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183:史密斯道德理论的核心是什么?_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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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

      [在线优先出版日期]2016-02-22 [网络连续型出版物号]CN33-6000/C

      DOI: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15.10.251

      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世界范围内的亚当·斯密研究方兴未艾,特别是对斯密道德哲学的关注日益加强。在中国,尽管稍稍滞后于发达国家,但斯密道德哲学所引起的讨论也越来越多。1997年,斯密道德哲学的代表作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TMS)①被蒋自强先生领衔的团队以《道德情操论》为名第一次翻译成中文,并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为中国人完整认识斯密的思想理论体系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后,直到2012年左右,约15年的时间里,这本书有近30个中文译本。这些译本质量参差不齐,多数属于浑水摸鱼或趋炎附势的应景之作,加之一些出版社受时尚和潮流的刺激推波助澜,一时间,“左手《国富论》,右手《道德情操论》”的口号满天飞。即使几种水平较高的译本,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一方面,中国有着世界上最多的《道德情操论》译本;但另一方面,中国人对斯密思想的误解也是最严重的,这一对比可谓触目惊心。究其原因,译者对原作的理论缺乏深入研究和理解,在翻译中轻则对应失当、词不达意,重则穿凿附会、以讹传讹,使读者如雾里看花,不明就里。中国的西学研究方面,一百多年以来,翻译导向的局面未有根本性的改变,经典著作受制于译本质量而导致误解扩散的情况不胜枚举。在斯密研究领域,此类情况也同样存在。早年,笔者曾撰文围绕斯密著作的移译谈论研究性翻译的重要性,在那篇文章中,笔者曾列举出一些由于译者对原作者思想的理解不够到位而存在的误译案例[1]。如今,十年过去了,国内学术界对斯密思想的认识和理解应该说总体上是丰富了、进步了,但在一些根本性的学术问题的理解上仍有待改善。

      比如,国际学术界早已尘埃落定的“斯密问题”②在国内仍然困扰着一部分学者,这很可能与关键词翻译选词不当有关。这种状况更多地应归结于译者对翻译对象的研究不够深入,由于对作者的整个理论体系和问题意识缺乏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翻译的过程中就可能出现选词不当,甚至出现偏差。

      很少有人知道,斯密是一个修辞学大家,遣词造句极为考究。他曾专门撰文评论塞缪尔·约翰逊的《英语词典》,就这部一问世即好评如潮的开拓性工具书中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提出商榷意见。斯密对待自己的作品更是极为严肃认真,凡是不满意的文稿,他在死前悉数焚毁,不留人间。他仅有两部正式出版的著作,《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无一不是字斟句酌、精心撰著,且都在生前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尤其是《道德情操论》,他先后修订了五次,出了六版。第六版即最后一版,是斯密在自感身体严重不适的情况下用了近三年时间全力以赴增补修订才完成的,该版付梓刊布仅三个月,他就告别人世。斯密在对待自己作品的文字品质方面的责任心以及在学术上的良苦用心,应该引起后世研究者和翻译者的高度重视。

      斯密《道德情操论》中值得深入考察、仔细辨析的表述比比皆是,需要专著来讨论。本文仅就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这一书名的理解和翻译展开讨论,希望能以斯密思想文本解读为基础,仔细辨析书名中每一个词的准确含义,试图从中寻找能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其道德理论的钥匙。

      二、书名的由来

      首先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斯密这一题目的由来。Ross在《亚当·斯密传》中推测斯密选择这一书名是受到当时法国哲学家莱韦斯克·德·普伊(Levesque de Pouilly)所著的《愉悦情感论》(Theorie des Sentiments Agreables)的启发。普伊的这一著作在被译成英文时,题目被译为了“The Theory of Agreeable Sensations”。在此著作中,普伊首先阐述了“愉悦感产生所自然遵循的规律,接着讨论了自然神学和道德伦理学的原则”[2]167。如果这一说法属实,那么最值得我们关注的就是为什么斯密要用sentiments一词替换普伊题目中的sensations?两者在内涵上又有何区别?

      再看moral一词。在幸存至今的斯密道德哲学课程讲义手稿中,已然能找到与书名相同的措辞。斯密在讲稿中讨论了学者们在伦理道德和法律机制等研究中所采取的自然主义方法论。斯密追溯了刑法和民法司法权的起源,认为这些司法权起源于人们受到伤害时会产生的自然的愤恨之情(passion),以及想要报复的欲望(desire)。“自然法体系或是关于法律的整体原则的理论”,涵盖的是“最适合正义自然原则的规则,或最能与我们的正义感赖以形成的情感形成对应的规则,也是执法官在做出判决时所应受到制约的规则”。斯密进一步评述这些构成“自然法体系”的规则是“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2]167。从这一段相关论述可以看出,斯密对moral一词的理解,绝非仅仅局限于我们中文“道德”一词在通常意义上所具有的内涵。至少,这里斯密已经明确将法律体系背后的原则纳入其涵盖范围之内。因而,题目中的moral一词也无疑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最后,让我们聚焦题目前面的定冠词the以及随后的theory一词。一般而言,the在英文中如果不是指代上文中已经出现过的某一对象,那么就表示某一对象是特定的、确定无疑的意思。斯密为什么在这里选择使用the而非a来修饰theory,是可以有不同理解的。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问,斯密在这里用the到底是指代已经存在的、确定的、为人们所熟知的关于moral sentiments的理论,还是指斯密自己在这一著作中将要阐述的关于moral sentiments的理论?从字面上看,moral sentiments既可以理解为斯密在文中所要探讨的主题对象,也可以理解为斯密在文中将要加以阐述的理论名称。如果是前者,在加上the theory之后,可能就意味着斯密是想在一个源远流长的传统之中重新探讨一个古老的问题;而如果是后者,加上the theory却可能意味着斯密试图做出一种理论上的创新。从这一角度出发,斯密题目中的措辞the也就成了值得探究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斯密自己对他所提出的理论的定位和解读。

      与此相关的是,斯密在题目中使用theory而没有选择当时更常用的system,其原因何在?这是否意味着,斯密没有把moral sentiments看成一种体系,而只是把它看成庞大的道德哲学体系里的一种理论?他在使用the theory的时候是如何考虑自己的理论与前人理论之间的关联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要求我们不仅应该联系斯密在正文中的相关论述,还必须结合当时的学术背景以及斯密自己关于“理论”本质和功能的理解才能加以辨析。

      总之,斯密的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这一题目的翻译绝非仅仅是sentiments应该译为“情操”还是“情感”这么简单。我们只有在深入理解和把握了题目中每一个措辞的准确内涵以及整个题目所要表达的准确意思后,才能讨论题目的中文翻译问题,也才能对得起斯密这位修辞大师在题目的决断中所花费的大量思虑和心血。

      三、“sentiment(s)”:情操、情感还是感情?

      “Sentiment(s)”是书名中一个有具体含义的重要词语,在斯密作品中,也是一个需要仔细探究的词语。绝大多数中文译本几乎毫不犹豫地将其译为“情操”,极少数译本将其译为“情感”或“感情”。而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它在斯密语境中的真实含义,是值得认真探讨的。

      纵观斯密全文,sentiment(s)一词主要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是单数,一种是复数。与此同时,它常常与一些其他关键词搭配构成词组使用,如moral sentiments、natural sentiments、agreeable sentiments、disagreeable sentiments等。在这一节中,我们先考虑sentiment(s)单个单词本身所表达的几重含义;在下一节中,我们再讨论频繁出现的moral sentiments和natural sentiment(s)这些词组的内涵。

      sentiment(s)最基本的含义是感受(feeling)或者情感(emotion),是一种感受力(sensibility)的展现。斯密常常在这个含义上使用sentiment(s),也即把这个词看成是emotion、passion或者affection的同义词,统一纳入在feeling的旗帜之下。在这一意义层面上,sentiment(s)经常与这些同义词一起出现,如“内心的情感或感情”(sentiment or affection of the heart)[3]10;“内部情感或情绪”(internal sentiment or emotion)[3]328;“我们对他人的情感或激情的赞同或不赞同”(our approbation or disapprobation of the sentiments or passions of others)[3]17等。

      除此之外,斯密还在一种更为复杂的层面上使用sentiment(s)这一词语,即用它指代一种复杂的或者复合的情感。这种情感与emotion有关,或者说它们是由几种基本的emotion混合而成,典型的例子如斯密在说仁慈、惊叹、钦佩的情感时就使用了sentiment一词。“由惊奇与讶异所强化了的赞同,就构成了可以恰当地称为钦佩的情感(sentiment),称赞是这种情感的自然表达。”这更典型地体现在斯密对功劳感的描述上。他写道:“所谓的功劳感是这么一种复合的情感(sentiment),由两种不同的情感(emotion)所构成,一种是对行动者的各种情感的直接同情共感,另一种是对那些从行动者的行动中获得好处的那些人的感激的间接同情共感。”[3]75

      不过在斯密那里,sentiment(s)更频繁地似乎并不是被用来仅仅指代情感本身,而是强调斯密所认为的一种人类所共有的天性,其能够体现斯密所致力于构建的理论基础的特殊情感所具有的性质。最明显的证据就是斯密全文仅使用了sentiment(s)(而不曾使用任何其他情感用语)描述其理论体系之根基——同情共感(sympathy)。

      斯密在TMS的开篇就界定了“同情共感”这一概念:“无论人被认为多么自私,他的本性中显然还存在某些秉性,使他关心别人的际遇,视他人之幸福为自己之必需,尽管除了目睹别人之幸福所感到的快乐之外,他一无所获……这种情感(sentiment)和人性中其他与生俱来的激情一样,绝不仅限于善良仁慈的人,虽然他们在感受它时或许比其他任何人都更强烈、更敏锐。那些无视社会法则、铁石心肠的十恶不赦之徒也不会完全没有这种情感。”[3]9斯密把“同情共感”作为其理论之基石,体现了其背后深厚的苏格兰传统,即对情感的强调,尤其是对人类情感赖以产生之“感官”功能的强调。sentiment的词根即是sense。斯密把这种同情共感的尺度最终寄托在人的感官功能上,强调人们是在用自己的感受评判别人的感受。斯密说:“一个人的各种官能是用来判断他人身上相同官能的尺度。我用我的视觉来判断你的视觉,用我的听觉来判断你的听觉,用我的理智来判断你的理智,用我的愤恨来判断你的愤恨,用我的爱来判断你的爱。我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方法来判断它们。”[3]19这种把sentiment建立在sensation基础上的观点与弗朗西斯·哈奇森的道德感理论是一脉相承的③。

      这种感官感受基础就为sentiment一词提供了特殊内涵。事实上,从斯密的整个论著来看,我们与其说把这种人类与生俱来的sentiment看作通常意义上的一种emotion或affection,还不如把它看成是一种感受情感的能力(faculty)。斯密在论述了任何人天生都拥有这种情感之后,立即说道:“由于我们对别人的感受没有直接经验,所以除了设想自己处在同样的环境将会有怎样的感受外,我们对他人的感受不会形成任何观念……这种想象能力(faculty)也无法以其他任何方式帮助我们做到这一点,它只能向我们展现如果身临其境我们会有怎样的感受。”这种能力是一种自然的能力。借助于这种情感能力(sentiment),“当我们设想或想象自己身处那样的环境,我们就会激起同一种情感(emotion),其强弱视概念的活跃或钝黯的程度而定”[3]13。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这种情感能力称为同情的想象。正如Griswold所强调的,正是这种同情的想象使一次复杂的“位置互换”得以可能,并使旁观者得以理解行为者的处境和情感,而且,也使行为者能够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到他/她自己(甚至可能是从一个无偏旁观者的角度,这一旁观者因想象而苏醒过来)[4]336。也就是说,其他情感的生发需要我们动用同情共感这种特殊的情感能力。因此,sentiment在这里似乎比emotion更为基础,也可以说更为高级。

      更重要的是,这种特殊的情感能力不仅比一般的情感、情绪或激情更为基础,而且还起到了一种调配器的作用,调控或支配着其他各种情感或激情的强度。“无论我们认为自己的道德能力是建立于什么之上……不容置疑的是,上天赋予我们这种道德能力是为了指导我们这一生的行为。它们带着最能明示其权威的徽章,这些徽章表明它们是置于我们内心并对我们全部行为进行裁决的最高仲裁者,以便监督我们一切感觉、激情和欲望,并判断它们每一个在何种程度上该放纵或抑制。”[3]164-165

      进而,正因为同情是借助于想象的情景互换这种机制发挥作用的,于是,在同情的这种情感之中,就有了直觉之外的因素发挥作用的空间,比如思考、理解和认识,进而判断。斯密说:“考察那些不同见解(notion)或情感(sentiment)产生于何种内部设计或结构,只是引起哲学家好奇心的一个问题。”[3]315类似的描述还可以找到很多。可以说,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因素的融入,sentiment与emotion、passion、affection等一般情感用语最重要的区别开始出现。这种区别体现在sentiment一词所拥有的情感中隐藏着观点判断的含义。根据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以下简称“OED”)的解释,sentiment可以解释成:(1)人对某种东西的感受,(赞同或不赞同的)精神态度,对什么是对的或者什么是令人愉悦的观点看法;在广义上,它甚至可以直接指代一种观点或看法。(2)发自情感的见解、反思,或者文学艺术作品中表达的一种情感性观点。也就是说,sentiment包含了事物对错的观点、意见,包含了赞同和不赞同的判断的情感能力,是人类进行各种判断的基础。

      Sentiment内涵中具有的这种由判断感知而产生的情感这一层意思尤其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而这也是斯密在使用sentiment时对其内涵所做的最多的一种强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感能力背后,隐藏着一种自然的对某种对象的感受,一种赞同或不赞同的精神态度,对什么是对的或什么是令人愉悦的观点看法。正是由于这种判断的成分,人与人之间就可能达成一致或者走向分歧,从而形成情感上的认同或不认同,而这种认同或不认同正是人类进行道德判断的基础和根源。斯密强调:“每个人都承认,赞成或不赞成他人的观点,不过是说他们的观点是否与我们的观点一致。就我们对别人的情感(sentiment)或激情是否赞同而言,情况也是这样。”[3]17正是因为拥有了这种情感能力,一种换位思考的能力,沟通、交换才成为可能。

      总之,我们在理解斯密所使用的sentiment一词的内涵时应该把握以下两个要点:一是这一概念不仅蕴含着“情”的意味,而且也表明这种“情”产生自“感”,即来自人类的感知系统;二是这一概念在斯密的行文中还用来指代一种“能力”,一种基于情感而形成判断、观念乃至认同的能力。也就是说,sentiment是对那种可以将作为道德判断对象的“情绪”、“情感”、“激情”、“感情”等和道德判断的认知能力、抉择能力有机统一在一起的人类道德特性的综合表达。

      四、“moral sentiments”与“natural sentiments”

      参照OED关于moral一词的相关义项,即“Of feelings:arising from the contemplation of an action,character,etc.,as good or bad”,斯密题目中的moral sentiments应该是指“在对行为和个性进行好坏判断过程中所产生的情感”。但是,对“行为和个性”进行“好坏判断”的过程并非仅仅局限于中文“道德”一词所指代的内涵。正如朱绍文指出的,moral一词在18世纪的辞书中指的是“有关生活的方式和态度等方面的一切问题”。人们为了生存,必须形成社会,形成共同体,人们在这个大集体中就应该遵守“道德”,即什么应该做而为善、什么不应该做而为恶。所以,“道德”是人们为更好地生活而形成的社会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5]。那么在18世纪学者的脑海中,moral涉及的就是一个与“社会”这一概念相关的、一系列就人的行为和情感展开研究的整体性概念,与之相对的或许就是natural这一与社会关系不大、而与“自然”“天性”有着更大关联的概念。对斯密正文中这两个词组的使用频率进行统计,得到的结果也似乎支持这一论断,因为正文中moral sentiments使用频率是19次(是形容词与sentiments搭配结构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而natural sentiments的使用频率是14次,仅次于moral sentiments,这至少说明这两类情感在重要性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Griswold指出,moral sentiments这一措辞反映了斯密“讨论道德哲学是采取了一种非常特别的角度。这一著作的题目反映了斯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个立场,即我们在提及道德的基础时指的是情感,而不是说实际的理性或神圣的律法”[4]46。Raphael和Macfie也在TMS第六版的引言中指出,斯密在题目中使用moral sentiments,是试图与哈奇森和休谟所确立的“道德”依赖于sentiment或feeling这一传统建立联系[3]18。

      但斯密使用moral sentiment(s)所表达的意思是否完全与哈奇森和休谟著作中的moral sentiment(s)一致呢?首先,我们就他们各自著作——休谟的《道德原则研究》[6],哈奇森的《论激情和感情的本性与表现以及对道德感官的阐明》(以下简称“《论激情》”)[7]、《美和德的观念起源》[8],对moral sentiment(s)与natural sentiment(s)这两个词组的使用频率进行了统计,结果见表1:

      

      哈奇森无论是在《论激情》还是《美和德的观念起源》中,分别只使用了两次“moral sentiments”,通过分析这一词组在文本中出现的语境,我们发现其所传递的意思都是正面的道德情感,即几乎与“德性”等同,它总是与“the virtuous”、“benevolence”、“goodness”、“tenderness”、“humanity”、“generosity”、“contempt of private Good”等词一起出现,而一旦与语义负面的词,如“injustice”、“self-interested passions”等一同出现时,就总是有表示相反意义的单词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如“contrary to”、“overcome”等,这表明两者的语义是相冲突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在哈奇森的著作中,moral sentiments表示的是“道德性的情感”或者说是“情操”。

      对moral sentiments正面意义的侧重,在休谟的《道德原则研究》中亦是如此。在总共7处moral sentiment(s)的使用中,2处是将moral sentiments作为研究对象而提及,其余5处也如哈奇森一样,总是与正面意义的表达连用,如“a more warm affection to virtue,and detestation of vice”[6]219、“against vice or disorder”[6]275、“generous minds”[6]276、“the grand object of all their designs and undertakings”[6]276、“approbation of mankind”[6]276等。而休谟关于moral sentiment(s)的更明确的理解则体现在以下这段论述中,休谟将“道德情感”(the sentiment of morals)与“人道情感”(the sentiment of humanity)画上了等号:

      在每一个环境中,心灵的同样一些禀赋都是既适宜于道德情感,又适宜于人道情感,同样一种性情都是既容易被高度的道德情感所感动,又容易被高度的人道情感所感动;不同对象通过这些禀赋和性情的靠近或联结而发生同样一种变化,都既活跃道德情感,又活跃人道情感。因此,根据一切哲学规则,我们必须推断,这两种情感原本是同一种;因为在各个细节甚至最微不足道的细节上,它们都是由同样一些规律所支配,由同样一些对象所打动的。[6]236

      因此,无论是哈奇森,还是休谟的著作中,他们所侧重或着墨更多的是探究正面的“道德情感”或“情操”是如何形成的,其背后运行着怎样的原理。

      但在斯密的TMS中,对moral sentiment(s)一词内涵侧重的把握就有所不同了。TMS正文中,moral sentiments这一表达方式多达20处。其中5处是将moral sentiments作为研究对象提及(就像TMS题目中moral sentiments的使用一样),还有2处则是将当时的某些做法,如认为僧侣的修行比战士的浴血奋战更具德性这样一些宗教上的宣扬,与我们的道德情感做一对比,认为其违反了我们的道德情感(in direst opposition to; surely contrary to)。其余13处中只有2处是与表示正面意义的“correct”、“delicate precision”等连用,如“correct moral sentiments”、“the delicate precision of his moral sentiments”。而剩下的11处中有7处是与表示“腐化、堕落”、“混乱”、“粗糙”意思的词“corruption”、“corrupt”、“corrupter”、“pervert”、“disorder”、“coarseness”等连用(“the corruption of our moral sentiments”、“the corrupters of moral sentiments”);另外4处则是与表示“影响”、“后果”意思的词“influence”、“effects”连用。以上的文本分析清楚地表明斯密在TMS中对moral sentiments内涵的把握上,相比于哈奇森和休谟,更多地着墨于moral sentiments形成过程中风俗、习惯等可能对我们的道德判断产生的腐化性影响。

      此外,在斯密TMS文本中对moral sentiments这一表达的使用还有另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斯密在文中只使用了moral sentiments(复数形式)而没有出现moral sentiment(单数形式)。Griswold指出,sentiments这一复数形式反映了斯密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一个主张,即并不存在一种单一的情感(如仁慈)是“道德的”(moral),甚至也并不存在任何“绝对的”道德的情感[3]46。换句话说,斯密用moral sentiments指代的是一个集体名词,其成员也绝非只有一类,而是以多种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说,斯密并不认为某类情感一定就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因为在他看来情感似乎完全具有潜能,既可以转化为道德的,也可以转化为不道德的[3]76,而斯密在TMS所要阐述的正是在这样一种转化过程中发挥了核心作用的人类心理机制——同情共感机制。

      而斯密对moral sentiments形成过程中同情共感机制的强调,也可以从他自己的文本中就moral sentiments和natural sentiments两者所做的精细区别中找到证据。在16处natural sentiment(s)的使用语境中,“the natural sentiments of(all/the bulk)of mankind”出现了4次,而其余4处尽管在表达的搭配上没有这么明显,但从上下文来看都是针对人类而言的,如“在某些国家里,人民的粗野和野蛮妨碍天然的正义情感(the natural sentiments of justice)达到在比较文明的国家里它们自然达到的那种准确和精确的程度”[3]341。因此,至少这8处就可以完全表明斯密在TMS中用natural sentiment(s)更多地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物种属性自然而然会产生的情感,而moral sentiments则是指在具体的社会生活环境下产生,并受到不同的文化、习俗、潮流影响(有时甚至是颠覆的)的关于道德判断的情感,而在这一影响甚至颠覆的过程中,同情共感机制发挥了重大作用。

      在TMS的第七卷第三篇中,斯密相当集中地探讨了他自己的道德哲学与其他哲学家的异同,尤其是阐明了与哈奇逊、休谟等同样属于情感主义一脉的哲学家的不同。仔细研读这个部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把握斯密体系中moral sentiments这一概念所具有的独特而丰富的内涵。

      Moral sentiments是人类独有的一种禀赋,一种能力,一种有助于形成社会秩序并有可能促使好社会出现的力量。它体现在人与人之间彼此进行道德评价所依据的情感本体及其特性之中。那么,其内涵到底是什么呢?斯密对此进行了总结性的表述:

      当我们赞成某种品质或行为时,根据前述的体系,我们感觉到的情感都来自四个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在某些方面都互不相同。首先,我们同情行为者的那些动机;其次,我们理解从其行为中受惠的那些人所怀有的感激;再次,我们注意到他的行为符合前面两种同情普遍所依据的那些一般规则;最后,当我们把这类行为看作有助于促进个人或社会幸福的某一行为体系的组成部分时,它们似乎就从这种效用中得到一种美,一种并非不同于我们归于各种设计良好的机器的美。[3]327

      Moral sentiments是人类在道德判断上的一种基本能力,包含了同情、良知、审美以及道德推理等多方面内容,其根源在于人类以自己同情共感的能力经验到各种道德实践,又通过归纳、反思和推理来将其一般化,最后上升为指导道德抉择和道德行为的原理。这是支配人在一切具体情境和具体事件上对某种情感采取赞同或不赞同的基本能力。这种能力依据某种天赋的品质才有可能,同时,它一定是社会道德实践过程催生出来的。它很像人类的语言能力,没有天赋不行,而没有后天的实践也不行。对这种人类现象,斯密以前的道德哲学家从未予以应有的关注和系统深入的研究,自然也并未赋予其专有的名字。虽然也有个别思想家如哈奇逊、休谟等注意到了,并试图以“道德官能”、“赞同”、“良心”一类的概念来表征它,但斯密认为这些名字都不足以反映其独特而丰富的特性,因而其含义都不够确切、不够妥当。斯密写道:

      这种情感,天意无疑想把它作为统治人类天性的原则,迄今为止却几乎无人知晓,乃至在任何语言中都还没有一个名称,这一点颇为奇怪。道德官能这个词语是最近创造的,并且还不能看作英语的一部分。赞同这个词只是在近几年内才被用来特指某种这一类的事物。就赞同一词的使用规范而言,凡是让我们全然满意的东西,我们都会予以赞同,赞同一座建筑物的形状,赞同一架机器的设计,赞同一碟肉食的风味。良心这个词并不直接用来表示我们据以表示赞成或不赞成的某种道德能力。的确,良心意味着某种这样的官能存在,并且合宜地表明我们对已经做过的行为同它的指示相一致或相冲突的意识。当热爱、憎恨、快乐、悲痛、感激、愤恨,连同其他许多被完全认为是良心之臣属的激情,使它们的重要性足以达到获得各种名称以便理解它们时,它们的君王迄今为止却几乎不为人知,以致除少数哲学家之外,没有人认为值得花工夫给它命名,这不令人奇怪吗?[3]326

      所以,斯密要做的就是专注系统地研究人类的moral sentiments这种极为重要的人类社会现象,并且给它一个理论上的地位。了解到这一点,我们也就不难理解斯密TMS一书的命名。

      五、“theory”与“system”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结论,斯密著作的题目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就是斯密用来指代自己在书中所阐述的道德哲学理论呢?Griswold认为“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这一说法似乎是斯密的首创,在哈奇森和休谟的文本中都未出现这样的表达[4]45。而斯密在第七篇“论道德哲学体系”的开头,就对自己在文中所阐述的理论做出了如下评价: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对人类道德情感的本性和起源做出了说明的形形色色的理论中那些最成功的和最卓越的理论,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理论都或这或那地同我一直在努力加以说明的理论相一致;而且还会发现,如果前面谈及的都已被充分理解的话,我们对于是什么样的关于人性的观点或见解引导每个作者形成了他那特定的理论体系的,就不会无从解释。每一种曾经在世界上享有盛誉的道德学说体系,或许最终都来自我一直在努力阐明的那些天性中的某一个。由于这些道德学说都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所以就这点而言,它们都有几分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它们中有许多是建立在某种局部的、不完整的人性观点基础之上,所以这些道德学说在某些方面也是错误的。[3]265

      这段话充分表明了斯密对自己所阐述的理论所怀有的自信,如果我们无法就此得出结论说斯密将自己的这一理论看成是关于道德情感的“确定的”、“最终的”理论的话,至少我们可以说斯密认为自己的著作是到当时为止最好的。事实上,斯密在第七卷中花费了大量的笔墨阐述自己的道德哲学与前人道德哲学的区别,并且对自己理论的特别之处抱有高度的自觉和自信[9]84。在某种意义上,斯密认为自己的“同情共感”就像牛顿的重力概念一样,可以作为“将所有这些不相连的对象连接在一起的不可见的链条”[10]104来安抚人们的想象。而将斯密的这一题目理解为是指他在文中所阐述的“理论”,似乎也符合我们通常对一本著作的题目会有的理解。

      斯密在18世纪的学术背景下选用了“理论”(theory)一词,而没有使用与theory一词意思相近、在当时却更为常用的“体系”(system)一词,这似乎也可以证明斯密对自己所提出的理论体系的自信。在当时的语境下,“体系”一词确实倾向于带有一种纯粹化、绝对化、终极化的意味,其精神内涵与启蒙之前的神学一脉相承。斯密本人的性格偏向和理论气质都决定了他对“体系”这个东西有着深刻的不信任感。他在TMS中就曾对“体系精神”(system spirit)进行了严厉的批判[3]215,这可以作为他对那些致力于“体系化”的观念抱有敌意的确证。虽然他在那个场合所针对的主要是道德实践中将目的与手段倒置及变手段为目的的心理倾向,但从其中的不少论述也不难推断出他在思想实践上所持有的类似立场,即不应该为了建构体系而建构体系,重要的是理论的实际内容是否正确。从斯密在自己的两大著作TMS和《国富论》中对“theory”和“system”的使用倾向来看,他似乎是将“理论”看成“好的体系”,而“体系”一词则常用来“指代他的前辈们那些不够合宜的伦理学和经济学理论[10]85。

      然而,将题目解读为指代斯密自己在文中所阐述的理论,却与斯密在《天文学史》中关于“理论”的理解不符。尽管斯密认为哲学是“研究自然中起连接作用的各种原则的科学”(the science of the connecting principles of nature)[10]45,从而“在嘈杂混乱的无序表象中引入秩序”[10]104,但斯密同时指出,一个理论就是一架想象的机器,创造出来以便在想象中将现实世界所展现的不同运动和效果联系在一起。所谓的理论,在斯密看来就是人类运用语言和修辞对世界进行“人化”建构的一个过程,以安抚人们的想象,从而帮助人们更好地认知世界[11]110。基于这种对“理论”的理解,斯密似乎不可能会将自己的理论视为是“最终的”、“确定无疑的”。如果要表达这种含义,斯密的题目更可能会使用不定冠词a而不是the,则题目更应该会是“A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因而,将“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理解为是斯密指代自己文中所阐述的理论的说法,似乎也并非没有争议。

      那么,再来考虑另外一种理解,即斯密这里的“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是指已经由哈奇森和休谟所开创的情感主义道德哲学流派理论,因为这一理论已经明确无误地得以确立,因而斯密使用了定冠词“the”加以指代。正如上文已指出的,Raphael和Macfie以及Griswold都持这一观点,认为斯密是通过题目将自己的“同情共感”理论与这一流派建立了联系,因而TMS的题目指代的是斯密文本中所要讨论的对象,而非斯密自己将建构的理论体系。如果我们接受这一说法,那么题目译为“道德情操论”似乎就没有问题了。但是,正如在上文已指出的,斯密文本中的相关阐述围绕的核心绝非“道德情操”本身,而是各种道德情感得以形成的同情共感机制。斯密对moral sentiments的理解和把握,其深度、丰富性和包容度皆已完全超越了哈奇森和休谟著作中moral sentiments这一概念所具有的内涵,因而,如果将题目简单译为“道德情操论”,必将使读者误解甚至忽视这个概念在斯密著作中所担负的理论使命和重要功能。斯密在TMS的第七卷花了很多笔墨系统阐述自己致力于建立的那个道德哲学体系与前人的区别,这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moral sentiments这一概念在斯密理论中的真实内涵。我们佩服斯密在语言修辞方面所具有的功力和造诣,同时,也不得不花费更多的心思来思考如何用中文的翻译更准确地将这种内涵上的张力及多种解读的可能传递给读者。

      斯密在TMS这一著作中,本质上并不是要探讨德性问题,他的道德理论核心是同情共感机制,即人们在各种关系的相处中,彼此相互换位思考的心理活动和机制。斯密试图以此为核心来讨论人类在脱离了神权和君权后,可否凭借自己的禀赋和交往实践而形成可欲的社会秩序,并尽可能形成“好社会”。在这个意义上,TMS并不是狭义的伦理学著作,而是基础性的社会科学著作。若将其宗旨理解为很多国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为了进行道德劝诫和美德弘扬,或宣示某种类型的道德情操,这恰好误解了斯密的本意,也贬低了这部著作伟大的思想价值。如果TMS仅仅是一部道德启示性的作品,那无论是道德感的真诚、心理情感的真切还是文辞的优美,都无法与《沉思录》以及大多数基督教哲学家的作品相媲美。它的重要价值在于揭示人类社会合作的属于人类自身的、内生性的道德情感基础,并将这一基础发挥作用的各个要素与各个层面融入一个系统性的理论整体中加以叙述。换言之,TMS不是劝诫世人如何做一个有德之人,或者如何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而是要解释人类社会形成的道德情感基础,以及这种道德情感可能会导向一个“好社会”的机制和条件。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才配得上被称为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最伟大最重要的作品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以为将TMS翻译为“道德情操论”,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受制于各种语言的天然限制,也许不存在最理想的翻译。但是,以准确理解和把握斯密学术主旨的角度考虑,在找到更加理想的方案之前,我们认为将TMS翻译为“道德情感理论”比较妥当。

      TMS的主旨之所以容易被人误解,除了今天的多数读者不太理解启蒙时代思想家的问题意识以及著述的特点,还有一个不得不提到的因素,就是斯密本人的叙事风格。作为一个对语言运用的得体感极为讲究的学者,斯密在文字组织上可谓苦心经营、斟词酌句,恪守文以载道的信念。斯密是文史哲兼擅的大家,长期浸淫斯多葛学派的哲学伦理思想中,深受奥勒留、爱比克泰德、芝诺等人的影响,同时又非常熟悉和热爱古典时代的文史作品,甚至对历史、戏剧、诗歌、散文都有深入研究⑤,他的叙事中时常会穿插文史作品中的情节,TMS也就具备了一定的文学性。斯密本人是一个深具古典美德的绅士,知行合一,内心的道德主张是鲜明而稳定的,在他的文字中不难看出他的道德倾向。所有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使斯密和与他同时代的许多思想家一样,无论是在概念运用还是命题论证方面,都没有像今天的社会科学家那样将规范性和实证性的内容加以明确地界定,将艺术的叙事手法和科学的分析方法加以严格分离并区别使用。这容易使今天那些习惯于学科划分和在学术视域下阅读的读者产生基本认识上的偏误,或完全就是阅读时一头雾水、不知所云。

      要准确理解TMS这部重要著作,不仅要尽量复原斯密构思、创作和修改这部著作时所处的时代的历史情境,而且需要沉下心来返回到文本的若干关键之处去寻求打开体系之门的钥匙。这对大多数读者而言都是难以做到的,当然对大部分读者而言,这样做也未必需要。但从学术史研究和理论建设的要求出发,专业的学者该如何接近斯密这样一位重要的甚至在西方现代性形成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的思想家,就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了。显然,认真地做好若干基础性的考据和解释工作是跳不过去的环节,而对非英语世界而言,文本的跨语际转换又是一件不可回避的困难而重要的工作。

      (本文曾在第四届苏格兰启蒙运动会议上宣读,得到了与会者,尤其是渠敬东教授、孙向晨教授、康子兴老师的回应和批评指正,为本文的修改提供了诸多启发,在此一并致谢。)

      ①本文引用的TMS版本为:A.Smith,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in D.D.Raphael & A.L.Macfie(eds.),Glasgow Edition of the Works and Correspondence of Adam Smith:Vol.1,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 reprinted by Liberty Press,1982。

      ②“亚当·斯密问题”(Adam Smith-Problem)这一说法最早由熊彼特于19世纪末用德语提出,即亚当·斯密在TMS中提出的同情共感原理与在《国富论》中提出的利己心原理相互矛盾。

      ③只不过与哈奇森不同的是,斯密不认为人的这种道德感具有自然的偏向性,是一种善良意志的体现,而只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情感能力。

      ④关于这个主题,更加详细的讨论可以参见罗卫东《情感秩序美德:亚当·斯密的伦理学世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⑤参见斯密的《哲学论文集》《修辞学与文学讲义》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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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183:史密斯道德理论的核心是什么?_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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