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应该是可以的:休谟问题的一种新思考_休谟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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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谟问题及其各种解

著名的休谟问题,通常被用一句话概括:能否从实然推出应然?所谓“实然”,指对事实的陈述,是关于事实的判断,在语言形式上表现为以“是”或“不是”为联系词的句子。而“应然”则是价值陈述,属价值判断中的规范判断,在语言形式上表现为以“应当(应该)”或“不应当(不应该)”为联系词的句子。

休谟本人认为,如果不加“论述和说明”,是不可以从实然推出应然的。

那么,加了“论述和说明”后是否就能从实然推出应然呢?休谟本人未作明确回答。休谟之后的哲学家则给出否定和肯定这两种不同的解。

否定的解主要由情感主义和规定主义的哲学家做出。他们的最终结论都是:价值判断绝不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应然绝不能从实然中推出来。这就是他们所谓的“休谟法则”。

对休谟问题给予肯定性解答的,大致用的是下述五种较有代表性的论证方法:

其一是“惯例事实法”。

其二是“本质发现法”。

其三是“事实价值互渗法”。

其四是“主词分析法”。

其五是“逻辑创新法”。

二、评析休谟问题的各种解答

在给予休谟问题否定解的一方,情感主义把价值判断仅看作情感表达的观点确实过于偏激,不过它关于价值判断不能获得证实、价值判断无真假、价值判断无普遍标准的见解还是颇具说服力的。规定主义者黑尔一方面修正了情感主义的错误,指出规范判断也有指导、约束行为的意义。另一方面在逻辑上研究了价值推理规则,使其观点更具逻辑威力。他制定的那个著名的价值推理法则,就是严格按照形式逻辑的“结论必须蕴涵在前提的范围之内;结论中出现的词项,必须存在或蕴涵于前提之中”等推理原则作出的。

相对而言,中西休谟问题确证派的论证方法大多经不起仔细推敲。

三、“可然”是“应然问题”的充要条件

应然作为规范判断,是对人之作为的指导(应该)和约束(不应该)。既然如此,就意味着在应然的作为方式之外,必定还存在不应然的作为方式。

“应然的作为”是可以做或能够做的作为,“不应然的作为”也是可以做或能够做的作为。因此,不论“应然”还是“不应然”,都注定是在这样一种境况中被提出的,这就是: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继而才有“究竟应该怎么做?”或“究竟不应该做什么?”的所谓“应然(不应然)问题”。反之,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境况,也无所谓什么应然问题。为了叙述方便,我们不妨将“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的境况”称之为“可然”。那么,应然问题就只能是被可然直接蕴涵、直接提出的。而可然就是应然问题的充要条件,即:无可然必无应然问题,有可然必有应然问题。

实然不是应然问题的直接前提,但可以是应然问题的间接前提和可然的直接前提。如关于氟利昂的可然和应然,就是基于人类已经掌握了氟利昂的性能、作用、制造、使用方法和使用结果的事实才得以相继出现。极有可能所有的实然都能间接引出应然问题,因为那些原来我们看似完全无法与规范判断搭界的事实判断,那些即使用“与人联系法”也无法对其作出价值评价的实然,都能不太费力地过渡到可然,于是进而引出应然问题。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以可然为直接前提的应然问题都需以实然为间接前提。事实上,确有不以实然为间接前提的应然问题,以及不以实然为直接前提的可然。经验证明,很多可然不是起源于实然,而是起源于人的“想作为”的动机。人一有动机,必有可然。

四、由“应然问题”开始推导“应然”

言之及此,我对休谟问题的回答是:从实然能够推出应然,但必须以可然为中介,否则均不可能成功。以可然为中介,就是针对实然提出一些可以的作为之后再推应然。只有对可然中包含的各种可以的作为加以评价和相互比较权衡之后,所得应然结论才有充足理由,而缺少这个比较评价过程的所谓应然推导将是不可靠的。此外,并不是所有的应然问题都由实然最终蕴涵,都能由实然引出,有的应然问题出自人的动机。

虽然在理论或逻辑层面,我们能够作从实然到应然的推导,但在实践层面,并不适宜由实然推导应然。

相对而言,从人“想做什么”的动机开始推应然要强得多。因为由人的动机推出的应然,正是实践所需要的,所以推论应然的最好方法应是从我们实践中确实需要思考、需要解决的“应然问题”出发。

“应然问题”不同于“应然”或“应然结论”。应然或应然结论是肯定句,其语言形式是“应当做X”。而应然问题是疑问句,语言形式是“应不应当做X?”从应然问题推导应然结论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明确我们想解决的某个应然问题的含义和表述。

第二步,根据应然问题追溯作为其前提的可然究竟包含哪些可以。

第三步,通过对可然中包含的各种可以的作为加以比较评价,最终得出应然结论。

从可然到实然的问题,就是比较评价问题;从可然推出应然的方法,就是比较评价的方法。于是,我们只要设法弄清比较评价的合理方式,也就能够实现从可然到实然的合理过渡,也就有了面对不同的可然导出各种应然的普遍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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