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建筑与教育合作职业教育研究_教育厅论文

民国时期建教合作职业教育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业教育论文,民国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1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0)10-0091-05

一、建教合作产生的背景

民国时期的职业教育是在借鉴日本和美国的教育制度中起步的。在消化和吸收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传统的学校教育不能培养出合格的实用技术人才,要克服其弊端,职业教育必须转变教学方式,必须加强和实业界的联系。对职业教育认识的深化,促进了建教合作的进程。

所谓建教合作,指的是为提高教育效能,在原本相互分离的职业学校与厂矿、企业、公司、商业等实业机关(在20世纪30-40年代通常称之为建设机关)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民国十二年(1923年)十月“第九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大会”,提出了把职业教育从单独的教育机关办理转变为教育机关和“实业官厅”共同办理的要求,指出各地要根据地利所宜,经济力所及,进行通盘筹划。民国十三年(1924年)十月“第十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大会”对上一届联合会的决议组织各省区专案进行督促施行,并制订《实业学校宜与当地实业界切实联络以利进行案》,“使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日渐成为教育界与实业两界联络的桥梁,实业界为学校学科之实习场,学校为实业界人才之制造所,互相维系,相得益彰”[1]。在随后的教育督查中又把建教合作问题作为职业教育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推动了建教合作的起步。如在浙江省职教视察报告(1935年)中对省立宁波高级工业职业学校的评语是:“各科设备异常简单,影响技术甚大,亟应改进。道路测量未与公路局联络,建筑亦未与建筑公司沟通,缺乏实地经验,就该校过去情景而言,机械科学生技术不精,畏劳苦,怠工作,出路最差,应加以整理。”[2]在社会日益重视建教合作的背景下,为了实现培养人才的“供求相应”,不再有学非所用的现象,“教育部”认为社会各项事业需要人才的种类与各学校毕业生的出路,必须进行沟通合作,以建教合作的原则确立二者的联系。为此目的必须制定建教合作实施办法,由此“教育部”约集中央有关经济建设各机关,如财政、交通、内政、军政各部组织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详密调查各方所需要专门人才的种类与数量,供给“教育部”作为设置专科以上学校校院科系、选择教材、推行实习研究以及筹划毕业服务等事项的参考,至此建教合作在全国得到广泛开展。[3]

二、建教合作的政策措施

由于建教合作涉及多个部门,教育机关无法单独统筹安排,因而职业教育的建教合作问题上升为国家层面上的全局性问题,这就要求必须由国家中央机关来领导组织实施。因此国民政府于二十五年(1936年)三月颁发《职业学校与建设机关协作大纲》,通令各学校应与校外生产实习机关,详定分派学生实习方法指导考核实习成绩。同年四月“教育部”颁布《职业学校设置顾问委员会办法》,以推进此项工作。委员会的组成,聘请与学校同性质的农工商医各界专家或领袖五至七人参加,商讨关于学生服务道德、精神训练、教材选择、实习指导及就业等事项,使办学适合社会实际需要,避免与工农商界分离。[4]

为加强对建教合作工作的领导,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中央成立建教合作委员会,作为全国建教合作的指导机关,主要任务有:调查各项技术人才,编制各项统计,拟定各级职业学校及专科大学设科计划与教学训练方案,筹拟教育与建设国防机关联络办法,以及统筹毕业生出路等。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教育部”又颁布《各省市实施分区辅导职业学校办法大纲》,要求“各省市依照省内职业、物产、交流、文化及已设与拟设各科职业学校分布情形。划分职业学校区,各省市教育厅会同本省外公私立大学及专科学校,就其地域及所设科系之便利,颁布辅导各区职业学校教学实习之改进;并得商请有关之生产建设、军事工业机关,协同辅导;各公私立大学专科学校及生产建设、军事工业机关应将辅导职业学校之改进列为主要工作之一”[5]随后各省市相继成立职业学校区,利用区内人力、财力发展职业教育。

随着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二月“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的裁撤,建教合作也由喧嚣一时走向沉寂。抗战胜利后,虽然1946年在推行农业教育中,“教育部”特别强调:各省市教育厅局应邀集境内农业、行政机关、研究机关、事业机关、代表专家以及农业职业学校校长举行农业职业教育讨论会,商讨改进各项计划,并须每年举行一次,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谋建教合作成效等内容。当时的教育界人士对于战后职业教育的发展也提出:“建教合作为今后职业教育之最高原则,任何下厂或类似机关都应实施相当数量之学生之技术或专门知识训练,类似于正规职业或专科学校。”[6]等一系列观点,但是建教合作的方针政策在内战和国统区经济恶化的条件下已是一纸空文,失去了指导意义。

三、建教合作的实施途径

(一)成立“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作为全国建教合作的指导机关

为促进全国教育与建设事业的联络沟通供求需要,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中央成立了“建教合作委员会”,由教育、经济、交通、军政、内政、航空委员会等部会分派代表合组而成,以“教育部”主持工作。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六月行政院又核准通过了《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对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的组织及功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要求由“教育部”、“内政部”、“军政部”、“财政部”、“经济部”、“交通部”及“航空委员会”各派主管人员一至三人充任,规定委员会的任务如下:“各方需要技术人员种类及数量之调查登记;依据调查登记的结果,为各大学专科学校及职业学校设科系之筹划;训练方法之筹议;与国际及生产建设机关之联络;毕业服务之分配;技术人员调查之登记。”[7]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二月对规程进行修订,增加农林部、社会部及振济委员会三部委为其组成成员,各派委员一至二人参加委员会,进一步增加了“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的工作效能。“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成立之后,在推动职业教育和企事业单位联系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组建各省市建教合作委员会,划分职业学校区

为推动地方职业教育的建教合作,“教育部”要求各省由“教育厅”会同建设行政技术事业机关组织各省建教合作委员会,商讨并协助职业教育的创办、改进与建设、推广工作。各省市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成立建教合作委员会,推动本省职业教育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络。

广东省为促进职业教育与建设事业机关之间的联络,使技术人员供求相济,遵照中央规定由民财建教各厅及中山大学农工医各院、嶺南大学农学院、省立文理学院、省立勷勤商学院、会计处、地政局、省银行、卫生处、公路处、农林局、合作事业管理处等组织本省建教合作委员会,以教育厅长为主任委员,分设事务、调查、设计、服务四组。主要办理以下业务:调查及登记各级技术人员;筹划职业学校的设置与分科;办理专门技术工作咨询事项;联络国防及生产建设机关;分配毕业生服务等项工作,设法使由教育机关养成的技术人员,实地运用于生产场所。[8]

广西在职业学校区建设方面很有特色。每区组织“职业学校实施辅导工作委员会”,由该区内的大学校长、学院院长、专科学校校长或科系主任教授及同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金融、运输、军事、工业等机关主管或技术人员充任委员,每两个月开会一次。由教育厅指定职业学校校长列席,各职业学校区内的公私立大学、专科学校及生产建设、金融、运输、军事、工业等机关应将辅导职业学校之改进列为主要工作之一。辅导工作主要有七项:辅导各科职业学校教学事项;辅导各校实习工作事项;辅导教员进修事项;供给各校教材教具事项;供给职业学校学生实验及实习事项;对于各科职业学校学生资产之协助及指导事项;对于各校原料器材及产品等运销协助及指导事项,各区职业学校兴革及人事调整,必须有各区实施辅导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呈报省政府发文,交给省职业学校辅导委员会审核。[9]广西职业学校实施辅导工作委员会的建立,有效加强了教育和非教育部门的合作,使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再单纯地处在学校这一小的范围之内,通过在企业、事业单位的实习,增强了实际工作的技能,对提高职业教育的培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川省职业学校辅导委员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施行分区辅导办法,在当时各省份中效果较为突出。该省制定的分区辅导职业学校工作推行计划纲要,详细规定了工作推行程序:“1.开学前受辅导各学校应将下列各项分别缮具三份,送交辅导负责之学校或机关,经审核修订后,一份发返,一份由负责之学校或机关存查,一份报教育厅。甲、本学期各班课程名称、内容、教本、教学进度预计、实习方案。乙、实习场所容量,现有各项用具,学生实习规则。丙、关于教具仪器,实习材料等,拟请借用或供给之种类数量。丁、其他关于推广及学校改进计划。2.学期中负责辅导责任之机关或学校,至少须派员前往辅导学校,调查指导一次,考核各项工作,并计划改进事宜,其报告经辅导学校或机关审核,抄送一份交实施辅导工作委员会备查。3.学期结束前,各被辅导学校应将教学实习状况及辅导学校或机关制定之工作办理经过情形,造具报告送交辅导学校或机关,以备查考。”[10]四川制定的分区辅导职业学校工作推行计划纲要是对职业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全方位的检阅,根据这一规定,四川省分区辅导职业学校的活动得以规范开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如金陵大学对新都县立初级农业职业学校等四所农职校在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十二月二日起到民国三十年(1941年)一月一日止进行的第三次辅导后,逐个指出了广泛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提出了改进方案。[11]这些辅导大大提高了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

(三)教育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订定联合发展职业教育计划,行业协作开展职业培训

由于企事业单位需要借助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来提高本厂工人技术水平,而职业教育则需要借助企事业单位的设备及实习条件实现学生技能水平养成,双方具有互利的合作前提,使得教育和企事业单位双方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联合发展职业教育的计划才得以顺利实现,并且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这种效果的取得还来自以下几个文件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民国三十年(1941年)八月,“教育部”与“农林部”、“经济部”联合颁布《公私营工厂矿场推行职业补习教育并利用设备供给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办法大纲》,规定:“自办法公布之日起,凡公私营工厂、矿场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农场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者,应于一年内一律遵照本办法纲要办理;其在200名以上者,应督饬办理或联合数场办理;其200名以下者,由附近教育机关办理巡回职业补习班,定期分赴各场厂训练之。附设的职业补习学校或职业训练班,以教育本厂场职员艺徒为主,必要时,得招收附近现正从事或有志于工、矿、农务之成年及青年。接受政府命令或公私机关委托办理职业训练班,其经费由政府或委托机关负担”[12]规定公私厂场应依照“教育部”1936年颁发的《职业学校与建设机关协作大纲》的规定供给学生实习,要求公私营厂场供给学生实习时,得令设实习场所,供给学生练习。公私营广场应指定专职人员,办理职业补习及训练事宜。1944年“教育部”下文要求各省市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活动,筹划职业学校举办职业补习教育,督促农场、工厂办理职业补习教育。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教育部”为满足社会对中级技术人才的迫切需要,与“农林部”合订《农林技术机关与农林教育机关联系与合作办法大纲》、《农林建教合作实施办法大纲》等建教合作计划。与此同时,“教育部”还颁布《奖励农工商业团体办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班及职业补习学校办法》。后经修订,改为《实业机关或职业团体办理职业学校或职业训练班奖励办法》。规定凡实业机关或职业团体办理职业学校,其成绩优良者,给予补助费、教职员奖金及学生公费名额。

教育部门通过和其他部门制定合作办法,搭建建教合作的桥梁,通过协议、协定把双方连接起来,推动了不同行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的进程。广东省职业教育在不同部门的建教合作中走出了一条新路:“省农林局需要血清制造、畜牧防疫、冬耕推动等三科人才,经教育厅选调各校农科毕业生前去该局指定地点报到,计有合浦县立农科职业学校选送吴恒尧等十八名报到,被农林局测试后录用,此后两局形成比较牢固的人才协调机制”。[13]

(四)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合作,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实用技术人才的培养,不论是学校联合企业事业机关办学,还是企事业机关依靠学校的帮助举办职业培训,都是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协调之下,为了特殊用途人才的培养,有选择地结合到一起,通过这种建教合作的方式提高技术人才培养的实效性,获得了很好的培训效果。

在各省市教育主管机关的推动之下,各个职业学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企事业机关合作,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如四川省政府为了发展本省制革工业,改进制革工艺,造就制革人才,创设高级制革职业学校。为解决学生实习困难,1937年四川“建设厅”与“教育厅”补助华西大学九千元建设实验制革工厂两所,1940年又补助三万元充实设备,由“教育厅”、“建设厅”和华西大学三方组成委员会管理,并作为四川高级制革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基地,高级制革职业学校和实习工厂紧密合作,实行“学理与工厂练习并重,凡学者在课程为学生,进工厂即是艺徒,使其毕业后具有制革者之学识,工人之经验”。[14]

广西省自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四月颁布《广西省推进农工职业教育实施办法》后,职业教育由短期培训时期向职业学校转变,同时建教合作力度加强,并取得明显的成效。如“柳州高级农业职业学校与广西农事实验场融合通力合作;桂初工校与广西纺织机械厂通力合作;积极筹备中的省立桂林高级工业职业学校,与国立广西大学理工学院合作,计划成立中的省立南宁、浔州、龙州、百色各农业职业学校各与当地省营农场融合合作”[15]等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江苏省在20世纪30年代注重学校事业与公私各种实业机关之间的联络,通过合作,增强了职业教育的实用性。如“杨州中学土木科学生分派至建设厅所属各机关,苏州中学化工科学生分派至各私人工厂;上海商科学生分派至公私银行及公司实习。女子蚕业学校制丝工场代各丝厂制丝;苏州工业学校整理工厂与大生纱厂合作整理布匹。苏州农业学校及女子蚕业学校与地方合作,指导育蚕,而苏州工业学校则又代省土地局办理测量班”[16]等都是一种建教合作的成功探索。

四、建教合作存在的问题

职业教育的建教合作涉及各个方面,实行建教合作的意义被社会各界所认同,但是在合作中存在着种种问题,使合作的效果不理想,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合作双方利益的协调不易解决,导致合作不能深入。民国时期职业教育的建教合作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一)建教合作指导机关缺乏权威,不能有效地协调各部门的利益冲突

自“中央”成立“建教合作委员会”以来,建教合作的呼声很高,而实际上效果并不理想。我们从建教合作委员会的职责中可以看出,不论是中央的还是省市的,只是建教合作的指导机关,为联络不同部门发展职业教育提供基本服务的机构,在层次和行政权力上不具有统一指挥调度不同部门的权威。而建教合作委员会的组成部门各具有独立的相对利益和目标,如建设经济机关之重心在生产与事业之推进,教育机关之目的在训练技术,不在同一行政系统与经济来源之下,这样不易达到融洽的地步。要改善这种状况除了要对建教合作委员会进行改造外,同时应分清各个部门的职责,依靠规章制度使各个部门尽职尽责。“就常识观察而言,建设机关应尽量供给各项参考资料,以备教育机关之用,俾后者训练上不致空洞,教育机关应以各种人力供建设机关之录用,使无才难之虞,一切调查计划推广经营训练等,无不群策群力,尽量减少教育上时间经济之消耗,与事业上生产效率之增加,在初次推广建教合作之时,不能期望其巨大之效果,循是以往,当可树立彼此合作之精神,以支配一切之事业。”[17]

(二)建教合作过于片面,缺乏全面合作

民国时期的建教合作片面强调在学生实习方面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其实建教合作是职业教育全方位的校企联合,从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学校选址、科目设置、课程设置、教材选编、师资培训、实习实践、就业创业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加强合作。而民国时期的职业教育则忽略了其他方面,导致合作效果不能充分发挥。如民国时期对农业职业教育的建教合作比较重视,但是实际上取得的成效非常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各级农业学校的设施,竟循着我国近代培养“士大夫”教育的轨道,结果农学与农业脱节,学生所得的是农业学识,而缺乏农事经验,没有农事经验如何能做切合实际需要的农事实验研究与改造指导?最有价值的农事经验,是具有农民的身手,在田间操作得来的”。[18]而我国农业职业学校的学生几乎全部来自学校,缺乏农事经验,就如同传统的普通教育加上几门农业科目以后就转变成为农业职业教育一样,违背了职业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培养的原则,农民、农村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严重不足,这是我国以往农业教育不切实际的一个表现,也是民国时期农业改进效果微小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合作主体主次关系不清,角色错位

建教合作的不同主体在合作中的作用与地位存在差别,如果分不清主次则会导致混乱,影响合作效果。如同浙江省职业教育视察报告中提到的那样:“建设厅办理之农业推广人员养成所,女子蚕桑讲习所,及财政厅办理之财务人员养成所与教育厅主办之高级商科,高级蚕丝职业学校及高初级农业职业学校,均为重复叠架之设施,不但学生出路大受影响,既就该省事业经费而言亦不经济,似应通盘筹划(以教育厅为职业教育主管机关,财政、建设厅及其他为协助机关)避免重复于冲突,增加行政效率”。[19]为解决类似问题,建教合作中可以根据性质不同确定主次关系,使合作的不同单位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角色。如教育机关主办的职业学校以教育机关为主,其他机关为辅助机构。而企业内部所办的职工技能训练班则要以企业为主,教育机关辅助办理。

(四)合作过于注重形式,实际效用欠佳

民国时期的职业教育是在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强力推动下进行的,具有明显的行政意味。各个省区为了应付上级行政命令式的要求,对建教合作工作进行大力宣传,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认真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夸大建教合作的成果,使合作的实际效用大打折扣,如1935年对苏州农业学校调查的情况,可以看出学生对实际应用技术的缺乏(见下表)。

根据1936年3月1日中华职业教育杂志社发行的《教育与职业》第173期,第189页相关的内容整理。

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实地应用知识普遍感到缺乏,表明职业教育在和实际结合的过程中还没有做到职业教育的应用性要求,建教合作的成效还远没有发挥出来,还需在实施过程中加大合作力度,在生产的环境下培养学生真正的实用技术。

标签:;  ;  ;  ;  ;  

民国建筑与教育合作职业教育研究_教育厅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