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的几点建议_产权交易论文

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的几点建议_产权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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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交易活动也日趋活跃,并已成为继期货交易之后的“第六大经济热点”。产权交易的兴起,对于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产权交易活动起步较晚,相应的政策、法规不健全。一方面由于产权交易行为不规范,引起资产流失;另一方面又由于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育,造成存量资产难以流动。因此,搞活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证产权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已成为当前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谈几点建议。

一、正确引导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的开展

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多年来,由于传统的管理体制的影响及改革开放中的某些失误,一些行业和企业重复建设,盲目发展,导致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经营结构严重不合理。因此,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仅是将一个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而是要结合企业公司化改造实行国有资产重组,即通过国有资产退出或进入某些企业或行业,调整国有资产经营的产业结构与区域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与合理配置,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应重点抓好以下几种情况的产权交易:

一是对产品无销路、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效益低下的企业采取兼并、拍卖、出售、破产等措施,盘活企业资产存量。

二是对经营状况一般的小型企业,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有重点、有步骤地促进实力雄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收购,组建企业集团,强化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实力。

三是对各类企业长期闲置的资产要进行清理,督促企业尽快处理拍卖,并组织闲置资产调剂。

四是对现有经营好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多数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对少数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争取到境外上市,或向境内外客商出售部分股权,从而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的单一结构。

五是对各级政府管理的部分资源,如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交通汽车营运资格、运营线路等实行竞价拍卖。

六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直接投资项目(关系国计民生和国防建设的除外)。包括赢利项目的产权和股权实行有偿转让,收入用于新的开发项目建设。

二、要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是产权交易的合法场所,是专门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中介服务组织。产权交易的主要任务应该是通过较低的交易成本,为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服务,而决不能以追逐高额利润为目标。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所有的产权交易机构,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产权交易资格证书》,才能开展业务。为了保证产权交易机构质量和必要的经营条件,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和资金;二是有与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是有一定数量能胜任产权交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是有完善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审查产权交易机构基本条件,严格把关,并注意适当控制机构数量,防止过多过滥。

产权交易机构是为产权交易服务的中介组织,必须有其明确的职责范围。笔者认为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1.定期收集和发布产权交易资料信息和动态,组建产权交易信息网络;2.为产权交易提供合法场所,接受产权交易双方的委托,撮合产权交易双方成交;3.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产权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和评判,维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4.为产权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产权交易业务知识培训和交流;5.为产权交易活动牵线搭桥、穿针引线,为产权交易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产权交易机构必须树立“服务为主、信誉至上”的宗旨,保证产权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三、要建立灵活的产权交易形式和完善的交易程序

建立灵活的产权交易形式和完善的交易程序,有利于产权交易的健康发展。在产权交易活动中,一般可选择下列几种交易形式:

协议转让;招标出售;拍卖(包括有声拍卖、无声拍卖、减价拍卖、招标拍卖);企业兼并(包括承担债务式、出资购买式、资产划转式);折股出售;股权重组;其他合法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程序主要采取五个步骤:

第一步申请委托。由出让方向交易机构提交委托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附上有关证件和资料。第二步审查受理。产权交易机构接到委托申请后,对交易标的物进行核查,对出让方条件进行审查,如符合交易条件,则受理申请,并对交易标的物实施封存或其他保全措施。第三步资产评估。原则上由出让方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并委托具有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评估,其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交易底价。第四步成交确认。交易机构根据标的物评估价值,交易费用、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有关因素确定转让底价,采用招标、拍卖形式的,由产权交易机构发布公告,组织实施。采用其他交易形式的,由交易机构确定交易底价公开挂牌,价高者优先成交,成交后由交易机构颁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通知书》。第五步签约过户。交易双方接到《产权交易成交确认通知书》后,根据确认书要求就产权交接具体事宜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公证后生效。以上交易形式和程序,是以尊重交易双方的意愿。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为基础的,既维护了产权交易机构客观公正的形象,又可避免产权交易行为发生后出现遗留问题。

四、建立广泛的产权交易信息咨询网络

产权交易信息是产权交易活动发展的源泉。产权交易市场往往是以一定的区域为范围。但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又不能受区域的限制。因此,建立一个联系面广,辐射全国的信息网络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建一个产权交易信息中心,对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形成联系面广、辐射面大的产权交易信息网络系统。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建设,实行国家产权交易信息中心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信息表式、统一计算机软件的方式,以利于网络的扩展。各地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负责本地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保证产权交易信息来源。国家产权交易信息中心,要不定期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及产权交易动态,为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及企业单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同时还要适时举办全国及联省产权交易现场会,为各地产权交易对象创造和提供直接洽谈、交易的环境和条件。

五、加强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一定要严格履行报批制度。凡是中央投资形成的产权,地方不能随意出售,需要出售的,应报中央有关部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凡是省级企业和省下放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地方管理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必须报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属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防建设的重要工程和企业的产权转让,必须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其他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涉及到国有产权变动的,交易成交后,要到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外商购买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成为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开办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外商购买部分产权要求申办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的,也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是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防止流失。在产权交易成立、“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购买者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50%,欠交的部分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交付利息。外商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可以用外币支付,也可以用人民币支付。出售国有企业产权所得净收入,除在批准文件中已明确专项用途和留给出售单位使用的外,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收取,作为政府的专用基金,用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和弥补预算赤字、发放工资奖金。同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使用方向的监督。

六、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与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主管产权交易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监督与管理。这种监督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制定过硬的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必须通过具备合法资格的产权交易市场,以杜绝场外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是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收费标准,对不守规矩违反执业原则的交易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产权交易资格证书的处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完善产权交易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促进企业产权交易工作沿着市场化、规范化的轨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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