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中国法学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1997年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国法论文,年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律史学科的发展是与改革开放的步伐同步的,经过20多年的积累,法律史学科开风气之先,为开启中国法学今天繁荣昌盛的大好局面提供了理论依据、方法和资料。经过法律史学界同仁不懈努力,可以说1997年是法律史学研究从过去十年来的平稳发展的态势向百花齐放、再现蓬勃生机的转折点。本文试对一年来法律史学界取得的研究成果作一简要回顾,供法律史学界借鉴、提高。

一、1997年中国法律史学界的主要学术会议与学术活动

法律史学研究的深入发展离不开法律史学者内部的沟通、交流,同时法律史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和提高,也离不开法律史学界与社会大众的对话与认同。学者们的切磋交流提高、深化了研究水平,学者与社会大众文化的对流使学术研究拓宽了空间,增强了其社会功能,提升了其社会价值;反过来,丰富多采的现实法律生活也需要法史学者们追根溯源,从文化的背景中寻找历史成因和根据,从而启发了学者们的思路。1997年中国法律史学的主要学术活动有:

1.中国法律史学会民族法律文化分会第四届学术年会

这次会议于1997年1月5日至1月9日在海南大学召开。会议由民族法律文化分会、海南大学法学院、长城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联合举办。会议研讨的中心议题是中外证券法制的历史与现状。来自全国各地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和证券公司的代表30余人提交了学术论文20余篇。会议期间,代表们就中外证券法制的历史沿革、欧美国家证券市场的法制化管理以及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而热烈的讨论。〔1〕

2.中国法律史学会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第四届年会

1997年5月22日至24日, 在古城开封召开了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第四届年会。来自中国大陆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香港地区、美国、日本的四十余位学者、专家就“儒学思想与现代道德和法治的关系”这一主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探讨。这些讨论有的从宏观把握、有的从微观入手;有的梳理历史沿革、有的重在现实表征;有的从历史现象寻其精神实质、有的从其思想探其制度形态……综合本次讨论,学者们见仁见智,寻微阐幽,是1997年法律史学界的一次重要的学术盛会。〔2〕

3.1997年中国法律史学会年会

作为1997年中国法律史学界规模最大的一次学术盛会,9月25日至9月28日在古城西安召开了1997年中国法律史学会年会。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廉政与法制”。从提交的论文来看,既有对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的源起、形成、发展的历史的考察,也有对中国当代民主监督、廉政建设提出的现实分析;既有对断代史中的监察制度、廉政立法的专论,也有对中国古代廉政制度措施的综述;既有制度描述的静态考察,也有从法律施行角度作的动态把握……角度不同,方法各异,然其着眼点无不是为抑制今天的腐败现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争取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所进的“金玉良言”,表现了法律史学者强烈的现实使命感和历史责任感。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研究

作为中国法律史学和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根基,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历来是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重点所在。1997年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要内容有:断代法制史研究、制度通史研究、历史纵向研究、民族法制的研究和发掘等方面。

1.关于先秦法制史研究

关于中国早期法制的研究主要有李雪山的《师鼎铭与西周法制》〔3〕,对鼎铭文字史料进行了新的发掘; 《春秋时期我国婚姻制度的几个特点》〔4〕一文分析了春秋时期婚姻制度中的聘娶婚、 媵制和同姓不婚,并对其源流、演变作了分析。此外《誓盟诅约与我国先秦法制》〔5 〕一文则主要从中国古代对神明的誓盟诅约仪式的角度对先秦法制进行了考察。

2.关于汉代迄唐代的法制史研究

法制史学的研究需要不断汲取史学研究的最新成果,近年来汉简的公布,使法制史学者得以对汉代法制进行深入的考察和研究。张建国的《汉简〈奏谳书〉和秦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6 〕一文对秦汉时期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梳理。徐世虹的《汉代的立法形式与立法语言》〔7〕一文认为汉代的法律构成主要是律典和会典, 律典为基本法典。

关于北魏时期的论文主要有贾瑞芬的《北魏前期法律制度的特征及其实质》〔8〕。唐朝法制史研究方面, 蒲坚的论文《唐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的瑰宝》〔9 〕对唐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进行了概括与总结,对唐律在法律文化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进行了归纳。张艳云的《唐中后期罚俸制度初探》〔10〕对唐代中后期的减罚俸禄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王立民在《贞观时期的廉政与法制》〔11〕一文则对唐初的廉政与法制的关系作了再探讨。

3.关于两宋至清代中期法制史研究

由于两宋法制史学研究一直比较薄弱,所以学者们在1997年投入很大精力进行了研究。张建国的《略论北宋的专卖法制》〔12〕一文对北宋专卖法制的沿革发展、对北宋政府财政上的重大意义、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专卖法制的特点和影响等作了初步探讨。赵晓耕的《两宋商事立法述略》〔13〕对两宋的市场管理法规、禁榷律法、对外贸易律法、商税制度进行了研究。元代法制史研究主要有李淑娥、魂簇的《论蒙元时代的收嫂婚与其法例》。〔14〕张洪林的《试析清代四川井盐生产中的合伙法律关系》〔15〕运用现代民法关于合伙法律关系的理论,对清代井盐生产中的合伙法律关系作了深入的分析。

4.关于清末迄民国时期的法制史研究

陈绍安的《论清末教育立法》〔16〕对清末教育立法的内容及形式作了研究和探讨。王立民的《清末中国从日本民法中吸取德国民法》〔17〕指出清末通过日本吸收德国民法的历史事实和原因。法律的现代化是与法律职业的现代化同步的,在中国律师制度的发端问题上,主要有徐家力的《领事裁判权与清末律师制度的产生》〔18〕、《民国律师制度得失论》〔19〕、《民国前期创设律师制度的曲折过程》〔20〕、《论民国初期律师制度的建立及特点》〔21〕等系列文章。张希坡发表的《应当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条文原貌》〔22〕一文对孙中山于1912年3月11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一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宪法文件进行了详细的考据,作者对照海内外《临时约法》的版本,对讹误之处进行详细核查,并重印了其条文原貌。

5.关于法制通史的研究

在当前反腐倡廉的呼声日盛的形势下,探寻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机制是法律史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许多法律史学者对中国古代监察机制的原理、内容、意义以及效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这方面的论文有徐贷的《古代除贪养廉的实践模式及评说》〔23〕、徐立志的《中国古代官吏监控系统探析》〔24〕等。

对制度进行考证的论文主要有黄晓明的《笞刑论考》〔25〕等;对法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述评的文章主要有《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监狱制度的演化初探》〔26〕等。

6.关于民族法制史研究

对于民族法制史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现象,1997年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出现了几篇优秀之作,如:苏钦的《论古代民族法制中的“因俗而治”》〔27〕等。过去一年中对于西藏法制研究出现了新的景象,《略论清朝中央政府辖治西藏的法律——〈钦定西藏章程〉》〔28〕、《论清朝对藏区法制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29〕、《藏族继承制度的内涵及特征试析》〔30〕等论文代表了对西藏民族法制史的研究水平。

三、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

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建立在对历史人物法律思想归纳、分析、总结基础上,过去一年学者们对中国历史著名人物法律思想的研究仍然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在此基础上,学者们更加注意对思想流源、法学思潮的总体把握,并努力地以制度表象来发掘其中隐藏的法律思想,以法律(学)思想来印证、把握制度的源流。

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中华法文化的思想宝库,《孙子法律思想述略》〔31〕一文对一向鲜有述及的古代军事家孙子的军事法制思想进行了探究。《论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32〕和《儒法道三家法律思想之比较》〔33〕对先秦法律思想发展目标、脉胳和特征进行了梳理和比较。《先秦法哲学论考》〔34〕对先秦时期儒家、法家、墨家及道家等学派从各个角度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等问题作了系统的整理、归纳,对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法哲学的形成、发展、繁荣作了总结。倪正茂的《墨家哲学对儒家法哲学的抗争》〔35〕则从新的角度对墨家法思想进行了研究。

关于汉代法律思想研究方面主要有乔震山的《西汉法制思想浅论》〔36〕等。关于宋代法律思想的主要论文有昝启鹰、霍存福的《从理学到汉学的嬗变—惠栋对宋儒理学的批判》〔37〕。刘新的《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38〕对梁启超的法治思想进行了全面论述;《论宋教仁的宪政思想》〔39〕对宋教仁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和宪政思想体系作了规纳。对思想流派进行述评的论文主要有《早期维新派法律思想述评》〔40〕等。李交发的《儒法两家经济立法思想与中国古代经济法制》〔41〕一文认为儒家伦理型经济立法思想和法家权力型经济立法思想决定了中国传统经济法制的基本特征和形态。

1997年法律思想史研究方面取得研究成果最多的是对现(当)代法治思想的研究,特别是对邓小平同志法律思想的研究。乔伟的《邓小平法制思想论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42〕一文对邓小平法制思想内容分十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张文显的《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研究》〔43〕一文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精髓与基本内容作了概括。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对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进行研究的论文不下数十篇,不惟法律史学者,法理学学者和部门法学者以及从事其它学科的学者和政法工作部门的同志从各个角度对邓小平法律思想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党的十五大确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论述成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方针,对邓小平同志法律思想的研究将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

四、关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

过去一年取得成就最大、成果最多的研究领域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这是因为法律史学界经过长时期的积累,对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使建立在传统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研究基础上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成为可能;同时,对传统法律文化和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也开扩了法律史学者的眼界,拓宽了法律史学研究领域,营造了法律史学研究的更广阔的学术空间。

1.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总体把握

《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理论诠释》〔44〕一文对每一种法律样式的结构形式、理论框架、理论观点作了深入的分析。对于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总体把握和宏观研究的著作主要有张晋藩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45〕和郝铁川的《中华法系研究》〔46〕。《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在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进行归纳、概括的基础上,对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历程、特点、历史价值及其影响进行了研究。《中华法系研究》归纳了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并对中华法系的解体及其影响以及中国古代身份与契约的关系、传统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技术和立法特色的影响作了深入的阐述和分析。

2.对法律文化的局部剖解

中华法文化整体气势恢宏,其局部更有精到之处。1997年对传统法文化的研究特点是角度不同,侧面不一,因而是千姿百态,异彩纷呈。《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与妇女地位》〔47〕和《论中国古代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48〕对妇女这一在中国古代比较特殊的角色与中国古代社会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明代徵州的诉讼:兼析明代民间诉讼观念的变化》〔49〕是从法律观念的角度来分析法律文化;《礼治的精义及其影响》〔50〕一文提炼了中国古代礼治的精髓,并分析了对中国古代社会和传统法律的影响;霍存福的《〈龙筋风髓判〉与白居易〈甲乙判〉异同论》〔51〕一文从判词对比看判文的标准,从判词中析法理、察法意。

3.对近百年中国法学的回顾

在二十世纪即将结束,二十一世纪即将来临的时候,中国法学界,特别是法史学界对二十世纪的总结与对二十一世纪的前瞻和憧憬一样投入了很多的关注。李贵连的《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52〕、刘广安的《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53〕、帅天龙的《二十世纪中国商法学之大势》〔54〕等论文对二十世纪初以来中国法学发展的道路作了总结,探索了中国法学发展的规律,对本世纪中国法学的高度、深度和广度作了评价。

4.关于比较法律文化研究方面

比较的目的是为了借鉴、吸收,1997年比较法文化的研究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特色。《“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外刑法的暗合》〔55〕一文在对欧美法传统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刑事责任上亲疏有别、尊卑有别,是中西法律的共同原则,是中西法律惊人的不谋而合之处”,作者展示了西方法贯穿这一原则的种种例证,分析了中西法律于此处不谋而合的原因和立法理由,并对亲属相犯问题上中国近代法律的教训进行了反省。董璠舆的《中日法律意识比较研究》〔56〕以实证方法见长,作者借鉴日本对法律意识进行实证调查的方法,对以北京、东京为中心的调查资料进行了对比分析。《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57〕一文探讨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在借鉴外国法律方面的实例和借鉴的方式、内容等。

关于比较法律文化研究方面的重要论文还有《现代东亚法文化的性质及其借鉴意义》〔58〕,《儒家法律文化与日本法制现代化》〔59〕等。

五、关于台湾法研究

过去一年学者们对台湾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台湾现行“法律制度”的介绍、分析和海峡两岸制度比较方面。主要研究成果有郑定的专著《台湾的经济发展与法律调整》〔60〕和数十篇论文。

《台湾的经济发展与法律调整》一书对过去40多年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宏观状况及台湾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背景、运行过程、相关立法及其成效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对台湾地区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做法与功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台湾经济发展的内外动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评述。

关于海峡两岸制度比较的主要论文有杨德明的《海峡两岸侦查制度比较》〔61〕,文章从侦查机关、侦查起因、侦查行为、侦查终结等方面对两岸侦查制度作了详细的阐述;《海峡两岸商事仲裁制度比较分析》〔62〕一文认为台湾仲裁法律简化程序规定,强化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干预程度,而大陆仲裁法却强化程序、弱化法律干预,各有千秋,各有特色;《海峡两岸商业秘密法保护之比较研究》〔63〕一文指出了台湾在商业秘密方面“立法”研究的可取之处;胡大展的《最高额抵押的法律沿革和特征》〔64〕一文对比了台湾地区就最高额抵押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担保法》中的有关规定。

关于台湾法研究的主要论文还有台湾学者陈焕生的《台湾现行刑事特别法除罪化之研究》〔65〕,法治斌的《台湾的法律教育》〔66〕等论文。

由于海峡两岸的交流管道还不顺畅,大陆学者尽管有着迫切的研究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的愿望,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无法深入下去。但1997年香港顺利回归、中美关系走向正常化这两个事件,为实现海峡两岸交流带来了转机,相信随着海峡两岸交流的日益扩大,祖国大陆对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研究水平也会进一步提升。

过去一年里,法律史学界同仁孜孜以求、 勤勤恳恳,为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默默地奉献,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在这世纪之交的历史时刻,法律史学者和其它部门法学的研究人员一道担负着承前启后、开创法学研究新局面的历史重担。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不光需要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也需要法学理论界的研究人员;不仅仅是部门法学,基础法学也同样具有光荣的历史使命。展望即将迈入新世纪的法律史学研究,我们认为法律史学界面临着调整、巩固、提高的任务,法律史学研究更是要扩展研究领域、更新研究方法、提升研究水准。

1.学科调整将为法律史学研究带来新的契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学科分类将法律史学和法律思想史学分为独立的两个学科,这样虽然充实了这两个领域的研究人员,奠定了这两个领域的基础,但是也人为地带来了研究方法的分裂、研究领域的分割,不利于从宏观上把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新的学科目录将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合为一个法律史二级学科,并下设若干方向,有利于法律史学者摆脱学科的束缚,开展宏观的、综合的研究。

2.法律史学者要更多地关注社会现实生活

法律史学研究不能停留在学术界小圈子里的文以自娱,既要深入发掘中华民族法律传统的历史底蕴,更应该发现、探索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为今天蓬勃兴起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理论根据。既要对民族法文化传统中的优秀成份进行宣传、传播,同时也应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阻碍民主、法治的消极方面进行实事求是的剖析、批判。寻古探今,上下求索是中国文人的优秀品质,更是中国法律史学者的天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任务呼唤着法律史学者拿出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

3.法律史学者要更新研究方法、开阔学术视野、提高研究水平

学科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带来学术队伍的调整,今后的法律史研究更多地要运用综合研究的方法,运用文化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综合知识,既要有考据的扎实功底,又要有系统的理论背景,研究内容既要涉及历史上的制度内容,更要究其历史成因,探其历史影响,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法律史学在法学研究中不是“显学”,但法律史汲古鉴今、继往开来的作用是其它任何学科所无法代替的,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随着中国法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经过中国法律史学界同仁的不断努力,法律史学将会焕发蓬勃生机。

注释:

〔1〕参见《法律史通讯》1997年5月第3期。

〔2〕参见《法学》1997年10期, 吴晓梅《儒家思想与现代道德和法治——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第四届年会综述》。

〔3〕李雪山《殷都学刊》,1997年第1期。

〔4〕缪昭《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5〕刘向明《嘉应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6〕张建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7〕徐世虹《内蒙古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8〕贾瑞芬《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9〕蒲坚《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

〔10〕张艳云《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1〕王立民《上海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12〕张建国《法学研究》第19卷第2期。

〔13〕赵晓耕《法学家》1997年第4期。

〔14〕李淑娥、魂簇《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2期。

〔15〕张洪林《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16〕陈绍安《暨南学报·哲社报》1997年第2期。

〔17〕王立民《法学》1997年第1期。

〔18〕徐家力《河北法学》1997年第3期。

〔19〕徐家力《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20〕徐家力《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

〔21〕徐家力《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22〕张希坡《法学家》1997年第2期。

〔23〕系提交中国法律史学会1997年会论文。

〔24〕系提交中国法律史学会1997年会论文。

〔25〕黄晓明的《安徽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26〕万安中《广东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27〕苏钦《法学杂志》1997年第3期。

〔28〕赵音《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29〕陈光国《青海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30〕星金成《西藏研究》1997年第2期。

〔31〕达知《法学》1997年第2期。

〔32〕乔伟《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1期。

〔33〕周龙《青海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34〕何勤华《法学》1997年第6期。

〔35〕倪正茂《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

〔36〕乔震山《南都学坛》1997年第1期。

〔37〕昝启鹰、霍存福《长白论丛》1997年第2期。

〔38〕刘新《法学家》1997年第5期。

〔39〕汪志国、江立新《安徽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

〔40〕何云鹏《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41〕李交发《湘潭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42〕乔伟《文史哲》1997年第3期。

〔43〕张文显《吉林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44〕武树臣《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

〔45〕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

〔46〕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

〔47〕黄嫣犁《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48〕罗洪洋《贵州民族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

〔49〕卞利《光明日报》,1997年5月13日。

〔50〕徐进《文史哲》,1997年第1期。

〔51〕霍存福《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2期。

〔52〕李贵连《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53〕刘广安《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

〔54〕帅天龙《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

〔55〕范忠信《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56〕董璠舆《社会科学探索》1997年第1期。

〔57〕沈宗灵《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58〕由嵘《湘江法律评论》1997年卷。

〔59〕夏锦文、唐宏强《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

〔60〕郑定《台湾的经济发展与法律调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

〔61〕杨德明《现代台湾研究》第17期。

〔62〕沈伟《现代台湾研究》第18期。

〔63〕宋锡祥、俞敏《现代台湾研究》第19期。

〔64〕胡大展《台湾研究集刊》1997年第2期。

〔65〕陈焕生《法学家》1997年第2期。

〔66〕法治斌《法学家》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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