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虐待儿童”事件探析_幼儿园论文

幼儿园“虐待儿童”事件探析_幼儿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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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13)02-0079-10

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一幼儿园女教师的虐童照片①曝光后,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以该事件为导火索,虐童这个长期被忽视的社会问题,即刻引爆了社会舆论,一时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纷纷将目光投向听不见孩子欢笑与啼哭的幼儿园:到底还有多少看不见的罪恶被强加于这些无辜的孩子身上?虐童事件的频发折射出了什么?低幼儿童怎样才能远离暴力之手?这些问题关系到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虐童的含义与现状

(一)虐童含义

虐童或儿童虐待(child abuse)现象古已有之,即使在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虐童现象在不同民族、文化、宗教信仰的国家和地区依然普遍存在着,它不仅大量发生在贫穷落后、战乱的国家,也存在于经济发达的国家。但长期以来人们一直缺乏对这一问题客观与全面的认识。直到1962年,美国的儿科医生Kempe等人发表虐童问题的论文后,才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至20世纪90年代,虐童问题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才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它们明确认识到,对儿童的虐待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社会问题,亦是一个医学问题。世界卫生组织(WHO)把虐童问题视为当前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认为(1999)虐童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1]1981年国际儿童福利基金联合会曾对虐童作出了如下分类:(1)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儿童;(2)有关机构忽视或虐待儿童;(3)家庭以外的剥削(童工、卖淫等);(4)其他虐待方式。其中,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又分为躯体虐待、忽视、性虐待和心理虐待。[2]此外,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虐童概念作出了诸多解释,但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对虐童的概括。该定义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儿童忽视:长期、持续或严重忽视儿童,或者不保护儿童使之免受一种危险的侵害,如:寒冷、饥饿或者不给予儿童重要的护理,从而造成儿童健康或发育的严重损伤,其中包括非器质性生长发育不良。(2)儿童体格/生理损伤:对儿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体格/生理损伤,或者不保护儿童免受体格/生理损伤,其中包括投毒、窒息等。(3)儿童性虐待:实际的或潜在的儿童青少年性骚扰。这种儿童有时依赖性较强,有时是不成熟的。(4)儿童情感虐待:由于长期持续或严重的感情虐待或情感拒绝致使对儿童的情感或行为发育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严重负面损伤。[3]

对于虐童的界定,尽管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都有各自的不同理解,但都基本认同将虐童分为四个主要类型,即身体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及各种形式的忽视。但目前带给人们的最大困惑是,在上述四种类型中,各国除在性虐待上有比较统一的认识外,其他三种虐待类型皆难以达成明晰一致的标准。其中,躯体虐待概念的差异与一国的文化历史传统及其养育孩子的方式和态度密切相关;精神虐待界定的困难主要在于儿童没有独立表达诉求的能力,因而缺少可观察的具体细节以及难以通过实验手段监测;忽视是一种特殊的虐待,是有职责的关照者对儿童养育非故意性的一种不作为方式,由于其包括身体、物质、心理、医疗、教育、安全等众多社会领域,因而也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识别标准。

(二)虐童的现状

据联合国2009年公布的《世界儿童状况》报告显示,全球每年约有5至15亿儿童遭受暴力伤害。[4]据2011年11月25日的新闻媒体报道,美国每年约有300万虐待、忽视儿童的案件。其中,20世纪80年代,儿童青少年躯体虐待发生率为10.5‰,忽视发生率为20.2‰,性虐待发生率为6.3‰,心理虐待发生率为2.2‰,而同期严重案件(包括凶杀)的发生率为0.035‰。欧洲各国0~17岁儿童青少年虐待发生率在2‰~6‰。[5]据德国媒体报道,德国每年约有1万名儿童遭到虐待,施虐者不仅有幼儿园教师,②很多家长也难辞其咎。在法国,虐童事件也不时发生。据统计,法国每年约有9.5万起虐童投诉,经调查约有20%属实。这些案件以体罚和心理虐待为主,其中90%以上是自己家庭直系亲属所为。[6]日本也存在严重的虐童问题,据2002年版《青少年现状与施策》(青少年白皮书)报告,儿童问题咨询所在2000年度受理的与儿童被虐待有关的咨询案例约有1.77万件,比1999年增加了6000余件,比10年前增长了16倍。[7]在我国台湾地区,据全省各县市少年保护专线接案统计,1996年共接案31223件,其中确立为虐童案件的有3753件,占12.02%。[8]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尚无全面、可靠的统计监测数据,难以确切了解虐童的实际状况,但综合各方面的信息来看,其虐童发生率明显高于西方社会。这可能是因为教育理念的不同、中国父母对子女期望值太高等原因引起的。跨文化研究中发现,“几乎所有亚洲人对美国关于限制父母对孩子身体惩罚的法律都感到吃惊”。众所周知,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家长打骂孩子是一种司空见惯的正常现象,“虐待”一词显得非常刺耳,很多家长包括幼儿园老师对一些虐童现象习以为常,见怪不怪;加之我国法律制度的疏漏,虐待罪只适用于家庭和有义务关系的成员之间,可以想见,幼儿园等有关社会机构的虐童事件的黑数之大及其严重程度恐怕会超出我们的想象。

一叶落而知天下秋。我国虐童事件不仅大量发生在家庭内部(特别是夫妻关系恶劣的家庭),③幼儿园也是一个重灾区。从近4年来被媒体曝光的幼儿园虐童事件便可窥知其严重程度。2009年10月,云南建水县西湖幼儿园一教师用注射器针头扎20多名不听话的4岁儿童;12月,重庆渝中区南区路幼儿园,实习老师逼迫5岁女童舔痰吃。2010年9月,江苏徐州天马少儿艺术学校教师因一女童与自己女儿发生争执,殴打该女童10多分钟。2011年6月,济南世纪佳大风车幼儿园15个孩子被强迫蹲厕所、关小黑屋、看恐怖片、打屁股;10月,浙江慈溪潮堂幼儿园一名教师嫌小朋友吵闹,用透明胶粘住了两个孩子的嘴巴;12月,陕西旬阳县磨沟幼儿园园长薛某,因小朋友背诵不出课文,用火钳将10名孩子的手烫伤。2012年2月13日,北京海淀区上地爱心幼儿园,一名3岁男童被老师用针扎伤生殖器;5月15日上海杨浦区格林双阳幼稚园,一女童下体被女幼师塞入芸豆;5月20日河南内黄县大风车幼儿园老师狂殴6岁男童被刑拘;5月底,平阳腾蛟一幼儿园的老师用打火机烫伤4名孩子;6月,郑州文化绿城鹤立幼儿园,一幼师因孩子午休说笑让他们互打耳光;10月,山西太原市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一名5岁女童因不会做10+1的数学题,被一名女老师狂扇70个耳光……[9]

以上这些被媒体曝光的虐童事件只不过是冰山一角,而且仅仅被人们视为个例,并没有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关切。借助于网络的巨大传播力和影响力,以温岭虐童事件为拐点,人们对这种被心理学家所称为的“看不见的灾难”才猛然警醒,虐童问题终于浮出水面,进入了国人的视野。人们在震惊、愤怒、口诛笔伐的同时,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二、虐童的危害

现代教育的拓展以及人们工作压力的增大,将适龄儿童送往幼儿园接受照顾和教育是当下父母的不二选择,幼儿园的地位和作用在现代社会显得日益重要。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在论及幼儿教育的重要性时曾指出:“幼儿比如幼苗,必须培育得宜,方能发荣滋长,否则幼年受了损伤,即不夭折,也难成才。”他还认为,幼儿教育对人的一生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小孩子的情感、习惯、倾向,在6岁以前如果培养不得当,将来改变那可费事”。(《古庙敲钟录》)与生命周期的其他时段相比,儿童时期的身体发育和心理健康问题与周围环境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

虐待儿童是幼儿教育的极端行为,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具有严重的致害性。这种致害性主要表现为躯体伤害和心理伤害两大方面。二者对儿童的伤害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密切的关联。体罚、变相体罚在给儿童造成躯体伤害的同时,还会扭曲儿童的心灵;而心理伤害也可直接引起儿童的生理反应,如厌食,从而引发营养不良,影响儿童的身体发育与成长。其具体危害分述如下:

(一)躯体伤害

躯体伤害是对儿童进行各种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所造成的器质性、生理功能性损伤的一种虐童方式,它主要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两种形式。

体罚,轻者包括挨打(一时的疼痛),造成儿童躯体的青肿、擦伤;较重者致使儿童骨折、内脏出血、受损以及器官、脏器功能性和器质性损伤;严重的伤害可破坏儿童的正常生理功能使其免疫力下降,从而继发多种疾病;更严重的可能将造成儿童终生残疾,乃至危及生命。由于躯体伤害是看得见的,具有外显性,所以发生在幼儿园的躯体虐待多为一般的轻微伤害,严重躯体伤害的虐童行为并不多见。施虐者也很少有构成伤害罪的情况。

变相体罚不是直接殴打儿童,而是采取各种方式,使儿童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行为,如罚站、罚跪、关黑屋、关厕所、看恐怖片、让儿童互殴等,这是虐童行为的一种常见形态。这种变相体罚的虐童行为,虽然不会造成儿童肉体上的明显损伤,但给儿童所造成的心理伤害甚至比一般肉体的伤害更大、影响更久远。如2004年4月,一个叫潘×的孩子,因为上课离开座位而被老师罚站,后来又因调皮、与同伴打闹等原因多次被老师罚站,在此期间,老师还多次当众对潘×给予批评和指责。一段时间后,潘×开始出现精神方面的异常,后来发展到语言混乱,在家中打父母、砸东西,不愿去幼儿园。[10]

躯体伤害不仅表现为外显性,而且具有内隐性和长期性。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体罚、变相体罚不仅给儿童造成躯体的伤害,同时还会扭曲儿童的心灵,使儿童对这个未知的世界充满敌意,产生恐惧感,如不敢与人说话,不愿上幼儿园等,甚至给孩子的一生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正所谓“小时怕鬼,终身怕鬼”。

(二)心理伤害

心理伤害或精神伤害,一般是指那种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所做出的干扰儿童对客观世界中的人、事、物的正确认识和评价,挫伤儿童的学习积极性,导致儿童情绪紧张、睡眠和行为异常、认知功能水平降低、早期社会关系改变,甚至出现心理障碍和心理危机等任何影响儿童心理健康的有意或无意的、经常性或习惯性的言行。与“滥施暴力”的身体伤害相比,心理伤害虽然不会使孩子受到皮肉之苦,但这种伤害是一把“软刀子”,会扭曲孩子的人格,破坏儿童的自尊心,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遭致思想和心理上的阻滞和摧残。由于其危害往往是隐性的,一般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因此常常被人们所忽视。究竟有多少孩子在幼儿园受到心理伤害很难确切地统计和认知,所以比起躯体伤害,心理伤害的普遍程度和产生的后果可能更为严重。

首先,心理伤害会在情感、人格、社会适应性④方面给孩子带来诸多不良影响。心理学研究表明,孩子3~5岁时,是其自主性形成的关键时期,7岁以前是奠定人格的基础阶段,过了青春期人格才能够基本形成。而当着其他孩子的面经常用辱骂、讥讽、嘲笑、挖苦、贬损等歧视性的语言去纠正孩子的言行,会摧毁孩子的自尊心,扭曲其人格,使其处于一种无助、被轻视的状态,往往导致儿童自我评价偏低,或作出自我否定性评价,产生自卑感,降低学习兴趣,从而破坏、阻隔孩子自主性的形成,使孩子的社会性发展拖后,变得退缩、孤僻、不合群,甚至对外界充满敌意,造成社会适应不良。近几年我国发生的严重暴力事件和虐童事件,从当事人童年的经历中都可以或多或少看到其受虐待的影子。

其次,心理伤害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因果循环性,如果事后处理不好甚至会影响孩子的一生。俗话说,“从小看大,3岁看老”。这说明幼年和成年的心理特征具有连续性关系,成年人的一些心理问题大都有童年的影子和遗迹,一个人童年的经历和遭遇对人的个性和日后心理健康有重大影响。也就是说,很多心理异常的人,多数是从儿童开始发展而来的。而儿童期受到虐待,如果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矫正,其不良心理状态就会延续至成年甚至一生。现代心理咨询理论的三大流派——精神分析、行为主义和人本主义,都特别强调儿童时期的心理发展对人一生的心理健康的影响。精神分析强调儿童成长的经历在个体心理发展中的决定性影响;行为主义注重儿童早期行为习惯的塑造对人的心理成长的重要作用;人本主义突出儿童早期环境对成人自我实现的潜能发挥的独特价值。[11]正如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曾强调指出的:“与人生命的其他时期相比,儿童时期的心理健康问题与周围环境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

不仅如此,儿童期受到心理伤害,在未来的一定条件下往往会发生释放或逆变。国内外研究皆表明,幼儿期受过虐待的孩子,会大大增加其以后攻击或虐待他人的危险性。学习理论、代偿理论和“挫折——攻击”理论都对这一结论进行了很好的诠释。学习理论认为,人们的行为方式是从他人那里学来的,特别是从与他关系密切的人那里学来的,正所谓“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老师、家长在孩子的幼小心灵中无疑是神圣的,是孩子模仿、学习的榜样和权威,有无与伦比的影响力。老师虐待孩子,无疑会耳濡目染地影响鼓励孩子去学习其攻击、虐待他人的行为方式。代偿理论认为,人们遭致侵害、不公、损失等,会情不自禁地寻求补偿,以实现心理的平衡。这是人本身所固有的一种自然心理状态。这种“代偿”和实现心理平衡的方式有多种形式,有物质(经济)的、心理(精神)的,有积极的、消极的……如,家长没有实现上大学的愿望,会千方百计培养自己的孩子,通过孩子代为实现自己的大学梦想,以此找回心理的平衡;孩子在幼儿园受到老师的打骂,慑于老师的权威,他们会暂时压抑自己的愤怒情绪,但一旦找到合适的机会,他们可能会以同样的方式或向其他小朋友发泄,或向家长发泄,而且这种受虐待的心理体验和阴影会一直延续到未来的岁月中难以消失。“挫折——攻击”理论认为,少年儿童期遭受暴力伤害的人,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他成年后比未遭受暴力侵害的人具有更多的暴力行为,即被害经历是严重的人身攻击行为的最佳预报因子。如“暴力循环”、“代际间的虐待”这些词语被创造出来,就是用来说明人类这种行为倾向性的。

再次,偏爱和忽视这种独特虐待行为对儿童心灵的伤害并不亚于其他心理虐待形式。偏爱是教师对孩子厚此薄彼的一种情感偏袒倾向性。这种畸形的爱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虐待行为,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有极大的致畸作用,但却没有引起绝大多数家长和老师的注意。著名精神分析学家阿德勒在其《自卑与超越》一书中指出:“孩子的丧气(自卑)几乎都是因为他觉得另一孩子比较受偏爱所引起的。”[12]其实,偏爱并不是一种真正的爱,它具有很多人意想不到的多重致害性:一方面,受到偏爱的孩子易于养成自负、自私、唯我独尊、我行我素和不诚实的消极心理品质;另一方面,得不到老师偏爱的孩子,不仅会产生失落、怀疑、妒忌甚至敌对情绪,而且会降低其对老师的尊重与信任,滋生对老师的不满、愤怒情绪和逆反心理;同时,偏爱极大地破坏了孩子间纯真的友爱关系和互助合作的精神,最终影响到孩子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的建立。

忽视对儿童心理伤害的影响也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对儿童忽视的研究在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受到高度重视,目前在我国也逐渐重视起来。对儿童的忽视现象不仅突出地存在于我国的家庭之中,在幼儿园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研究表明,忽视对儿童造成的心理伤害并不亚于其他形式的虐待,其“潜在影响可能是由于更长期的、弥漫性的、自然的疏忽而产生的。它可能反映了整个家庭、幼儿园功能紊乱的一般性水平”[13]。

三、幼儿园虐童现象原因分析

我国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幼儿园虐童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对各方面透露的信息加以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家庭还是幼儿园,虐童现象不仅普遍存在着,而且还相当严重,它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幼儿教育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多种社会问题。其原因既有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又有教育的偏差与监管不力,亦有法律保护的疏漏,同时还存在教育主体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的痼疾。所以虐童问题不是一种单一的社会存在,而是一系列复杂的社会综合现象的反应。

(一)根深蒂固的虐童文化

中国虐童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源于其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观念。据2005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机构联合进行的一次大规模调查显示,中国74.8%的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遭受过家庭虐待。[14]中国的家长何以如此狠心地对待自己的孩子?回答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恐怕只有深刻解读中国传统文化和教育理念才能予以说明。在中国人眼里,孩子是家长的私有财产,而作为“私有财产”的孩子在成年之前是无价值的,吃穿住行、看病、上学、结婚等都在消耗着家庭的财产,他们不能给家庭创造任何实际财富,只是家庭的消费者,是没有利用价值的非独立个体。这种普遍的心态决定了家长不可能与孩子建立起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关系,孩子成了“大人手里的一块橡皮泥”,可以对其随意支配、责骂,怎样对待孩子也就因此被看做“家事”——家长打骂孩子天经地义。同时,中国人普遍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打是亲、骂是爱”的教育理念,在这种家庭教育误区的影响下,打骂孩子便成为合乎情理的“正常”事情,似乎与虐待不靠边儿。这种落后的“中国式虐待”理念已成为幼儿园虐童的帮凶。

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且同受中国传统教育理念的深刻影响。过去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说法,乃至于至今仍有一些学生称呼自己老师的夫人为“师母”。可见,在中国传统观念里,老师是几乎等同父母的,享有父母所拥有的管教自己学生的至上权力。既然父母可以随便打骂孩子,为师者制裁不听话的学生当然就是名正言顺的事情。虽然这种情况目前有了很大的改观,我国法律也对家长、老师打骂孩子、学生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落后的教育观念在家长、老师的潜意识里仍顽固地存留下来。在“温岭虐童事件”的背景中,就曾有被老师粘过嘴巴的小朋友向家长诉说过,但家长总以为是孩子调皮,并未多加过问。事实上,几乎所有被该事件主角虐待过的孩子都曾向家长求助过,但都没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有甚者,有的家长还特地叮嘱颜老师,“孩子不听话您就揍他……”[15]从某种角度而言,正是家长的宽容甚至放纵才最终促成了这起著名虐童事件的发生。就此而论,年轻老师颜某也是该事件的受害者。因为她压根儿没曾想到“跟孩子闹着玩的”⑤区区小事竟然会引起众怒,使自己一夜之间成为全国上下口诛笔伐的对象;不然,她也不会弱智到让同事帮她拍下虐童的照片挂到网上。颜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她被刑事拘留后不久释放了,但仍将面临着无法负担的巨额赔偿。这不仅是颜某的悲哀和无数家庭、儿童的悲哀,更是我们国家、民族的悲哀。如果我们不深刻反省中国特有的虐童文化,革除落后的对少年儿童的管教意识与方式,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虐童问题。

(二)缺乏对幼儿教育的投入与监管

我国近几年发生的虐童事件,主要集中在中小型的民办幼儿园。该类幼儿园教师待遇差、素质低,很多人没有相应的资质。⑥这些都为虐童事件的频发埋下了隐患,同时也折射出我国幼儿教育资源分配的结构性缺陷。⑦

首先,虐童事件频发与我国幼儿教育资源稀缺和分配不公不无关系。我国目前的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省会城市中心的重点院校,然后是地市城市中心,再是县城中心,而到达乡镇或城市边缘区域的教育资源则少而又少。而这有限的教育资源又大量集中在公办院校,民营、私立的院校很难享受到国家的教育资源。

目前,我国幼儿园主要有官办和民办两种形式。幼儿教育虽然是教育的重要阶段,但它并没有真正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它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也没有被纳入义务教育序列,政府对幼儿园软硬件建设缺乏必要的规划和投资。官办幼儿园主要有政府机关、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以及一些厂矿企业投资兴办的幼儿园,其资金、师资待遇有较好的保障;而民办的、私人的幼儿园除了接受教育部门管控和缴纳管理费用外,基本上得不到国家的教育资源。这种状况造成了民办幼儿园在办学条件与师资等方面与官办幼儿团之间的巨大差距,从而导致优秀教师千方百计往官办幼儿园挤,而不愿到民办幼儿园。本来我国的幼儿教育起步就晚,合格的优秀幼师或有资质的幼师缺口就大.而处于竞争劣势的民办,私人幼儿园,由于受到办园条件和薪酬待遇的制约,不要说吸纳优秀的师资,甚至连合格的幼师都难以招聘到,因此只能降低门槛招聘一些素质低、没有资格证的年轻教师或者文化低的大妈、大嫂充当幼师;而且为了填补因经常跳槽而出现的空缺,还得不时地予以招聘。在现行“分数决定命运”的教育体制下,选择幼师职业对多数人来说是无奈之举,并非是出于对幼儿教育的热爱;而且民办幼儿园老师的待遇低(大约在1000~1500元之间)、工作量大,且没有社保、没有编制,也难有转正的希望。幼教这份本该十分神圣的工作对民办幼儿园的老师来说更像是社会“底层”的职业。多数幼师在民办幼儿园工作只是权宜之计,并没有对幼师的职业产生认同感;加之一些刚毕业的幼师,年龄较轻,自控能力较差,容易情绪化,本来就烦,遇到不听话的孩子,将自己不满、失落的情绪指向被掌控的孩子便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

温岭虐童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10年,颜某幼师毕业后应聘到温岭蓝孔雀幼儿园成为一名幼师。该园是一家办了十几年的民办幼儿园,所招收的孩子中有一半是外来务工者子女。园方由于待遇低招不到人,只得降低标准,将面试成绩很好却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颜某招聘。颜某工资不高,到出事时她月薪也只有1000元,父母没钱补贴她,日子过得很紧巴,“吃顿肯德基都得算计算计”。在颜某的同事眼里,她开始工作很努力,业务能力也不错,后来变得不好不坏,有点混日子的感觉。这种情绪变化在她与网友的聊天中可以得到较好的证实。在与网友的聊天中,她多次提到“工作真没劲”、“这些孩子太调皮了”、“太吵了”、“烦死了”、“累死了”,“当幼师不如刷盘子”,但她又不愿真正放弃幼师职业,她做梦都想调入当地待遇好些的公办幼儿园。再后来,有人发现她“看什么都不顺眼,开始抽烟、喝酒”,推测可能与她情绪受挫有关。在2011年11月4日,颜某的QQ空间上写道:“对某些人的火,全发泄到学生们身上,烦!”因为无聊,她还拍摄或让同事帮助拍下了几十张虐童的照片,挂到网上与人分享。心理学家认为,在心理压力大和不舒适的环境中,人会本能地寻求存在感和掌控感;而处于这种情绪状态的颜某,将没有反抗力的孩子作为掌控和发泄的对象,将孩子的嘴用胶带粘上,把孩子丢进垃圾桶,提起孩子的双耳离开地面……以此来实现其心理的平衡。

其次,教育行政监管部门也难辞其咎。幼儿教育是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主管部门应当肩负起重要的管理职责,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儿童免遭各种伤害。然而,我们的教育监管部门除了对幼儿园的审批和定期收缴管理费外,其他监管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即使在前些年虐童事件不时被曝光,也未能引起他们的警觉,仍然无动于衷,当然更谈不上采取什么整改措施。所以,分析我国虐童现象的原因,不能不检视教育监管部门的责任。概言之,我国教育监管部门疏于幼教监管的表现主要有:一是对幼儿园成立的审批标准执行过宽;二是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并根据该法制定具体的执行细则;三是没严格推行幼教资格证书制度,致使不符合条件的老师进入幼教师资队伍;四是没有建立和实行幼师业务培训制度;五是没有定期开展对幼师的综合考核制度(包括专业能力、心理素质、情绪控制等);六是缺乏专门负责幼儿家长投诉的制度;七是缺乏明确对幼儿园及老师失职、违法具体处罚制度,等等。

西方一些国家有一系列严格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且执行十分严格。如在法国,即使是在幼儿园代班打工的小时工,也同样必须“持证上岗”。在加拿大,对幼儿园看护责任的划定甚至认真到苛刻的程度,孩子到幼儿园时身上有个新伤疤,或脸上贴块胶布,园方都会声明“和我无关”,甚至要求家长书面确认;带孩子去稍远的地方活动,幼儿园也会让家长事先签署“免责声明”。即便如此,虐童案件仍不时在西方国家发生;而我国在几乎失缺监管的状态下,案发的概率到底是多少,就很值得玩味了。

(三)缺乏法律的有效干预

在“温岭事件”中,面对公共舆论的巨大压力,温岭市公安局只好勉强以“寻衅滋事罪”将当事人颜某刑事拘留,22天后又将其无罪释放,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实际超出7天)。如此恶劣的一起虐童案件,当事人竟然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引起了众人的不解,从中也凸显出对虐童行为处罚的法律缺位——偌大的中国竟然没有一部法律涉及幼儿园“虐童”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照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规定,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必须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或严重侵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构成犯罪。但从网络上流传的颜某虐童的照片看,她所实施的揪孩子耳朵离地、用胶带封嘴巴、顶垃圾斗等行为,若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显然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刑事拘留虐童教师颜某也确实没有明显法律依据。虽然颜某的上述行为已侮辱到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对儿童造成了伤害(包括身体和心理伤害),涉嫌侮辱罪,但因该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要追究颜某的刑事责任,须在儿童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同时颜某的侮辱行为还要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公安机关显然无权立案管辖。从这起事件的性质看,它属于典型的虐待案件,以虐待罪追究颜某的刑事责任最为适合,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虐童罪属于亲告案件,虐待罪的主客体关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幼儿教师对于幼儿的虐待行为,不适用于虐待罪。所以,以非家庭成员身份对儿童实施的虐待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就造成了对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行为缺少明确的法律制约。我国虐童事件的频发与刑法对儿童保护的缺位息息相关。事实上,这些虐童事件,性质恶劣,已引起了公愤,超出了社会道德所容忍的底线,必须用法律手段予以规制,亟需犯罪化。否则,必然会模糊罪与非罪或是与非的界限,不仅难以震慑、惩戒施虐者,同时还会使人们失去行为的标准,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从其他法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是用以规制教师行为、保护少年儿童的两部重要法律,虽然实施多年,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规定,难以起到有效保护儿童免遭虐待的作用。如《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但教师怎样的动作算是“体罚”,使用什么样的语言才算“侮辱”,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才是“恶劣”,等等,《教师法》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法律规定过于宽泛,模糊了教师守法与非法行为的界限,一些经常体罚、侮辱学生的老师反而被冠以“严师”称号。又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但哪些行为属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怎样才算作是“情节严重”,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教师虐待儿童的定刑规定,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上述法条关于“依法给予处分”,指的是哪些行为?依据哪部法律处分?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法条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⑧

法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虐童等违法犯罪问题,但它作为规制人们行为的最后手段却是不可缺少的。不仅如此,法律的规定还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否则,就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教育作用,甚至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四、对幼儿园虐童问题的反思

中国式虐童与西方式虐童有很大区别,解决的方式与措施也应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即必须根据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存在的问题,采取标本兼顾的对策,逐步建立起完整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

(一)必须大力破除根深蒂固的传统虐童文化观念

中国的虐童问题直接根源于封建专制文化和宗法等级制度。虽然封建专制制度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早已走进历史,但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尊卑有序的等级观念并没有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覆灭而彻底消亡,仍在很大程度上主宰着社会心理,从而形成了我国传统文化对于家庭成员中处于从属地位的妻儿人权的漠视以及对家暴、对虐童行为的容忍。所以,要从根本上祛除这一痼疾,必须对封建专制等级文化进行一场深刻的革命。首先,应通过立法与严格的执法实践,严厉惩罚虐童犯罪行为,给虐童者划出明确的红线,对虐童行为实行零容忍,以法律强制手段推动人们产生与感知虐童犯法的深刻印象。其次,通过大力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倡导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使家长、教师以及全社会都能充分认识到虐童的严重危害性和违法性,从思想上纠正和根除“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打孩子天经地义的错误思想观念。只有如此,我们的孩子才能看到不被虐待的曙光,否则,采取其他任何措施都会大打折扣,只能治标而难以治本。

(二)将幼儿教育逐步纳入义务教育体系

幼儿教育是一项育人基础工程,从本质上说它应该是一项公共性事业。享受良好的教育和切实的保护是每个少年儿童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我国当下虐童问题多发于民办、私人幼儿园的现实告诉我们,如果不严格控制其质量而任其发展,其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必然会违背幼教的发展规律,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幼儿教育关系到我们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本质上应当将其放到与中小学教育同样甚至更重要的地位来对待。因此,要有效解决目前多发的虐童问题,国家应有计划地加大对幼儿园的建设与投资力度,扩大公办幼儿园的规模,以解决“入园难”、幼儿教育资源稀缺的现实问题。⑨为此,应将改革幼儿教育体制作为减少虐童现象发生的基本方向,即通过逐步增加公办幼儿园的数量,提高民办幼儿园的门槛(规定严格的办园标准与条件),不断提高质量,直至最后取消民办幼儿园(或严格限制),将幼儿教育全部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参照公务员制度实行管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严格的师资控制体系,从根本上提高幼儿教师的职业认同感,才能真正建立起一支高素质、关爱孩子的稳定的幼师队伍,为减少虐童事件奠定应有的条件与基础。

尊重与被尊重是相互的,如果没有全社会对幼儿教师的尊重,不提高幼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像临时工一样对待他们,安装再多的监视器⑩、采取再严厉的处罚措施也无济于事。这不仅是对幼师隐私权的不尊重和侵犯,而且也违反幼儿园人性化管理的教育规律。

(三)建立严密的少年儿童法律保护体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等都制定了严格、系统的预防虐待儿童法。如英国,1889年即制定了专门针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法案——《预防虐待和忽视儿童法》,之后,1894年的《预防虐待儿童法》及1933年的《儿童及少年法》均对此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与此同时,还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案,如1984年的《子女法》、1956年的《性犯罪法》、1959年的《婚生子女地位法》、1960年的《猥亵少年儿童法》、1980年的《儿童监护法》和《收养照管法》、1989年的《儿童法》。其中《儿童法》(1989年、2004年分别作了修正)几乎将所有的关于儿童的法律结合在一起,并辅之以2000年的《照管法》、2002年的《儿童收养法》和《教育法》、2003年的《健康和社会照管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陆续颁布,使英国防治虐待儿童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善,成为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借鉴的典范。[16]日本二战后的1947年颁布了儿童福利的第一部基本法——《儿童福利法》,从儿童福利、保护、医疗、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初步建立起了对儿童权益的保障体系。此后的2001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9年、2011年分别对《儿童福利法》进行了多次修改,使得对儿童的保护规定不断完善。为了弥补《儿童福利法》对虐待儿童缺乏具体规定之不足,有效加强对受虐儿童的身心保护,日本在2000年5月24日颁布实施了《虐待儿童防止法》,该法禁止对儿童进行虐待,明确规定了虐待儿童的定义;确立了国家与地方机构有关防止虐待儿童的责任;制定了对于受虐儿童的保护责任,有效促进了防止虐待儿童工作的实施。2004年、2007年又作了进一步的修订。纵观日本的法律体系可以发现,它们非常重视对儿童的保护,在儿童福利领域制定了多部单行法规,从不同领域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保护;在对待虐童问题上采用集中立法模式,其特点是针对性强、内容丰富,并且体现了灵活性和实时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对法规作出调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17]

鉴于我国虐童问题的严重性,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必须制定一部《虐童防治法》,对虐待儿童的行为加以规制。但考虑到立法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事情,近期可对有关法律加以细化,对幼儿园的资质以及教师的资格进行严格限定。如:对《教师法》中教师虐待少年儿童的行为进行具体界定,如虐待行为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对虐待行为怎样进行处罚,适用程序是什么等,都要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明确责任主体,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制定严格、具体的处罚标准,并有相应的救济措施与之相配套;要尽快制定幼儿园具体的办园标准,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要限期进行整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依法取缔,同时建立强制性的师资培训、达标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对《刑法》中虐童罪的适用范围应加以扩展,使之适用于幼儿园的虐童行为,以弥补幼师虐童行为无法定罪的法律漏洞;参照外国的做法,(11)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对虐童行为的责任举报制度,对有举报义务人员的失职行为适当规定一定的处罚措施;制定规范的行政监管制度,对教育监管部门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问责制,使之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在条件成熟时,可将以上法律制度予以整合,制定、出台一部综合性的《虐童防治法》,以对虐童行为的惩治与法律责任的追究为核心,建立起完整的少年儿童法律防范与保护体系,切实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

建立儿童保护体系,不仅应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且还需要大量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在这方面外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与实践。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我国香港地区,儿童防治工作主要由社会组织承担,从服务数量看,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大约提供全港五分之四的社会福利服务,而剩余的五分之一才由政府(社会福利署)提供;而且更有意思的是,政府与社会组织除了是协同关系外,还是一种商业伙伴关系。政府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雇佣社会组织进行项目实施。社会组织以企业模式经营,并要求来自其他同类组织的竞争。[18]与拥有成熟保护体系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对儿童的福利服务多集中在助学帮困方面,对虐童防治问题重视不足,迄今为止,我国还未就虐童问题开展过系统的研究统计。虽然我国的儿童福利与服务相关机构不少,在国务院各部委有相应的儿童工作部,如民政部儿童福利处、卫生部妇幼保健司,还有全国青联和共青团组织少年部,妇联也设有儿童部,但直到2010年,中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才建立起来,以至于在研究虐童问题时无法找到确切、严谨的统计资料和数据,而只能借助于报纸杂志和网络上披露的个别案例和一些小型的调查数据。

因此,要有效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其免遭不法侵害与虐待,需要全社会参与,建立起社会支持系统。国家职能部门应尽快建立起相应的机构,做好儿童虐待信息研究与统计工作,定期、及时发布统计数据,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国家应建立和完善社区中的相应机构,并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发动和壮大社会工作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引导和鼓励他们关注儿童问题;有关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应加强对虐童问题的研讨与学术交流,为国家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为家庭、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实践提供指导和支持。当然,儿童的亲友、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关注虐童问题,为孩子摆脱受虐困境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收稿日期:2013-01-12

注释:

①浙江温岭一幼儿园女教师颜某,在该园活动室强行揪住一名幼童的双耳向上提至双脚离地,并要求同事拍照留念。事发后被追问时,她竟然解释是:“为开心”、“一时好玩”。其实,在之前,该教师在自己的QQ空间里上传的虐童照片多达702张,其中有一张用宽胶带封住幼儿的嘴,一张图片的说明为“活该”。当网友评论建议她“删掉这些照片”时,她回复称“没事”。

②2009年4月,德国萨克森州的两名教师被揭露曾虐待过自己负责照顾的6名5~12岁儿童。他们虐待孩子的方法令人震惊:强迫孩子吃呕吐物;嫌孩子“太吵”,用胶条封住孩子的嘴;不听话就用针扎,把孩子的手放到滚烫的炉灶上……德国媒体将矛头直指监管部门,认为他们对家长的投诉反映太迟,才造成如此恶果。

③2008年,西安一家儿童防虐救助机构联合西安交通大学,对该市300名小学生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60.14%的孩子曾被父母打骂、罚站,不许吃饭或睡觉等;6.25%的孩子反应曾被家长重打,致鼻青脸肿;49.64%的孩子反映遭受家长轻微打。情感虐待的“冷暴力”在我国家庭中比例已达到28%。详见中国青年报,2010-10-30。

④现代心理健康教育理论认为,社会适应性和人格或个性是心理健康的两个最基本要求。既能够很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又能够不失人格或保持自己的个性是一个人心理健康的主要标准。

⑤温岭虐童事件发生后,施虐者的回应只是“为了好玩”。

⑥2012年10月26日,浙江省教育厅召开关于“温岭幼儿园虐童事件”处理的新闻通气会上,其基础教育处副处长刘惠玲介绍,至去年底,浙江幼儿教师人数10万人,有教师资格证的在6万左右,其他40%没有资格证。在温岭,学前教育专职教师2800余人,有教师资格证的仅1300余人,多数幼儿园存在着教师“先上岗、后考证”的情况。施虐者所在的幼儿园,16名专职教师中,包括园长在内仅3人有教师资格证。

⑦据温岭市教育局介绍,截止到2012年底,全市经备案登记的幼儿园252家,其中民办幼儿园196家,公办幼儿园仅56家。

⑧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运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虐待罪的主客体关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育儿园中,幼儿教师对于幼儿的虐待行为,却不适用虐待罪。因为主客体关系不符合法律中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⑨近年来,我国幼儿园教育发展速度惊人,一些公立幼儿园因为人满为患甚至要通过“面试”来筛选,在庞大的市场需求和利益刺激下,大量的幼儿园雨后春笋般出现,正规幼师总量出现了巨大的缺口。据统计,我国幼师实际持证率仅为40%。为弥补师资不足,“先上岗、后考证”成为常态。而对这些无证上岗的“准教师”来说,他们只是一些合同工人罢了,工作不够稳定,体会不到教师职业的温暖和社会的尊重,自然遑论对他们“师德”的苛责了。

⑩监视设备对减少身体虐待等行为有一定作用,但像精神虐待、忽视等这些虐待行为靠监视器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11)世界不少国家都规定了虐童举报制度,如美国防止虐童的相关法律中,最有特点的一条是“强制报告制度”。报告人员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由最初的医生发现孩子身体受到伤害时进行举报,后来扩大到一些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专业人员,如幼教、中小学老师、警察、机构保姆、一些照顾孩子的特殊社会服务机构人员等;举报的内容也不断细化,大多数州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一个儿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视时也要举报,其中还规定,对儿童有责任的人或组织面对虐待和忽视时要举报,对于知情不报者,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日本的《虐待儿童防治法》(2004)也朝着“越来越严”的方向发展,规定“认为有虐待的必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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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虐待儿童”事件探析_幼儿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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