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教育公平问题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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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教育系统内出现的某些不和谐声音,教育公平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教育是一项事关国家前途与命运的大事,而教育公平直接关系着教育领域的公平与正义,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一、教育公平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意义

教育公平指的是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资源的状态[1]。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个分支,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拓展。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权利平等。它受到诸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国家政策、社会阶层状况和人口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由于教育属于国家的公共事业体系,因此,它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从这一理念出发,国家就要对全体公民及其利益负责。国家教育政策的出发点就是维护全体公民的教育利益。另一方面,教育公平是相对的公平,不是绝对的。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教育公平只能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教育平等。

戴维·伊斯顿认为:任何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都是对社会利益进行权威的分配[2]。按照他的说法,我们可以把教育公平理解为对教育利益的公平分配。教育利益是一种特殊的利益,与其他利益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不同于金钱、权力、物质、地位等利益的分配。相反它表现为个人生存发展权利、培养机会、发展机会的获得。虽然不能马上表现出来,但对一个人的发展至关重要。可以说,教育利益是社会成员其他利益实现的前提。

教育公平是社会成员分享教育资源的一种状态,隶属于社会公平。从教育中可以窥视到社会公平的状况,以及社会的发展程度。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是社会公平的基石。从长远来看,一切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均来自于教育不公平。现在,我们正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谓和谐社会,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互相协调的状态。按照该标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系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具体来说,就是一种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和谐社会的含义中,我们看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富裕的社会,也是各方面协调发展的社会。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社会公平的起点是教育公平,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社会公平。因此,教育公平对于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个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倾向于弹性结构的社会,是一个可以平等自由流动的社会,知识成为资本,可以使人向上流动。因此,教育成了影响个人社会流动和社会地位的关键因素,事关人的一生。在当今的知识经济社会,教育已成为社会分层的重要标准,它往往影响甚至决定一个人的职业收入和地位状况。可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教育公平的意义尤其巨大。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教育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教育最直接的功能就是促进人的智力、心理和道德的发展。教育公平促使每一位社会成员接受到适合自己发展需要的教育。社会成员通过受教育提高自身的智力水平,使心理逐步走向成熟,建立起适应社会生活的道德观。而智力、心理和道德的提升是人走向社会的必备条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教育公平应成为教育政策的出发点,给予弱势人群充分的教育,大大提高他们的智力水平、心理素质和道德意识,使他们能进入主流社会,摆脱边缘地位,实现人的充分发展。这样,社会成员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才有利于个体的全面发展,也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

(二)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未达到足以给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同等服务的程度。社会还存在着诸多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公平给社会弱势群体成员提供了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他们可以通过接受教育改变自身的地位,改善自身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的不平。从而使社会阶层结构的布局从“金字塔”型逐渐向“橄榄球”型过渡,这显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教育不公平是社会一切不公平的基础。在和谐社会的倡导下,教育公平是首要之义。没有教育公平,一切都无从谈起。

二、当前我国教育公平缺失的主要表现

我国的教育事业经过过去几年的跨越式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到现在,我国已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了文盲,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高校毛入学率达到19%,进入了大众化教育阶段。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一些矛盾和问题渐渐浮出了水面,教育公平问题就是其中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教育不公平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的职业、收入、地位的不平等。由于城市居民和社会的中上阶层拥有较多的经济、文化、教育资源,从而导致了城乡差距、阶层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加剧。而这种马太效应将通过代际传递继续延续下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平等,埋下了城乡、区域、阶层矛盾的种种隐患,与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中国教育公平缺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

(一)城乡投入失衡。我国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直接导致了无视城乡差别的“城市中心”价值取向。国家将教育经费的大头投向了城市教育,而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则少之又少。2002年,全年全社会各项教育投资为5800多亿元,但是占人口总数60%以上的农村却只得到其中的23%[3]。农村义务教育基本上成了农民自己掏钱办的教育,义务教育有名无实。国家的各项政策均优先照顾城市居民的利益,实行的是着眼于城市、立足于精英选拔的教育政策,用户籍制度、人事制度将农村来的学生挡在了“门外”。这种做法给已处于困境中的农村教育带来更多不利的因素。

(二)高考录取分数线不统一造成不同地域的学生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2002年,北京大学在重庆市录取新生76名,其中理科最低分672分,文科最低分595分,而在北京市实际录取理科生272人,文科生132人,录取分数线理科为622分,文科为577分[4]。2004年,河南省的本科录取线是530分,比北京的430分要高出整整100分[5]!如果说高考录取分数线不统一是为了照顾西部落后省份的学生,那么,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的录取分数线也很低就太令人费解了。“高考移民”的出现根源就在于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不统一,分数线之间的巨大落差。我国的高考制度是面向全国的统一考试,表面上看,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事实上却存在着诸多的不平等。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不统一,使得考生的前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在的地区,这是对考生平等人格的剥夺。

(三)招生腐败践踏教育公平。2004年中央电视台报道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招生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有人利用招生机会敛财。其实,这只是冰山一角。人情、金钱、权力,都可能影响到升学和招生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重点学校制度、评优制度、特长生、保送生制度等都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其中“条子生”、“收费生”就是通过钱权交易,换取教育资源或资格认定。高考集体舞弊现象时有发生,教育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各种考试中的人为因素都为人们敲响了警钟。

(四)大学分布不均,高等教育资源占有不平衡现象突出。突出表现为东西部教育差距的拉大。单从高校数量上看,到2003年2月止,全国有普通高校1410所,西部12省(区)市仅有339所,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24.04%;在校大学生数:2000年,西部每万人口中在校大学生数与东部的绝对差距为12.3人;重点学科:2002年1月,教育部公布的高校重点学科点名单中,全国有906个重点学科点,西部仅有114个,占全国的12.58%;研究生教育:2000年全国在校研究生近30万人,西部地区只有3.9万。而西部地区人口现有3.5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8.3%,显然二者不成比例[6]。

(五)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制度。从学校自身来说,建立重点学校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竞争的结果。由于国家对重点学校投入更多,其在师资、教学设备、教学环境、教学质量都优于非重点学校,导致学生的成功机率大不一样。因此,家长们总是想方设法让子女进入重点学校。这种制度的缺陷就在于,它为“资源寻租”、“乱收费”及“卖考分”等腐败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人为地制造了入学机会的不公平,为有钱人和当权者提供了施展自身优势的“舞台”,直接导致了目前盛行的“择校热”。更为严重的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存在重点学校制度,使得等级意识蔓延到了基础教育,对青少年心智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

(六)农民工子女的不公正待遇。农民进城打工,给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仍然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如同他们的父辈一样,农民工子弟在城市上学障碍重重,屡遭歧视。在昂贵的借读费面前,他们很难迈入公办学校的大门,只能在民工子弟学校就读,而民工子弟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差距是不言而喻的。

综上所述,我国教育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城乡差别、区域差别、阶层差别三个方面。

(一)城乡差别。城乡差别是我国教育不公平的最主要表现。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经费主要不是来自政府的财政支出,而是依靠收取学杂费和教育附加费来维持的;而城市义务教育则由政府负担。农村中小学入学率低;农村学生辍学率、失学率高,初中生辍学率呈上升态势;教学设施差;教师工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师资力量上不去。

(二)地域差别。区域之间的教育差距显而易见。我国义务教育的差异度可分为五类地区:最发达的A类地区为北京、上海、天津,B类为辽宁、江苏、浙江、广东,最不发达的E类包括宁夏、云南、贵州、西藏和青海。

(三)阶层差别。我国阶层差别正在加剧,成为影响教育公平的重要因素。社会的分层是正常的,但是教育不公平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和两极分化。这一现象在高校中可见一斑。优势阶层子女多集中在重点院校和热门学科;弱势阶层子女,例如农村学生多集中在农学、军事学、教育、师范类等冷门和收费较低的学科。不同阶层子女的入学机会是不一样的。

三、导致教育公平失衡的原因探析

阻碍教育公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形成的,也有制度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状况造成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在当前条件下,由制度、政策所造成的不公平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

(一)主观原因

1.教育政策是人制定的,我国的教育不公平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教育制度的缺失造成的。教育制度和政策本身的不公平,从根本上决定了教育领域内公平的缺失。

教育制度和政策的不公平首先表现在户籍制度上。一张小小的户口簿足以将来自农村的学生钉死在农村的土地上。户籍制度对农村学生进入城市学校设置了太多障碍,阻碍了人才的自由流动,剥夺了贫困地区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

其次是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相对应的二元分割的教育。城乡社会的二元结构造就了二元分割的教育制度,即城乡教育等级制。该制度将农村与城市区别对待,城市是教育投入的重点,是优先考虑的对象,一切公共资源均向城市倾斜,形成了“城市中心”的价值趋向。

第三,高考录取分数线不统一的政策。现行的高考制度在录取时采用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方法,各省市区的录取定额不是按照考生数量平均分配的,而是依据优先照顾城市考生利益的原则。因而,各地的录取分数线存在很大差异,造成了考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入学机会的不平等,农村学生所处的劣势地位很难改变。

第四,重点学校制度。如前所述,设立重点学校制度,目的是为了选拔精英,走的是“精英教育”路线,追求的是效率。从长远来看,显然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且,这种重点学校制度人为地扩大了学校之间的差距,产生了一批薄弱学校,这些薄弱学校有可能逐渐消失。这是一种为了少数人而牺牲多数人利益的做法,是一种劫贫济富的行为,是一种反教育行为,违背了教育的初衷。这种将学校分为三六九等的做法实际上是我国封建等级制度的延续,与教育公平是根本对立的。

2.教育资源配置的失衡。仅以教育经费投入而论,首先是国家对教育的投入整体不足。据联合国统计,我国对教育的投入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1998~1999年,中国对教育的总投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2%,而对有形资产的投入大约是它的15倍。土耳其对教育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印度为3.2%,俄罗斯为3.5%,菲律宾为4.2%,而美国是5%[7]。今年以来,我国教育投入比例虽有所增长,但还没有达到“十五”期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的计划目标。而新加坡2005年的预算中,教育支出达61.65亿新元,占政府当年财政总开支的20.8%,仅次于国防。而包括总理府和外交部在内的其他部门没有一个超过8%。教育投入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4%,人均教育经费每年高达1800新元。从小学到大学,各级教育部享受政府补贴[8]。其次,有限的教育经费又存在使用上的结构失衡。2001年小学生人均教育经费,城市是农村的1.86倍,小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最高的上海和最低的湖北相差10倍;在初中生人均教育经费投入上,城市是农村的1.92倍,最高的北京是最低的贵州的7倍[9]。

(二)客观原因

1.从根本上说,我国教育不公平根源于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在8%左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够高。而经济发展水平从量上规定了受教育机会是否充分,我国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接受教育的程度,有限的投入难以满足庞大的受教育群体。因此,一部分人受教育的机会往往是以另一部分人失去教育机会为代价的。

2.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封建社会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历史上,我国整套教育设计的出发点是为了选拔官吏,文人读书的目的是为了做官,出人头地,一旦高中,即成为“人上人”。这种观念影响了一代又一代文人,至今仍未消除。而成为“人上人”的最好途径就是接受教育,封建社会等级森严,优势阶层凭借其占有的经济政治资源优先享受教育权。与以往不同的是,选拔官吏为政府效力的观念逐渐演变为选拔“精英”服务于经济发展。

3.制度遗产的格局惯性遗存与社会进步。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社会二元对立的模式是一种变相的双轨制,将城市和农村区别对待,造成了资源、资金、产品、人才的分配不公,并将自身的触角伸向了教育领域。这种情况在今天依然如此。原本处于弱势阶层的群体由于分享不到与优势阶层同等的教育资源,二者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已是在所难免。

4.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距是有目共睹的,这种差距在历史上就已经埋下了种子。东部沿海地区开发较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这些地区的受教育者享有了更多的经济、文化以及教育资源;西部地区自然环境较差、经济落后,难以为教育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途径

我国目前存在的教育不公平问题背离了教育的初衷,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定,国家的稳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正在成为社会不公平的“放大器”。这与国家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不协调的。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以下若干对策建议:

(一)改变传统落后的观念,将教育公平作为教育的基本价值目标。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0]。我国教育界应将公平作为教育制度政策的首要价值。这意味着对教育制度本身公平性的要求以及制度主体、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公平与公正,制度平等要求制度对组织成员所作的安排平等,使人们在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教育等方面享有基本相同的地位和权利[9]。受教育权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属于人权。因此,在制定教育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将公平原则贯彻到政策的落实当中。

(二)改革基础教育财政制度,提高教育经费在政府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具体来说,加大政府的教育投入力度,合理规范划分中央、省级政府在基础教育上的责任。目前,全国义务教育总投入中乡镇负担78%,县财政负担9%,省地负担11%,中央财政只负担2%左右[10]。而财政收入中,中央和省级占了大部分,但对义务教育负担很少,“事权”与“财权”极不对称。财政制度本身就不公平,如何保障受教育者机会的平等?所以,很有必要增加中央对教育的投入。同时,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实行制度化的教育转移支付。加大中央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渐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缩小与东部地区之间的差距。

(三)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公平分配教育资源,取消有着等级制度色彩的“重点学校”制度。针对我国目前的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情况,应建立全国性的、区域的乃至校际间的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经济、社会、教育发展不同水平地区的差异。国家应加大对中西部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教育的投资力度,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改造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与设施,改善农村教师的待遇,提高农村学校的师资水平,使广大农村地区的孩子拥有与城市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改变过去国家为城市教育埋单,忽视农村教育的状况,相反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力度;取消容易滋生教育腐败的重点学校制度,给予所有学校平等竞争的机会;为了切实保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应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教育投入的总量和比例。2004年以前,北京市城、乡学校办学经费各占政府教育支出的80%和20%;2005年以后,为兑现“向郊区倾斜”的承诺,将两者的办学经费均衡至各占50%[11]。北京为全国树立了榜样。

(四)完善教育制度,使我国教育制度具有可选择性。在义务教育阶段,提倡教育均衡化,这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既然义务教育是用纳税人的钱举办的,那么,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政府应免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均衡化要求每一个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拥有教育机会平等和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平等,并且应使每一个学生接受的教育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教育标准。提倡教育制度的可选择性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可选择性就是为受教育者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提供多样性的制度安排,受教育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意愿进行选择,实行多重多方面选择。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教育经验和方法,建立完善的可选择性政策机制。如新加坡的教育分流制度,就是让每个人发挥自身才能,而不是制造学历歧视。他们理解的教育平等,并非结果平等,而是机会上的平等。

(五)建立弱势补偿的政策机制。由于我国教育政策上“重城市”、“轻农村”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城市教育得到了大量的支持和投入,得到优先发展,而这种发展是以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的。现在是给农村子弟、下岗工人子女等弱势群体补偿的时候了。目前,虽然有些补偿措施,诸如政府的教育扶贫、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政策和“希望工程”等,但是这些措施还不足以解决教育公平问题。我国的农村人口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人数众多,规模庞大,要彻底解决他们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必须使“弱势补偿”政策法制化和制度化。“弱势补偿”要求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力度,增加经费投入,政策应优先考虑弱势群体,农村义务教育应免收学费。有消息称,今年“两会”之前,亚洲银行曾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在农村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完全免费所需要的年经费上限是600亿元,下限是200亿元。而中央政府去年仅税收一项就增收5000亿元。拿出600亿元解决这一问题,按理说是不难的,关键看要做出怎样的价值选择。

(六)切实消除城乡二元对立的制度。基于整个社会制度安排的城乡二元结构,我国教育发展战略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优先发展城市教育的总原则,农村教育处于附属的地位,缺乏有效的体制保障。这种等级制度使农村教育陷入困境,造成了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扩大了贫富差距,有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的潜在危险。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废除城乡教育双轨制是必然的选择。当然,首先要摒弃的是等级观念,让公平的观念深入人心;其次,要促进城乡教育平等,同时要优待农村教育。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推行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如前所述,北京市正在修订《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纲要》,将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平等地配置教育资源,使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教育待遇。这是一种有益探索,应当总结推广。

(七)运用立法的形式加强对教育腐败的督查和惩处,使和谐社会法制化。教育腐败是社会的毒瘤,必须认真治理。教育腐败反映了我国教育体制上的缺陷。因此,在完善教育制度的同时,应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教,制定严格完备的法律、法规,以立法形式规范教育机制的运行和操作,建立内外监督的机制,坚决铲除教育腐败,维护教育公平。

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教育不公平都是和谐社会所不愿看到的。解决教育不公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是政府的首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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