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代社会危机应对的几点思考_元末农民起义论文

关于古代社会危机应对的几点思考_元末农民起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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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传统农战史研究的新视域

      中国古代社会危机及其政府应对,是个很有现实感的历史命题,是个从当代社会需要出发提出的新的认识视域。在这个命题下边,我们完全可以有诸多旧题新作的可能。譬如,在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年代历史学界趋之若鹜的农民战争史研究,在改革开放以来,成了被冷落、被抛弃的话题,甚至都有点禁区的味道;而一旦我们把它纳入社会危机及其政府应对的视域去考察,就会是一个旧题新作并确有意义的新问题,由此切入,传统的农战史研究就可以别开生面,获得许多有益于当代社会的历史启示。

      在过去阶级斗争思维泛滥肆虐的时代,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研究是历史学领域的绝对显学,无论是成熟的学者大家,还是刚步入史坛的史学青年,几乎都青睐于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研究,论著以百计,论文以千数,若以学术热点论,可谓是登峰造极。其学术思想,也甚是极端。研究者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才提出的历史任务,强加到历史上的农民阶级身上,期望他们去实现所谓推翻地主阶级的历史使命,把本来是自发的本能的农民起义、农民战争,视为典型的革命形态,并认为农民已经形成了属于他们自己的革命思想体系。可以说,“左倾”时代的农战史研究,严重扭曲了历史上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的真实面貌。而其研究气氛,则可谓是盛况空前。到了新时期,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学术氛围则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传统的农战史研究被严重冷落,几乎到了无人问津的程度,甚至没有人敢于触碰。在这一昔日神圣的学术殿堂之前,真可谓“门前冷落车马稀”了。这一转变自然有它的必然性。是新时期现实社会工作重心的转移,宣布了以革命为特征的农战史研究的不合时宜。但是,人们却似乎忽略了一个问题,历史研究是研究历史的,任何重大的历史现象,都不可以任何理由给予轻忽。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毕竟是一个农业国度的发展史,农民问题、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毕竟是贯穿于中国古代历史两千年的重大历史现象,它的周期性的爆发,它对中国王朝历史周期性的颠覆,岂是可以无视或回避的问题?新的时代不是要求我们抛开这些历史问题,而是要求我们从新的现实需要出发去认识过往的历史,不能再沉湎于传统的革命思维之中。所以,农战史研究不是应该抛弃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转化研究思路或转换问题意识的问题,是一个需要从新时代出发重新考量的问题。问题在于我们要找到这个切合今天社会的认识角度。

      十年前,笔者曾在一篇小文中提出农战史研究应该实现由革命史向社会史转化的设想(参见李振宏:《中国历史上农民问题研究的思想方法问题》,齐秀生主编:《农村发展的历史与未来》,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但是,十多年过去了,至今学界在这方面所做的尝试也并不很多,以农战史为研究对象的论文依然很少,几乎是无人问津的状况,不合时宜仍是人们对这个历史问题的基本认知。这实在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几千年间不绝于史的农民起义与农民战争,毕竟是中国历史上一种突出而重大的历史现象,中国史研究不能没有对这个问题的观察和思考,而且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决不能只有过去那种以阶级斗争为观测点的一种研究角度。现在提出社会危机及政府应对问题,就为从社会史角度研究农战史问题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历史上那些大规模的全国性的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毕竟是反政府的社会动荡,毕竟是威胁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机。面对这些危机,政府是如何应对如何处理的,王朝政府每一次大的应对举措,都造成了什么样的历史结局,产生了什么样的历史影响,对今天处理局部的地方性的社会危机或突发事件可以提供什么样的历史借鉴,这样的研究无疑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是有生命力的研究课题。无论是从社会史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危机应对的角度去思考农战史问题,我们都可以提出许多不同于以往革命史、阶级斗争史角度的观测点。在以往的研究中,笔者已经就这个问题提出过观察新的农战史研究应该思考的问题域,现转摘并补充如下:

      每次重大社会危机是如何发生的,促成它的因素有哪些?

      社会危机时期官民关系的情景如何?是否存在严重的官民对立?官民对立是如何产生的?官民矛盾是一种什么样的矛盾?它为什么会激化?

      社会危机时期国家的赋税劳役状况如何,赋税劳役强度与民众的承受能力处在什么样的比值状态?

      社会危机时期贫富分化达到什么程度?财富的积聚沿着什么样的途径发生,财富垄断者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了什么冲突?

      社会危机时期的政府公信力如何?国家在调控社会分配方面起到了什么作用?它是不是发生了严重倾斜?社会公平和公正是否受到严重损伤?

      社会危机时期是否伴随严重的自然灾害?如果有天灾因素,那么,在不可抗拒的天灾面前,政府是否履行了自身的职能?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社会救助?

      如果某次社会危机是由某种偶然因素激发的,那么,这种偶然因素与危机爆发的社会条件有什么必然性的联系?如何避免使社会走到发生危机的受激状态(参考李振宏:《历史学家也是历史的创造者》,《史学月刊》2013年第5期)?

      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应该是我们考察历史上社会危机问题的思考角度。由此去考察每一次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的具体情况,传统的农战史研究也就可以走出一条新的完全不同于阶级斗争史的农战史研究路径,并能够对当代的社会建设或社会治理提供确切而可靠的历史借鉴。总之,社会危机与政府应对研究,的确是一个新的视域,是一个新的研究角度,特别是对于传统的农战史研究来说,可以使其具有新的问题意识而焕发活力。

      二 农民起义类社会危机研究,可引入“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

      提出社会危机与政府应对问题,实际上也是借鉴了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学中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思路,是政治学的一个思考方法。

      国家与社会之关系,是西方近代社会的产物,是市民社会形成之后与王权相对抗的理论表达。按照现代政治学的理论,随着市场经济、市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的个体利益和社会权力突出出来,而日益发展的王权专制及其所衍生的各种形式的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也日渐凸显,于是,公民以其群体力量的整合形成社会力量,制衡政治,以防止公权力的扩大。这样,在公民的社会力量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相互抗衡,反映在政治理论上,就提出了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核心的诸种政治理论。不同的政治理论体系各有侧重,或主张以国家强制力控制社会力量的发展,或主张以社会力量制约公权力的无限扩张,以社会力成为公权力的界限。后一种理论较为普遍,并由此发展出系统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和法治、宪政理论等。而事实上,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政治进程及其政治制度建设,也就是在公权力与社会力,或曰国家与社会的不断冲突、磨合、调适的过程中,进行着制度的选择和创新。于是,“国家与社会”就成了西方近现代政治学、社会学中的核心命题。一切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宪政等具有普世性价值的政治理论体系,都是这一命题所引发的思想理论。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不仅是近代社会的产物,也同时是分析近代社会的一种理论工具。它作为一种分析框架,在思维属性上表现为一种强调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社会作为独立于国家并与之相对的一方,在这种理论表达中所使用的概念,一般有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社会团体、社会力量等。

      中国古代历史迥异于西方近代社会,是不需阐明的道理。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并不存在独立于王权之外的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即没有政治生活之外的公共领域。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正常情景。但是,没有社会力量的组织形式,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社会力量,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社会民众的基本利益,并且在社会民众的基本利益与以皇权为代表的国家利益之间,也同样存在着普遍的对立关系。当这种对立关系在某种情况下被演绎到极致的时候,则会爆发激烈的社会冲突,譬如在传统社会中周期性爆发的农民起义或曰农民战争。这种社会冲突即是以皇权为代表的国家利益与民众利益矛盾演变的结果。于是,分析农民战争问题,引入“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借用国家与社会两分法来考察此时的社会冲突、社会危机,便是可行的一种分析框架。

      这种分析框架告诉我们,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国家与社会处在一种对立关系之中,而处在对立关系中的两级,要保持其存续和发展,重要的问题是寻求利益平衡,即社会的正常运转,必须在国家利益与社会民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任何严重破坏其平衡的国家政策和国家行为,都可能导致社会危机甚至社会崩溃。历史上,任何一次全国性的社会危机,全国性的农民起义,大抵都是这样造成的。

      秦末农民战争的原因,司马迁曾分析说:“关东群盗并起,秦发兵诛击,所杀亡甚众,然犹不止。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71页)司马迁就把秦末农民战争的根源归结为国家力役赋税的过度征发,这种征发严重超出了社会民众的承受能力,破坏了国家与民众的利益平衡。

      隋末农民起义的直接原因,导源于隋炀帝为征伐高丽而过度征发兵役,使“天下死于役而家伤于财”(《隋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672页),严重破坏了国家与民众的利益平衡,把人民推到了死亡的边缘,王薄的《无向辽东浪死歌》“譬如辽东死,斩头何所伤”,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况。

      如果说秦末、隋末的农民战争主要反映的是政府力役兵役征发严重危及了民众的基本生存状况,那么,明末的农民战争则主要是赋税征收的严重失衡,使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条件受到威胁。李自成起义中出现的《闯王歌》“开了城门迎闯王,闯王来时不纳粮”(张岱:《石匮书》卷五六,清钞本),反映的就是农民因赋税过重、生存条件受到威胁而铤而走险的问题。

      历史上全国性的农民起义,其基本原因,不是兵役力役征发过度,就是沉重的赋税征收严重超越农民的承受能力,导致国家利益与民众利益无法调和。从“国家与社会”二分对立的角度去考察全国性社会危机的爆发,研究国家利益与民众利益的调和与平衡,是一个很好的思考角度。

      三 对于一般性社会危机,应重视危机应对中官员的个体素质

      在传统社会中,农民起义或农民战争这样全国性的社会危机,不是历史中最普遍的经常性存在的问题,一般性的社会危机都表现为地方性的群体性事件。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是复杂的、具体的,不一定与皇权有直接的关系,不一定与国家政策有很高的关联度,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多非是直接来自皇权的指令,而是地方官吏自己的决策。这是传统社会中,政府应对社会危机的常态化现象。而在这种常态化现象中,地方官吏的个人素质,由此所决定的个性化处理方式,会引起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研究一般性社会危机或群体事件问题,要重视危机应对中官员的个体素质问题。

      譬如在汉史研究中,关于地方性群体事件的处理,《史记》《汉书》《后汉书》的《酷吏传》中,都有用严酷镇压手段解决问题的例证。这些例证虽然具体手法各异,但都有其共性,就是强硬、严酷、血腥。像西汉成帝时期的尹赏治理长安乱象,就极为严酷,竟创造了以“虎穴”掩杀长安轻薄少年恶子的极端事件。《汉书·酷吏传》载:

      永始、元延间,上怠于政,贵戚骄恣,红阳长仲兄弟交通轻侠,臧匿亡命。而北地大豪浩商等报怨,杀义渠长妻子六人,往来长安中……长安中奸猾浸多,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相与探丸为弹,得赤丸者斫武吏,得黑丸者斫文吏,白者主治丧;城中薄暮尘起,剽劫行者,死伤横道,枹鼓不绝。赏以三辅高第选守长安令,得一切便宜从事。赏至,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扞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辆,分行收捕,皆劾以为通行饮食群盗。赏亲阅,见十置一,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一发视,皆相枕藉死,便舆出,瘗寺门桓东,楬著其姓名,百日后,乃令死者家各自发取其尸。亲属号哭,道路皆嘘唏。长安中歌之曰:“安所求子死?桓东少年场。生时谅不谨,枯骨后何葬?”赏所置皆其魁宿,或故吏善家子失计随轻黠愿自改者,财数十百人,皆贳其罪,诡令立功以自赎。尽力有效者,因亲用之为爪牙,追捕甚精,甘耆奸恶,甚于凡吏。赏视事数月,盗贼止,郡国亡命散走,各归其处,不敢窥长安(《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673~3674页)。

      尹赏治长安,能如此酷烈,是与其个性有关的。此人生性惨烈,其履历中曾有任“频阳令,坐残贼免”的记录。“残贼”,即是残忍暴虐。此次治长安又想出“虎穴”坑杀这等残酷的招数,自是与其个性有关。

      从皇权或国家意志的角度说,对群体事件,特别是举兵造反的社会危机事件,主导性的办法即是镇压,在专制制度下,镇压似乎是可以选择的常规办法。所以,政府对尹赏这样的酷吏基本上是予以肯定的,甚至给他们一个荣誉性奖赏,称之为“能治剧”,即能治乱郡。《史记·酷吏列传》还记载,武帝时期,为了督促官吏强力镇压农民暴动,还颁布了“沈命法”:

      自温舒等以恶为治,而郡守、都尉、诸侯二千石欲为治者,其治大抵尽放温舒,而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南阳有梅免、白政,楚有殷中、杜少,齐有徐勃,燕赵之间有坚卢、范生之属。大群至数千人,擅自号,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为檄告县趣具食;小群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也……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不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其不言。故盗贼浸多,上下相为匿,以文辞避法焉(《史记》,第3151页)。

      在专制制度下,用武力镇压对付民众的反抗,是政府对待群体事件的基本做法。但诚如上文所说,这样强力应对、单纯镇压的办法,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所以,尽管颁布“沈命法”,对地方官的镇压严加督敕,其结果也仍然是“盗贼浸多”。

      在强力应对这种普遍的做法之外,地方官对于群体事件、危机事件的处理,也有不循此道而彰显个性色彩的做法,并有出色的政绩表现。宣帝时人龚遂受命于危乱之际出任渤海太守,就做得很出色。《汉书·循吏传》载:

      宣帝即位,久之,渤海左右郡岁饥,盗贼并起,二千石不能禽制。上选能治者,丞相御史举遂可用,上以为渤海太守。时遂年七十余,召见,形貌短小,宣帝望见,不副所闻,心内轻焉,谓遂曰:“渤海废乱,朕甚忧之。君欲何以息其盗贼,以称朕意?”遂对曰:“海濒遐远,不沾圣化,其民困于饥寒而吏不恤,故使陛下赤子盗弄陛下之兵于潢池中耳。今欲使臣胜之邪,将安之也?”上闻遂对,甚说,答曰:“选用贤良,固欲安之也。”遂曰:“臣闻治乱民犹治乱绳,不可急也;唯缓之,然后可治。臣愿丞相御史且无拘臣以文法,得一切便宜从事。”上许焉,加赐黄金,赠遣乘传。至渤海界,郡闻新太守至,发兵以迎,遂皆遣还,移书敕属县悉罢逐捕盗贼吏。诸持锄钩田器者皆为良民,吏毋得问,持兵者乃为盗贼。遂单车独行至府,郡中翕然,盗贼亦皆罢。渤海又多劫略相随,闻遂教令,即时解散,弃其兵弩而持钩锄。盗贼于是悉平,民安土乐业。遂乃开仓廪假贫民,选用良吏,尉安牧养焉(《汉书》,第3639页)。

      龚遂认真分析了渤海的乱局,认为其根源在于“民困于饥寒而吏不恤”,民众铤而走险并非民性悖逆,存心造反。所以,他认定治乱民犹治乱绳,需要慢慢理清头绪,最后采取了几项步骤:(1)“悉罢逐捕盗贼吏”,放弃强硬攻势,缓解矛盾,调和气氛,纾解事件参与者的对立情绪;(2)宣布“诸持锄钩田器者皆为良民,吏毋得问”,只要不持兵器者一律不按盗贼对待,不细究之前的行为,给事件参与者以放下武器、自动从良的选择;(3)“开仓廪假贫民,选用良吏,尉安牧养”,解决百姓民生问题。其中第二项尤为关键,是一种强大的心理攻势。事件参与者有了退路,“弃其兵弩而持钩锄”即可免于追究,为什么不从良而避追捕之祸呢?这种宽大为怀的政策,动摇了事件参与者继续与政府对抗的执拗心理。再继之以生活上的安抚,问题很容易就解决了。

      龚遂处理社会危机性事件的方式,也是与他的个人修养分不开的。《汉书》本传记载,他是明经出身,是读儒家经典而走上做官之路的,有很好的学术修养。而且,“遂为人忠厚,刚毅有大节”,忠厚的品性,也使他不可能选择酷吏类的治剧路线。

      《汉书·薛宣朱博传》,也记载了一个处理突发性事件的案例:

      博本武吏,不更文法,及为刺史行部,吏民数百人遮道自言,官寺尽满。从事白请且留此县录见诸自言者,事毕乃发,欲以观试博。博心知之,告外趣驾。既白驾办,博出就车见自言者,使从事明敕告吏民:“欲言县丞尉者,刺史不察黄绶,各自诣郡。欲言二千石墨绶长吏者,使者行部还,诣治所。其民为吏所冤,及言盗贼辞讼事,各使属其部从事。”博驻车决遣,四五百人皆罢去,如神。吏民大惊,不意博应事变乃至于此。后博徐问,果老从事教民聚会。博杀此吏,州郡畏博威严(《汉书》,第3399页)。

      严格地说,这不是一个典型的自发性群体事件,不是由特定社会矛盾引发的事件,而是人为制造的事件,但对于当事者朱博来说,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突发性事件,是考验他的智慧与能力的时候。面对突发而来的几百人的遮道事件,朱博坦然面对,按照正常的思维理路,把来者分为几种情况,从容处理。自言者面对朱博的处理,无言以对,各自散去。朱博的处事不惊,料事如神,果断处理,树立了自己的威严。

      对于史书《酷吏传》《循吏传》以及大量个人传记中保留下来的这些个性很强的案例进行官员个人素质的具体考察,对他们的个性化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是可以提取一些处理社会危机、群体事件、突发性事件的历史智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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