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湖南小溪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的初探论文_田永祥

对湖南小溪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的初探论文_田永祥

湖南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416700

摘要:在保护区数量和面积不断增长过程中,其保护范围内开始纳入越来越多的集体林,其在具备集体林权一般特征的基础上,还存在独特的一面。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对复杂,面临的问题和矛盾更多。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难点和重点是产权明确后产权主体权益的保证。同时需要通过公共财政保证相当一部分利益的实现,发达地区改革难度不大,但偏远地区则难度不小。所以,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需深入研究森林可持续经营、生态补偿、鼓励社会资源参与、改善林区村民生活水平等问题。

关键词:湖南小溪;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湖南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小溪保护区)位于湖南省西北部永顺县东南部小溪镇境内,人文风光原始古朴,保护区内有维管束植物221科、2702种,有陆栖脊椎动物208种,林地面积24495.5公顷,均为集体所有。当前小溪保护区处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阶段,为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相关部门应当对具体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小溪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序、有效进行。

1保护区森林权属特点

第一原林权证填写内容有误。小溪保护区山林权属政策自解放以来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每次的社会历史变革都会带来林地权属的变化,而林地确权工作的不规范、登记发证制度的不健全,导致部分林权证错漏填写、重复填写等情况时有出现,当然存在这种错填、漏填、重复填的问题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一是“四固定”工作不彻底,且当时主要是对耕地和林地,对当时未开发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对在“四固定”时期的土地(林地)确权基本上没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记载或记载不规范。二是落实“林业三定”工作时,工作组的人员本身水平不高,颁证工作粗糙,填证不规范、不统一、不全面。产生了证件的错发、重发。第二缺乏清晰的林地界限,其主要是多次调整和变动造成的。小溪保护区存在一定程度的林地和农地相互转换,一些地方开垦林地种植,一些地方在耕地上发展林业。第三经营管理形式多样。自然保护区存在多种形式的集体林经营形式,既存在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形式,也存在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农户经营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而集体统一经营成本较高,这主要是当地传统习惯和文化造成的。

2小溪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临挑战

2.1林权关系复杂、矛盾多

当前小溪保护区林地和农地的界定,严重影响着主体改革的开展。其中很多问题和矛盾由来已久,涉及人员已经发生改变,一旦这些关系没有理清,或者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没有处理好,那么就难以有效进行主体改革,虽然通过行政手段能够勉强实现,但是也难以收获满意效果[1]。

2.2农民收入来源单一,保护和经济发展存在矛盾

小溪保护区位于武陵山片区深度贫困县永顺县内,具有绝大多数贫困地区的普遍特征,即受制于县域地形、交通环境、保护区法律法规等制约,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贫困程度深,抗风险能力弱。由于农业经营方式僵化,缺乏良好的农业生产条件,农户通过农业难以维持生计,或者仅能够勉强保证基本生活需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种情况下就会对当地森林资源产生较大依赖,通过调查小溪保护区发现,当地农民仍主要依靠药材种植和林下养殖获得收入,但当前自然保护区内严格限制这些活动,进而严重影响保护区内农民的生产和生活[2]。

2.3村民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期望和实际具有较大差距

公益林具有重要功能,人们已经达成共识,为农民提供生态补偿,以促使其放弃采伐。但对小溪保护区进行调查发现,村民认为保证他们利益不受损失,每亩的补偿应在70元以上,但现有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17元/亩.年)相差甚远。我国政府部门正在考虑对现有生态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但是农民期望的目标短期内仍难以达到,尤其是贫困地区难以获得资金来源。

3小溪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议

3.1出台政策不可过急

实际中应当对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并以此为依据对改革的具体做法和思路进行确定,充分认识到“还利”才是林改的核心,重新赋予经营者和所有者林权,处在形式上做到分山到户,还应当采取均利、均山、均股等形式,若该地区具有很强的制度管理森林资源传统,并且具有良好的收效,那么可以依据农民意愿保持不变[3]。

3.2探究地区差异合理调整生态补偿标准

依据保护区集体林的功能和特点,实际中要想实现“还利”这一林权改革核心目标,就需要充分利用生态补偿这一手段。针对小溪保护区这样以集体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要解决资源保护与当地社区发展之间的矛盾,建议国家对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逐步按顺序赎买。在赎买政策未落实以前,应对现有生态补偿标准进行大幅调整。从长远来看,实施生态移民是从根本上解决小溪保护区保护与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

3.3对有利于集体林权主体利益实现的机制进行探索

实际中应当对小溪保护区的管理职能进行转变,对保护区和周边社区利益共享制度进行构建,在社会获得政策和资金激励的情况下,利用协议保护的方式,使保护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借助市场力量,通过经济手段,吸引外部资金和资源投入到自然保护区建设中来。

3.4适度开放对保护区集体林的利用,提升农民经济收入

实际中虽然存在非常严厉的禁用政策,但由于保护区原住居民高度依赖森林资源,并且对森林资源存在刚性需求,所以农民对森林资源的利用从未停止,这种情况下经常出现枯竭性使用森林资源的行为。所以在保护区实验区,应当将集体林经营适度开放,保证村民对集体林具有较强的所有感,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和村委会一起,科学编制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并在实际中充分贯彻该方案[4]。

3.5重视保护区生活条件改善和基础设施建设

实际中要想帮助农民发展生产,解决买难卖难的问题,就应当对保护区和周边社区的基础设施进行完善,使农民收入获得提升。同时,还应当进一步优化农民生活条件,保证其具有较高的生活品质,并对节柴灶的使用进行推广,减少使用薪柴。实际中应通过多种方式,改变农民依赖林业的现状,促进自然资源保护的开展[4]。

结语:

小溪国家自然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自然保护区,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对于我国整体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地区相关部门应当对小溪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最大显著保障保护区农民利益。本文对小溪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和对策进行了探讨,但仍有一定局限,希望行业人员强化研究,为我国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林向群,李家华,邬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管理模式的思考[J].林业调查规划,2016,12(6):49-53,59.

[2]丛艳国,蔡秀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社区参与的影响——以广东省为例[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2(2):31-35.

[3]王红艳.松原市通过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联合检查组检查/长自山自然保护区全面启动野外投食紧急救助行动/四平市切实加强林业宣传信息工作[J].吉林农业,2017,22(4):55.

[4]胡崇德,王晓毅.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成因分析——以太白县北沟村为例[J].现代农业科技,2016,(2):253-254,256.

论文作者:田永祥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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