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分析_金融论文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中国金融业竞争力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业论文,中国论文,化与论文,金融服务论文,竞争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自由化和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世界经济自由化和全球化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加速发展,必将对整个世界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入世标志着我国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已经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作为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市场是否会被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主导,是中国在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广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毕竟金融服务业属于一国的战略部门,理应由本国的金融企业控制。

一、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考察

衡量一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是交易前衡量。价格竞争力和非价格竞争力是决定交易前金融服务竞争力的两个基本因素。(1)在价格竞争力上,筹资和使用资本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越低,金融业竞争力越强。无论是通过银行信贷间接融资,还是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资,都面临着资本成本的问题,短期实际利率、银行信贷及股票市场对企业融资的难易程度可以用作衡量价格竞争力大小的具体指标。同时,汇率也是金融价格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2)由于资金交易中大量的差别化产品和服务,金融业竞争就不完全是价格竞争,银行的服务规模、在有效监管下的服务效率和质量、股票市场活力及股票所具有的股东权利和责任的明确程度、内部交易规定等都成了衡量金融竞争力大小的具体指标。这方面,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IMD)对我国金融竞争力的评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从表1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以廉价资金(显性成本竞争力强)推动数量型金融资产扩张(服务规模竞争力强)是我国金融业竞争的基本现状,也是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得不到有效提升的原因所在。

表1 IMD对于中国金融业价格和非价格竞争力项目评价

资料来源:IMD,The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1996~1998)。

其二是交易后衡量。从结果上衡量一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目前有两个通行的指标,一个是贸易竞争优势指数,即就是TC指数。该指标主要用来测度一国产业间的竞争力,也就是金融服务业的比较优势情况。如以C表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指数,以X表示金融服务业的出口额,以M表示金融服务业的进口额,则C=(X-M)/(X+M)。一般认为,如果C>0,则表明金融服务业具有比较优势或国际竞争力;如果C<0,则表明金融服务业缺乏比较优势或国际竞争力;如果C=O,则称之为中性比较优势或中性国际竞争力。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现实中普遍存在对金融服务贸易鼓励出口或限制进口的贸易措施,所以TC指数并不能准确反映一国实际的国际竞争力,但作为静态的分析,它所考察的是特定时间、特定保护程度等情况下的比较优势或国际竞争力,仍然可以作为一种有用的分析工具来使用。表2所列的是中国5年来的金融服务业TC指数,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近十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业的TC指数一直是负数,而且数值越来越小,这意味着我国金融服务业不仅长期缺乏产业间的国际竞争力,而且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度的日益提高,产业间的国际竞争力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金融服务业产业间竞争力的长期衰弱和日益恶化,同时也是我国服务业整体国际竞争力停滞不前的一个重要成因。

表2 最近10年来中国金融服务业的TC指数

年份 1994

 1996

1998

 2000

2002

金融服务业

-0.04

-0.30

-0.65

-0.69

-0.79

服务业总体

0.02

-0.04

-0.09

-0.04

-0.08

资料来源:1994~2002各年度《中国统计年鉴》。

另一个是产业内贸易指数。产业内贸易指数有很多种,最常用的是劳埃德—格鲁贝尔指数。该指标主要用来测度一国产业内的竞争力,即就是金融服务业的规模经济情况。其计算公式为:B=1-|X-M|/(X+M),其中B表示金融服务业产业内贸易指数,X和M分别表示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额和进口额。当产业内贸易的水平提高时,B的值趋向于1,当出口或进口其中一个主导金融业的贸易时,B的值趋向于0。产业内贸易指数的高低对一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一是由于自产品种减少,一国可以在更大规模上从事金融服务产品的生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二是产业内贸易是同类产品、同等技术含量产品的贸易,有利于学习对方金融机构在产业组织、技术促进和产品多样化等方面的创新;三是产业内贸易是另一种交易双方相互需求并相互满足的贸易,产业内贸易的高度发展可以扩大双方的相互依存与合作,改善一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环境;四是产业内贸易是一国实现比较优势递进的有效途径。表3是我国5年来金融业的产业内贸易指数,从表中我们可知,近十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业的逆差逐渐扩大,产业内竞争力呈逐年下降之势。服务业整体产业内竞争力仍基本保持不变。

表3 最近10年来中国金融业的产业内贸易指数

年份 1994

1996

1998

2000

2002

金融服务业

0.96

0.70

0.35

0.31

0.21

服务业总体

0.98

0.96

0.91

0.96

0.92

资料来源:1994~2002各年度《中国统计年鉴》。

以上分析表明,无论是从交易前衡量还是从交易后衡量,我国金融服务业竞争力都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从这一事实出发,我们似乎可以得出金融市场开放后外国金融服务机构将会凭借其国际竞争力优势控制和主导中国金融服务业的结论,但是如果我们加入中国金融服务业国际竞争力衰弱的原因分析,结论就不至于那么悲观。

有关理论研究表明,决定金融服务业竞争优势的基础因素主要有自然资源、资本(包括人力资本)、信息技术、规模经济以及经济体制。造成中国金融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低下的因素除自然因素外,其余因素都或多或少有所影响,但其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因素就是经济体制因素,它不仅直接导致了中国金融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低下,同时又通过影响其他因素间接阻碍中国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我们知道,国际分工和贸易的基本因素一是获取比较成本,二是降低成本。前者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前提,以要素禀赋为基础,主要获取静态利益;后者是以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为基础,以规模经济为基础,主要获取动态利益。发展中大国与发展中小国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大国拥有较为广阔的国内市场,国内市场最重要作用在于能够使金融产业在开放之前形成较有规模的产业,利用规模优势降低生产成本,形成国际竞争优势。但充分利用这一优势的前提条件是国内的制度环境必须有利于这种优势的形成。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当前绝大部分竞争性行业的管制已经打破,但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管制体制变化不大,其中金融业的垄断性体制是最为典型的。这种垄断体制同时存在着两种垄断状态: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主体(国家或地方政府)对资金具有较强的人为控制力,市场垄断则表现为市场主体(国有金融机构)排他性地控制资金要素的供给。其中市场垄断可以从中国现有的商业银行的市场结构看出来,表4列出了中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利润结构、存款结构和贷款结构,表5所示的是欧洲9国银行业1994年的市场结构与竞争强度。其中市场集中度是第i个厂商所占的市场比重,n一股取4、8或10,这里n为4。赫芬因德指数,其中意义同前,n取银行的总数目,HI指数取值介于0与1之间,完全竞争条件下HI=O,完全垄断条件下HI=1。从表4与表5的对比中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较高,行业具有极强的寡头垄断特征,这种因体制而造成的垄断格局是中国金融业长期以来效率低下、竞争力裹足不前的主要原因。过度的金融管制一方面限制了金融产业和金融企业的自主发展,在政府财力有限而民营资本又不许进入的情况下,使金融服务业长期演发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另一方面保护了少数垄断经营者的利益,造成了高成本、低效率、企业创新能力差等十分棘手的难题,严重阻碍了我国金融服务产业效率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表4 中国商业银行市场结构

指标

市场集中度

赫芬因德指数

 1997 1998 1999 2000 1997 1998 1999 2000

资产总额 0.93 0.90 0.89 0.86 0.24 0.21 0.20 0.20

利润总额 0.42 0.56 0.55

— 0.12 0.18 0.08

存款总额 0.73 0.89 0.76 0.75 0.22 0.35 0.15 0.15

贷款总额 0.70 0.92 0.71 0.67 0.23 0.26 0.14 0.12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1998,1999,2000,2001)及各银行年报。

表5 欧洲9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与竞争强度(1994年)

指标 英国 德国 法国 瑞士 芬兰 奥地利 意大利 瑞典 西班牙

市场集中度

0.60 0.31 0.51 0.63 0.91  0.49

0.33  0.70

0.45

赫芬因德指数 0.15 0.60 0.12 0.14 0.29  0.11

0.07  0.23

0.09

银行数目68  121  119  118

7

39

 41

5

 59

资料来源:薛伟贤、冯宗宪:《中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状况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后,国内市场竞争的加剧将会不断推动我国金融服务业垄断市场结构的解体,从而对中国金融服务业竞争力的提高形成正的效应。随着中国金融服务业入世后竞争力的动态提高,外国金融服务提供商控制和主导我国金融产业的可能性将会逐步降低。来自某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数据也表明,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并不会导致外国金融机构对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主导。1996年,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度一直较高的美国外资银行占其国内银行总资产的比重才为26.1%,巴西外资银行的比重是10%,智利是13.6%,阿根廷和委内瑞拉是35%。这些比重距离控制或主导东道国金融系统还差很远,而且很多的情况是,外资银行同当地机构合伙,并拥有其50%的投票股权,但它们对资产的有效控制平均只有11%。另外,GATS的紧急保障条款和国际收支不平衡例外条款实际上也为防止外国金融机构独占国内市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提高金融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对策选择

以上分析表明,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服务业竞争力低下的主要原因是经济体制所造成的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金融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效率因素将会促进中国金融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相对提高;另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数据表明,金融服务市场开放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东道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总体规模十分有限。因此,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不一定会造成外国金融服务企业对本国金融市场的控制。目前的主要任务在于,尽快改革某些长期限制和阻碍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经济和金融体制,为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外部与内部环境。

1、创造公平竞争环境。首先,消除对外资金融企业的超国民待遇。(1)税收优惠。目前中国的外资银行和中国国内银行相比在税收上存在着很大的优惠。从国内银行看,1994年税制改革中,中国四大商业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是55%,其他国内金融机构为33%。而按照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资银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远远低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税率。尽管在1997年执行的税收规定中,在原则上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都实行相同的税率(所得税的税率为33%,营业税税率为8%,后降为5%),但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还可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待遇。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还竞相在税收政策上实行了各种形式的优惠待遇。此外,中资银行还要承担许多社会责任,向有关部门和地方缴纳各种费用,而外资银行则不需要承担这方面的责任和缴纳相应的费用,结果导致外资金融机构在税收和各种费用上享受着极其优惠的超国民待遇。

(2)利率自主权。目前中国尚未实行利率自由化,银行的存贷款利率都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且存款利率是基本固定的,贷款利率上商业银行也只有较小的自主浮动范围。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在存贷款利率的决定上缺乏相应的自主权,不能完全自由的根据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的不同自主地选择不同的贷款利率。而根据《外资金融机构处理条例》之《实施细则》规定,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同业公会协商确定或参照国际市场情况制定存贷款利率和手续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即可。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利率和费率决定上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从而不利于中外资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

其次,消除金融企业和国内其他行业之间税负差别。1994年税制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5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非国有金融企业和国内其他行业企业33%的企业所得税高出22个百分点。1997年在将国有金融机构所得税税率调至33%的同时,将全部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至8%。2001年5月1日起分3年将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降至5%,但仍高于国内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业3%的营业税税率,在服务业中处于较高水平。我国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但由于各种原因,金融、交通,建筑等服务业目前还没有实行增值税制度,而是实行营业税制度。由于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金融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所以金融企业事实上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收负担。在我国以流转(即国际上所称的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框架下,金融企业的税负中流转税负担大大高于企业所得税负担。目前金融企业缴纳的流转税为500多亿元,企业所得税不过百十亿元,前者是后者的5倍。缴纳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后,企业利润就很少了,这是造成我国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客观原因之一。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以及美国经济学家拉迪的计算方法,分析金融企业的纳税占其总收益的比重。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在65%~75%之间。与OECD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明显偏重。即便我们对内外资企业采取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但由于外资金融企业的总部在国外,国外金融业的税收负担远低于我国金融企业,它们的分支机构可以得到总部资金支持,我国金融企业仍会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个,一是国有金融机构目前在金融业中仍占主体地位,金融资产的60%集中在国有金融机构中。政府和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使政府自觉不自觉的将国有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银行当作“第二财政”对待,而没有将其看作是市场经济中的风险产业看待。二是金融业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几次财税体制的重大调整,事实上都是从短期财政利益考虑,为保持金融业总体税收规模不变来设计金融业税制的。三是相比其他行业,国有金融企业改制相对滞后,这也是对金融业税收政策没有作重大调整的重要前提因素。四是与我国目前利率管理体制相关联。在存贷利差较大时,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对金融企业利润进行控制和调节。

2、强化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由于中国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经验缺乏,给外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条件和空间。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外资金融机构营运资金存放不足。按中国有关政策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应有30%以生息形式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指定的外汇帐户,但一些外资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存放比例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二是一些外资金融机构以故意少计存款余额等各种方式迟缴或少缴存准备金。三是一些外资银行利用购入贷款权益等形式向中国境内转移低质量金融资产,如在购入日,其本金和利息就已经过期。四是按中国政策规定,外资金融流动资产占其存款的比例不能低于25%,但一些外资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产没有达到这一水平,有的甚至没有达到10%。五是外资金融机构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比较严重,如一些外资金融机构超范围开立帐户、超范围吸收存款、超范围经营租赁业务,甚至超范围给中国国有企业开立非贷款项下的信用证。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不具备从事经营性业务资格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以公司、分行的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外资金融机构的这些违法违规活动,不仅严重扰乱了中国的金融市场秩序,增大了金融风险,冲击了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而且阻碍了中国民族金融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形成。所以不断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的监管力度,是我国今后增强民族金融服务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渠道。

3、深化国有银行制度改革。银行制度在银行经营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克鲁格曼1998年曾经指出,造成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不是汇率失调,而是坏的银行制度。在当前情况下,首先,必须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主体缺位、产权关系模糊以及产权结构单一的产权特征,是目前妨碍其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的主要障碍。为此,我们应尽快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允许一些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参股,这不仅能使国有商业银行与这些企业建立起紧密的合作关系,而且能够促使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产权明晰化,产权主体人格化,产权结构多元化,增加经营活力和竞争能力,加快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化的步伐。其次,必须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改革的进程。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改革必须一改以往层层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的做法,应完全按照经济区划及业务发展需要来决定机构的设立和撤并。目前可以先撤并一些业务量小、亏损面较大、无存在价值的分支机构,再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逐步调整分支机构的布局。第三,推动部分金融企业上市。一是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少要达到4%。而目前国内无论是国有独资银行,还是新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距此标准均有一定距离。为此,1998年国家曾发行2700亿元国债,注入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用于提高其资本充足率。但长此以往,不仅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而且会进一步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依赖性。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上市是一条开辟资本金来源、提高资本充足率更为有效的途径。它一方面可通过增资扩股,获得正常的资本金补充;另一方面可以得到超出股本的溢价收入,增加资本公积金。二是有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金融企业上市后便成为公众公司,要随时接受二级市场投资者的监督,这有助于企业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企业透明度,进而建立符合市场原则的法人治理机制。三是有助于增强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金融企业上市后,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运营方式,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开展金融创新,实现规模经济,增强核心竞争力。

4、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劳动密集型产业是符合现阶段我国要素禀赋结构的比较优势产业。而大多数劳动密集型产业都以中小企业为主。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经济结构的变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却往往遇到很大的困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方法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一是中小金融机构在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具有优势。中小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机制以及财务制度一般不如大企业规范,并且多为私人所有,在与金融机构接触时往往容易隐瞒信息。由于金融业务的性质,金融机构向大企业贷出一大笔款项与向中小企业贷出很小一笔款项所需的搜寻信息的成本相差无几,甚至后者还要高,所以较大的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而中小金融机构的规模小,服务范围也就相对小。因此中小金融机构一般都是地方性的,从而易于了解地方上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这就较好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中小金融机构在业务专业化、管理上和组织制度等方面具有优势。中小银行的资产虽然不及大银行,从而不能从事综合性业务,但它分工细化,具有自己的特色。众多的中小银行可组成业务互补的中小银行体系,避免大银行的高昂的组织成本,又不落入“小而全”的分散经营模式,有利于集中有限资源发展强项业务,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中小银行基层组织一般较为紧凑,委托代理层次少,同时也由于经营范围单一而对业务范围内企业高度关注,熟悉客户的资信与经营状况,因此在提供金融服务时,中小银行具有预算硬约束、业务决策更迅速、监督更有力等优势,每一笔贷款都更为谨慎,对贷款对象的信用鉴别也更为严格,从而更适合在风险较高的中小金融市场上盈利。因此,按照我国目前的要素禀赋结构,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应是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后,进入中国市场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规模较大的跨国金融企业,他们的服务对象也主要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大型金融企业是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在这方面中国并不具有比较优势,但熟悉国情特别是地方性中小企业的情况是我们的相对优势,外资大型金融机构不会也不能在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提供上与我国金融企业展开竞争,这就为我国利用比较优势,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这也是我国提高金融服务业整体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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