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控制模式选择的法律社会学思考_社会控制论文

我国社会控制模式选择的法律社会学思考_社会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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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加以规范和保障,而且也要求有与之相应的道德机制对社会加以控制。“法治”与“德治”并重应是当代中国社会控制模式的最佳选择。选择这一“模式”,既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需要。法律侧重于外在控制,道德侧重于内在控制,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做到外 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统一,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向前发展。

关于“法治”与“德治”之相互关系,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就从法社会学理论层而对“法治”与“德治”及其并重这一社会控制模式进行了考察,并对这一模式的理论基础、实践及在实际操作中的设想作了多方面的论证。

关键词 社会控制模式 选择 法治 德治 法社会学思考 并重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自改革开放,尤其是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以来,整个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变动时期。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无论社会结构、组织和个人的观念与心理都经历了并仍在经受着空前的变化。这种变化的结果,一方面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方面,则对原有的各种社会控制机制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使其防范功能受到削弱。由于新的有效的各种社会控制机制还未建立健全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社会的无组织化,或出现无序、失范状态。这主要表现为: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大量增加,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不断上升;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谋取个人和小团体非法利益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在经济领域里,一方面表现为损公肥私,化公为私,鲸吞国家财产;另一方面,一些人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不讲信用,不讲质量,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搀杂使假,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1 〕甚至败坏了国家的声誉。〔2 〕这些现象已给我国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也一直是近年来人们关心的热点。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既需要革命变革,又需要有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这种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就必须要用各种社会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实行社会控制。针对上述影响稳定和破坏社会秩序的各种因素,我们究竟应当采取何种社会控制模式呢?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日益加强,是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总趋势。因此,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强化法律手段,应是我国社会控制模式的选择。应当说,吸取我国过去轻视法治的经验教训,加强法律在社会调整中的作用,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目前似乎有一种“法律万能”的趋势,认为一切社会问题的产生都归结为是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结果,只要有了相应的法律,一切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好象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是由于一个时期来不重视思想教育和道德建设,致使社会“道德滑坡”的结果;依据一些国家的经验,强调要充分重视道德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因此,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的议论不绝不耳。从现实来看,这种观点,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凡事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对任何一件事物的评判不能非此即彼。前文所及各种无序、失范现象的存在,究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当我们的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旧的社会规范在社会的变革中被打破了,而新的社会规范还未形成,或在新出现的一些社会活动中,还没有形成一种普遍的规范;〔3〕另一方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伴随着出现了社会道德观念的多元和分化,致使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及享乐主义等人生观、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盛行,集体主义观念相对削弱,一些优良的道德传统被认为过时。这种现状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保障,高度重视法治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也需要建立完善的道德机制,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即重视“德治”。“法治”与“德治”并重,应是当代中国社会控制模式的选择。笔者想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并利用其相关知识,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此作一些探讨。

本文所使用的“法治”与“德治”概念,主要是从治国的方式,即社会控制的意义上去使用的。所谓“法治”,主要立足于法社会学的角度,是指对社会实行法律控制。所谓“德治”,与古代儒家所提倡的“德治”也不完全等同,主要是指道德控制,除强制要重视发挥道德教育的功能外,还包括道德的制度建设等层面的内容。

二、社会控制及我国社会控制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控制概述

社会控制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简单地说,社会控制就是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维护过程。我国一些学术著作中,对社会控制的概念,尽管有种种不同的理解,但一般认为,社会控制既指整个社会、或社会中的群众、组织对其成员行为的指导、约束或制裁,也指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影响、相互监督、相互批评。概括说,就是通过社会力量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笔者所使用的社会控制就是基于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维护这一含义。

社会控制是通过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各种手段实现的。这些手段主要包括经济利益、政治权力、教育机会、舆论工具和宗教组织等。社会控制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社会规范如何作用于社会成员,亦即社会秩序生成、确立和维护的具体机制,从不同的角度看,它又可划分为积极控制与消极控制,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等。

综合社会控制的手段和具体运行机制,在社会控制中发挥作用的可归结为如庞德所说的三种主要手段:道德、宗教和法律。〔4 〕他说在文明的最早阶段, 宗教和道德是实行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 但是“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5 〕而且在一个发达社会中,它是“社会控制的最终有效工具”。〔6 〕但庞德在肯定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时,并没有滞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他说:“当我们生活在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末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给的宗教和家庭的支持的话,那末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7〕事实也是如此。可以说,为维护社会文明, 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道德、宗教、法律这三种主要手段,在社会控制中互相配合和补充,综合为治,通过正面引导、对偏离行为的限制、教育、舆论工具和宗教组织等各种方式,实现社会控制由外在控制向内在控制的转经,最终达到维护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法律控制与道德控制相结合,或曰“法治”与“德治”并重,是当代中国社会控制模式的最佳选择

任何社会的存在的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秩序,而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都是社会控制的结果,没有控制就没有秩序。因此,任何国家的治理,总是把社会控制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我国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那么,这种环境的建立,应选择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手段模式呢?

前文已经阐述,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有法律控制、道德控制和宗教控制。宗教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在文明史一段很长时期内,有组织的宗教担负了大部分的社会控制任务;很多早期的法律,都曾接受了各种宗教制度和宗教戒律的影响。宗教同法律之间至今仍有密切的关系。 〔8〕在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宗教今天仍然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虽然是有多处宗教的国家,但在漫长的中国封建时代,未曾出现过类似西方的宗教法规和宗教法庭。特别是在解放后,对宗教进行了改革,既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又确立政教分离,不让宗教干涉国家政治生活,从而使宗教信仰问题仅仅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宗教在社会中的影响也相对较弱。据此可见,宗教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在我国缺乏现实基础。

相反,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法律是以道德为根基而不是以宗教为根基。以“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为特征的儒家“德治”学说,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却一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法律与道德也一直是社会控制的两个主要手段,而且直到今天,其影响仍在存在。因此,我国采用法律控制与道德控制相结合,或曰“法治”与“德治”并重的社会控制模式具有客观基础,也是一种必然选择。

现在一提社会秩序的建立,人们首选的社会控制手段往往是“法治”,不仅轻视道德在社会控制的作用,而且认为现代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和道德是分离的,并视传统道德为阻碍我国向现代化迈进的历史包袱予以全盘否定。对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情有独钟,似乎只要有了所谓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秩序也就建立了。在法社会学的研究中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与其他社会控制之间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9〕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毫无疑问,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的作用会越来越突出。但是,法律在社会控制中作用的加强是否意味着其他社会控制,尤其是道德控制的减弱呢?回答是完全否定的,两者并不一定成反比关系,也不表现为一种普遍规律。这已为一些国家的社会发展实践所证明。〔10〕我国目前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要求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法律与道德之间并不必然表现为此消彼长的关系,我们应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需要,使它们协调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选择“法治”和“德治”并重的社会控制模式,既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需要,同时又有国外成功的经验可借鉴,因而,不仅是完全可行的,而且根据我国的国情,也是一种最佳模式选择。

三、“法治”与“德治”并重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

1.邓小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论述,是设计当代中国社会控制模式的指导思想。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反复强调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他的这一思想为我国“法治”与“德治”并重这一社会控制模式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手抓改革开发,一手抓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前一手讲的是经济发展,物质文明;后一手讲的,就是社会控制的内容。简言之,就是在社会控制中,既要重视法律的作用,又要重视道德的作用。这一提法,为我们如何运用社会控制工具提出了简明有力的操作原则。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其提供优良的发展条件,我们就必须重视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实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抓好政权建设,抓好法制建设,抓好廉政建设,抓好以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的精神文明建设。

2.法律与道德两者并不矛盾,而是并行又悖的。法律与道德同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密切相关的有力工具,治理国家既依靠法律又依靠道德,任何类型的国家莫不如此。我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曾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结法不足以自行。”〔11〕即是说,徒有好心,不足以处理政务;单用法律而不与“善政”、“仁政”、“德政”相结合,法也得不到贯彻执行。孟子这两句话,正好说明了法律与道德应相辅而行,不能偏废。

用现代的观点来看,法律与道德是有严格区别的。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力量,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在社会控制中,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重要手段,法律和道德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着社会调整作用;两者的功能是互相不可替代的。

法律与道德虽然有区别,但它们也绝非是不相融的。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使其能得到有效的遵守与实施。但如果人们都认为该法律是“完全不合理的或非正义的,那么这一目的就无法实现”。〔12〕也就是说,“当一条规则或一套规则的功效受到道德上的抵制的威胁时,它的效力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13〕任何法律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都必须获得道德的支持,否则,所制定的法律就会同社会价值背道而驰。就会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往往会被废弃。道德,在黑格尔看来,也是法的一种,即“主观意志的法”。〔14〕而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1851—1911)则认为“法是道德的最小限度”。〔15〕尽管在理论上,这种观点有许多缺陷,但从实践的观点来看是正确的。

从法律与道德的逻辑关系来看,两者是一种交叉关系,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迭的。有相当部分的法律规范实质上就是道德的提升。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法律原则,也是道德规范的内容。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中的一些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也是重迭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和道德之间相互重迭的部分会越来越大。在交叉、重迭以外的领域,则由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着各自的调节作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与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应该说两者互为补充,不存在谁主谁次的问题。尽管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有时也会相迅或有相互冲突的部分,〔16〕但从总体上看,两者的根本目的则是一致的,都是今日治国治民治吏不可缺少的举措。

3.社会控制的模式并不是单一的,而多种多样的。社会控制的模式如同市场经济的模式一样,并不是单一的,而表现出多样性。世界各国由于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在维护社会秩序,建立社会控制系统的过程中,所选择的社会控制模式也各不相同。例如,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特别强调法律控制的作用,赋予法律在社会规范体系中以极其重要的地位,建立了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如宗教、道德则处于次要地位。而在信奉伊斯兰教的一些国家中,则非常重视宗教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宗教教义同时也就是法律规范,违背了教义也就违背了法律。

上述表明,世界各国社会控制系统的建立,并无固定的模式,也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任何一种社会控制模式的选择和建立,都有其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一种有效的、较为理想的社会控制模式的存在,都有其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一种有效的、较为理想的社会控制模式的选择和建立,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之上。外国的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盲目照搬。孙中山先生在进行中西文化比较时,承认自近代以来,欧美种种文明都比中国进步得多,但他同时又指出,中国传统文化并非一无是处,“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取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融贯之”,“发扬吾固有之文化,且吸收世界之文化而光大之,以期与诸民族并驱于世界”。〔17〕中国在社会控制模式的选择上亦应如此。我们应当借鉴西方重视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的长处,但也要吸取中国传统文化中所独有东西,把中西两种文化观融汇起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控制模式。

4.加强以道德建设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些规定,为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选择“法治”与“德治”并重的模式,提供了宪法依据。

5.“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控制中,其功能各有优劣,两者具有互补性。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其优于道德的范围主要表现为:①与道德相比,法律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②在防止有序社会免遭破坏和恢复良好社会秩序的有效、及时方面、法律优于道德;③在对人们外在行为的约束方面,法律比道德更为有效;④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在强制程度方面,道德不及法律。

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作用于社会生活时,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法律规范自身来看,法律的局限性表现为其具有保守的倾向和其框架中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换言之,即法律具有时间滞后性和缺乏灵活性的缺陷,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概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再者,法律制定得过多还会成灾,造成法律迷宫,有法难依。其次,法律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单靠法律,还不能全面治国。法律是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十分重要的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律也并不是主要方法。如人们的思想、信仰、道德习惯或一般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法律就不应介入,采用法律手段也是不适宜的。在各种规范调整方法中,法律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此外,在实施法律所需人员条件(如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素质)、精神条件(如公民法意识等)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律也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道德在指导和规范人的行为,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与法律相比,道德控制的优势表现为:(1)道德促人扬善抑恶;(2)对人的内心活动和动机的控制与引导,道德无疑优于法律;(3 )道德调整的范围更广于法律。

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道德与法律相比,也有其明显的不足之处。前文在论及法律与道德相比较所具有的优势时,对道德的局限性已作了分析,在此不赘。

通过以上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法律与道德的功能各有其长,也各有其短,在社会控制中,又能简单地得出谁主谁辅、谁重谁轻、谁大谁小的结论。作为社会有序化不可或缺的两种手段,它们之间没有绝对主次地位。法律主要侧重于外在控制,道德则侧重于内在控制,把两者结合起来,做到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的统一,社会秩序就将能得到有效维护。

四、“法治”与“德治”并重社会控制模式的实践考察

(一)国外社会控制模式的考察

1.日本与亚洲“四小龙”〔18〕的社会控制模式

日本和亚洲“四小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经济最具活力的地区。它们不仅实现了经济的腾飞,而且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也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之处。在文化背景上,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在历史上都受懦学的影响,属于儒家文化圈,因而同我们具有可比性。

邓小平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曾指出“广东20年赶上亚洲‘四小龙’,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风气、社会秩序也要搞好,两个文明都要超过他们,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9〕战后日本创造经济奇迹和亚洲“四小龙”经济腾飞有诸多因素。但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选择“法治”、“德治”并重的社会控制模式,为其经济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不能不说是根本原因之一。

战后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都有了重大变革,多是仿照西方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都称得上现代法治国家。在社会秩序建立的过程中,他们对法律的控制作用都非常重视。其保障社会秩序、规范行为准则、界定权利责任、调节经济活动、监督官员廉政、管理公共交通、维护安全卫生等,无不依法依规治理。重视法律在社会控制中作用的结果,为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发展与繁荣及社会稳定秩序的建立,无疑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但这些国家和地区在重视“法治”的同时,也非常重视维护民族精神和国民素质的提高,重视儒家传统道德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诸多探讨日本与亚洲‘四小龙’现代工业文明崛起原因的论著中,无不承认儒家伦理精神是重要因素之一”。〔20〕美国哈佛大学的中国历史和哲学教授杜维明选择在其《当代儒家的道德标准》一书中指出,东亚国家传统的儒家道德标准已和西方的基督教道德标准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新儒家道德标准”。他认为,在新儒家道德标准已广泛传统的东亚国家,其国民经济呈现一派繁荣的景象,韩国、日本、台湾、香港和新加坡是主要的例证。〔21〕

我们在学习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治国经验时,新加坡的经济尤其值得我们重视。1992年1月, 邓小平在深圳考察时说:“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算是好的,他们管得严,我们应该借鉴他们的经验,而且比他们管得更好。”〔22〕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新加坡的经验就是采用了“法治”与“德治”并重的社会控制模式。可以说,新加坡把西方的法治同华人传统的“德治”精神较好地结合了起来,从而建立起了较为有效的社会秩序。当然,我们学习他们的经验,也不能简单地去模仿,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注重借鉴的效果,择其善者而从之。

2.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控制情况概览

当今一些市场经济发育较早的西方国家,也已开始重视社会道德的重建。在这些国家,法律在社会控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相比较而言,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如道德等,则显得相对较弱。在当代西方社会甚至已经出现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人们成法律的奴隶,失去了依靠自己的力量,依靠其他社会控制手段解决纠纷的能力。如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布莱克(D.Black )就叹息当代美国社会一方面高度社会化,另一方面道德沦丧。〔23〕因而,如今美国许多评论家携起手来大声疾呼:一场精神危机已经影响到了美国的各个社会阶层。他们认为,美国不需要大政府,目前的美国“需要一种能够加强家庭:个人责任和天生的公民美德的道德和文化制度”。〔24〕在目前的西方国家无一例外地在注意研究如何克服非道德化倾向。

(二)中国实行“法治”与“德治”并重社会控制模式的实践考察

1.中国具有重视法与道德教化综合为治的历史传统。作为文明古国,中国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而且在治国方面,也建立了富有民族特色、独树一帜的社会控制模式。为维护社会统治秩序,采用法与道德教化综合为治的模式可谓是古代中国治国理政驭民的一个独具特色的重要经验。〔25〕

古代统治者在社会控制中一方面把德礼等道德教化置于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并不排除在实践中发挥刑法的镇压职能,并在具体操作中采取了一系列的相应保障措施,如制礼作乐;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纳礼入法,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封建的道德规范;明刑弼教,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来推动道德建议,等等。

中国封建社会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一套治国方式,其本质是为维护落后保守的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在特定的发展阶段起过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总的说来,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压抑了创造力,阻碍了古代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直到今天仍有其消极的影响。但从历史借鉴的角度来探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所采的德礼与刑罚共同为用的社会控制模式,其之所以具有那样长的延续力,历经2000年而未变,究其根源就在于道德教化、法制建设、制度建设三者联结交叉、密切配合,因此,在我国历史上出现了诸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的著名盛世。〔26〕

纵观我国古代法与道德教化综合为治的历史实践,剔除其糟粕,从批判总结的立场上探索这方面的历史借鉴,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控制手段的选择及控制模式的设立,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仍不无裨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实践,为“法治”、“德治”并重模式的选择,奠定了实践基础,在民主革命时期夺取政权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就非常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毛泽东就曾号召一切革命者做“一个高尚的人,有道德的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一时期,总的来看,我国对法制建设是重视不够,因而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较小。尽管如此,但当时社会的基本秩序还能维持,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党和政府对思想道德教育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还非常重视。通过在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年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理想教育,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人民的道德水平。因而,在这个时期,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是好的。这不仅表现为刑事案件发生率较低,而且象我们这样一个情况复杂的大国,在短时间内就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而未出大的乱子;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经济困难时期,尽管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但从总体上说,人心稳定,社会秩序安定。这一切都是同我们的党和政府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发挥道德的功能和作用分不开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的党和国家对“法治”和“德治”在社会控制中的作和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历史的教训,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表明: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必然乱国。基于这种认识,我们的党和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根据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和目前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现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开始逐步得到了加强,同时也为规范和纠正社会无序、失范现象,加强社会治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为改变党风和社会风气,以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的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了突出的成绩。精神文明建设一直被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自党的十二大提出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后,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科学地和回答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使我们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及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坚持不懈地加强道德建设,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又专门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与此同时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创造了不少做法和经验。如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开展文明礼貌月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精神文明制度的执行系统,如纪检、监察、公安等,以及良好的操作方法,如监督电话,信访投诉等。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以治国方略上,法律和道德控制等手段综合运用,尤其是充分重视和发挥道德控制的功能和作用,为我国选择“法治”与“德治”并重的模式提供了实践基础。

3.“法治”与“德治”并重,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现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对此,法学界已有较多的探讨和阐释,笔者不再赘述。但市场经济也需要“德治”,则未必是共识。在以建立市场经济为改革目标的今天,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现实的客观要求。但我们也不能因为大量的经济法律和程序法中,不需要道德信念,就否认了道德的作用。

首先,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非经济手段中,道德是一个重要的调节手段。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调节手段都还很不健全,一些单位和个人挖空心思地钻空子,特别是钻法律的漏洞,干出了不少的损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事情。进一步说,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即使健全了,因其自身特点的限制,也不可能无所不包。与这些调节手段不同,道德调节手段不但能调节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所能涉及的那些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而且还可以调节这些手段不能涉及或暂时没有涉及的那些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

从经济控制论的角度看,运用道德调节手段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表明,法律行政和经济调节这些外在的调节手段并不能万能的,特别是在这些手段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就说明了这一点。此外,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都是事后才发生作用的消极调节方式,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自我调节,无需外部的现象强制力量,且通过积极的方式发挥作用。它通过宣传教育,社会舆论,榜样感化等途径,说明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和道德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的和不道德的,从而指导经济活动主体自觉地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正确地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道德调节有着法律和行政等外在调节手段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其次,从市场经济的现实运行情况来考察。目前,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存在着无序、失范现象,并严重地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给道德进步带来消极影响,市场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是二律背反的关系。因而,拜金主义、各种形式的个人主义等现象的抬头,认为是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付出的必要道德代价,是难以避免的,〔27〕对市场经济中一些无序、失范现象的规范,只需要强调“法治”就够了。

认为发展市场经济,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在所难免,这是对市场经济的极大曲解。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社会道德的沦丧,这已为国外的成功经验所证明。至于只重视“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轻视或否定道德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更是错误的。发展市场经济需要遵纪守法,依法进行,同时也更需要道德来维护。如果只想赚钱,不讲信用,不讲质量,不讲道德,其结果什么经济也难以发展起来。有这样一个事例,从几条破船发展为船王的董浩云先生,就凭“董浩云”一纸签名,日本最大的造船厂愿为他建造30万吨的大油轮;就凭“董浩云”三字,中东的石油输出国愿和他签订10年的运油合同。〔28〕其成功之道无他,就是讲信用。由此可见,商业道德在经济和贸易往来中的作用。相反,贪图一时暴利,不讲商业道德,不仅坑人,最终害己。这类例子也不胜枚举。在堪称市场经济典范的美国,其工商管理学院近年增加的一门新的课程,就是商业道德。其实,古今中外真正有人为的商人,是很注重自己的信誉和讲商德,我国一些海外成功的商人,也无一不是信守商业道德的典范。

再次,市场经济也需要良好的人际关系。市场经济需要竞争,重视物质利益原则,但这决不意味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没有正常的人际交往与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相反,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仍然是社会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这方面的关系就要靠道德来调整。我国传统道德中集中表现人类共同心理意愿的一些要求,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为贵”等仍然是我们处理日常人际关系的准则。这些都不会随着世代的变化而失去其应有的光采。发展市场经济,我们不希望也不愿看到我们的社会中,人们都是自私自利、贪婪的;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象狼和狼一样处于战争状态。〔29〕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也要求有与之相应的道德控制。

五、对“法治”与“德治”并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的设想

经过科学论证和对实践经验的总结,选择一种合理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控制模式固然重要,因为这是治国的前提。但最根本的是要在具体操作上下功夫。我国确立“法治”与“德治”并重的社会控制模式,要吸取以往的经济教训,不能非此即彼,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要使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为用。尤其是对以道德建设为核心的精神文明建设,一定要持之以恒,把其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下来,使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

(一)完善法律控制机制,厉行依法治国

实行法治,重视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已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对如何建构我国的法治社会,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虽然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做好以下几点应当是最基本的。

1.完善立法,建立完备和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建立健全且能有效得到实施的市场主体法律、市场行为法律、市场秩序法律、宏观调控法律、社会保障法律和制裁犯罪法律,社会主义经济才能健康有序运行;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如投机倒把、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直至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才能够很好地预防和消除;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犯罪活动才能够得到有力的打击。

2.重视法律的施行,加强执法监督。首先,要加大执法国力度。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对各种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失范和无序现象,要依法予以严厉制裁,以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其次,为增强法律的权威性,要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同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

3.确立守法观念,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的遵守,不仅在于法的强制和惩罚,而主要在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为此,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加强“法治”的重要任务。

(二)对道德控制机制的具体操作方式的设想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对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和如何开展道德建设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的精神,建立和完善社会道德控制机制,应着重抓好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两个方面。

1.加强道德教育,重视道德舆论的引导和道德信念的确立。越来越多的现代研究表明,要实现对人的行为的社会控制,最重要的莫过于诉诸于自尊心。相形之下,外部的监督和制裁只是一种次要因素。〔30〕如何让那些从事了不轨行为的人感到自尊心受到损害,感到无法见容于周围的同事和群众,这将是我们在道德控制的建构与执行中所面临的至为关键的任务。完成这一任务,强化道德教育是首要的前提条件。

现在,人们对道德教育作用的认识存在一些片面性,认为道德只不过是一种软约束,不象法律那样上有国家强制性,甚至把道德教育视为空洞无物的说教,因而长期以来对道德建设带有运动性,不能持之以恒。的确,道德教育不可能获得我们所期望的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同时教育也不是万能的。但进行长期的、坚持不懈的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和强有力的舆论氛围,对人们正确人生观的确立和陶治高尚的道德情操,确实起着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事实证明,教育在人们世界观的形成过程中的功能不可小视。不能设想,在一个美丑不分、是非颠倒的环境里,能培养出思想意识健康、道德品质高尚的人来。因此,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道德教育这一手不能缺少。

加强道德教育,发挥道德控制的使用,“它不是简单地提出某些行为的楷模,而是实行综合性的道德教育计划”。〔31〕因此,要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和人们良好道德信念的确立,我们必须要始终一贯地、全面系统地开展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加强以集体主义和“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加强社会公德、家庭道德教育,等等。”

但我们在进行上述方面的道德教育时,也应注意适应社会发展的形势,对传统的教育方式和道德原则的解释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如用更具操作性和启发性的教育代替抽象简单的原则灌输和强迫性宣传,改变原有的道德过分意识形态化等弊端。

2.加强道德控制在制度层面上的建设。各种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会遇到两方面的阻力,即外部严厉制裁的可能和内心道德的约速。前者是外部制约,后者是内心自律。就前者而言,重要的在于任何违反道德的行为都必须会受到及时而有效的制裁。〔32〕我们过去一直把道德看成是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发生作用的东西。一强调道德建设,就把其视为纯观念形态的东西,只能靠宣传教育来实现。而在怎样把道德这种观念的东西付诸于实践,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则做得很不够,换言之,即不重视通过道德规范的制度化、法律化来充分发挥道德对人们行为的有效制约作用。因而,致使道德规范往往给人形成了抽象、笼统、不具体、缺乏操作性、没有强制约束力的印象。这可以说是长期以来不重视道德在社会控制中的外在强制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也不能不说是我们在道德建设中存在的一个偏差。

进行道德建设也应同法治建设一样,要做到教育和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发挥道德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首先要重视加强道德教育,其重要性前已详述,但加强道德建设,仅停留于教育的层面上还不够,而要促使人们通过内心自律来控制自己的行为,还应重视从制度层面来完善,把制定具体的道德规范、完善道德立法,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和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作为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首先,制定系统、配套的道德行为规则,使道德原则实体化、是增强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发挥道德控制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把道德规范具体化、规则化,就是要制定出各个行业的具体职业道德规则。过去曾有一些行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如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等等。我们要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操作和监督的角度,继续制定和完善各个行业的职业规范,使其能更有效地得到实施。此外,要进一步完善市民文明公约、乡规民约的建设,作为法律规范的补充,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制中的作用。

其次,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相应的“道德法”,把一些道德观念和要求上为国家意识。国外就有这方面的经验。如美国为保持公职人员行为廉洁,制定了规范官员一般行为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又称为“1978年政府行为道德法”。此外美国还颁布了《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手册》,虽然其中的规定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但其行为规范还是十分明确和具体的,并通过立法机关颁布,不但具有舆论的影响力,也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因此,作用是明显的。〔33〕新加坡的社会风气好,精神文明卓越有成效,举世瞩目。其原因之一,就在于从国会到政府,从上到下,都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新加坡把社会共同认同、遵守的道德价值观通过立法机关上升为国家意识就是其中一例。〔34〕上述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进行道德建设,不应仅视为宣传部门的事,立法部门也应积极参与。加强道德立法,首先就是要把宪法中有关道德建设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外,1989年,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若干规定(试行),其中对共产党员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根据不同的情节,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上述制度的建立,可以说是建立对全体党和各级党政干部的道德约束机制的一个有益尝试,也为我们今后制定更加全面系统的“道德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

再次,建立完善的道德惩戒和监督制度。制定各种道德行为规范,完善道德立法,不能仅仅限于制定一些带有倡导性的、过于原则的条文。一定要做到倡导和要求与具体的惩戒规则结合起来,把个人的思想道德品质的优劣同晋级和提拨重用挂钩,奖优罚劣,使之具有“法”的性质,体现出一定的强制性。因此,使用道德控制手段,惩戒制度必不可少。在进行科学论证和实践的基础上,要根据每个人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的具体情节,设计出制裁等级不同的惩戒措施,对违反“道德法”,道德品质低下甚至败坏者,从所违反条款、性质、程度、给予何种处分、作出具体规定,到时“对号入座”,方便操作。这样,道德规范就不再是一种“软约束”,而变成了违反道德规范同样会受到相应制裁的“硬约束”。为了保证这种“道德法”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建立完善、系统、有效的监督机制。

最后,根据需要设置或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道德调节作用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机构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35〕为了充分发挥道德控制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作用,还必须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予以保证。如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对民众的自发组织如红白事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可以总结其经验,予以完善和推广。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进行道德建设的专门机构。

总之,进行道德建设,在完善道德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只要能真正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道德规范制度,做到有制度目标、有操作程序、有应变措施,再加上一个能统一协调、始终如一进行操作、执行和仲裁的管理机构,道德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必定能得以充分有效的发挥。

六、结束语

目前,有关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制止“道德滑坡”的话题,已成为舆论的一个热点,重振道德的呼声日增,并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笔者提出“法治”与“德治”并重这一命题,并不是简单地对目前社会上这种呼唤的回应,而是基于对国外市场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与我国有着相同文化背景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控制模式的考察与借鉴,以及对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考察和建立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在加强“法治”的同时,强调重视道德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也不是把它当作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应当作为我国的一种基本制度模式来设计和建立,使之如同法律制度的建设一样,一以贯之地坚持下去。这一论题的提出,可能并不是什么新鲜的创造,类似的观点在我国古已有之,本文也无意于在理论上标新立异。但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控制模式,从实践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有着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1〕假酒、假药品及其他伪劣产品使人致残、致死, 因使用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致使农作物减产甚至颗粒无收,这类事例时常见诸报端。

〔2〕据报载,前几年在中俄边境贸易中, 由于我国的一些商人置商业信誉于不顾,向俄罗斯出口大量假冒伪劣商品,给俄国消费者造成了一定损失,致使中俄贸易受到影响,也严重地败坏了国家的声誉。

〔3 〕苏力:《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法律社会学的思考》,《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

〔4〕〔6〕〔7〕〔8〕参见(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第9页;第89页;第33页;第10页。

〔5〕(美)罗·庞德《法理学》第3卷,第6—7页。转引自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出版,第409页。

〔9〕参见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 年版,第169页。

〔10〕日本和东亚“四小龙”就是很有说服力的例子。

〔11〕《孟子·离娄上》。

〔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29页。

〔13〕前引[12],博登海默书,第330页。

〔1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1页。

〔15〕参见(日)岩崎武雄:《法与道德》,载《现代世界伦理学》,贵州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75页。

〔16〕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冲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传统旧道德的突破;二是法律违背了社会共同价值观,这样的法律将会失去其存在基础,不可能得到实现。

〔17〕《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0页。 转引自何晓明:《孙中山的道德伦理观》,1995年12月25日《光明日报》。

〔18〕“四小龙”指韩国、香港、新加坡和台湾。从196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和地区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它们地处亚洲而又地小人少,竟取得经济腾飞,因此被人们称之为亚洲“四小龙”。

〔19〕〔2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8页;379页。

〔20〕谢佐齐为《儒学与社会文明》一书所写序言。见李书有:《儒学与社会文明》序二,江苏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21〕参见(韩)宋炳洛:《韩国经济的崛起》,张胜纪、吴壮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9、60页。

〔23〕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11页。

〔24〕参见(美)理查德·M·尼克松:《超越和平》, 范建民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150页。

〔25〕参见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导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26〕参见张晋藩:《略论中国古代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载《法史鉴略》,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以下各页。

〔27〕李荣海:《市场经济与道德关系研究述评》,1995年8 月30日《人民日报》。

〔28〕赵浩生:《商业道德与商人典范》,1994年7月12 日《人民日报》。

〔29〕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出版说明,黎思复、黎迁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V页。

〔30〕参见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主义》,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2页。

〔31〕〔35〕(苏)什哈尔金娜:《道德对个人行为的调节作用》,载前引[15]书,第322页,第321页。

〔32〕参见前引[29],贺卫方文,第281页。

〔3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国外廉政法律法规介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3—4页。

〔34〕如新加坡社会的“五大共同价值观”,即1.国家至上,社会为先;2.家庭为根,社会为本;3.关怀扶持,尊重个人;4.求同存异,协商共识;5.种族和谐,宗教宽容。就是社会各界反复讨论,国会按立法程序反复审议,修改后批准公布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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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控制模式选择的法律社会学思考_社会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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