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少数民族文化利益保障探析_文化论文

社会转型期少数民族文化利益保障探析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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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04)03-0033-07

民族文化利益是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一。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不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正经受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少数民族在享受现代文化方面也面临一系列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新时期少数民族文化利益保障问题,提出应对之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民族地区小康社会建设的需要。

一、少数民族文化利益的内涵

文化是人类特有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国内外学者曾给文化下过各种各样的定义。概括起来,对文化大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广义的定义一般把“文化”与“自然”相对应,将人类创造的或加工的一切都视为文化,即认为文化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1](P2)狭义的文化定义如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所言,“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2](P1)这种定义强调文化的非物质特性,以及存在于人们行为背后的抽象价值观、信仰和世界观。正如我国学者何怀宏先生所指出的,文化定义的歧义往往发生在外延方面。就本文研究的对象而言,文化利益是相对于物质或经济利益的一个概念,侧重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文化。

利益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对利益的追求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P82)那么,什么是利益呢?《辞海》对利益的解释是“好处。如:集体利益;个人利益”。《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将利益界定为“社会化的需要,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奥塔·锡克则认为:“利益是人们满足一定的客观产生的需要的集中的持续较长的目标;或者这种满足是不充分的,以致对其满足的要求不断使人谋虑;或者这种满足(由于所引起的情绪和感情)引起人的特别注意和不断重复的,有时是更加强烈的要求。”[4](P263)没有需要和好处,也就没有所谓利益。同样,“只有当需要与需要对象之间存在矛盾时,需要才转化为利益。”[5](P44)

由上述定义可知,所谓少数民族文化利益,是指在文化方面对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好处,是少数民族为进步和发展,在文化方面的需要与追求以及社会满足这种需求的状态。

少数民族文化利益与少数民族文化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少数民族文化是相对于汉族文化的主体性文化,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历程中创造的具有民族特色的物质、精神、制度成果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习俗。民族文化涵盖面非常广泛,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物质文化如生产工具与生产方式、民族建筑与民居、民族服饰与器具等;二是精神文化如民族哲学、民族典籍、宗教和信仰、道德、民族心理、民族语言文字与民族民间文学、民族艺术等;三是制度与习俗,如民族习惯法、宗教仪规、民族节庆、民族交际与行为规则、方式等等。而少数民族文化利益则是相对于少数民族经济利益、政治利益、自然生态利益等而言的,它不仅包含了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利益要求,而且包含了少数民族在现代文化方面的利益要求。

文化具有民族性,这是绝大多数文化研究学者的共识。文化之所以具有民族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原因在于,人类族群分布的差异性以及各族群发展的自然历史条件和生存环境不同。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不仅构成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方式不可分离的部分。少数民族文化利益自然离不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但是,如果将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利益仅仅理解为维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显然褊狭。因为在现代社会,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对现代文化的接纳和运用,传统文化也要在与现代文化的交流与砥砺中传承和发展。因此,本文认为少数民族文化利益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方面的利益,也包括在现代文化方面的利益。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不仅要注意保障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利益,而且要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在享受现代文化方面的利益。

二、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利益的重要意义

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利益,关系民族的生存。民族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存在的重要条件。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虽然遭到不少的非议和责难,但他将共同语言和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作为民族的基本特征,是非常正确的。时至今日,人们在区别世界各民族时,虽然要审视民族形成发展的历史、民族所处地域和民族的经济生活等,但最基本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消失,也就意味着民族本身的消失。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虽然许多没有独立的文字,但都有自己特有的文化,如藏族的藏传佛教文化、蒙古族的草原文化、云南白族的黑白文化、纳西族的东巴文化、回族的伊斯兰文化等等。正是不同的历史发展和不同的经济生活与民族文化,使各民族表现出鲜明的个性特征,使中华民族大家庭呈现出异彩纷呈的人文景观。在社会转型时期,如果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不加保护,不仅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文化损失,而且将使民族特征逐渐消失,甚至将危及一些少数民族的生存。

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利益,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民族文化是民族认同和民族内聚力的重要基础。民族认同有社会认同和内部认同之分。社会认同是社会其他族群和组织将某一民族作为民族对待,尊重其民族文化与习俗。社会认同的基本表征是——某些人是某民族,某人是该民族的一员。社会认同关系民族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如上所述,民族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社会认同的基本方面。内部认同,主要指族群内部各成员发自心底地认同自己和他人的民族成分。这一认同的基本表征是——我是某族,他或她是我的同族。民族的内部认同是民族意识、民族感情、民族内聚力的重要表现,关系到民族的存续和进步。民族的内部认同缘何而生呢?除了血缘和亲缘之外,最基本的是民族文化的作用。民族的语言、信仰、服饰、生活方式与交际方式、禁忌与习俗等显性和隐性的文化因子,对民族成员长期的潜移默化的作用,造就了民族成员共同的民族心理和民族情感,构成内部民族认同的心理基础和认同标准。民族文化的衰落不仅影响社会对民族的认同,而且必然冲淡民族意识和民族情感,影响民族的内部认同。而对民族文化的不尊重和人为破坏,则将直接影响民族之间的关系,导致民族之间的冲突,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利益,关系民族发展。民族文化是民族发展的重要源泉。民族文化对于民族发展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人文环境。如上所述,民族文化是社会认同和内部认同的重要条件,是产生民族内聚力、亲和力,消解民族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因素,因而在建构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又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二是民族文化中的积极价值观念和哲学思想,如热爱劳动、诚实守信、坚毅勇敢、崇尚自然、与人为善等传统美德,构成民族发展的重要精神源泉。三是民族文化资源本身构成民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如民族文化独特的人文价值和物质景观对旅游经济的拉动,对外资外商的吸引,直接推动民族经济的发展,促进少数民族生活水平的提高。民族文化还具有传授知识和技能,促进民族成员个性发展和族群发展的功能。民族文化不仅在人文环境等方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而且从整体意义上说,民族发展本身就包括了民族文化发展,文化发展是民族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保障少数民族在享受现代文化方面的利益,对于提高少数民族的整体素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民族教育,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培养更多少数民族人才,在民族地区推广现代科学技术,建立更多的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既是代表少数民族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需要。总之,少数民族文化利益是少数民族根本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少数民族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利益。

三、现阶段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利益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在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利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等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民族教育,加强文化设施建设,等等,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由于历史、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少数民族在文化发展方面,长期处于滞后的状态。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一方面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有了较快的发展,同时也使少数民族文化利益面临一系列新的情况和问题。

1.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形成强烈冲击。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物质和精神产品匮乏,交通信息阻隔,民族间交往稀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工业化、信息化的推进,物质和文化产品的丰富和物流的发达,交通的改善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外来文化的影响剧增,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到猛烈冲击,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

民族语言。一些人口较少的民族,由于同汉族交往的增加,其民族语言面临严重危机。如赫哲语,目前能用本族浯交际的只有十几个60岁以上的老人。满语,现在只有约100人能听懂,约50位老人还可以说。塔塔尔族使用本族语的不足1000人;基诺族已经放弃了双浯教学,统一用汉语授课,有专家预言,20年后这个民族的语言将会彻底消失。[6]

民族服饰。据马翀炜博士的调查,在云南省文山州的苗族村寨,男人已经不再穿民族服装,青年妇女大多穿新式的掺有毛线及化纤原料的苗族服装,只有老年妇女还穿老式苗族服装。[7]据何星亮先生对新疆阿勒泰等地的调查,“内地各种现代流行的服装几乎代替了民族服装。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一旦流行什么新的服装款式,在很短的时间内,边疆城市便会出现相同款式的服装”。[1](P474)藏族服饰是我国最典型的少数民族服饰之一,据有关专家的调查,在边远的藏区农村,“除老人和年纪较大的妇女外,小孩和中青年不怎么穿藏装,而是由新式服装来代替。平日以穿简便、新颖的服装为主,节日以穿档次较高的民族服装为主”。[9](P213)据潘云梅对广西柳州金秀村茶山瑶服饰文化的调查,“如今的金秀村,除了几个七八十岁的老奶奶,平日里着民族服饰的已寥寥无几”。[10](P246)在许多民族地区,传统的民族服饰只在重要的民族节日和庆典上出现或在有关民族文化活动展示中出现。

民族民居。民居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少数民族民居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贵州苗族地区,“苗族传统的木质家居形式出现了以混凝土为基础的发展趋势,使得来这里作民俗考察旅游的人们不得不感到遗憾:原姿原貌的苗族居住建筑已呈变形态势!”[11](P439)哈萨克族为了适应游牧生活,创造了毡房。但是今天在新疆伊犁州,许多哈萨克人已盖起了土坯房,“毡房在这些定居的哈萨克家庭里,正在退出历史舞台。”[8](P350)历史上,藏族的民居以“房皆平顶,砌石为之,上覆以土石,名曰碉房”。但近几十年来,藏族民居为之大变。不仅城镇盖起现代楼房,而且许多农村藏民也以现代楼房代替了原有的“碉房”。以班觉伦布村为例,到1994年,全村44户中,共有22户盖起了楼房。一些房屋装修华丽,向阳处均有落地玻璃窗户,采光面广,屋内四壁刷有涂料,美观整洁。[9](P239-241)过去,西双版纳傣族地区的民居具有典型的傣家风格和特色,如今许多傣族村寨的传统的干栏式建筑(傣家竹楼),已由汉式砖木结构的平房和钢筋水泥结构的楼房代替了。有人认为,云南基诺族传统竹楼有可能在10年内被内地汉族的砖木结构平房和钢筋水泥结构楼房所取代。[12]

民族节庆娱乐活动。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许多年轻人外出打工或忙于耕作、生意,对传统的民族节日渐显冷漠,导致传统民族节庆活动逐渐冷清。如贵州苗族地区的敬桥节期间的芦笙会没有了,在一些民族传统节日,“对歌”传情的情景已经很难看到,许多年轻人已经不会唱传统的情歌、民歌,有的年轻人对唱或合唱的是现代流行歌曲。[13](P177-180)

何星亮先生对新疆民族地区的调查也证实了这种变化。何先生1981、1983年分别在伊犁地区和阿勒泰地区调查近半年时间,当时这两地文化娱乐生活饮食方式主要是民族性的。而1993年何先生再次到阿勒泰等地时,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饮食方式已发生极大的变化。“无论是县城还是小镇,唱卡拉OK、跳各种现代交谊舞、打台球、看各种录像和香港卫星电视等现代娱乐方式相当普遍,与内地没有多大差别,而民族舞蹈在平常几乎看不见,主要在民族节日和庆典上表演”。[1](P474)

民族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据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的徐平、郑堆20世纪90年代中期对西藏班觉伦布村的调查,在该村44户家庭266人的常住人口中,表示信仰宗教的有133人,正好占总人口的50%;在信仰宗教上,一般说来中老年人比年轻人虔诚,女性比男性虔诚;家庭宗教法事活动是西藏人传统的重要宗教行为,但在班觉伦布村44户家庭中,有18户根本不做家庭法事,另有20多户一年只做1次,甚至几年做1次家庭法事。在像班觉伦布村这样典型的藏族人群中,宗教也不再占据绝对的思想统治地位,在很多方面宗教的影响力正在减弱。在这里,家人生病时,大多选择去医院诊治,很少有人请喇嘛念经;已没有人出家,没有人送孩子进寺庙;没有一家选择送孩子到寺庙学习;没有一家希望子女成为僧尼,僧尼作为传统受人尊敬的职业已受到冷淡。[9](P191-193)藏传佛教在蒙古族群众中趋于淡化,改革开放以来,青年人普遍不愿意进寺当喇嘛,喇嘛队伍老化、人数逐年减少、后继乏人的问题较为严重存在。目前,“牧民群众中,中老年人的信教意识有所恢复,年轻人对喇嘛教虽有出于传统和家庭影响产生的敬意,但真正崇信者并不多。”[14](P170)

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一些民族文化瑰宝因民族文化老人的去世而将成为绝响。如云南纳西族的东巴文化“正在民间不断绝迹,所剩无几的东巴多至耄耋之年,”东巴文字正在失传。有人估计,“十多年之后,将不复有东巴文化活动存活民间,……东巴文化将只存在于博物馆、研究所而成为死去的文化”。[15]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主要靠言传身教,心领神会。面对开放与多元文化的冲击,绝技绝艺传人越来越少,而年轻人忙着打工挣钱,追逐时髦,对民族传统文化不感兴趣,不能静下心来学习观摩。维吾尔族的木卡姆、麦西来甫,哈萨克族的阿肯弹唱,蒙古族的那达慕、史诗《江格尔》,藏族的《格萨尔》,回族的花儿,侗族的大歌,彝族的古歌等优秀的民族艺术形式都由于人文生态环境的变化而面临严重的生存发展的考验。许多民族工艺后继乏人,面临失传的危险。

2.少数民族文化遭到人为的破坏。由于对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措施不得力,一些地方和一些人为了牟利而滥用和破坏民族文化。如随意改变、歪曲甚至捏造所谓“民族文化”,将少数民族的建筑、服饰、音乐、舞蹈等改变得面目全非;歪曲、丑化某些民族民俗,将一些少数民族不愿示人的东西恣意传播;少数公开出版物刊载有损民族禁忌和民族风俗习惯的文字和图画;一些地方政府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活动中,急功近利,随意改变民族节庆文化的内容,以迎合外来旅游者的所谓需求;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对民族文化古迹、遗址滥加开发,滥建景点;民族节庆文化偏离原意,成为当地政府开发旅游业的形式,增添了供旅游者娱乐的商业性很浓的内容。比如在苗族地区,过去农忙季节严禁吹芦笙、只有13年一次的吃鼓藏才能敲的铜鼓、鼓藏节期间才跳的木鼓舞,现在一些地方只要有游客的需求,随时可以做到。充满宗教意味的只有在五月下旬才能举办的施洞龙舟节,竟然因游客的需要而在十月举行。[15](P178)一些民族禁忌仪规在经济利益面前呈逐渐消蜕之势。民族文化资源流失、消失严重。近些年,境外一些文物商人深入民族地区收购民族文化器物,不少散在民间的民族文化文本、字画、法器、雕刻、珍贵服饰、乐器等流失海外。有资料显示,“头些年佛像、唐卡、经书被倒卖至北京、成都、广州等地。现在上述文物已经找不到了。又倒卖藏式家具,用汽车运往各地港口,有关部门熟视无睹,或者管理不力”。[16]在一些地方,由于管理维护不善,民族文物自然毁损严重,被盗掘、盗卖的情况时有发生。

3.少数民族在现代文化教育方面处于落后状态。我国少数民族绝大多数居于自然环境恶劣,经济文化落后的西部地区。至2002年底,西部有372个县未实现“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在这372个县市中,少数民族聚居县占83%。2000年,成人文盲率全国平均水平为9.08%,而东乡族为62.88%,保安族为55.94%,门巴族为56.21%,撒拉族为49.11%,珞巴族为50.74%,藏族为47.65%;同年,新文盲(新中国成立后所产生的文盲)占总文盲数50%以上的有回、藏、苗、彝、哈尼等民族,其中藏族达73.5%,哈尼族62.36%,回族58.42%,表明这些民族的义务教育效果很不理想。2000年,汉族人均受教育水平为7.21年,而东乡族为2.51年,门巴族为2.77年,藏族为3.12年,珞巴族为3.14年,撒拉族为3.62年。[17]同年,西藏学龄儿童入学率只有85.8%,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仅为55%。与此相关,民族地区缺少合格的教师,仅新疆教师就缺编近万人,因没有教师,一些本应开设的课程无法开设,直接影响教学质量。我国民族语言非常复杂。实行“双语”教学,是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率和综合素质,使之更好地接受现代教育的需要。但是由于师资等方面的原因,民族地区的“双语教学”问题很多。据《新疆部分民族中小学汉浯教学质量调查报告》称,民族中小学毕业生各种技能达到要求者只占5%左右。西藏的小学已基本实现了用藏语授课,但初中以上藏语教学基本上是空白。这种不连贯、不配套的藏语教学体系的后果是,藏语授课的小学生毕业后只能升入汉语授课的初中,造成学生的学习困难。[18](P304)

正是因为民族地区教育水平落后,近些年来,在许多地方出现了“高考移民”问题,一些内地考生通过各种关系,到民族地区参加高考,利用高考录取分数地区差异,享受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挤占民族地区招生指标,侵害了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的利益。据报道,仅新疆2003年就清理高考移民2200余人。[19]

少数民族地区科技人才资源缺乏,科技开发落后。2002年,西藏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只有3.72万人,其中从事科技活动人员仅4959人。2003年,广东省专利授权量2.8万件,上海1.67万件,新疆752件,内蒙古817件;2002年,宁夏为215件,西藏统计无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信息。[20]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经济和人才竞争的环境下,民族地区人才流失严重。新疆大学近10年先后有200多名硕士和副教授以上的人才流向东部地区;新疆农业大学仅1997年至2000年就先后流失博士和硕士60余名。[21]据不完全统计,国家民族院校培养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毕业后选择留在经济发达地区的1999年为78%,2000年为84%;新疆每年考入内地的大学生有4500多人,但每年毕业回新疆工作的还不到一半。[22]2003年,新疆全区拥有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比上年下降0.5%。这些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四、新时期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利益的认识与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外来文化的冲击,民族传统文化发生嬗变具有必然性。用静止的、一成不变的观点来看待和评价民族文化,是不切实际的。民族文化也要与时俱进。当我们在享受现代化带来的各种便利的时候,不可能要求少数民族一定要继续穿戴由传统材料和工艺制作的服饰,而不能穿西服和夹克,也不可能强迫少数民族继续居住在用竹木搭建的房子里;我们也不能要求少数民族青年拒绝外出打工,不去接触现代都市文明。现代化是一种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社会性运动,没有人能为了保护民族文化而将一个民族与整个社会隔绝开来。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或者说它是经验的总和。“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23](P67)所以,在一个自由文明社会,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只能在顺应现代化要求的前提下才具有可操作性意义,违背历史与社会的发展规律,去阻止文化的变迁,只会导致自由的丧失和文化的僵化。笔者以为,在社会的进步过程中,一部分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宜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变异,也许并不是一件坏事,变化可能正体现了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要求。因此,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嬗变,从总体上说,我们也许应该持一种宽容的态度。

但是,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变异持宽容的态度,与对民族文化进行必要的保护并不是对立的。宽容并非放任自流,保护也非一成不变,二者都是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利益的需要。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记录民族发展的历史进程,实现民族认同和社会认同,丰富世界文化宝库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民族文化中许多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不仅是少数民族的损失,也是整个中华民族的损失,甚至是整个人类的损失。因此,对民族文化必须加以保护。

自从2003年初我国全面启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以来,全国各地文化部门,包括民族地区的文化部门、艺术机构和团体,在民族文化的保护方面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但总体来说保护才刚刚起步,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笔者认为,加强民族文化的保护,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利益,还需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立法工作。目前,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综合性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关于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的内容,但这些法律法规宏观、抽象的条文多,专门的、可操作的规定少,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不健全,一些珍贵的优秀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法》,明确规定民族文化的地位,民族文化保护的目标、任务,民族文化遗产的认定与申报程序,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基本规范,民族文化遗产损毁、破坏的法律责任,民族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等等。民族文化保护法律法规不仅要规定保护有形的民族文化遗产,而且要规定保护无形的(口头的非物质的)民族文化遗产。除国家统一立法之外,民族自治地方也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本地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对本地区、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2.加强民族文化遗产的登记抢救工作。建议国家进行一次全国性的民族文化遗产普查,尽快摸清家底,拿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对少数民族重要无形文化遗产,如壮族的三月三歌节、瑶族盘王节、苗族的芦笙节、傣族的泼水节等,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由国家进行认定和统一编号,公之于世,以促进此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对于有很高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由国家认定为宝物级文物,命名为“民族宝物第××号”,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给予保护收藏。这样做既可以有效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又可以激发少数民族的文化自豪感和民族自尊,增强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对于濒临消失的民族文化,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对濒危民族语言文字,要加紧搜集整理,尽快进行录音录像,指派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对即将失传的民族工艺、民族舞蹈、民歌和其他民族民间文艺形式,要采用现代科技进行搜集和加工整理,并拨专款扶持培养传人;对民族医药等则要进行科学研究,开发利用;对于传统的民族民居,建议学习德国的做法,由政府在民族村落选择若干典型民居认定为民族文化保护单位,并给予民居主人以资助,定期由专业民居技工指导修缮保护,国家定期举行传统民居艺术大赛,吸引国内外游客参观不同民族、不同年代的民居艺术。对于传统的民族服饰及其制作工艺,要进行搜集整理,集中展示;对重要民族民俗和器具也要进行抢救性记录、整理、收藏,使之能够通过现代媒体予以复述和演示。

3.坚决制止对民族文化的破坏性开发。合理地开发利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是发展民族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利益的需要。但是如果不加规范,不加引导,就会对民族文化造成严重的破坏。为了有效遏制破坏民族文化,危害少数民族文化利益的行为,各民族自治地方要重视制定民族文化开发规划,严格按程序进行,切实防止一哄而上的无序开发。要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对于有重要影响的民族文化遗产,在开发之前必须拿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和措施。在没有可行方案与措施的情况下,要暂缓开发;对已经在开发中的项目,必须加强督管,将保护措施逐一落实。要坚决制止文化开发中曲解、篡改、丑化民族文化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轻者要批评教育,重者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在民族文化开发中,负有重要的领导、组织、管理的责任,对于所谓文化搭台,经贸唱戏,要取慎重的态度,防止只顾经济利益,破坏传统文化,损害民族文化利益的行为发生。对于那些盗卖民族文物,破坏民族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国家要加强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相关意识,防止侵害少数民族文化利益的行为发生。

4.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的投入,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事业。由于民族地区自然生态恶劣,经济欠发达,仅靠少数民族自身的力量难以改变其文化落后的状况。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小学生教学专用设备均值只是发达地区的一半左右。2001年,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上海为3612.05元,北京为2437.81元,新疆为1010.27元,内蒙古为834.12元,宁夏为792.31元,广西为579.30元。[24]可见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投入严重不足。近年来,国家财政部和教育部已经在经费方面加大了对西部民族地区的投入,但力度还有待加强。国家在继续加大对西藏、新疆、宁夏等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经济文化支持力度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对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那些小少(居住区域小,人口少)少数民族的支持。中央财政要逐年扩大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范围,并为必须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要鼓励对民族地区教育的捐资助学,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开发适合民族地区特点和双语教学的远程教育资源;要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任教,满足少数民族对合格教师的需求;要下大力开展双语教师特别是汉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提高教师“双语”教学能力;积极推行民族地区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将教育与民族传统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开展素质教育;继续实施对口支援工程,从资金、物资、人员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教育事业;进一步完善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党政机关对西部贫困地区的对口帮扶制度。民族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做到本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的增长,确保中央和上级政府用于教育的转移支付不被挪用和截留;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和改革后,要保证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在帮助发展民族教育的同时,国家还要加大民族地区其他文化设施的投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通讯、广播电视、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等文化事业,使少数民族尽快跟上全国经济文化发展的步伐,与汉族一起享受现代科技成果和精神文明成果。

收稿日期:200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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