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力武器_检察机关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力武器_检察机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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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这个特征集中地体现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确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的具体化,自侦案件范围的浓缩和侦查职权的赋予等刑事诉讼环节上。这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有力法律武器,同时,将对检察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刑诉法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原《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新刑诉法作了补充和完善,强化了法律监督。“总则”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项总体性的规定,从原则上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利于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确保刑事诉讼严格依法进行。

新刑诉法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提供了更多、更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原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措施和手段的规定比较空泛。新《刑诉法》则具体化了,并增强了法律监督应有的力度。在立案监督的规定方面,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对检察机关拥有立案监督的规定,而原来没有这个规定,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的案件只能是以“检察建议”文书出现,若不被公安机关采纳,就没有制约的手段。第69条第3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样规定解决了以往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是否得到执行的情况不清的问题。第140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 明确规定了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避免了以往补充侦查中的扯皮现象。在审判监督的规定方面,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还在第187条中规定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这就改变了二审案件“书面审理”的状态,加大公开性,便于审判监督的实施。在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方面,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对执行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刑罚,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第215 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第222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上述规定解决了原来在这些诉讼环节上缺乏法律监督的状况,有利于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新刑诉法加强了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职权和作用,扩大了不起诉范围。由于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辩护制度等方面的修改,为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按规定的新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公诉人要承担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主动出示证据等,这有利于公诉人在庭审中揭露犯罪的主动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公诉权得以加强。新刑诉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的保护,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询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充分贯彻了宪法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作为检察机关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并按规定告知和支持犯罪嫌疑人行使好权利。新刑诉法规定在不使用免予起诉的同时,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第142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与免予起诉的法律后果不同,不起诉是不视为犯罪。这样规定,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增加了相对的灵活性。

新刑诉法对自侦案件的范围进行了修改,有利于检察机关把工作重点放在法律监督上。新刑诉法删去了原刑诉法第13条2 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在第18条2 款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过去自侦案件的范围过大,不利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在对自侦案件范围浓缩,有利于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可以增加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制形象。同时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案件应有的权力和手段,规定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预审,并可以适用各项侦查措施,特别赋予检察机关拘留决定权,这都是办好自侦案件的有效保证。

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与公安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存在着配合、制约的关系,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处于控辩的矛盾体中,这就要求我们在上述问题上,转变执法观念和传统作法,通过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每个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为转变执法观念,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思想上积极作好准备。同时要把业务培训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来抓,提高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水平,提高侦查水平,以履行好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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