响不大的信息。如果没有恰当的理由,法庭也不应要求记者泄露其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来源。而且,鲍威尔在他的意见中明确邀请记者到法庭上提出撤消骚扰性的法庭传讯的要求。可以说,鲍威尔的意见给美国新闻记者开了一盏绿灯。虽然微弱,但仍然是绿灯。从布朗兹伯格案之后,多数法庭在判断记者是否具有基于宪法或普通法的保护消息来源的特权时,常常参考该案中大法官斯图尔特在反对意见中陈述的三个标准。它们是:寻求记者到庭作证时,当事人必须证明:1.记者拥有与该案相关的第一手资料;2.当事人无法从任何其他渠道获得记者所拥有的信息;3.该信息对于该案判决是必要的。这说明美国记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有条件的部分保护消息来源的特权。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美国整个司法体制分为两部分: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各州均有各自的宪法和最高法院,所以,对于记者保护消息来源的问题,美国各州有各自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被称做“盾牌法”。最早的“盾牌法”可以追溯到1896年。那时,马里兰州的立法机构颁布了一项法律,对新闻记者的身份进行了定义,并给予新闻记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保护其消息来源的权利。现在,美国有28个州有类似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新闻记者有条件的保护。而这些保护有些是基于普通法,有些是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到目前为止,美国司法界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来界定新闻记者究竟应该有多少保护其消息来源的权利。这里存在着以下四个问题:首先,谁应该享有该种特权?这就需要对“新闻记者”进行法律上的定义。谁能够被称为“新闻记者”?其次,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是什么?这种特权一般情况下允许记者拒绝透露提供消息者的姓名及身份。但是它是否为记者所掌握的保密信息提供保护呢?再次,此种特权有多大?通常记者可以援引此特权来回避出庭作证,也可拒绝提供相关文件和照片。但是,法庭可以下令搜查新闻办公室,也可以传讯第三方以得到关于记者的信息。最后,该特权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应用?多数情况下,记者被传讯,是因为他发表的作品显示了他对某一刑事或民事案有直接的了解。但是,有时候,比如在一些诽谤案中,记者可能是当事人之一。这种情况下,记者还享有该特权吗?现在,美国司法界对以上问题仍没有一致的答案。所以,这一类的案件一直被作为“个案”来处理。

综上所述,在美国,新闻记者与消息来源的关系可谓十分复杂。在天天面对着写出轰动性新闻的诱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匿名消息来源这一棘手的问题,现在仍然是美国新闻记者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道德上和法律上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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