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思想理论环境的合法性_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思想理论环境的合法性_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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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不同理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一个基本的事实,我们不能同意全盘否定辩证唯物主义并用西方马克思主义代替辩证唯物主义的正统地位的观点,这是因为西方马克思主义不具备代替辩证唯物主义体系的理论功能①。但是,我们认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的这种讨论有利于推进国内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凡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得到真正发展的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创新一方面是在与非(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相互批判中,另一方面是在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不同理论流派或者不同观点的理论的争论中得到实质性推进的。看一看马克思、恩格斯、普列汉诺夫、列宁、毛泽东的那些今天成为经典的哲学著作,就可以明白这个道理。因此,经过对马克思主义发展100多年的历史经验的反思,我们可以形成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不同理解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由不同理解发生的不同理论传统和不同观点的对抗、批判和交流,从一个整体的层面上促进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播和研究的深入。就这一点看,我们注意到国内某些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全盘否定辩证唯物主义体系时所持的那种唯有“我”才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真精神的独断主义的态度,我们也注意到对立的观点也存在这种独断主义的态度的问题。思想问题唯有通过思想讨论和思想斗争的方式解决,理论分歧只能通过理论商榷和理论批判的途径解决,这是在民主的基础上思想理论得到发展的惟一途径。而这一理论研究状态的形成,却是理论研究本身所不可能解决的,它必须有赖于一种与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相适应的思想理论环境的形成。这样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的讨论就进入到思想理论环境的合法性问题的层面。

一、将“思想”置换为“政治”可能隐含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陆剑杰教授在批评“政治淡出,学术凸显”时将流行的“思想淡出,学术凸显”的提法中的“思想”置换为“政治”的变化②,这一置换表现出回归以往曾经提倡过的学术研究要服务于当下的政治需要的思想倾向。“思想淡出,学术凸显”是李泽厚对中国大陆20世纪90年代后思想理论的演变状况的概括,是与曾经流行的淡化意识形态的理论现象相一致的。而淡化意识形态在当时的语境中有其必然性,即淡化以往那种以坚持传统的社会主义体制相联系的意识形态,以利于创造一个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思想理论环境。③ 但是,这一口号同时也具有淡出整个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淡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的现实内涵,事实上它也成为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在学术研究的名义下批判马克思主义,批判社会主义的遁词。正是在这一理论口号的遮蔽下,经过20世纪90年代思想理论的演变,事实上凸显出来的是另一种思想即自由主义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凸显出来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具有泛自由主义④ 特点的各种各样的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与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正是在“思想淡出,学术凸显”的遁词下,以介绍和研究西方的社会科学,以西方的“先进”、“现代”的理念指导中国的改革开放的名义下,在学术的名义即以知识的介绍与研究的名义下,凸显为一种力图改变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理论力量。同时,“思想淡出,学术凸显”假定社会科学理论的思想与知识、学术是可以分离的,知识、学术作为理论研究的一种工具性的存在,是可以为研究者单独处理与运用;对社会现象、社会规律的认知,可以仅仅在真理的层面上进行;而社会科学理论的思想性则会影响到理论的知识创造功能和学术性,而思想的淡出与学术的分离,是获取真理的前提。因此,李泽厚的“思想淡出,学术凸显”乃是一个遮蔽了社会科学理论的思想性与学术性的真实关系和中国近年来思想理论变化的真实倾向的虚假的描述,本质上是一个伪命题。

但是陆文用“政治”置换“思想”,其中隐含着将思想理论问题等同于政治问题,用某种政治标准划界的方法来对待不同理论观点的趋向。陆剑杰先生提出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虽然对认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现状有一定的意义,但其中隐含的政治界划的意味,存在着将不同的理论观点划定为非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趋向,我认为这是应当慎用的。因为,这涉及到如何认识非“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流派的问题。将对马克思主义的不同理解通通判定为反(非)马克思主义的,是那种将阶级斗争套用于思想理论斗争的简单化做法。而这20多年马克思主义理论界思想解放的一个成果,事实上是承认了与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一理论传统相区别的其他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的某种合法性。这只要浏览一下近年那些批判辩证唯物主义体系,同时介绍和研究诸如西方马克思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的理论研究文章,就可以了解到多种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的存在本身就是这一事实存在的表征。社会民主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拉丁美洲的神学马克思主义、托洛茨基主义、第三世界各种牌号的社会主义,甚至西方马克思学等等,在中国的介绍和研究甚至某些学者的推崇,恰恰构成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发展的理论环境。我认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传统创新的源泉一方面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另一方面应当是在这种理论环境中的相互批判、讨论中吸纳其他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的合理的内容,也就是所谓的批判的扬弃,以发展和重新构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因此“政治”对“思想”的置换,同样可能对建构一个和谐的思想理论环境产生误导。

应该说“政治”与“思想”有着内在的联系,但是又有着根本的区别。在这里我们注意到,政治与思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思想淡出,学术凸显”与“政治淡出,学术凸显”具有不同的内涵。《新华字典》上说:“政治”:“1.阶级、政党、社会集团、个人在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2.指政权机关,即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思想]1.即理性认识。2.某一阶级或某一政党所持的一定的观点、概念、纲领的体系。”可见,政治要么是一定的社会集团和个人参与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的活动,要么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活动,这种活动其本质显然不是一种理论的活动;人们以一定的方式参与政治事务,国家依据一定的行政权力管理国家的活动,它的重要特征是一种政治参与和行政的从属关系。显然,只要国家存在政治是不可能淡出的。而思想无论作为理性认识,或者某一阶级、某一政党所持的一定的观点、概念、纲领的体系,即通常所说的意识形态,都不具有政治的以上特征。以前把所有理论问题都提高到政治的高度去认识和处理的方法,事实证明并不是解决思想理论问题的最佳方法,相反,是留下了很多后遗症。而事实上社会科学理论作为一种理性认识,作为“一定的观点、概念、纲领的体系”,除了具有价值倾向性(意识形态性)以外,也是以对社会现象、社会规律的认知为基础和内容的,其中也包涵着人们从特定的价值立场出发获得的知识论意义上的内容或颗粒。人类的社会知识正是在这种具有特定历史内容的社会知识的进展基础上发展的。

陆文用“政治”置换“思想”,是要强调马克思主义要实现与具体的实践的结合,要服务于政治的需要。在今天,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新最终也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服务的。但是最终的服务于政治并不完全等同于理论应当服务于当下的政治需要(这里不是指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宣传——这是要服务于当下的政治需要的,而是指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用“政治”置换“思想”有可能蕴涵着将“思想”直接等同于“政治”的可能,这就可能使思想理论的讨论失去应有的“合法性”。

在法允许的范围内由学者通过学术讨论解决思想理论问题,也就是理论的问题通过理论的讨论和批判来解决,应当是解决理论问题的正常途径,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果以改革的名义张扬一些学说,压抑另一些学说,不利于理论的正常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当然需要与此相适应的意识形态的辩护,但是在几百年市场经济发展中与此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正是泛自由主义话语(所谓启蒙思潮)和自由主义,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又是马克思主义,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综合创新,即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吸取人类的所有精神文明的精华,包括自由主义理论中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构所需要的知识精华,同时又对那种用自由主义代替马克思主义的企图保持充分的警惕,才可能发展出一条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新路子。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苏联或者在我国意识形态的变化过程中,自由主义都是在深化改革的话语中成长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而在苏联自由主义的这种成长又是与在权力强制下的社会舆论导向中发生的。因此,注意思想理论环境的合法性问题,尤其有现实意义。

任何理论的发展有其相对独立性,这种知识创造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一方面表现在知识的创造(学术研究活动)是一个知识的传承和创新的过程,另一方面,又是一个价值的创造过程,尤其是对确立一种理论有奠基意义的终极价值的创造过程。同时就理论发展的过程看,还在于知识和价值的创造与创新是在不同理论的相互批判和讨论中发展的,错误的理论也会从相反的方向引起理论的发展和补充,而深层代表着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社会科学理论之间的理论斗争,更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的差异和对立的理论表现。今天西方右翼的学者已经认识到西方左翼思想的存在对西方社会的发展有着借鉴和警示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事实上,今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不借鉴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合理内容,而当代中国“新左派”作为不是从统一的理论出发点出发的非统一的理论思潮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对今天主旋律话语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也起到了思想先导的作用。

二、主张相对分离论可能引发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在有的学者那里被归结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相对独立性(郁建兴)⑤ 或者意识形态取向和学术取向的相对分离(徐长福)⑥。我们注意到赵家祥教授也持有相近似的观点⑦。而其理想境界,按照徐长福的说法:“如今,除了冠以‘马克思主义’之名的学科以外,其他学科都正在朝着真正学术性的学科演进,表现为这些学科领域的研究逐渐不再以服务于当下的政治需要为旨归,而是开始按照学术活动的内在规律行事,同时,也是按照国际规范行事。”这里按“学术活动的内在规律行事”、“国际规范行事”表达了作者某种希望马克思主义学科与意识形态、与服务于当下的政治需要为旨归远离的愿望。

作为对以往的历史经验和对今天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环境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思,提出这种观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片面强调马克思主义的相对独立性或者意识形态取向与学术取向的相对分离,同样可能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引向歧途。因为,这里蕴涵了将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性——实质上是它的价值倾向性、思想性,可以与它的科学性即所谓的学术取向分解开来的含义。说一种学说是科学的本身蕴涵的是这一学说对事物的“真”和发展规律给予正确的回答和解决,获得一种知识论意义上的“真理”。但是在社会生活领域,与自然物质世界的一个根本区别是它是“人的世界”,这个“人的世界”在文明时代是存在利益的差异和对立的,而研究者本身也是存在于这种利益关系之中的,一般很难超脱这种利益归属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种对“真”和发展规律给予正确的回答和解决,本身是与社会存在的利益差异性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向性相联系的,这必然在理论的价值趋向性上表现出来。强调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学术导向,一方面可能导致的是所谓“价值中立”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如西方的马克思学的研究导向,这显然不应当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主流导向,另一方面也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首先是立场、观点、方法的统一的基本精神相悖反。

正确的提法应当是建构具有合法性的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理论环境,多种理论流派、理论观点的相互批判与交流得以合法展开,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在与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的结合中形成的理论观点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的合法“共识”,为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积极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资源。所以,所谓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意识形态性与学术性的相对分离的观点是一个“假问题”。

三、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研究必然是“学术”与“思想”的统一

“一元主导,多元共存”事实上是21世纪中国的思想理论格局,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民族主义以及文化保守主义等思想流派,构成了与马克思主义并存的中国思想理论界现状。在一段时间中,甚至自由主义构成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的严重挑战,以至于中国的自由主义者李慎之先生宣称,“世界经过工业化以来两三百年的比较和选择,中国尤其经过了一百多年来的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试验,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自由主义是最好的、最具普遍性的价值。”⑧ 有的自由主义学者甚至断言当前某种思想即马克思主义在“日益没落和为人遗弃”时,“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理想追求和价值取向,成为中国新一代知识分子的思想源泉,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是思想力量的最后胜利者”⑨。中国当代的自由主义者这种轻狂的断言,当然是可笑的,但是从中引发的问题却是值得反思的。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仅面临着脱离社会主义自我完善的实践逻辑的可能性,而且,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也面临着自由主义的严重挑战。因此,重视思想理论领域的思想斗争,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的一个重大课题。

我们看到,一方面,新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构还远没有完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相统一的意识形态还在形成的过程中。另一方面,一些非社会主义的思想理论却在学术凸显的名义下成为一些学者的新的意识形态。尤其是自由主义在深化改革的话语中成长为一种否定社会主义的话语,可以说是近十年来理论界的一个突出现象。在市场经济的改革已经引起社会的阶层化(阶级化)和利益的多元化的今天,理论问题与社会存在的直接和间接的联系,已经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思想理论现象。

应该承认,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问题总是与一定的思想问题相联系的,社会科学作为对社会的认识,研究者本身就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研究者对一定的社会问题的认识,甚至是那些远离社会存在的意识形式,也与人们的立场以及相关的利益关系的联系和理解有着这样那样的联系。马克思主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主流意识形态的存在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凝聚的社会意识基础。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维护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在理论研究中自觉地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而努力,是义不容辞的思想立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政治,正是以西方主流知识分子的新自由主义理论研究为意识形态基础的。社会科学本身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科学必然是以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问题为对象,其研究的结论直接或者间接地与思想立场相关。马克思指出:“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内,自由的科学研究所遇到的敌人,不只是它在一切其他领域内遇到的敌人。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材料的特殊性,把人们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把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召唤到战场上来反对自由的科学研究。”⑩ 就说明了这种理论现象。

中国近年来学术导向的社会科学研究,一方面丰富了社会科学研究,另一方面在学术的名义下,在中国出现利益分化和阶层化的社会现实下,学术理论的利益归属——这实际上就是理论的思想内涵的政治旨归,正在得到凸显。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论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我国经济学领域的普遍影响,可以说是对这种按学术活动的“内在规律行事”、“国际规范行事”的实际意义的反讽。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说法,社会科学(少数如逻辑学等学科除外)都有着某种价值“偏好”,例如自由主义就决不会同意改革的社会主义导向,事实上,今天的自由主义者论证的是改革应当是资本主义必然代替社会主义,西方新自由主义的领军人物哈耶克认为社会主义是通向奴役之路,当代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则宣告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没落和为人遗弃”。在中国的当代自由主义凸显并在知识界存在一种泛自由主义话语的现象的情况下,建立思想理论问题主要通过思想讨论和思想斗争的方式解决,即构建一个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理论环境,是开展批判自由主义,也包括正常开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讨论的必要前提。所以,在这里我们同意陆剑杰教授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学术研究的要求是“树立自觉的学派意识,以学术的科学性去批评自由主义的非科学性,这是赢得对自由主义的胜利的惟一出路。所谓树立自觉的学派意识是指:这种批评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即人民的、大众的、无产阶级的立场,它不是凭借权力去分析、批评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它所依据的是自己的学术判断,以及实践对理论问题的最终解决。”(11) 因此,一方面是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学派意识;另一方面是坚持用理论斗争的方法在批判自由主义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我们可以说,不是要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思想性与学术性相对分离,因为这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特点,也不可能真正导向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而是要构建一个具有合法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理论环境,形成一个自觉的马克思主义学术流派。

四、构建一个与和谐社会相统一的具有合法性的和谐的思想理论环境

提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学术性与思想性的统一,是今天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核心问题。学者们总是在马克思主义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或者也是一种学术理论的问题上纠缠不休。马克思主义理论界一些学者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性(所谓意识形态性)与学术性分离开来的理论倾向,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思想武器,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立场,也是不利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发展的。

那么,应当如何构建一个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相统一的、具有“合法性”的和谐的思想理论环境呢?“合法性”一般的涵义是合于法律的规范,这里的所谓合法性首先指的是合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同时还规定国家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这就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思想理论环境中居于主流意识形态的必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12),任何与这一规定相违背的导向和实际出现的思想理论状况都实际地破坏了这种思想理论环境的法理基础,具有“非法”的性质,破坏了构建一个和谐的思想理论环境。另一方面,宪法同时也规定了在这一法理基础上的言论自由和科学研究的自由(13),即表达的自由,这实质上也就是规定了一个和谐的思想理论环境应当是各种理论观点能够得到充分表达的环境,是一个免于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的思想理论研究的公共活动空间。各种理论流派、理论观点只要不破坏构建一个和谐的思想理论环境,不实际地导向破坏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不实际地力图改变国家的指导思想,也就是不导向一种实际的实践行为——法律只惩罚行为,并不惩罚思想,都可以在理论批判与讨论中得到“合法性”的保护。构建一个和谐的思想理论环境的合法性的两个方面是有机统一的,割裂任何一个方面都将破坏思想理论环境具有的合法性。思想理论环境的合法性的前一方面是对与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相异的各种理论流派和观点划定了一个合法性的界线,思想的自由表达是精神性的、非实践性的,不能造成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实质危害或侵犯(14);后一方面则为政治权力干预理论创造活动划定了一个界线。

建构一个和谐的思想理论环境,关键是认识到“一元主导,多元并存,综合创新”是建构社会主义思想理论环境的必要的前提:所谓“多元并存”,是指民主政治是以多种意见能够得到自由表达为前提的,多元的思想理论相互批判、协调和在批判中相互补充,正是毛泽东提出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思想理论格局真正能够形成的前提和内容。所谓“一元主导”,指的是构成国家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流地位的主导,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明确规定了的;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相互关系的一般观点来说,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意识形态地位必然地是与国家的强有力支持相联系的,维护与自己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是任何政治上层建筑的必然选择。但是这种维护应当是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的,是一种维护性的引导。所谓“综合创新”,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国家意识形态的建设,是以当代的国际政治经济的变化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为基础,在具有合法性的思想理论环境中通过与不同理论流派、观点的相互批判、交流,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的当代文化、中国文化与西方的现代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实现国家意识形态的自我创新与发展,构建一个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能够与西方的意识形态企图相抗衡的完善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体系。

国家意识形态的建设应当从以往那种政治权力强制干预思想理论活动的方式转变到国家权力主要是规范、引导、协调思想理论的发展的方向。首先是规范,在《宪法》序言规定的作为立国之本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承认思想理论界,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的争论由思想理论界自身经过讨论来解决,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只要是在承认马克思主义的合法性的前提下,任何思想理论流派、观点都有存在以及由学者自主坚持的正当理由,理论界存在的理论分歧主要通过理论界的讨论来解决。其次是引导,意识形态的管理部门对有利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论从思想导向、资金、具体的学术制度建设等等方面加以护持,让某种声音凸显出来,以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种引导也表现在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宣传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严格区别开来:理论宣传必须在统一的理论口径下进行,理论研究则不仅允许不同理论流派和观点的存在,而且原则上对理论争论不进行国家权力的直接干预。第三,是协调,即创造一个和谐的思想理论环境,在社会分层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承认多种声音存在的合法性,建立一种以主旋律话语为主流,以其他话语为边缘的思想理论格局。这样的思想理论格局既有利于主旋律话语(国家意识形态)对国家的合法性的辩护和对社会思想的整合,从而激发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改革、自我创新和发展,使理论界在有序的前提下充满活力;也有利于在主旋律话语发生激烈变化时,由于边缘话语对主旋律话语的制衡,防止意识形态的急剧转向和对社会的急剧冲击,避免苏东那样的悲剧的重演。

有必要指出,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的确立在一个多元并存的思想理论环境中,应当主要依靠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的科学性和理论的精神感召力,是它在与其他理论的相互批判中体现出来的理论力量。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批判性,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历史看,马克思主义对其他理论的批判、扬弃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发展为一种强大的理论力量的重要武器。但是在21世纪前后的中国思想理论界的大讨论中,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的缺位和失语、边缘化成为一种突出的思想理论现象。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界本身正处在一个分化与重组的过程中,某种主导的马克思主义理解不断地受到多元的马克思主义理解的质疑与批判;同时以学术为导向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也必然地弱化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介入实际的理论斗争的能力;而以往那种主要依托政治权力的主导的思想理论斗争的方式存在各种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又不能照搬照用,因而对以学术话语和民间思想理论话语形式出现的思想理论界的大讨论难以应对。另一方面以往曾经出现过在批判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不一致的理论、观点时,用政治判断代替了在理论态度平等基础上的批判,没有对一种理论、观点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提出的问题作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一种理论、观点可能本身是错误的,但是它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提出的问题,却可能是有合理性的。因此走向有效的马克思主义批判是确立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思想理论格局中的主导地位的必然要求。这种有效的批判首先是建立在对被批判的理论的全面把握和理解的基础上,那种断章取义式的批判,政治宣判式的批判,不可能达到真正理论批判的高度。其次,这种批判还应当是面对问题的批判。一种理论本身可能是错误的甚至是反动的,但是这种理论提出的问题却可能是一个“真问题”,第三,有效的批判是一个辩证扬弃的过程,因此,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是一个与非(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对立互动的过程,是一个吸纳其他理论的合理的内容的过程。马克思对黑格尔理论的批判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典范。因此,走向有效的马克思主义批判,凸显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是通过理论的力量确立马克思主义在思想理论领域的主流地位的必然要求。这样才能为当代中国的思想理论环境的合法性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参见王贵明:《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问题的一些思考》,载《哲学研究》2006年第1期。

②陆剑杰:《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哲学研究》2005年第1期。

③参见侯惠勤:《弱化与强化:意识形态的当代走向与马克思主义的话语权——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大理论创新》,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年第6期。

④所谓泛自由主义,是指的这样一种现象,即把自由主义主张的抽象的“自由”、“人性”、“人的尊严”等话语作为理论的基础的泛化现象。例如,20世纪80年代出现过的异化与人道主义讨论;以青年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研究。

⑤郁建兴:《在科学与意识形态之间—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问题》,载《哲学研究》2004年第9期。

⑥徐长福:《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向何处去》,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4期。

⑦赵家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⑧《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⑨谢泳:《逝去的年代——中国自由知识分子的命运》,文化艺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11)陆剑杰:《中国的自由主义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在价值观上的矛盾》,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9期。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序言:“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13)“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14)以上法律部分参考了甄树清的《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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