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的矛盾、挑战与对策_保险产品论文

中国保险业的矛盾、挑战与对策_保险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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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18年的风雨历程。在这短短的18年中,保险公司的数量从1家增加到20多家; 保险费收入从年均4亿多元增长到1080亿元,年均增长36.4%, 承保险种从1408亿元增长到24万亿元左右,年均增长33%,充分显示出一个发展中大国保险业的强劲发展势头。然而,尽管中国保险业在短短的时间里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它内在的一些矛盾,也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

一、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矛盾及其成因

(一)风险总量增大与消费者风险及保险意识滞后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由以下几个原因决定了我国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总量增大。首先经验表明,国民经济的增长将导致消费者现有财富量的增长,并由此导致风险载体增多,风险总量提高,从而使消费者增加对保险的需求。其次,在现代社会,由于高科技的发展,风险具有加速增长的趋势。再次,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关键的问题是由谁来承担风险。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承担风险的主体逐渐从政府转移到企业和个人。换句话说,原先是由一个政府来承担个体所面临的风险,现在是由无数个体自己来独自承担其风险。

实践证明,保险是应付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由于中国自1959年停办国内保险业务以后,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没有商业保险的实践,因此,由存在决定定意识的规律所决定,中国人的风险、保险意识必然滞后。据北京未来之路市场研究有限公司1997年度的调查,(注:该问卷调查在北京七大区进行,共完成问卷355份。参阅《中国保险报》1998年4 月。)在被访的居民中,对保险“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只有 1.7%和18.6%,而44.6%的人还处于“不太了解”状态,另有8.2%的人对保险一无所知。此外,在被访的人群中,只有30.8% 的人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还有9.9%的准备买,而不打算买的人占到59.3%。 另据安盛一国卫保险公司的调查,1996年, 全国只有9%的人购买了寿险,1997年,该数额也只上升到13%。

(二)风险种类繁多与险种单一的矛盾

当人类进入以高科技和法制经济为特点的现代社会以后,风险具有了“加速生成”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首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手段的不断完善,一些过去一直存在、但没有为人们所意识到的风险将会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这是一种“显性化风险”。例如,现在人们都很清楚地知道,在有石棉的环境中工作会损害人体健康,进而慢慢丧失劳动能力。因为石棉中的有害物质会增加人们感染石棉沉着病的机会。而这种病会导致肺功能的降低,并易于诱发其他病症。但在四五十年前,沉着病却还是一种尚未查明的疾病。然而,人们对此缺乏了解,并没有改变石棉从一开始就有致害物质,人们接触了它,就容易致病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也并不影响其风险的大小。美国在本世纪30和40年代的时候,许多工人曾在有石棉的工作环境中工作,以后被诊断出癌症。1991年,大约有10万工人向雇主提出索赔要求。据估计,仅仅有关石棉索赔责任保险的诉讼费这一项,每年都高达6000万美元。

(注:这一例子很能说明显性风险的重要性。

见《RiskManagement and Insurance》Seventh Edition,pp.161.)

其次,随着全新的、供人们进行精神享受和物质享受的商品的出现,一些新的风险也将随之产生,这是一种“附着性风险”。例如,飞机的出现在给人们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飞机失事导致的巨灾风险;原子能的利用,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原子能辐射的风险;海洋石油开发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各种好处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海洋石油污染的风险。

再次,随着新体制的产生,新规则的制定,新环境的出现,也将产生许多新的风险因素。这是一种“创造性风险”。典型的如责任风险、信用风险等。与死亡、伤残、火灾等自然风险不同,责任风险纯粹属于一种法律的创造。例如,如果没有环境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人就不会对受害者承担责任,因此,对他们而言,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责任风险;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也不会有所谓的法律责任,他们同样不会面临责任风险。总之,在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损害了他人利益的人就不会面临对受害者承担损失的风险。因此,这一类风险主要是由于人们为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产生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体制、新规则的再造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由此导致上述所说的“显性化风险”、“附着性风险”和“创造性风险”也在逐渐增大,风险种类繁多。然而,与这一现实相比,我国保险业所提供的险种十分有限,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目前,许多公司都集中在数量非常有限的一些险种的经营上。例如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少儿险市场;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责任险(包括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医疗保险等,都处在亟待发展的程度。据有关资料显示,1997年,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的责任险保费只有14亿元,仅占总保费收入的3.6%。毫无疑问, 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根据消费者的需要,适时地开发出新险种来,保险业的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与险种单一的状况相吻合,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也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的相似率达90%以上。(注:林涌:《保险险种同构:制约保险业的发展》,《中国保险报》1998年6月26日。)这样一种状况不仅使各公司在一种低水平上重复“建设”,无法构造自身的优势,而且导致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

造成我国目前险种单一、产品同构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目前来看,由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欠缺所导致的对险种需求的倾向不明显,公司的开发设计能力不强,监管部门对新险种的设计在法律上的保护程度不够等是其主要原因。

(三)寿险的强投资需求与弱资本市场的矛盾

经验表明,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不仅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而且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大量资金。在西方发达国家中,人寿保险公司大都是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例如美国,1995年货币和资本市场上的总资金规模为10783亿美元,来自寿险公司的投资为1325 亿美元,占资金总供给的12%。同年, 全部寿险公司的资产总额高达21435亿美元,约占美国当年国民生产总值(72458亿美元)的30%。(注:1996年"Life Insurance Fact Book "American Council of

LifeInsurance.)英国的保险公司拥有伦敦证券交易所全部注册股份公司约20%左右的股本。1993年,欧洲国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2 万亿欧洲货币单位,相当于欧洲25个最发达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28%。(注:刘廷民:《发达国家利用保险金借鸡下蛋》,《中国保险报》1997年11月14日。)

寿险的大规模投资具有可能性,这首先根源于寿险公司的业务特征:第一,业务的长期性,这可以说是寿险业务最大的特点。寿险业务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保险。而人的寿命一般都长达几十年。在寿险中,除稍短一些的定期死亡和生存保险以外,大量的终身保险和年金保险等业务一般都在十几年、几十年以上。此外,从寿险公司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投保人多是以均衡的方式缴纳保费的,由于前期多收的保费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被用于支付,因此保险人可以从长期的保费收入中获得一笔长期稳定的投资基金。第二,业务的稳定性,这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生命表的稳定。众所周知,人的死亡是受性别、年龄、职业、所生活的环境等因素影响的。而在短期内,在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一国(地区)的生命表是相对稳定的。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例如战争,毁灭性灾难事故等),人寿保险通常不可能出现大量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在某一个时点上,一时需要大量保险金支付的情况较为少见。因此,相对而言,其业务的经营具有稳定性。第三,保险金给付的可预期性。寿险业务的纯费率是根据死亡表、预期利率计算出来的。一般来说,由于生命表具有稳定性,人的生存概率可以统计出来,利率亦可根据经验进行预测。只要这两个依据较为准确,纯保费的计算就有相当的准确性,保险人对于保险金的支付也就具有相当的准确性。正因为寿险业务具有以上三个方面的特性,所以寿险公司能够获得大笔长期稳定的投资基金。

从另一方面来说,寿险投资对保险公司经营来说,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寿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由于保费和准备金是根据精算的方法预先估计的,(注:这正是保险这种特殊产品与其他实物产品的最大不同点所在。)因此,寿险公司在从吸收保费到最后赔付这一漫长的过程中将面临两大风险:1.负债风险。这主要是由准备金估计不足而导致的不能履行保险人以前所做的承诺。准备金的估计不足可能主要由以下一些因素造成:第一,人口统计因素存在误差;第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平均寿命的延长,导致预测时所用的生命表与实际死亡情况之间存在较大的偏差;第三,高估了预期利率,导致保费收取过少;第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营业费用过高等。2.资产风险。这里主要包括资产贬值和资产清算两大风险。资产贬值风险是由利率的变动带来的。例如,在市场利率上升的情况下,证券价格将下跌。此时,如果寿险公司不得不将证券转卖出去的话,必然遭受资本损失。资产清算风险是指寿险公司在想转让或购入证券时,交易无法实现的风险。假定在股市大熊市的情况下,寿险公司正好面临巨额保险金的赔付,此时大量抛售股票,可能会有部分股票无人购买,从而使交易无法实现。

寿险投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决定了寿险投资在理论上的重要性。但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如果没有一个较为成熟、规范的证券市场,那么,寿险投资的重要性就只能停留在理论上。具体来说,寿险投资要求一个比较成熟和规范的资本市场相配合。在这个市场上,交易中介机构设施完善,产品种类繁多,利率期限合理,资本资产价格短期内相对稳定,市场利率波动幅度不大,且在很大程度上可做合理预期。

然而,我国的资本市场离规范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有很大的距离。这表现在,资金规模较小,交易中介机构设施不完善,投资性过强,品种单调,利率期限不尽合理。也许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中国的保险监管者对保险业的投资实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 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的形式”。正是在我国目前这样一种不完善、不成熟的资本市场和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投资实行严格监管的情况下,中国的保险业面临着两难:一方面,限制保险公司投资,将增大保险公司的负债风险。这是因为,我们在上面所谈到的导致保险公司负债风险的几个因素在我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然而,如果放宽保险公司的投资,在资本市场不成熟、不规范的情况下,又将增大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进而增大投保人的风险。这样一种两难,也正是中国保险监督者和中国的保险公司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业务迅速扩张与人才匮乏的矛盾

保险业的特殊经营方式产生了对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需求。首先,从保险展业来看,由产品的特殊性导致了保险营销的专业性。保险产品既不同于一般的实物商品,也有别于其他金融产品。这种不同不仅表现在其产品的无形性、履约的承诺性和交易价值的不完全对等性等方面,而且在于产品本身的复杂性和忌讳性等方面。正因为如此,保险的展业事实上对营销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保险产品的定价来看,它需要精算人员运用很强的精算技术,对各种不同的险种进行定价。在国外,这些精算人员通常在完成了专门的大学本科、甚至研究生的学习以后,还要通过几年的特殊培训和考试,在取得特定资格以后才能从事此项工作。从保险产品的承保来看,它需要承保人员具有很强的风险及其风险管理方面的知识,逆选择行为的甄别,有关各种风险载体的功能、用途以及风险程度等方面的知识。从保险产品的理赔来看,它涉及到勘损、定损、医疗事故鉴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上述各种专业人士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而我国停止国内保险业务达20年之久所带来的一个直接严重后果是,导致保险人才培养的断层。不仅公司方面的培训水平很有限,即使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了保险专业的几十所高等院校中,也普遍存在着师资力量匮乏、素质不高、教材陈旧、教学手段落后等问题,不能很好地适应保险业的发展。这样,在保险业蓬勃发展的时候,各保险公司为了应付业务急剧发展的需要,只得“因陋就简”,以粗放经营的方式来完成“抢占市场”的目标,以牺牲质量为代价换来眼前业务量的增长,但这样做势必给未来业务的发展埋下严重的隐患。据民革北京市委所作的“北京保险业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注:刘景鹏:《保险营销,质与量孰重孰轻》,《中国保险报》1998年2月。)北京市保险从业人员总计约35000人,其中保险公司员工3000人左右,保险营销员31000人左右。 与北京市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这些保险从业人员总体水平偏低,大专以上学历者只占总人数的30%—40%。许多公司在招收没有任何风险及其保险知识的营销人员以后,经过少则2星期、多则仅一个月左右的培训, 即上岗推销保险。据调查,由于一些营销员缺乏职业道德,或缺少保险及相关知识,致使在推销保险时经常出现误导陈述、保费回扣、恶意招揽等违规、甚至违法等现象,极大地败坏了保险业的声誉。如有的一家保险公司的不同代理人对同一条款有不同的解释,使客户产生疑惑;有的代理人对客户私自允诺,超过条款中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保;也有的保险公司甚至采用一整套诋毁同业公司形象、提高自己公司的方式来培训业务员。(注:曹青杨:《当前制约人寿险发展的几个问题》,《中国保险报》1997年。)

(五)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与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实施政府监管的必要性产生于三个具有逻辑关系的前提条件:第一,实际上的或潜在的市场失灵存在;第二,市场失灵将导致巨大的经济效率损失和不公正性;第三,政府的监管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这种非效率和不公正。

市场失灵通常有四种表现:首先,市场垄断力,它是指一个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交易的场合能够影响其交易产品或服务价格的能力。均衡条件下的完全竞争市场是没有市场垄断力的。在保险市场上,当政府严格限制市场准入的条件,或者当一些大公司有巨大的经济规模时,或者这些公司有绝对的价格优势时,我们就可以说这个市场存在着市场垄断力。其次,负的外部性。它是指企业的生产或个人的消费对其他人或组织所产生的直接的、无法确定的成本。保险中典型的负的外部性表现在投保人购买保险以后,故意损毁财产以及为牟取保险金而实施的谋杀。即使在保险业很发达,诈骗防范措施相对严密的西方国家, 也有大约5%—15%的保险赔款是涉嫌保险欺诈的。再次,搭便车。一般来说,许多公共产品具有正的外部性。例如警察和消防,国防,司法系统及公共照明灯。如果这些产品或服务以很低的价格或无成本的方式向人们提供,就很容易产生搭便车的问题。搭便车的问题也存在于保险的某些领域之中。例如,如果个人或企业相信政府将在它们遭受损失的时候提供帮助,它们就不会产生购买私人保险以便在遭受损失的时候得到补偿的愿望。最后,信息问题。信息问题有三种情况:非对称信息,非存在信息与高成本信息。在保险领域,投保人与代理人及其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及代理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都充分反映出非对称信息、非存在信息和高成本信息的情况。

正因为存在着以上市场失灵的状况,并且这些市场失灵将导致巨大的经济效率损失和不公正,因此需要政府的监管,以最大限度地消除这种非效率和不公正。

从保险业本身来说,其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反映出来:

首先,保险业广泛的社会性。保险是经营风险的一个行业,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遍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不仅如此,如前所述,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完善和发达,许多以前没有为人们所意识的风险将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认识;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风险也将不断产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需求层次将不断提高,由此也将不断产生对更高一级需求进行保障的需要。正因为如此,保险也就具有了广泛的社会性,它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活动。其次,险种涉及技术要求的复杂性。技术要求的复杂性是由保险产品价格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保险定价需要非常专门的技术,而这个技术大多数投保人是不了解的。因此,需要政府对此加以监督,以保障投保人获得合理的保障条件和费用支付条件。再次,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保险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当投保人支付了保费以后,他并没有马上收到有形的产品,唯一的一件“有形”物品是“一张纸片”。因此说,保险人所承担的只是未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给付责任,它是一种“承诺”。而保险人能否真正承担保险责任,实现其承诺,将取决于它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不仅如此,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承诺还是一种相当长期的行为。也正因为如此,被保险人希望政府能够有效地监督保险人,使他们能够在未来的某一个时期,如约按期向他支付保险金。

一般而言,一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一是国家通过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二是国家授权于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各种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三是保险同业工会等机构和组织对各家公司进行监督指导。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务的发展十分迅速,但包括上述三个部分在内的保险监管制度的建立显得严重滞后。由于监管不力,导致中国保险市场秩序混乱,其主要表现是,乱设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资金管理松驰,人员管理混乱、经济效益不佳,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严重;对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监管不严等。

二、中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保险业发展所面临的国际国内挑战

如果说,当西方主要国家在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保险业的时候,还可以以一国为经济单位,关起门来慢慢发展的话,那么,这一背景条件已经完全不适应当今的中国保险业。中国是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竞争白热化和联系网络化的背景下开始起步和发展自己的民族保险业的。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来说,中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包括保险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是一项基本的义务和承诺。既然如此,中国保险业在发展中就不得不首先面临来自国外保险公司的挑战。

从总体上来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发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2.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3.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而事实上, 已在中国开业的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9 家外国保险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190多家代表机构、 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有98家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人民银行的这一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注:例如,1986年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日本生命保险公司,成立于1889年,该公司1994年的总资产为3485.8亿美元,1995年的保费收入为832.07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985亿元,相当于当年中国整个财政收入6187亿元的1.13倍。1994年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美国林肯国民保险公司成立于1905年,该公司的管理资产达1000多亿美元。而中国第一大寿险公司中保人寿的总资产在1996年仅为44亿美元,1997年也才达到65亿美元。)也就是说,在中国开放保险市场以后,中国的内资保险公司要与这些十分强大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竞争,其严峻性是显而易见的。

除了外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所面临的挑战还来自我们自己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体制的深远影响。首先,从中国的历史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小农经济社会。与西方的工业化社会相比,小农经济社会重实物而轻货币,重个人情感而轻法律契约,重近期而轻长远。这些历史积淀无疑与保单的典型特征:货币性、契约性与长久性相冲突。其次,从中国的文化来看,中国文化推崇“富贵在天,生死由命”;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这些文化基因无疑与保险所具有的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损失的社会机制特性相矛盾。再次,从体制因素来看,自解放以后,中国搞了近30年的计划经济。从保障的角度来说,这样一种传统的计划经济是以否定和忽视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虽然不高,但范围广泛,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摇篮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开放以后,即使理论和实践都在逐渐发生变化,但传统体制对人们长期以来潜移默化的影响仍然是十分巨大的,(注:有关部门1996年对武汉等城市国有企业职工关于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一项调查表明,相当一部分工人仍然认为应当由政府保障自己的一切。在许多工厂甚至流行着这样的顺口溜:“党是我的妈,厂是我的家,个人有点啥,工厂全包下”。)这一影响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保险公司发展商业保险的挑战。

中国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还来自国内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内的消费者对银行的熟悉程度大大高于保险公司。除此之外,国人长期形成的储蓄习惯也给银行带来了无与比拟的优势地位。到1997年底,居民储蓄存款已达46000亿元左右。 而同年的总保费收入只有1080亿元。除了银行业对保险业的发展构成巨大的资金威胁以外,证券市场也是保险公司的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至1997年底,我国的股民已发展到3000多万人,股票的总流通市值达4000亿元左右;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额为7380亿元左右。这就是说,从长期来看,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都是保险公司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二)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一些权威研究资料表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竞争的白热化和联系的网络化的出现,未来若干年内,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第一,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将增强。这表明,在开放的保险市场中,各国保险业的竞争将比以前更为加剧;但另一方面,它也给各国保险业相互学习带来了很好的机会。

第二,政府在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中作为竞争者的作用将下降。这从另一方面表明,私人保险、商业保险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第三,为了提高竞争力,保险公司必须提高其资本回报率。这一发展趋势要求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进一步提高其投资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承保利润为微利、甚至为负数的情况下,合理运用资金、提高资本回报率,已成为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第四,市场的纵向挤压加大,保险业的兼并与收购将加剧,并向其他金融领域渗透。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业已经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并驾齐驱,成为金融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保险机构纷纷展开兼并收购,扩大规模经营,增强综合实力,借以拓展业务范围,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利润水平。(注:例如,1996年,英国两家大型综合性保险公司—太阳联合保险与皇家保险宣布合并,一跃成为英国最大的综合性保险公司。1996年底,法国巴黎联合保险集团(UAP与安盛保险集团(AXA)宣布实施合并计划,新集团管辖资产达22950亿法郎,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资产管理者。1996年8月,本已执世界再保险之牛耳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宣布以33亿美元的价格购买位居美国再保险业第三位的美国国再保险公司。1996年,全球最大的风险管理与保险经纪人公司—美国威达信国际保险顾问有限公司兼并了约翰逊·西金斯和塞卡两家经纪公司,年收入达54亿美元,进一步巩固了其在保险经纪人中的龙头地位。)保险业之间的竞争呈现出异常紧和激烈的局面。

第五,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业务融通。随着市场金融结构的迅速变化,银行业与保险业之间出现了一种新型关系:即由原先的各自平行发展,转变为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各自在金融市场中的角色和作用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Bankassurance (银行保险公司)这一名词已为人们所广泛运用,银保融通的趋势已经成为世界金融保险市场中的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三)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样一个国际国内背景以及世界保险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国保险业要想获得进一步较大的发展,迫切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处理好外延式发展与内涵式发展的关系。

谈到发展,不得不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发展的方式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业基本上处于一种粗放经营的阶段,我认为,这是由体制、发展阶段和制度规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从体制的原因来看,我国的经济发展长期实行的是一种外延式发展的方式,这样一种发展方式不能不影响到保险业。其次,保险经营是建立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上的。从发展的初期来看,它的一个表象是:保费增长越快,表明市场份额越大;市场份额越大,说明投保人数越多,风险也越容易分散。再次,我国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指出,“保险公司应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这一规定无疑具有一种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外延式扩张的作用。

然而,应当指出的是,保险公司的经营实践表明,公司接受新业务是要受到承保能力的限制的。之所以这样,其理由在于:首先,保费的实质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保险人接受的保单越多,其负债越大。同时,发售新保单还意味着保险人要支付新的费用,像保单的制作、代理人的佣金、展业成本等,这在短期内必然会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其次,如果短期内公司接受的业务太多,损失和费用又超过了净承保保费,公司就必须动用以前的盈余来偿还债务。这两种情况无疑都将增大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使被保险人面临不能按时得到赔偿和给付的风险。可见,如果公司只着眼于所谓眼前的市场份额,不顾承保能力进行外延式发展,从长远来看,对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都是有害的。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内涵式发展,也就是说,在其承保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注重业务的质量,保持保费规模的稳定增长,以便维持公司的稳定经营。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公司能否新增分支机构时,不能只将保费收入作为唯一的因素,而应当同时考虑续保率、净资产比例等指标。

2.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

前已指出,中国是在一个经济的全球化、竞争的白热化和联系的网络化的背景下开始起步和发展自己的民族保险业的。既然如此,中国的保险业从现在开始就不得不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这样一种国际化经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制度。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基础、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不同,保险制度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保持自己的特性,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形式,各国的保险制度也会表现出它们共性的方面。这些共性一方面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制度时所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同时也是各国之间能够进行合作、特别是分保活动的前提。在我看来,我国在发展民族保险业的时候,固然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建立保险制度,但同时也应当遵循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惯例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果从产品开发和合同制度等方面来说,目前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可保风险的条件。 可保风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济上的可行性;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有大量的、相似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损失是可以被确定和计量的;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2)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以下特性:最大诚信,机会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与个人性。并且在合同的语言方面要做到简洁、清晰,不易产生歧义。 (3)人身保险合同中保护保单所有人的主要条款:完整契约条款,不可争条款,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所有权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的任选条款,受益人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自动垫交保费条款,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等。(4 )保护保险公司的主要条款:自杀条款、迟延条款、危险因素限制条款等。(5 )保险产品的定价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上述诸方面,我国保险公司的运作还存在许多缺陷,许多寿险公司的主要条款中甚至没有不可争条款、所有权条款这样一些非常重要的条款。

第二,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

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包括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1)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是多元的。 不仅应当有股份制公司,也应当允许相互保险公司或其他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人们需要的组织形式的存在。(注:我国的“保险法”第6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实践表明,各种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是互有所长的。(注:孙祁祥:《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3—114页。)(2 )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指标应当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价格水准、合同条款、理赔实践、承保能力和服务等项内容。(3 )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类似股票、债券等评估机构(例如,在美国,标准普尔、募迪等著名证券评估机构也是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它们主要从公司的资产、财务的安全性、偿付能力、理赔状况、投资回报率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以便于保险监督机构监管以及消费者进行选择。(4 )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即竞争主体的参与、竞争规则的公正、竞争过程的透明和竞争结果的有效。(注:孙祁祥:《市场经济与竞争机会的平等》,《经济研究》1993年第8期。) 不论是外资公司还是内资公司、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股份企业,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它们都应当在平等的竞争环境中进行经营。(5 )税收政策通常是一国政府用来鼓励保险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它一般是通过免税、迟延纳税等方式来进行的。我国在运用税收政策来鼓励保险业、特别是个人寿险、年金保险的发展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来。

3.注重保险业的协调发展、规范发展与创新发展。

保险业的协调发展是指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应当基本相一致。两者之间应当保持一个较为合理的关系。如果保险业的发展过慢,大多数风险载体未能保险,那么,风险事故将得不到有效的补偿,这将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人们的正常生活,由此阻碍经济的发展;但如果保险业发展过快,也会造成厂商居民的过重负担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规范发展的含义是:我国的保险业必须在政府的监管下,依法、有序、自律的发展。规范发展应当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通力合作的结果,但最主要的还在于政府和企业。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它需要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制度。但光有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强有力的、相对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与此同时,我国还应当尽快建立起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以便定期对保险公司作出评估,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能够理性地作出自己的选择。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每一个公司都应当建立和健全完整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必须设有消费者服务部,专门负责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此外,还应大力加强行业公会在管理保险市场方面的力量和责任。

创新发展是指,保险业的发展必须时刻关注公司组织机构的高效,产品的推陈出新,确立以消费者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市场观,不断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是以保险企业为中心来进行的。它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险知识普及宣传过程中保险观念的创新;第二,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的创新;第三,保险产品的创新;第四,保险展业方式的创新;第五,保险承保方式的创新。

4.发展资本市场,实现保险投资的多元化。

我们在本文的第一部分详细分析了寿险的强投资需求与弱资本市场的矛盾。我认为,要解决这一矛盾,满足寿险的强投资需求,必须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实现投资投资的多元化。

第一,政府调整对资本市场的政策。从总体上看,要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目前,在我国作为资本市场之一的股票市场上,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同时并存,但不能同等进入流通。从投资主体来看,主要是个人和自营证券经营机构。虽然深圳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分别于1992年6月和1993年8月先后开放法人机构入市,但终未形成大势,其主要原因是机构投资者太少。由于寿险基金具有上述积极作用,因此在我国,发展寿险基金在内、并占主要地位的机构投资者,以此带动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就更显得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第二,逐步扩大寿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业务范围,放开投资业务和允许其直接经营证券业。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我认为,应对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区别对待,逐步放宽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将现有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到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房地产等多种资金运用形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允许其直接经营证券业。当然,考虑到我国寿险公司经营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以及资本市场本身还不成熟等因素,寿险投资业务范围的放宽应有计划地分步进行。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对风险的精确估算,做出对寿险基金各项投资业务比例的具体规定。

第三,逐步向外国保险公司开放资本市场。向外国保险公司开放资本市场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好处:首先,它有利于强化交流和竞争,并直接从外国保险公司那里学习到一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其次,有利于吸引外资,以改变单一的靠给予外商直接投资优惠引资的做法。

5.跟踪世界保险业银保业务融通的趋势。

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受到严格的分工范围限制,保险企业大多属于单一化的经营模式。鉴于目前已经出现的世界保险与银行业务融通的发展趋势,从现在起,国内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做好各种准备,跟踪这一发展趋势。随着条件的成熟,我国的保险业也应逐渐发展出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企业,通过控股待主式向其他金融领域渗透,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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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的矛盾、挑战与对策_保险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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