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制度研究

投资基金制度研究

衣循循[1]2014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问题。文章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即分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制度结构、制度环境、制度安排及制度创新,然后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建设提出建议。首先,本文从一般意义上对证券投资基金制度进行分析,并分析了其制度环境及其制度安排。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其本质是集合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制度环境,在此基础上,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相应的制度安排,包括宏观管理制度和微观制度安排。其次,本文重点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展开分析,分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环境,分析其宏观管理制度安排及其微观制度安排,并分析其制度变迁及制度创新。认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环境不佳,对基金的发展产生了一定不良的影响。在宏观管理制度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实行审批制,对基金行政干预过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中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如关联交易的问题、信息披露的问题等。在微观制度安排上,中国一直实行的契约型、封闭式、公募基金制度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开始发展的开放式、私募基金制度面临诸多问题有待解决。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较强的路径依赖,开始发展的“好人举手”制度、开放式、私募基金制度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创新。最后,本文分析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孙帅[2]2013年在《论我国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的法律建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成高发态势,由于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环境侵权应急处理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举步维艰”,环境污染受害者难以获得及时赔偿,环境污染难以在第一时间得到遏制和恢复。反观国外在应对环境污染事件时,如美国超级基金制度,日本公害损害补偿制度,通过社会化的救济,优先保证赔偿环境受害人,治理生态环境,打破了传统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限制。在我国环境污染频发的背景下,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环境基金的经验,引入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实现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不失为一种可行途径。通过概念和法律性质的探讨,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具有公益性、补充性等特征,是一种以公益信托为基础的基金。现阶段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现行基金会救济效率低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成为迫切需求。因此,可以将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的受托人,并加以法规约束和政策引导,在保证基金稳定的前提下,专业、高效的运作基金,最大限度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有效的治理环境污染、补偿环境受害人。此外,通过对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的来源进行确定,明确环境污染受益人的范围和补偿标准,设立信托监察人,与环保部门进行环境污染事件的内外部监督,架构完整的公益信托结构,以期拓宽环境污染事件的法律救济途径,完善侵权救济法律制度。

刘超[3]2009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80年代中国引入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并获得快速发展,成为中国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为拓宽中小投资者投资渠道、优化金融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完善金融与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重要积极作用。但是,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也存在着监管不力、利益输送、功能异化等消极因素。这些积极与消极因素产生的根本原因来自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这方面的研究还是空白,因此,本文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本文采用数理分析、制度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制度非线性模型为切入点,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求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非线性复杂动力系统,然后从制度变迁和政策设计角度循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结构、制度变迁与效率这条主线结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国际比较分析,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环境、宏观管理制度、微观制度安排和制度建设。深入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这一非线性系统的演进机制及其缺陷,从而揭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系统提出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文章的创新和探索主要表现在:运用非线性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分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与发展问题。由于非线性动力学理论相对于传统的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理性人假设前提下的线性金融理论来说,更能准确真实的探知金融市场的演化和运作机制;提出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非线性动力学模型,采用分形检验、R/S检验、关联维检验、相空间重构与李雅普诺夫指数等方法检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非线性关系;构建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模型,并对中国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非线性系统,其本质是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并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建设提出若干建议。

张庆[4]2004年在《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深刻变革,居民成为最大储蓄主体,金融体系在资金融通和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但当前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及道德风险高度集中于国家,不利于资金融通及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藏富于民格局及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分工的产物,能更好的满足居民个人的投资需求,并有效克服银行信用所引发风险高度集中于国家的弊端,具有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证券投资基金体现了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问题表明,没有健全的制度约束,代理人必然会通过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即基金投资者权益为自己谋取私利。因此,只有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角度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才能保证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基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重要性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对投资者权益损害的事实,如何以全新的思维和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基金投资人权益保护问题显得非常迫切与必要。因此,本人试图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上进行有益尝试,力争达到如下目标:通过研究,深刻揭示基金持有人保护对基金市场发展的意义,探求基金持有人保护的规律和完善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为充分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树立其对市场信心提供指导与支持,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主线,从制度的角度搭建一个理论平台,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拓展一种全新的、更富有现实意义的探索路径与框架。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通过基金内部治理不能完全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完善基金业的市场结构、加强市场竞争来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但如果考虑到基金业的外部性和基金市场上相关利益者的动态博弈,单纯依靠市场约束并不能达到最优;因此,应加强对基金业进行监管;基于监管者有可能被“俘获”,还需要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当然,再完善的监管制度也难以彻底根除基金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基金投资者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致损害发生后,作为救济手段的损害赔偿制度必不可少,它是维持投资者信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规范发展的最后保障。依此思路论文以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安排了具有内在逻辑的8章内容,各章内容概括如下: 第1章为导论。通过选题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等,对本文写作主题思想进行了整体的概括阐述。在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背景下,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已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和道德风险高度集中于国家,因此发展直接融资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市场带来很大的不便:个人投资管理能力的不足,规模效应的不经济,以及“搭便车”等因素导致对证券投资基金这种专家理财或专业化投资管理服务的需求。投资基金的发展需要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实施有效保护,通过培育基金持有人的信心,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而这需要健全的制度约束。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中心的制度研究,主要围绕着基金关系人和政府两个层面展开。 第2章对相关基础问题进行了研究。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阐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一种制度安排,同时,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对我国投资基金制度的演进过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发挥投资基金效能的制度背景在于保护私人财产权、健全的会计审计制度和有效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立法和司法制度等;并对当前两大融资模式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有效性进行了对比分析,不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发展以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也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展示了投资基金发展的思路;除此之外,还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3章主要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关基金关系人之间的治衡机制;二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通过建立共同受托人的治理模式,形成投资基金三方关系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人之间的有效制衡,是从根本上扭转当前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的关键。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中,除了研究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提出立足目前我国公司结构现状,优化监事会职能,设立独立监事观点外,还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治理、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提出了建议。除此之外,对公司型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也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第4章研究的是基金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以及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进行评级等市场约束的制度内容。在本章通过竞争垄断理论分析了竞争优于垄断,进而运用于投资基金市场,即引入市场竞争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提高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是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行为,提升管理水平的市场手段,而在降低“门槛”的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并通过客观公正的基金评级体系,来引导资源向管理优良的基金转移,发挥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用。同时,开放式基金凭借其制度?

江玉荣[5]2014年在《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口老龄化将是人类社会的常态。在社会养老保障权已成为基本人权的背景下,各国都在依据各自国情探索不同的解决之道。其中以市场化方式聚集社会资源、通过建立养老基金并对其投资运营已成为世界普遍共识。我国养老基金制度改革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一直是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养老基金投资还受到严格限制,浅层次原因是出于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股市的担忧,但根本制约因素是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未真正建立,尤其是有效监管制度的缺失。养老金制度改革在近三十年间内一直是全球热门话题,改革措施有参数式和结构调整,其中对养老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谋求保值、增值一直是改革的核心;其他改革措施如基金积累制的确立和发展、养老基金多支柱体系建立、DB型养老基金计划向DC型养老基金计划转变等都推动了养老基金投资的发展。国外经验表明,养老基金投资能与资本市场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在基金分享经济成果的同时也能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鉴于养老基金本身的社会属性,使之相对一般投资来说,更加注重投资的安全性,但金融市场风险高度凝聚,如何在风险既定的条件下寻求最大收益,这不仅取决于基金本身的投资策略,也需要外生力量的控制,其中监管约束至关重要。从监管制度构建的宏观角度来看,监管权的配置和监管模式的选择是其核心内容。监管权配置基本上可以分为一体化、专业化和部分一体化三种体制。澳大利亚、智利、英国和美国等四个国家分别是以上几种监管权配置体制的典型代表,虽然运行机制大相径庭,但监管的专业化、独立性和法制化是不同监管权配置体制共同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再加上落后的养老基金投资发展水平,实行专业化监管权配置体制、构建专门监管主体是我国必然的选择。在监管模式方面,一般分为审慎人规则和数量限制监管两种模式,从理论分析和经验角度来看,审慎人规则要优于数量限制监管模式。实践中审慎人标准逐渐提高并且两者也有相互融合的趋势,同时注重风险性导向和资产配置理论的应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严格数量限制监管模式,随着大规模养老基金投资“入市”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应引入审慎人规则逐步过渡到混合监管模式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从制度构建的微观层面来看,养老基金投资市场准入监管是第一道门槛。通过对投资资格的认定把不合格的机构排除在市场之外,并可以维持市场适度规模。我国目前准入制度质量规制效果不理想,数量规制目标不明确。宽严适度、效率和公平兼顾以及规范和促进相结合是我国养老基金准入监管制度设计时要遵守的原则。具体要理顺养老基金投资准入审批关系,重构准入程序,界定不同监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完善养老基金投资从业人员资格制度,弥补境外投资准入监管的空白。养老基金投资机构获准进入养老基金市场后,还要对其业务运营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养老基金投资业务运营监管中最为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关联交易是在以多层次信托或委托构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框架中最为常见、也最容易侵蚀养老基金资产的行为。信息披露是关联交易监管的基础,而关联交易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提升立法层次,统一规范养老基金投资信息披露并引入GIPS标准是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途径;另外,在限制非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同时也要对公允性关联交易进行肯定以提高基金投资效率、拓展利润空间。在市场机制中,养老基金投资市场有进入必然会有退出,而完善的养老基金投资退出机制也是衡量养老基金投资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养老基金投资市场退出的目的是使不符合条件、不具备资格的市场主体退出养老基金市场经营,防止养老基金被侵蚀,使得市场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配置。除了加强养老基金从进入到退出的监管以外,由于养老基金是普通大众退后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不能把退休风险完全留给个人,这就要建立必要的保障措施以分散、化解风险。DB型养老基金计划和DC型养老基金计划的投资风险补偿措施因为风险的分担方式而设计不同,DB型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主要通过公共担保机制来实现,DC型养老基金主要是建立投资收益约束机制。我国主要是以DC型养老基金计划为主的国家,目前风险补偿机制仅限于风险准备金,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首先应当建立相对的、真实平均最低收益率保证机制,同时要明确最低收益标准并拓宽资金来源。

王晓燕[6]2004年在《中国房地产投融资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房地产投融资制度是有关房地产投融资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准则的统称,包括房地产投融资主体、机构、市场和政策等内容,是多重制度的组合。随着房改进程逐步深入和房地产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大部分地区房价居高不下,商品房空置量不断增长,而投资规模却丝毫不见有退让的迹象。房地产投资效率低下和风险增长并没有阻碍我国国民房地产投资的热情,房地产商品生产与供给陷入了与经济学供需价格理论相悖而驰的发展状态。导致这一切的根本因素在于中国房地产投融资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本论文主要从房地产投融资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的责权不对等以及房地产投融资结构不合理、政府干预手段的落后等是我国房地产业目前发展中最突出的制度问题。只有通过债务融资制度向股权融资制度的变迁,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双管齐下,调整政府干预的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房地产投融资效率低下的问题。第一章主要从房地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房地产业与金融业之间的关系以及房地产投融资制度在当前产业发展阶段的意义等方面论述了论文选题的战略意义,归纳了国内外已有研究集中在房地产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房地产政策改革方向、经济适用房制度、房地产投资风险和为产业发展寻求有效资金源的房地产金融等方面,而没有将制度因素这一根本性问题纳入分析的视野,体现为既有研究中的不足,指出本文的研究路线及方法将沿着这一关键性的问题展开。第二章定义了房地产投融资制度的基本内涵,剖析了房地产投融资制度分析的框架体系,提出房地产投融资制度的结构、效率和未来变迁方向将是贯穿全文的研究脉络,并对房地产投融资制度分析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理论和研究方向做了界定,本文所涉及的房地产投融资制度研究将建立在有关投融资结构合理性和市场效率分析两方面已有的理论根基之上,而研究的范畴既包括以获取经济收益为目的的商业房地产投融资,也包括以社会福利性质表现的住宅类房地产投融资制度。第三章总结了我国房地产投融资制度历史特点和改革的历程,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房地产投融资制度分为四个阶段,对每个阶段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状态及相应的制度建设过程做了总结,并结合国外房地产投融资制度历史变迁中的特点对中外房地产投融资制度历史变迁做了对比分析,指出制度基本环境、产权内涵、政府干预、投融资渠道和工具等组织安排上的不同是我国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房地产业发展中的根本不同。第四章对1996 年以来中国房地产投融资制度结构变化做了分析,并通过市场投融资平均成本和政府干预所带来的居民平均福利水平等指标对中国房地产投融资效率变化进行了系统研究,指出每一次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化,都会直间接引发房地产投融资

赵玉[7]2010年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迅速发展,经过多年的磐涅,已经拥有了法律制度体系雏形,但是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是“舶来品”且发展迅猛,以致实务中未能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区分对待,并建立系统化的法律制度。本文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入手,追溯了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化的发展历程,剖析其法理属性,提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系内涵统一,外延不断拓展、演化的开放性制度体系。基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形成特殊历史路径,建议在既有的本土法律环境下针对三种类型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牌照化管理的法律制度,根据其外溢性不同区分为: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股权基金、进行产业整合的并购基金、对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金融产品组合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不同的监管标准,在充分尊重市场自由化的同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溢性进行有限规范。同时,对于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法理属性而产生的基石性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包括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资质的规范;明确自由选择组织形式和统一化治理结构;规范化管理人责任;建立投资人保护制度。本文旨在构建有限多层次监管与基石性制度相结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提供明确法律路径的同时,为金融市场及金融产品的快速发展预留空间,清晰政府与市场两股基本力量的边界和定位,以期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土化、成熟化,促进该产业在我国快速、稳定发展。

王思远[8]2015年在《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融资对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的融资制度,最初发源于美国。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创立、退出程序简单方便,相对灵活的出资形式,高效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税收优势等特点,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确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制度之后,我国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我国相关机构也制定了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这也大大推动了我国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同时也完善了我国资本投资市场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起步较晚,其在发展的过程中相关法律并没有及时跟上,例如:其自身管理存在缺陷;利益平衡的相关机制缺失;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不完善,有限合伙的退出存在法律障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体系尚有漏洞等等。因此,有必要完善规范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需要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和行业规则。通过整套法律制度与行业规范的配合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本文认为,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应当完善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管理法律体系;第二,从利益平衡机制的内部自我完善和外部法律政策的支持等方面,改进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三,强化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完善以行业监管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机制;第四,在退出机制上,应当改进退出方式,构建一套符合市场发展和竞争规律的退出机制。市场融资法律制度的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完善我国现阶段的融资法律制度的目的出发,以期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秦力[9]2009年在《投资基金制度及其管理系统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发展研究与逻辑发展研究相结合、基础理论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以及复杂系统分析等方法,以探索世界投资基金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规律性特征为全文展开的底衬,基于对投资基金本质特征的系统分析,以所构建的投资基金制度理论体系的架构为理论支撑,以揭示投资基金所蕴涵的现代广义信托关系为贯穿本文的脉络主线和突破之瓶颈,以所构建的投资基金制度实施的综合管理系统为依托,最后了系统阐述了现阶段发展我国投资基金的制度安排与路径选择方面的对策和建议。具体说:(1)基于对投资基金本质特征全面分析,就投资基金制度涉及的诸多理论,首次从框架上尝试性地进行了系统地梳理、归纳和设计,构建了投资基金制度理论的基本架构与核心结构,诠释了投资基金制度理论的学科范畴和研究对象,为国内投资基金制度的培育和完善提供了理论研究方面的思维导图。(2)基于信托理论边界的扩展和现代广义信托关系的全新界定,以深刻剖析和揭示投资基金所蕴涵的现代广义信托关系为依托,构建了投资基金制度实施的综合管理系统,为我国投资基金制度创新及路径选择的践行提供了新的视角。(3)基于对世界投资基金制度变迁进程及变迁规律基本特征的考察和研究,国际基金业发展的启示和借鉴、特别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留给世人的教训(包括以案例形式构建的美国共同基金增长动力模型推导出的相关结论),以及我国投资基金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本文立足国情,从战略管理层面系统设计并阐述了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制度安排的总体思路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从实施操作层面比较详尽地策划并提出了国内投资基金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暨应采取的相关措施,为管理层科学决策和创新基金监管思路,抛砖引玉。

秋菊[10]2013年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实践中若干法律议题的探讨》文中指出私募股权基金是近年来最受关注的新兴投资与融资方式。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目前主要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予以规范,这些法律的陆续出台和修订,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目前,私募股权基金有效供给不足成为市场突出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运行已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支撑。但在具体操控过程中,我国法律体系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性的标准、组织形式、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风险监控等一系列问题,学者们仍然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基于此,本文将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专家访谈等手段,分析我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并尝试着对这些法律问题予以解决。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1)私募股权基金的在国内外的发展进程的比较与讨论;(2)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文献的讨论与近似理论概念的甄别;(3)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结构与法律结构关系的讨论;(4)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环境与法律制度若干法律议题的讨论;(5)有关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过程中若干法律议题的讨论;(6)国外(美、日、韩、中东等)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立法的比较;(7)提出优化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若干法律议题的建议或对策。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新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内部研讨中,业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等创投机构是否纳入基金法的监管一直存在争论。而本文也在综合分析与讨论之后,在以下技术路线下:背景——动机——理论——讨论与比较——借鉴——建议与对策,完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议题的综合分析。最后,根据相关讨论分析,提出以下7点建议和对策:(1)有关私募股权基金制度方面的若干体制优化的建议;(2)优化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体系与监管制度;(3)加强私募股权基金间的合作,强化私募基金与金融机构的合作;(4)创新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渠道和方法;(5)为外资注入提供条件与入口;(6)丰富退出平台与渠道,降低资金风险;(7)提高信息透明度,解决私募股权基金信息不对称问题。总之,希望借助详细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若干法律议题,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合理与规范发展提供参考与补充。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研究[D]. 衣循循. 山东大学. 2014

[2]. 论我国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的法律建构[D]. 孙帅. 山东师范大学. 2013

[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D]. 刘超. 天津大学. 2009

[4]. 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分析[D]. 张庆. 华东师范大学. 2004

[5].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江玉荣. 安徽大学. 2014

[6]. 中国房地产投融资制度研究[D]. 王晓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4

[7].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 赵玉. 吉林大学. 2010

[8]. 我国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D]. 王思远.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5

[9]. 投资基金制度及其管理系统的研究[D]. 秦力. 大连理工大学. 2009

[10].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实践中若干法律议题的探讨[D]. 秋菊.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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