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制综述_质量保证论文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制综述_质量保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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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2)03-0022-0027

高等教育的质量问题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一个倍受关注的问题。质量是任何一个迈向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国家和地区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在二战后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数量和层次上有了很大提升,在海外留学生市场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增强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是澳大利亚政府近年来一直思考并致力于解决的一个问题。澳大利亚政府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对原有的质量保证机制做了一些改革,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全球化的挑战。

一、原有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制

根据1901年生效的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教育由各州负责,大学享有自治权。高等教育机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具有自我认可权的大学(self-accrediting universities),这类大学是在联邦、州和地区立法下建立起来的,它在建立之初要得到州和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在获得认可之后它有权自我认可所设课程,有权进行学位授予。这类大学的办学经费主要由联邦提供,但也从全国性的研究组织和工商业、企业获得科研资助。另一类是无自主审核权的院校(non self-accreditinginstitutions),这类院校虽然得到了政府的允许建立,但所设课程必须接受外部机构的认可。另外,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私立大学和海外高等教育机构,它们的课程也必须得到有关机构的认可。80年代中期以来,高等教育的质量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质量”一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高等教育发展的三个核心理念之一。[1]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在迅速变幻的国内国际环境下,也面临着质量的保证与提高问题。长期以来,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形成了由外部保证和内部保证相结合的质量保证机制。

外部保证主要是由认可和质量保证检查组成。在澳大利亚,公私立大学的建立必须通过立法和有关规章规定,必须通过认可来获得自治大学的地位。认可是一个评价过程,它考察一所高等院校或课程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与要求,被认可的大学有权决定自己的课程和学术项目,有权授予学位。认可可以由州和地区政府注册机构或专业组织进行,也可以由州和地方政府设立或授权认可机构,负责接受大学的认可申请。各认可机构严格建立认可标准,认真组织各大学的专家和学者对标准进行评议,努力与国际及国内的标准保持一致,以保证认可标准的通用性。无自主审核权的院校的建立也要参照自我认可大学设立的标准。质量保证检查是用来监控大学的运作,确保大学具有一个合理有效的自我审查和评价机制的一系列管理与评价过程。如果说认可是对大学运作成效的静态评价,那么质量保证检查就是对大学运作成效的动态评价。认可主要面对的是新大学和新课程,质量保证检查面对的是所有大学的教学、科研和服务等各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外部的质量保证组织,如澳大利亚大学学历资格评定框架署(Australian QualificationFramework),它负责大学和学科的注册,并公布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学位授予的标准;一些大学对高级学位和荣誉学位采取外部评审的方式;某些专业课程的设置必须由专业组织来认可,如医学、法律、会计、工程、建筑等;在分配研究基金时,采取同行评价的方式以确定基金的分配。澳大利亚副校长委员会多年来经常组织一些学科认可和采取一些措施以帮助其成员解决质量问题。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和监控,如要求所有参与“三年财政计划”的大学必须提交一份质量保证和提高计划,在计划中必须详细制定出教学、科研、社区服务、管理等领域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成果的详细考察指标。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委员会仔细审核该计划,并有权决定政府对每所大学的资助幅度。联邦政府每年还组织两个全国性的调查:大学生对教学满意度调查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调查。这两个调查结果公开发布,以便让公众了解大学的质量。[2]

大学的内部保证机制主要由大学内部的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要求有:大学内部要有对新课程和研究项目的评价和定期审查;要有对各系、院、所和研究中心的审查;有学生对教学的评估;高级学位论文和荣誉学位论文要有校外督察员审查;要对毕业生和雇主进行调查,以了解毕业生的满意率及毕业生在应聘时是否达到了所需要的知识技能以及毕业生在工作中的适应性。大学在管理和资金分配上要有考察指标,要有改进教学的计划及对教学优异者的特殊奖励。

80年代中期以来,澳大利亚形成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可以分为宏观的体制层面和微观的院校层面。从前者看主要措施有如下几个:

1993年澳政府成立了由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原主席、昆士兰大学校长布赖恩·威尔逊(Brian Wilson)教授领导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委员会”(Committee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Higher Education),开始了为期3年的大学质量评估工作。1995年成立了澳大利亚大学学历资格评定框架署,负责对高等教育系统各类院校进行资格授予。1998年,联邦政府决定把质量提高与资金分配挂钩,要求从本年度起每个大学都要提交质量保证与提高计划,并由教育部公布。[3]

二、原有质量保证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动因

实际上,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以自治大学的内部质量管理为主,辅以州和地区以及一些外部专业组织的评估与认可,这种质量保证机制严格说来是一种“自我认可”(self-accrediting)。这种体系有其优势,如费用低廉;可以避免政府干预大学事务;大学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确定目标和管理方式,保持自身特色;一些外部管理机构的介入既保证了教育质量,又体现了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参与等。但这种体系也暴露出不可忽视的弊端:由于办学质量的监控基本上属于各个院校的内部事务,各个大学自行其是;州与州之间的标准不一,标准落后于大学的发展;整个机制缺乏公开性与监督;缺乏一套系统的、统一的现代质量保证标准,不适应新的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需要和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要求。事实上,政府部门和社会对于大学的办学质量无从过问,大学的办学状况处在失控的状态。近年来,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这些特征要求质量保证机制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发展的需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近年来,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也经历了迅猛的发展,许多学院升格为大学。大学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比率已经达到45%。[4]大学规模扩充过快,由于学业标准的降低,大学考试的及格率过高,大学的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大学课堂的讲座学生人数达数百人,辅导课学生也有50人以上。本科教学,尤其是低年级的本科教学,授课人员要么是临时聘用的,要么是由研究生担任。原先这样的教学主要由教授或高级教学人员担任。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规模的扩张对质量产生了威胁和挑战,如何确保质量成为了政府高度关注的课题。

第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高等教育的形式日趋多样化,远程高等教育、网络教学和海外办学等发展迅速。这也带动了教学组织形式、课程、教学方法和管理的多样化。澳政府意识到必须加强高等教育的质量监控,使得各种非传统高等教育的质量处在与传统大学大致同等的水平。各种类型大学的出现促使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和认可制度进一步趋向标准化和国际化。

第三,澳大利亚是一个十分重视教育产业,以教育作为国际贸易重要领域的国家,保持高水准的高等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伴随着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到来,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为了争夺海外留学生市场,纷纷建立了统一的国内质量保证体系,有些还加入了国际通用的质量体系。澳大利亚显然在这方面已落后于其它主要国家。澳大利亚的一项调查报告指出,在国际留学生市场上,“若能与美、英有效地竞争是非常重要的。国际学生都视美、英大学为惟一值得进修学位的地方,澳应努力使其改变这一观点”。在国内,最近几十年,社会各界和公众要求高等教育质量公开和采取绩效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纳税人和教育投资者有权了解所受教育的质量。

鉴于以上原因,澳大利亚政府于1999年10月18日通过了在联邦资助的大学中建立新的质量保证机制的议案,并于2000年3月成立了澳大利亚大学质量管理机构——大学质量保证署(Australian UniversitiesQuality Agency),与州和地区及大学协商共同开展质量保证工作。[5]至此,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新的质量保证机制的轮廓已经形成。

三、新的质量保证机制及其运作

新质量保证机制仍然采取内部保证和外部保证相结合的方式,它并不取代原有的质量保证体系,而是试图在保持大学多样化的同时,实现更大的标准化和统一化。质量保证机制的建立遵循一些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如坚持院校的多样性,保持学校特色;检查要有公开性、可信性和高效率,要有利于促进和提高质量,有利于好的经验的传播;要有内外监督;要减少指令性和官僚性做法,减少开支;外部质量保证是内部质量保证的补充,不能干涉或替代内部质量保证;检查不仅仅评价大学已取得的成就,更要评价它所确定的目标与取得的成就是否一致,检查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大学达到它确定的目标,促进大学质量的提高;要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如专业学术团体、澳大利亚副校长委员会、海外教育认可委员会等)。[6]

联邦政府、州与地方政府、大学、大学质量保证署、澳大利亚大学学历资格评定框架署五方组成一个质量保证机制,各方职能明确,既分工又合作。[7]联邦政府负责向大学提供资金,公开大学调查报告,以此促进大学的质量。大学要向联邦政府提供质量保证计划和研究计划。州和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大学的资格认定。大学负责自身的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大学质量保证署负责开展外部质量检查,并提供最终检查报告。澳大利亚大学学历资格评定框架署负责大学的注册和学位颁发。

大学质量保证署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的机构。它由澳大利亚就业、教育、培训与青年事务部倡议建立,它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于政府开展工作。它既要与政府和高校保持一定的距离,又要协调好与两者之间的关系。大学根据自愿的原则成为其会员,质量保证署负责对会员院校开展外部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它的常委会由12人构成,5人来自大学(自我认可的或无自主审核权的),6人来自政府(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还有1人是常务理事。在进行具体检查时,委员会可聘请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负责对特定领域进行检查。检查小组由熟悉大学事务的专家组成,他们在检查前要接受一定的培训,要熟悉所检查学校的各方面情况和检查的程序、重点与注意事项。委员任期4年。质量保证署的经费来自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及接受检查的院校,院校按规模交纳。经费用于委员会的行政开支、雇员的工资和质量小组成员访问院校的旅行及食宿费用。

质量保证最主要的目的有三个: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质量标准,保证院校或学术项目的质量;二是通过检查机制促进院校或学术项目的改进和提高;三是联邦政府根据质量报告决定其财政分配的份额。质量保证的功能可分为三个方面:(1)就公众方面来说,即1)保证对院校和学术项目有一种外部评估,证明它们是否实现了公众对高等教育的期望;2)确认一所院校是否自愿地采取了旨在提高其质量的明确的活动,并表明这样的活动是否成功。(2)对学生而言,即1)确保一所院校或项目是令人满意的,从而能够满足学生的需要;2)由于参加质量保证体系的院校学分可以互换,所以这些院校的学生可以允许申请高级学位,其学分也可以转到被接收院校。(3)对院校而言,即1)质量保证是对院校进行自我评估和自我提高的一种激励;2)通过质量保证署的检查和咨询,可以强化院校或学术项目的自我评价;3)由于检查的标准是高等院校普遍接受并得到公众认可的,所以可以提高被检查学校或学术项目的声誉。

质量保证检查标准的制定及实施有以下几个要求:(1)质量保证署要与教育机构一起协商建立标准;(2)标准与检查过程要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3)应有利于标准的不断改进与提高;(4)质量保证检查的标准应该是一个基础性的标准。它的内容应覆盖大学的所有学术和科研领域,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实施、教师资格、科研、学术咨询、决策机制,大学的服务部门与后勤设置。

为了全面说明质量保证检查的具体实施标准,现以对澳大利亚格林尼治大学的质量保证检查标准为实例,加以说明。[8]

1、大学的认可标准主要有:(1)由法律授权,实施高等教育课程,并保证这些课程符合澳大利亚国内及国际标准。(2)有利于学生学习高深知识和探寻未知领域。(3)具有学术探讨和学术自由的良好风气,鼓励学生参与基本的教学活动和创造性的学科前沿领域活动。(4)教师、研究人员、课程设计者和评价人员都有责任促进学术自由与发展。(5)管理、实施规则、组织机构、行政、财政运作及质量保证过程都必须以大学所追求的价值与目标为基准。

虽然不同大学之间在具体组织机构、管理过程及方法上有很大不同,但是它们必须确保达到自己的目标。

2、其它有关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标准为:(1)质量方面:具有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机制,有达到具体目标的措施,有评定成绩的资料汇总(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有一定的记录,并能实施与教学、对学生的支持、管理等内容相关的活动;具有合格的教师;有对课程的质量保证备案,如学生的反馈材料及内外检查小组的评定,以便改进课程;学生学习成就(包括就业率、学生对教学的满意率);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应保证与澳大利亚同等水平的大学保持一致;(2)学术研究的地位:学术研究的地位应在大学的目标中加以阐明,这是认可大学的一个必要条件;教师应在学历资格、教学经验和科研成就上都具有必须的资格标准;(3)教学方面和对学生的支持:要检查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学生能否通过大学接触知识与信息,学生能否在大学提供的有利条件下提高学习效率;要有建立在质量保证机制上的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评价课程和决定学术政策上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些政策包括学生进步的评价政策、课程的实施授予权、课程的检查与控制权。课程要符合国家与国际标准;大学应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和资源,以确保能够达到标准及提高教学质量;大学要向学生公开其政策、管理规程和计划;要向学生提供充足的服务,如通讯和信息技术设备,以确保学生完成课程;(4)法律和财政方面:大学必须遵守有关的联邦和州立法,如反对歧视、主张机会平等和职业健康与安全;大学必须具有产业经营活力,必须向检查小组出具详细的经营计划、预算和其它财政资料;必须有财政检查机制;大学必须能够表明其具有财力,能够达到所确定的目标,能够保证教育的质量;(5)管理方面:管理机制必须能够使大学完成其学术自治,独立探索和自我管理的使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管理机构(如大学委员会),有明确的法律职责,有权建立、检查和实施基本政策以实现大学的使命。管理机构必须和行政机构及所有权分离,以便赢得公众信任;(6)其它方面:大学如关闭,学生已付的学费必须有保障。

质量保证检查的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大学的质量保证和提高计划与大学本身的特点和使命是否相符;(2)检查大学自身评价课程和学术组织的机制是否严格,考核指标是否与计划相符;(3)检查大学在国内和海外办学中,在监控学习产出与学科基准上的有效性;(4)检查大学是否有效地把学习产出和学科标准呈现给学校参与者。

质量保证检查的程序有如下步骤:(1)自我检查。学校依据上述既定标准,进行深入的自我评估,陈述自身如何保证质量,评估其自身的绩效;(2)外部检查。在研究该大学自评报告的基础上,由质量保证署组成一个小组,访问该大学,以决定其是否达到了既定的标准;(3)分析统计资料,应用检查标准衡量大学业绩,调查在校生、毕业生、雇主、专业团体的意见,公布初步报告,要给予该大学校长阐述自己意见的机会;(4)质量保证署对该大学的自评报告、实地考察报告及该大学对此报告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公布最后报告;(5)接受检查的大学根据自评和检查团的建议,进一步研究自身的工作,采取改进的行动;(6)对检查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学校,联邦政府将停止其财政拨款,甚至取消其认可资格,建议其改进并接受进一步的检查;(7)质量检查每5年进行一次。

四、新质量保证机制的特点

1、质量保证机制内外结合,质量保证机构由分散走向统一

良好的高等教育质量需要院校内部与外部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学校自己来保证质量是应该的,但是这种单一的质量保证不足以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教育的质量仅有“内部保证”是“缺少保证”的,必须有外部力量的参与,将外部保证与内部保证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成效。新质量保证机制坚持外部保证与内部保证有机结合,因而得到方方面面的认可。当前,世界各国对高等教育的质量认可与评估的机构出现了两种趋向:以国家政府机构为主导的认可与评估模式趋向于把权利下放到地方与民间专业组织,而以地方中介组织为主导的分权化的认可评估模式趋向于加强中央控制。总的趋势是两种模式的融合。澳大利亚是以地方分权管理教育的国家,由于激烈的国际竞争和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目前正通过质量保证署与拨款机制加强对大学的控制,以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增强高等教育的活力。

2、质量保证机制试图与本国国情相适应

澳大利亚在建立新体系时特别强调要适合本国国情,必须考虑联邦体制的特点和本国的历史传统与大学的特色,不能盲目模仿其它国家的模式。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虽然深受英国模式的影响,但它并没有照搬英国的国家主导的评价评估模式,它认为这种模式耗资巨大,而且过分干涉大学的管理。而美国的以非政府的民间组织为主的评价评估模式过于分散,过多引入了企业管理规则,忽略了大学管理的学术特色。欧洲国家的大学与地方联系过于紧密,削弱了政府的管理力度。澳大利亚的新模式既由政府倡导和组织,又脱离政府单独行使职权,而且强调政府只是提供一个质量保证的框架,现存的联邦和州及地方认可与管理机制应继续得到巩固和加强。要使大学的自治得到保障,必须把质量管理的职责赋予大学,把外部检查和内部保证相协调。

3、注重质量保证的标准性与保持大学的特色相融合

“标准”与“特色”似乎是一对矛盾的概念,如何做到两者的融合是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制所要面临的一个难题。素有州与地方管理教育传统的澳大利亚,在建立统一的质量保证机制时,仍然特别注重大学的特色。质量保证标准只是一个基础性的标准,它构建了一个标准的框架体系,在标准的实施中,它不否定大学的特色,相反它鼓励大学的特色,质量检查的重点是看大学是否达到了它自己确定的目标,以及这些目标的可行性与前瞻性。另外,整个质量保证活动都是按章办事,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较好地避免了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对于违章行为或违章行为引起的后果,被检查学校具有要求听证或对簿公堂的权利,这从一方面制约了评估组织的行为,对其活动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质量保证检查由重视投入和过程到重视结果

质量保证检查的内容主要覆盖教育资源、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三个方面。传统的检查比较重视教育资源和教育过程,并且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评估方法。90年代中期以来,评估转向偏重结果,但也不忽视资源和过程。瑞典的胡森教授认为“高等教育质量的高低,就是指高等教育活动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达到既定目标的程度,或者说满足社会及受教育者需求的程度。”[9]这一重点的转变从统一认识到落实方法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一般来说,其做法是:要求被评大学或专业制定明确的教育目标,拟订达到这一目标的途径和方法;以充分的材料证明已达到的教育结果;提出下一轮改进和提高教育质量的措施。

5、质量保证检查从性质上来讲是一种自愿的活动

质量保证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既有地区性评估,也有全国性评估,既有高校自律组织的评估,也有政府和社会的外部评估。但不管是哪一类评估,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发展,都以充分尊重学校的意愿为前提。从指导思想上来看,不再把“评估”作为一次性通过的活动,而是不断修改评估标准,对学校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并不介入学校的管理和运作,它是依据一系列的标准和准则,对高校的质量和效益所做的判断,承认并尊重院校的自主性和多样性。质量保证检查的权威性、客观性与公正性是强烈吸引大学参与其中的重要因素。另外,激烈的竞争与公众压力也是大学参与质量检查的主要因素。学校接受质量保证检查,使其在接受联邦拨款上具有优先权,而且可以提高学校声誉,因此,学校都积极主动参与这一活动。与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的检查相比,自愿的行为是一种自发的积极的行为,更容易产生全面质量的真正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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