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在社会保障综合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_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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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法庭与综合治理的关系

少年法庭,从1984年在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诞生以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少年法庭建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目前,全国已建立各种形式的少年法庭近3000个,拥有8200多名审判人员和12000多名特邀陪审员, 形成了一支阵容强大的少年案件审判队伍,这支队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较丰富的审理少年案件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热爱少年,熟悉少年,有高度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心。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十余年来,全国的少年法庭审理了一大批涉少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挽救了许多失足少年,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法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鲜为人知的少年法庭,已为世人所关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经过社会实践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方针系统化的理性概括。

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条战线和各个系统,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法律的、行政的等等各种手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方位地对社会治安秩序进行客观的正确评价,有效的科学管理,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预防和减少犯罪所采取的重大战略方针。

综合治理方针是控制犯罪,尤其是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正确方针;建立少年法庭,开展卓有成效的少年审判,是人民法院贯彻综合治理方针的有效措施和客观要求,也是国家审判机关运用法律武器发挥其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失足少年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人民法院建立少年法庭,专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是我国少年审判制度的一大进步,同时又体现了综合治理的基本指导思想,丰富和发展了综合治理方针关于犯罪对策的理论和实践。

少年法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创造良好的内外执法环境。在政法机关内部要逐步形成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办理少年刑事案件配套的诉讼工作体系;在政法机关外部要逐步形成工、青、妇、教等各系统之间对失足少年的帮教工作体系。两个工作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必须是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同步进行,这是综合治理的特点决定的。

十余年来,全国各地的少年法庭,根据各自所处的不同环境,在审判实践中,总结了许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和途径,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各方面的赞扬,有的已把它升华到理论高度,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例如,中小城市的少年法庭建立以少年法庭为轴心的“院、厂、校、家四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中心”,广泛开展对失足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法制教育;农村的少年法庭,针对农村特点,建立“县、乡、村三级帮教网络”,净化社会环境,加强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大中城市的少年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或举办被判处缓、管、免少年犯的座谈会、学习班,或者到劳改单位对正在服刑的少年犯进行回访考察;有的少年法庭不定时召开少年犯家长座谈会,或到工厂、学校召开专题班会、组会;有的定期到对口学校进行法制宣传,上法制课,以案讲法;还有的对被判处缓、管、免的少年犯的复工、复学、就业等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二、少年法庭在综合治理中的地位

如前所述,少年法庭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她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深入发展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实践证明,作为我国政法领域里一个新生事物的少年法庭,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时,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以其崭新的面目、灵活多变的工作方式和独特的工作内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挥着龙头、轴心和酵母作用,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同寻常的社会效果。

少年法庭审判工作本身,就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项有效措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既治标又治本,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具体体现。然而,少年法庭毕竟有其特殊性,她的工作职责毕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部分。因此,一方面,她要切实贯彻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完成本身所承担的审判任务;另一方面,又要经常加强与社会各有关机关、团体的密切联系,共同做好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不够完善的今天,少年法庭为了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自己的审判任务,深入探索自身工作的规律,就更显得特别重要了。少年法庭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必须掌握一定的“度”,在现阶段,这个“度”仍然是少年法庭应当不断探索的重要内容之一。

什么是少年法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度”呢?笔者认为,这个“度”就是少年法庭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时,她本身的工作范围和完成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或者叫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少年法庭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时,应当如何把握这个“度”呢?笔者认为,要把握好这个“度”,就应当坚持如下原则: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二是根据人员编制和业务素质情况,量力而行的原则;三是充分发挥少年法庭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甘当无名英雄的原则;四是认真贯彻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思想、办案方针和审判原则,继续探索新路子,不断总结新经验的原则。

少年法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根本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少年法庭的工作方针和审判原则,审理好每一件少年刑事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把失足少年挽救过来,使其不仅不再危害社会,而且成为有益于社会的、跨世纪的新人。这是少年法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少年法庭工作的中心环节和根本职责所在。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年纪尚小、罪行较轻、犯罪情节一般、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以往表现一惯尚好、一时被胁迫、被诱骗的初犯、偶犯、犯罪后又能投案自首或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愿意痛改前非的少年被告人,更应当认真贯彻上述方针、原则,采取一切措施,想方设法把他们挽救过来。

许多少年法庭,在审判实践中,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改变了以往“一判了之”的习惯作法,抱着“三象”(象父母对待子女、象老师对待学生、象医生对待病人)、“三心”(热心、诚心、耐心)和“三宜”(庭审气氛适宜、审讯语气适宜、法律文书用词适宜)的态度对待少年被告人,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搞好向前、向后、向内、向外“四个延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好评。

向前延伸,就是为了有效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更好地在审判过程中以疏导的方法,教育、挽救少年被告人,应当在开庭前了解少年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社会交往、生活环境、个性特征、主要优缺点等情况,选准感化点,为有针对性的庭审教育打下基础。

向内延伸,就是在政法机关内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了解案件的发生和侦破情况,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以及少年被告人在侦查、预审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心理状态、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目的是为了在审判阶段作到有的放矢地消除其逆反心理和对立情绪,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庭审教育方案,更好地贯彻“寓教于审”原则。

向外延伸,就是了解少年被告人在街道、村镇、学校、工厂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工作学习表现、人际交往、群众反映等情况,掌握这些社区情况,目的是为了在审判过程中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其走上失足道路的教训,也是为庭审教育和最后裁判提供客观依据。

向后延伸,目的在于巩固、扩大和检验审判效果,将庭审教育成果幅射出去,以便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改进庭审艺术,而不是要求少年法庭越俎代疱去做那些应当属于社会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

少年法庭应当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与惩罚是相辅相成的。教育为主不是教育万能,惩罚为辅不是不要惩罚,感化也不是对所有的人都能起作用的,挽救也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对那些接近成年人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中的少数,平时一惯表现不好,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死法院,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时气焰嚣张,罪行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的杀人犯、重伤犯、抢劫犯、强奸犯、重大盗窃犯、放火犯、危害特别严重的流氓犯、特别是那些车匪路霸、到处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良知虽未泯灭,但其法律观、道德观、荣辱观、是非观却极为低下,对这些少数分子,采取简单的教育疏导方法,一般说来已无济于事,应当发挥刑罚的惩戒功能,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前者是宗旨,是目的,是出发点;后者是措施,是方法,是要求。发挥刑罚的惩戒功能与通过寓教于审,采取延伸的方法疏导、挽救失足少年,是少年法庭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中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打、防、教、管、建、改”全方位的社会系统工程,少年法庭只是这一系统工程中的一个螺丝钉,既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又不可估价过高,陷入盲目性。这里的关键是要把握好这个“度”的接轨点,这就是少年法庭在参加任何社会活动时都离不开自身的审判职能这个内在的目的性,始终坚持审判这个中心,通过审判活动去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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