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参与的自然遗产景区旅游开发模式&以九寨沟为例_九寨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论文

社区参与的自然遗产型景区旅游发展模式——以九寨沟为案例的研究及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景区论文,九寨论文,案例论文,模式论文,自然遗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我国的自然遗产型景区是公共资源依托型景区①中的一类,是指以大自然的遗存物为吸引力本源,通过适度开发,以游憩和自然保护为主要功能,由专门机构实施经营管理的景区,大致相当于国外以国家公园为主的开展了生态旅游活动的保护地形式,主要由各级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开发了生态旅游项目的自然保护区等构成。不少发达国家的国家公园等保护地是在原生生态系统或荒野地上建立起来的,公园内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原住民居住,而发展中国家很多保护地建立之前已是原住民世代生活的家园,保护地建立,特别是经过适度开发形成旅游景区以后,兼顾自然资源保护、游憩机会提供与社区发展对所在区域可持续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保护地社区旅游可持续发展问题也一直是国内外学者们广泛关注的领域。

一些国际组织和不少学者普遍认识到,要实现保护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社区不能被排除在外,不仅应该将社区作为关怀对象,而且还要把社区参与作为旅游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不可缺少的环节(WTO,WTTC,1997),社区参与不仅是社区发展的需要,也是景区发展的需要(孙九霞等,2006),首先,社区参与有助于景区自然、文化保护。社区通过参与旅游可以获得心理赋权,即通过外界对当地自然资源和文化价值的认可,增强自信、自尊和文化自豪感,激发主人翁意识,自觉保护自然环境和弘扬传统文化(Scheyvens,1999)。相反,如果社区被排除在外,他们可能会回复到传统的放牧、砍伐、农作、打猎等传统土地利用方式,甚至故意破坏,威胁景区的资源环境保护(Lopez,2003;Mbile等,2005),贬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而模仿旅游者的文化(李天元,2002),出现所谓的“文化媚俗主义”;其次,社区参与有利于游客获得真实的旅游体验。只有社区参与,才能通过当地居民的服务、表演、生产、生活等活动,展示原生态的民俗风情,并通过他们对本地环境的熟知和感悟,形成生动有趣、个性化的解译过程,向游客提供真实和富有价值的旅游体验(刘静艳等,2008)。相反,如果旅游者被完全隔离在社区生活之外,缺乏融洽的主客交往和与原生异域文化的接触,游客难以形成“地方依恋”(朱竑等,2011)。最后,社区参与可以增进社区经济利益,对社区健康和幸福带来贡献(Agnes,2004),增进“信任关系”(钱海梅,2010),保持或增强社区内部均衡(郭华,2010),提升社区内聚力,增进社区社会资本积累(刘静艳,2011)。相反,如果社区完全被阻隔在景区旅游业体系之外,在严格的保护约束下,社区的经济发展方式受到限制,社区可能被边缘化,持久处于贫穷、落后的状态(Cernea,Soltau,2006),社会体系在外来文化冲击下也可能会扭曲裂变,精神文化失落(郑寒,2007),特定情况下还会出现严重社会冲突(张建萍,2003;姜春前,2005)。

对于社区参与的运作模式,西方学者在相关案例研究中总结了一些保护地的经验:加拿大的一些土著人社区保护地实行“社区自治”模式,社区自己拥有资源,自主管理旅游业(Eagles,2009);澳大利亚的不少保护地采用“土著+政府”模式,社区拥有资源的所有权,在政府组织的指导下开发旅游业(Eagles,2009);南非的大圣鲁西亚湿地公园(世界遗产项目)内的洛克泰尔湾是一种“社区+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的模式,公共组织募集资金组建社区管理控制的信托基金会,社区与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发展银行共同出资开发旅游项目,将大部分收益投入社区公益事业发展,社区居民在旅游企业中有均等的就业机会并分配股息(Anna Spenceley,2002);玻利维亚马迪迪国家公园的圣何塞村采用一种“社区+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模式,由美洲开发银行(BID)资助,在保护国际(CI)专家小组的培训和策划帮助下,社区建起并经营生态旅馆(Jazmin,David,2002)。对各种模式的相对绩效问题,Eagles(2009)通过评估发现,非营利组织参与程度高的治理模式绩效较理想,社区各种参与权更能得到有效保障,主张公共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介入保护地旅游管理。

由于中国的自然资源所有制形式、行政力量、非政府组织的发育程度、社会民主化进程等不同于其他国家,社区参与旅游不可能走与其他国家相同的道路(保继刚等,2006),需要在深入的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探讨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对此,近年有学者提出了“社区与旅游一体化发展”的思路,并在一体化发展的目标(潘秋玲等,2002)、实现过程(卞显红等,2005)、景区与社区互动及整合方式(赵福祥,2003,2005)、实施条件、行动方案以及评价体系(李九全,2008)等方面进行了探讨。这些研究颇有开拓性意义,但纵观目前已有成果,研究视角主要停留在概念提出和理论探讨层面,尚未发现结合我国自然遗产型景区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运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的成果,对实践的针对性不强。作者近年在对九寨沟的跟踪研究中发现,其社区参与旅游的模式几经变迁,目前已基本实现了社区与景区的一体化。本文拟对九寨沟近30年社区参与旅游模式的变迁过程进行总结,分析景区与社区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形成过程,剖析其内涵与特征,分析其效应与局限。以此为基础,借鉴国外经验,基于国内自然遗产型景区管理与运营的实际,对其社区参与下的旅游发展模式,特别是景区社区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发展路径与实现形式提出建议,以期推动景区与社区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九寨沟社区参与旅游模式的演变历程

九寨沟位于四川省阿坝羌族藏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境内,历史上是川西藏族的一个支系安多藏族居民世代生活的家园。千百年来,当地藏民过着半农半牧、刀耕火种、自给自足的生活,由于交通不便,几乎与世隔绝。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有旅游者零星进入,社区居民才不自觉地参与到旅游服务中来。从1984年正式对外开放到现在的20多年中,九寨沟社区参与旅游的方式历经演变。

1、自发式参与阶段(1984-1991)

在九寨沟对外开放的初期,为满足游客基本的食宿需求,沟内村民开始腾出部分自家房屋或新建住房接待游客,一些偏远的村寨开始逐步向公路边迁建,参与经营竞争。到1990年前后,沟内逐步形成了树正、荷叶、日则等比较集中的居民点和游客食宿供应点,沟内藏民家庭大都开了家庭旅馆和餐馆,到1992年前后,沟内床位(包括管理局的招待所和宾馆)达到5000余个。此外,一些藏民开始自发在主要景点从事出租藏装、牦牛、马匹供游客乘骑、照相业务,沟内居民还以季节工的身份参与管理局的自然保护和旅游服务工作,以及打火、消防、巡查等义务性工作。这一阶段,沟内藏民面对各种获利机会,自发经营,自由竞争,自主参与。

2、合作式参与阶段(1992-1998)

1992年7月九寨沟管理局(以下简称九管局)通过与居民协商,成立联合经营公司。管理局的招待所、宾馆与村民的家庭旅馆都以床位数入股,按股份制的方式联合经营。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执委会,村民代表进入公司决策与监督层。九管局在门票中加收22元住宿费,由公司统一安排游客在景区内住宿,年底按床位数分配住宿费。餐馆经营方面,按村寨下设则查洼、树正、荷叶3个分公司,各村寨各自管理,餐馆经营收入纳入公司,年终按照双方床位数的标准,即九管局23%,社区77%的标准分红。此外,随着九管局各项事业的发展,社区居民参与的工种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管理、驾驶、导游等工作。

3、依附式参与阶段(1999-2005)

为保护沟内生态环境,1998年九管局开始推进“沟内游,沟外住”,启动“世纪大搬迁”。沟内的家庭旅馆、餐馆陆续停止经营,分期拆除,分散的居民住房通过九管局补助,在荷叶和树正两村集中重建。为了确保居民收入不下降,从1999年开始,九管局以1998年的游客接待人次数为依据,依然按每张门票提取22元的标准,每年计提863万元的定额,对居民进行政策性收入分红,餐厅停业的社区红利损失也由九管局补贴。2003年,双方出资在原诺日朗餐馆旧址筹建了新诺日朗旅游服务中心,经营景区内的游客午餐供给业务,依然由联合经营公司按照股份制模式由管理局和社区共同建设与经营。在建设投资中,九管局占51%,社区占49%,而在利润分配上依然沿袭居民77%,九管局23%的份额比例。另外,2001年九管局取缔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租牛租马供游客乘骑的社区经营项目,对租衣和租牦牛照相点进行重新规划与统一管理,继续交由村民经营。这一阶段,管理局以补贴的方式确保居民收入不降低,居民无需投工投劳,而获取与以前基本相同的经济回报,收入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靠政策性保障。

4、融入式参与(一体化)阶段(2006年至今)

2003年大拆迁完成后,居民们提出,定额的政策性分红是沟内家庭旅馆拆除后的经营收益补偿,一直执行的是1998年的标准,几年过去,随着景区年游客接待数增加和门票价格上调,居民的分配也应该增加。社区居民通过不同渠道几年争取,经阿坝州政府同意,从2006年开始,执行按当年旅游人次数每人7元的标准,从门票中提取居民资源权益补偿费。2006年、2007年居民人均分配比2005年翻了一番多。2008年由于“汶川大地震”对包括九寨沟在内的四川旅游业的巨大打击,全年景区接待游客数只相当于2007年的四分之一,如果按照2006年的标准分配,居民人均分配达不到2005年的水平,但管理局执行了2006年以前的定额标准。此外,管理局在诺日朗服务中心划出一块区域,作为居民的旅游纪念品售卖区,居民每个家庭可申请一个摊位,缴纳少量的租金和管理费后自主经营。这一阶段,沟内全部实现了退耕还林(草),居民完全停止了农牧业生产,从农牧民变成了旅游社区居民。

三、九寨沟“景社一体”模式的剖析②

1、模式内涵

九寨沟社区参与旅游主要涉及两个参与主体和一个载体,社区与景区管理机构是参与的双方,景区是参与的载体。社区参与状况主要从社区与景区、社区与景区管理机构两方面的关系体现出来。20多年来,社区、九管局与景区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九寨沟不同参与模式下九管局、社区与景区关系的演化

九寨沟社区参与旅游方式20余年的演变历程显示,到2006年前后,沟内社区不仅参与旅游,而事实上已经完全融入了景区,社区、管理局、景区基本上融为一体,实现了一体化。九寨沟“景社一体”社区参与模式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地域关系上不隔离。社区在景区内集中安置。在大拆迁过程中,九管局因势利导,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补偿,以原先相对集中的村寨为基础,进行了部分迁建,保持并发扬了安多藏族建筑的传统风格与形式,形成了目前景区内三个典型藏寨的格局。三个村寨都在主游线上,走进藏族村寨、体会藏家风情是游客旅游活动的有机构成部分,也为社区提供了家庭经营的机会。

(2)资源权益不忽略。社区集体林权参与分配。九管局明确指出九寨沟目前的政策性收入分红(居民眼中的生活费)就是社区在景区内资源权益的体现,九寨沟社区集体林参与门票收益分配,体现了社区林权的价值补偿。

(3)经营项目共参与。股份制模式。除了社区居民自营项目以外,九寨沟在特殊的发展历程中还形成了社区与景区管理机构以股份制公司的形式合作经营的模式,公司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形成了股权比例与分配额度比例倒挂的让利于社区的分配模式。社区与景区管理机构在经济联系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融为一体。

(4)就业机会同享有。居民全员景区内从业。在九寨沟的旅游发展初期,社区居民以季节工的身份参与管理局的自然保护和旅游服务工作,从1989年开始,一些从事环卫、林政等工作的季节工分批转聘为合同制工人。1992年,沟内居民的户籍关系全部进行了“农转非”,享有国家和地方不同阶段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在1998-2003年拆迁重建期间,管理局用工量增加,社区居民在管理局就业人数增加,特殊时期一些在工作中成绩突出者,进入九管局管理层,甚至领导层。2006年以后,九管局执行“沟内居民子女本科以上解决到管理局工作,专科生解决到下属企业就业”的政策,又陆续解决了一批居民子女在景区的就业问题。到2009年,景区居民在九管局工作具有事业编制的有64人,其中领导1人(副局长),中层管理干部(副处级以上)6人,保护处的保护站、巡山、环卫等合同制工人132人,两者共占沟内全部人口的20%。目前,社区居民在景区内就业人口占全部人口总数的50%左右,可以说,景区适龄人口基本上全部安排在景区就业③。

2、模式效应

(1)社区居民收入总水平不断提高,相对优势明显。九寨沟社区居民参与旅游极大地促进了社区经济收入的增长。1984-1991年自发经营期间社区居民年人均收入883元,1992-1998年合作式参期间为9900元,1999-2005年依附式参与阶段为20500元,各个阶段的相对增幅较大。进入一体化经营阶段以后,社区居民的总收入水平与景区游客接待人数直接挂钩,2007年旅游接待人数的峰值年社区居民人均年收入超过41000元,2008年以后为汶川地震后的恢复期,九管局采取了一些倾向于社区的分配政策,2006-2010年社区居民年均年收入为35000元左右(如图2所示)。

图2 社区参与不同模式下九寨沟居民人均年收入比较

九寨沟沟内社区居民的年收入远高于沟外社区、九寨沟县、四川省以及全国同期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从一体化模式形成前后的2004年和2007年数据的比较来看,2004年九寨沟沟外彰扎镇最临近景区的彭丰、隆康、中查村人均年收入分别是17000元、6600元和5600元,九寨沟沟内村寨分别是它们的1.6、4.1、4.8倍;2007年沟外三村的人均年收入分别为22000元、8700元和7400元,沟内村寨分别是它们的1.7、4.5、5.2倍(如图3所示)。区内村寨远高于区外村寨的人均收入,这在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中是比较罕见的。

图3 九寨沟沟内外村寨居民收入比较

2004年九寨沟县、四川省和全国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15200元、7710元、9422元,九寨沟景区内社区居民分别只是它们的1.7、3.5和2.8倍。2007年,九寨沟县、四川省、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22100元④、11098元⑤、13786元⑥,九寨沟景区内社区居民分别是它们的1.9、3.7和2.9倍。可见,九寨沟社区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远远高于全县、全省和全国水平,并且差距有增大趋势(如图4所示)。

图4 寨沟居民收入与九寨沟县、四川省和全国水平的比较

(2)社区参与面扩大,区内受益更趋公平。九寨沟内一共有三个藏族村寨,其中树正寨和荷叶寨位于主景区内,扎如寨位于景区内的一条支沟,2001年以前扎如寨没有参与进来,一直以传统的农牧业为主,1993-2001年间荷叶和树正寨的户均年收入分别相当于扎如寨的4.5和4.6倍。2001年开始,管理局在基本生活费发放和股份制经营中开始把扎如寨纳入进来,其收入水平与荷叶和树正寨的差距明显缩小。2004年扎如寨的户均年收入已分别达到荷叶和树正寨的59.5%和45.4%,当年扎如寨居民的分红占到全年户均收入的30%。2006年以后,在景区内的摊区分配、联营公司分红与二级分配中,三个村寨已享有完全相同的政策,收入的差距只体现在家庭经营点上。扎如沟生态旅游线开发后,已有部分游客开始进入,扎如寨与树正、荷叶寨的收入差距继续缩小。2007年扎如寨的户均年收入已分别达到荷叶寨和树正寨的86.3%和73.6%(如图5所示)。

图5 九寨沟沟内三个村寨居民收入比较

(3)社区居民归属感增强。在一体化模式下,九寨沟居民在景区的各项权益都有价值实现形式,社区适龄人口又全员景区从业,使社区与景区真正融为一体,景区既是社区居民的家园,又是他们的生计与事业所在,这无疑强化了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这对社区居民自觉参与资源环境保护,增强文化自豪感,继而传承与保护本民族文化,对旅游发展、旅游者来访持积极支持态度,对管理机构的决策、政策出台的参与意识,以及支持程度都有非常积极的影响。许振晓等(2009)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在九寨沟所做的定量研究支持这一定性判断,发现近年来九寨沟居民对社区具有极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居民倾向于支持政府对旅游业的开发,欢迎旅游者的到来;卢松等(2008)在九寨沟所做社区居民对景区“地方依恋”的调查研究也显示出,九寨沟居民在当前的一体化模式下,普遍具有地方归属感并对旅游业持支持态度。

(4)社区下一代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九管局目前依据居民文化程度分层次安置就业的政策对社区居民加大对下一代的教育投入有积极引导作用。目前沟内居民普遍重视子女教育,九寨沟居民子女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2007年1月作者在荷叶寨和树正寨在所做的调查显示,73.4%的35岁及以上人口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而12~19岁青少年在中学就读率为95.6%。社区居民家庭中把初中以上子女送到县城和县内中学读书占46%,州内其他教育质量较高的学校占17%,省城或省内其他地方28%,其他9%,样本家庭中有5名在读大学生。居民受教育程度提高对景区的持续发展,社区人的发展与社会变迁具有重要作用。

(5)有力促进了景区资源环境保护。在20余年发展历程中,九寨沟社区参与旅游,特别是景区社区一体化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景区资源环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区参与旅游后的收入保障使景区内的森林砍伐、森林采集、狩猎等索取和破坏资源的生产方式全面停止,沟内彻底退耕还林,农牧业生产停止;二是1998-2003年的社区集中搬迁与重建、景社一体化发展有效遏制了沟内分散经营时期出现的水体富营养化、湖泊沼泽化、景区城镇化倾向,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专家曾发出“九寨沟可能会在20年后消失”的警告,但到2006年,九寨沟却成了“全国生态旅游的典范”⑦。

3、模式局限

(1)以经济参与为主,决策参与缺失。根据Stan Stevens(1997)的社区参与旅游层次的判断标准,九寨沟居民的社区参与主要停留在经济参与层面,参与建议和表决比例较低,政治参与缺失。景区的保护、经营与管理活动中的一般决策由管理局通过局长办公会等正常决策程序作出。一些特别重大事项,管理局自身也没有决策权,决策权在上级条块管理的体系中分配。另外,社区居民中虽有一部分在管理局工作,个别进入管理层和决策层,但作者调查发现,他们在管理局的决策中的影响力相当有限。

(2)社区经济收益分配与景区发展不同步。九寨沟社区居民的经济收入虽然很高,但增长却与景区发展不同步,社区收入占景区收入的比例呈现明显下降趋势。1985-1992年间,社区总收入是管理局营业总额的3倍左右;1993-2001年间,管理局超过社区,占到58%;到2004年时,景区的直接收入分配中,管理局占到88%,社区分配到12%左右;2007年和2010年社区总收入分别是0.437亿元和0.405亿元,只占景区直接收入的6%左右。

(3)经济参与缺乏有效保障。九寨沟目前的社区参与资源性收益分配、参与经营、在景区内就业等是在景区特殊的发展历程中形成的,是受上级政府和九管局决策者的理念和具体举措影响而给予社区的单方面的保障。虽然目前的政策性收益分配由州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但其他参与形式停留于九管局内部文件或者领导表态,社区权益依然没有法律法规性的保障,经营管理制度倾向于管理局利益与地方政府利益的趋势目前已很明显,未来的社区可持续发展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社区参与下我国自然遗产型景区旅游发展模式的建议

1、留驻与外迁结合,社区外迁遵循引导与自愿原则

我国一些自然遗产型景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景区管理机构为保护遗产资源,或者在申报世界遗产过程中为达到相应的申报与评估标准,采取了将景区内的居民搬迁出景区的做法,例如,武夷山在1998-1999年与2001-2003年期间为实施“世界遗产工程”,分两期外迁规划区内居民5200余人,占全部人口50%以上;武陵源在受到联合国世界遗产中心“黄牌警告”后,于1999-2002年期间两次隐蔽性动迁居民1790人,约占景区人口的20%,2009年初以来又在酝酿新的“旅游移民”(周元庭,2010)。保护遗产原真性、抢救濒危遗产是全球遗产保护运动的初衷,遗产地内大量的居民存在,其人口自然增长和现代化进程对遗产保护产生了巨大压力,通过居民外迁来保护遗产资源是各地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但这必须建立在社区出于自愿,且发展能力增强、发展机会增多的基础上,如果采取游说、胁迫、隐瞒信息等强制搬迁措施,可能隐含巨大的社会风险,甚至会爆发激烈社会冲突,一些隐性的社会矛盾即使当前没有显现,迟早都可能爆发。例如,2004年武夷山村民砸毁卡口检查岗亭等对抗搬迁与封闭管理(阙文龙,2004);希腊的普雷斯比湖国家公园居民转移导致了在建立国家公园24年后产生了突出的矛盾和冲突(Trakolis,2001);武陵源索溪峪等搬迁居民生计艰难,地方治安糟糕,成为可持续发展最大隐忧之一(张朝枝,2006)。

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应该依据景区的生态承载力,按照引导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一定比例与一定区域的社区居民留在景区,同时通过优惠政策、资金扶持、后期发展机会保障等措施,引导一部分居民向景区外围城镇与村庄搬迁,就近组建新的融合式社区。通过旅游目的地一体化规划,引导周边乡镇社区参与旅游业,获取新的发展机会。九寨沟模式值得借鉴的经验是,由于沟内人口规模较小,在大拆迁过程中,管理局没有采取外迁政策,而是采取了“藏寨集中,藏民不离土”的区内安置方式,迁建中保持并发扬了安多藏族传统建筑的风格与形式。通过集中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既有利于环境保护,方便居民生活,同时也把独特的安多藏族风情留在了景区。九寨沟居民留在景区参与资源环境保护、旅游活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把他们的家园文化展示给外来游客,在融洽的主客交往中,实现了各方的和谐共生。

2、将景区内社区的行政管辖权授予景区管理机构

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都规定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区内设立管理机构,但并未明确区内社区的行政管辖权问题。实践中,全国大多数地方政府并未将遗产地内居民的行政管辖权授予景区管理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只对区内资源保护和旅游活动管理负责,区内社区的行政管辖权由周边乡镇行使,黄山、武夷山、武陵源等都是如此。在这种体制下,景区反哺社区、推动社区发展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社区与景区间的协调层级增加,协调成本加大;景区对社区的资金、项目援助等被挪作他用或截留的现象普遍存在;社区参与有限,景社游离与隔离,冷漠与冲突凸显(田世政,2009)。九寨沟在发展历程中曾经历过景社分离、景镇一体、景镇分离,发展到目前景社一体的管理体制,其组织机构与相应职责是:九管局(正县级)下设居民管理办公室(区科级)负责景区内三个村寨的日常事务管理,落实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政策;三个村寨分别建立居委会和基层党组织,履行社区管理与协调职能,是联系居民和九管局的桥梁和纽带;居民管理办公室和三个居委会履行乡镇和一般城镇居委会的职能,在社区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接受九寨沟县相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九寨沟在“州县共管、以州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将景区内社区的行政管辖权授予景区管理机构,实行景社一体化管理,其体制值得国内其他遗产型景区借鉴。景社一体化管理将社区发展与安定内化为景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把社区发展纳入地方政府对景区管理机构的绩效考评体系,能从体制机制上保障社区参与,使景区管理机构主动把保景与富民结合起来,推动景社融合与景社一体化。

3、社区林权参与景区资源性收益分配

目前国内自然遗产型景区内的耕地大多已通过退耕还林(草)的方式停耕停种,社区居民获取相应补偿,但社区的集体林和自留山的价值补偿问题普遍没有有效解决,成为社区与景区,社区与政府争执的焦点问题之一。《风景名胜区条例》对此有原则性的规定,但缺乏操作标准,其第三十八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可以用于“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实践中不少景区进行了一些探索,但缺乏成功的解决方案。2005年,武夷山市政府针对社区希望参与景区收入分配的要求,鼓励社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社区林权参与分配问题(林璧属等,2006);2006年,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提出林权置换与社区林权入股方案解决社区补偿问题,但至今未实施(田世政,2009);2001年以来,张家界采取为搬迁户发放生活补贴的方法来体现社区的林权让渡,但标准太低,矛盾突出(周元庭,2009)。九寨沟在特殊的发展历程中,2006年以来形成了目前社区集体林权参与景区门票收入分配的制度。但这个制度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分配比例、参与分配项目总额和社区范围不尽合理,这是近年沟内社区居民收入增长与景区发展不同步,比例逐年降低,沟内外社区居民收入悬殊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自然遗产型景区内社区林权应该参与景区资源性收益分配,保障社区居民的基本权利,社区参与景区资源性收益分配的总额不仅应包括门票,而且还应包括景区特许经营项目收益等其他资源性收益,分配的比例关系可以按照社区集体与国有林地的面积比,按倾向于社区的原则进行分配,分配中兼顾外围生态功能区的社区利益,或者通过保护地扩界把外围功能区社区纳入景区收入分配体系。

4、培育社区企业参与景区特许经营权竞争

长期以来,我国的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自然遗产型景区的经营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属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采取了不同的经营制度,出现了企业化治理和非企业化治理两类十种治理模式(彭德成,2003)。我国典型的自然遗产型景区黄山、武夷山、张家界,与九寨沟一样都实行了企业化治理,由地方政府授权国有旅游企业或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垄断经营景区内的全部或部分盈利性项目,黄山、武夷山甚至将门票收益权也纳入企业经营。2006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首次对风景名胜区的经营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三十七条首次明确了我国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和旅游项目的“特许经营”制度,即景区的门票由景区管理机构专营,旅游服务项目由景区管理机构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受许人经营。在《风景名胜区条例》深入实施过程中,我国自然遗产型景区普遍实行的地方政府授权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模式将会逐步打破,经营者将会更加多元化,社区企业参与景区特许经营权竞争具有了明确的法规支持。

我国不少自然遗产型景区的社区居民及经营企业在景区发展历程中都有丰富的旅游经营经验,也具有外来企业无法比拟的便利性,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当地政府应当从社区和景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培育并鼓励社区企业参与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竞争,通过特许经营项目的合同管理引导社区居民公平有序地参与景区经营。以九寨沟为例,管理局可以逐步把联营公司股权平均地让渡给社区居民,联营公司成为社区居民合伙制的股份公司,管理局赋予联营公司景区内的餐饮经营特许项目的优先权,管理局通过合同管理的方式对社区经营企业的股权结构、治理模式、产品价格与质量、服务质量等进行管理,把自主管理、自主经营权归还社区,重新焕发社区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管理局逐步从旅游经营活动中退出,回归其遗产资源保护者与旅游经营活动监管者的角色本位。

5、政府赋权推动社区参与景区管理与决策

在九寨沟的发展历程中,在初期的自发式参与阶段,社区居民拥有经营活动的自主决策权;在合作式参与阶段,社区与九管局之间是一种互利和平等的关系;从1999年开始,居民的收入取得很大程度上依靠政策性保障,体现出对九管局的依赖和附庸,决策自主权逐步消退。这反映出在我国自然遗产地政府及其代理人与社区居民的博弈过程中,由于政府在信息、资源拥有量、博弈策略开发能力等方面的明显优势,即使在九寨沟这样管理当局具有明显社区情感倾向的自然遗产地,社区参与的自主权也呈现明显的消退趋势。正如陈飙等(2007)指出的,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随着游客人数的增多,环境压力加大,政府以强化保护为理由,在一些景区,社区参与有明显退出倾向,特别是在政府直接主导旅游经营或开发商介入开发与社区争利以后,社区的弱势地位使这种退出趋势更明显。对此,保继刚等(2006)认为,在目前中国民主化进程、民间组织、旅游发展阶段等深层因素影响社区决策参与程度的情况下,占主导地位的政府对旅游的理性决策、规范管理和注重民意就变得至关重要,社区参与决策较可行的路径是政府自上而下地进行增权。

在社区参与管理与决策的运作机制层面,国外保护地利益相关者伙伴关系管理的机制值得借鉴,例如,澳大利亚袋鼠岛旅游管理中推出的最优旅游管理模型就是目的地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制定并执行的一套目的地管理体系。我国一些自然保护区和社区林业管理中的共管委员会组织架构也值得效仿,在共管委员会中,包括社区在内的各方交换意见,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参与决策及其实施。Ryan等(2009)近年又提出了应变性共管的思想,他把保护地及其旅游活动看成一个统一的社会生态系统,利益相关者通过合作管理框架下社会网络关系的自适应学习机制,深化合作,推进目的地管理优化,从而架起管理与复杂系统之间的桥梁。Ryan等的应变性共管的思想是我国自然遗产型景区和其他旅游目的地社区管理和利益相关者管理中值得借鉴的管理思想。

在我国自然遗产型景区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模式下,地方政府和景区管理机构对社区的决策增权较可行的路径是借鉴并推行九寨沟景社一体的管理体制,从制度上保障社区居民有进入景区管理机构参与管理与决策的通道,并在此基础上优化体制机制设计。具体措施包括推进景区内社区居(村)委会直选,让社区居民选出真正能代表他们利益、有能力为他们代言与办事的两委成员;进行两委扩权,让居(村)两委负责人参加管理机构党委会或局务会议,拥有某项决策的表示支持或否决的投票权;保障社区民选的两委有一部分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进入管理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担任实职领导,任期与居(村)委会班子一致,任期结束,如果在居(村)两委选举中落选,自然不能连任局领导。通过两委民选与扩权后的景区—社区管理组织架构,社区与景区不断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在合作的社会网络结构中通过自适应学习和引导性学习,不断提高景区管理水平。

五、结语

自然遗产型景区是我国主要的旅游景区类型和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支撑,在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完整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基础作用,其可持续发展具有国家层面的战略意义。在特殊的制度环境与国情条件下,我国自然遗产型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没有别国经验可以复制,需要结合中国实际进行系统思考与谋划,寻找自己的发展路径。九寨沟在特殊发展历程中形成的景区社区一体化发展模式,对国内自然遗产型景区社区参与下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借鉴价值。只有社区与景区在发展愿景、组织体系、经济利益等方面统一起来,一体化发展,才能实现景区的社会、经济、文化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自然遗产型景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也需要学界的深入研究来指导实践发展,目前国内真正把景区管理当做公共管理与工商管理兼具与交织的管理活动,以管理学的范式来研究其管理问题的成果尚不多见,未来研究中还必须跟踪并借鉴国外新的管理思想,关注国内实践中的新问题,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技术,宏观与微观结合,不断探索,优化管理,推进我国自然遗产型景区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遗产旅游的研究深化。

注释:

①彭德成(2003)把自然遗产型景区和以古建筑、文化遗址、古城古镇为代表的文化遗产型景区统称为公共资源依托型景区,认为其具有公共福利、科学研究、生态教育、文物保护和经营活动等多项功能,是公益性的景区,与主题公园、游乐园等商业性景区性质完全不同。这种景区分类体系被国内旅游研究者广泛认可与引用。

②本部分有关九寨沟2004年及其以前的数据来源于北京大学李文军等《九寨沟质量经济分析》(内部资料),2004年以后数据作者通过在九管局的调研采集,由于统计口径不一,一些数据作者根据有关资料综合估算,可能有失精确。经济收入数据均未考虑物价因素。

③九管局居民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数据看,2003年、2004年沟内居民在景区内就业率为50.9%和49.9%。从2006年的人口结构数据看,沟内总人口1067人,其中学生331,老人110人,没有学龄前儿童数据,初步估计,2006年沟内需要就业人口占总人口数不超过55%。因此可以基本推断,社区居民及其子女适龄人口基本上全部安排在景区就业。除九管局安排20%以外,其他主要在联营公司、大九旅集团绿色观光公司等景区内的经营企业就业。

④数据来源:《九寨沟县政府工作报告》(2008)。

⑤数据来源:《四川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社会发展回顾》(四川省统计局,2008)。

⑥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

⑦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2006年8月29日在九寨沟举行的由国家三部委(局)共同主办的“全国生态旅游现场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实现旅游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互相促进方面,九寨沟是一个鲜活的典型,其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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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参与的自然遗产景区旅游开发模式&以九寨沟为例_九寨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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