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与合伙的比较_有限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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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百年来,为什么只有合伙制的事务所成了这个行业中的巨无霸,而不是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除了法律上硬性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采用合伙制外,笔者认为,其内在机制上的差别可能也是一个主要因素。也就是说,合伙制在许多方面比有限责任制更适合人合性权益实体的发展。

1.从风险承担机制看。从本质上讲,有限责任和合伙的选择就是所有者对风险承担机制的选择。有限责任的风险承担原则是,所有者以其投入实体的有限出资额来承担风险责任,而不是其全部财产。而合伙则是合伙人承担无限和连带责任,合伙组织的风险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我们对合伙制产生于何种法律、人文环境尚不是很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通过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可以提高其执业信用;而正是因为其风险极大,联合多个合伙人可以使风险得以分散,因此,合伙制是一种高风险下的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四大”的风险承担机制有这样两个特点:(1)以所的名义整体对外承担风险,其对外报告上是事务所的签章,不是个人签章;(2)以所的名义购买保险,提取风险基金。当对外赔偿发生时,首先是保险、其次是动用风险基金。这一机制充分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购买保险和提取风险基金,将导致所有合伙人收益的减少,但不是具体哪一个人。合伙人越多,风险也就越分散。而国内事务所目前大多数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制。根据《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报告要由负责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签字。国内所对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是:(1)由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2)提取风险基金。

当外部压力增大时,合伙制将会倾向于使更多的合伙人走到一起来,以共同抵御风险。可能是两家合伙制事务所的合并,也可能是一家事务所内部合伙人的调整。当更多的人成为合伙人时,管理就变得极为重要。因为不可能要求所有的合伙人都志同道合、兴趣相投,决策时也不可能一个一个地统一思想,因此,合伙人要对行事规则加以约定,让大家遵循一个共同的制度和原则,这样,管理制度就成为合伙制所发展的核心问题。按Coase的产权经济学理论,企业存在的理由是因为它能比市场更有效地分配资源,而企业组织化程度越高、运作越有效率,就更能生存下来,就更有发展空间。这样,当外部压力转化为内部管理系统的升级、转化为内部管理效率的提高,合伙制所就真正走上了一条良性循环的道路。

反观我国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我们发现,上述发展机理在有限责任制情况下是非常微弱的。当外部压力增加时,由于有“有限责任”保护,这种压力实际上变成是有限的。而且,保持这种压力是“有限”的最佳办法就是不积累,即将当年利润吃光分光,不提留。这样,“压力增大———规模扩大———管理升级”这条作用链就无法产生效果,事务所也就永远长不大。一些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之所以还有积累,愿意提高管理效率,大部分也是基于其它考虑,如提高人员素质,或降低成本等。但是,在我国现有签字制度下,“有限责任”这个保护屏已被击穿,每个所有者都暴露在这一风险之下。然而问题是,这一风险压力是否会依循“压力增大———规模扩大———管理升级”发生作用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在这里,压力或风险恰恰不能通过规模扩大来分散。相反,由于要求事务所高层管理人签字,风险不会因为人多了而分担,而是更加集中在少数人身上。这样一来,当压力增大时,高层管理者将没有意愿扩大规模,而管理制度也不再是对全体所有者行为加以约束的契约,而是变为少数人强加于大多数人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效果对事务所的发展来说是较为负面的。现在,事务所要在规模上有所发展,较强的推动力主要来自客户增加、专业互补、成本降低等,而不是风险分担的需要。

2.从分配机制上看。在有限责任形式下,所有者按出资额多少来分配已成惯例,这一方面体现了所有者投入资金的多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所有者承担风险的大小。而且,这种投入和风险是同比例增大或缩小的。但是,这种基于资合的原则与事务所基于人合的运作是冲突的。因为人合具有不可均分性,从投资到风险承担均是如此。因此,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内部分配矛盾的不可避免性。

而合伙制从一开始就没有按资分配的概念。从国际“四大”的分配制度可以看到,整个事务所的“股份”是根据各个合伙人贡献大小来确定的。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股份都是变化着的,是根据人合权益价值来确定的。人合权益越大,分配中占比重就越高,当然,承担的风险(即经济损失)也就越多。而这一切在有限责任形式下是无法做到的。因此我们认为,从人合权益性质分析,合伙制是与之较为相适的一种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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