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困境与治理:智能手机行业专利案件分析_智能手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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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3月,苹果公司将目标盯住曾在全球智能手机行业上的市场份额曾一度高达18.2%的HTC,苹果起诉HTC专利侵权(HTC五月回诉苹果),当时诉讼范围达到20项专利,涉及手机UI、底层架构和硬件设计方面。2011年12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决HTC侵犯苹果专利、实施进口禁令,HTC大受打击。接着,自2011年至2012年耗时近两年的苹果和三星专利大战,也是以三星公司侵犯苹果公司“旋扭缩放”、“弹回”专利等6项实用性专利,需向苹果公司支付高达10.5亿美元赔偿金而告终。三星与苹果间的专利诉案在全球4大洲50多个国家展开,两方的专利组合涵盖内容广,涉及项目极细。可以说苹果依赖专利保护制度获得了巨大的知识资产价值补偿,也很好地打击了其直接竞争对手。

       而始自2011年4月的国内电信设备巨头华为、中兴专利战则是通讯行业内一起较大的专利风波案。2011年4月28日,华为起诉中兴侵犯了华为的数据卡和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LTE)专利。4月29日,中兴在国内对华为提起反诉,指华为侵犯其LTE若干重要专利。2011年8月起,华为、中兴连续遭遇5起美国“337调查”,涉案金额高达14亿美元。美国“337条款”对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等实施展开。尽管我国两家公司经过两年的艰难诉讼最终胜诉,但也耗费了近2亿美元的诉讼费。华为起诉摩托罗拉的知识产权纠纷刚刚和解,中兴通讯2011年4月又在中国区提起对爱立信的专利诉讼,这也是中国通讯企业首次就4G核心专利技术对西方企业发起专利战。

       以苹果公司为中心引发的智能手机相关专利侵权案以及以华为、中兴为中心引发的通信领域的交互专利侵权调查充分反映了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信息通讯技术为核心技术的通信行业、IT行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大型企业间的激烈竞争。为此,我们以近两年来的专利案为例,对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焦点、发展动态以及潜在的困境与风险作一探讨。

       二、智能手机企业竞争行为与创新策略分析

       伴随着产业模块化发展,一些产业已经形成了巨大的产业簇群。产业价值被分散化,模块化在分散产业价值的同时,也在改变着一些行业的市场结构(朱瑞博,2003)。[1]正是在此背景下,当今高新技术企业竞争焦点和创新态势在发生巨大的变革。

       (一)立足产业生态体系的多元竞争

       当今企业竞争不仅仅立足本行业,还要关注更广泛的技术规模和产业生态体系。而当代产业竞争不是孤立的行业内同类型企业间的竞争,而是牵扯多个关联行业的复杂竞争。一个产品所依赖的关联产业的竞争优势往往决定了它在本行业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反过来,某行业一个产品的竞争地位也可以决定其所依赖的关联行业的市场结构,行业竞争的实质表现为关联行业技术网络化竞争。如同20世纪70年代快速发展的半导体业,带动了计算机硬件业、通信业尤其是因特网的飞速发展一样,现代的手机通讯行业竞争也如出一辙。IDC的数据显示,2012年三星智能手机占全球市场的39.6%,苹果市场占有率为25.1%。不断集中的手机品牌,促成了其各自支持系统高度集中的市场占有率。一个终端行业的市场结构也会影响其关联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表1是全球智能手机所使用的操作系统的市场占有率。所有硬件和软件市场的高度集中行业结构也必将促进触摸屏、电信设备、移动互联网等多个关联行业市场结构的再次调整。

      

       Android系统平台是开放的专用性资产,这是它向其使用者做出的可置信的承诺,企业间关系网络秩序有效保障了这种专用性投资的自我实现机制,进而拥有了广泛的用户基础,如三星、HTC、摩托罗拉、华为、中兴和联想等重要的终端厂商,从而形成了广泛的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效应。安卓系统也在近几年的时间里,快速占据全球智能手机操作系统的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这一点从表1可以清楚看出。苹果开展的系列知识产权战,可以说是针对iOS系统的竞争对手安卓操作系统的较量。苹果iOS系统伴随苹果智能手机的市场份额的快速提升也迅速占据行业有利竞争地位。与此同时,Symbian、Webos等系统平台虽然已然丧失了其优势竞争地位,但依然是潜在竞争对手,而新的对手如微软和诺基亚以及更多的互联网商正纷纷酝酿打造自主操作系统,都试图占据行业竞争制高点。因此,目前手机通讯业的竞争表面上是各手机硬件生产厂商之间的比拼,实际是其依托的几大主要操作系统厂商之间的博弈。苹果iOS,谷歌的Android,未来微软的Windows Mobile,似有逐步形成三分天下格局之势(符周顺,2011)。[2]霍玉菡和杨颖(2012)称,高端智能手机之战是由苹果公司设计的“热核战争”为实质。[3]关联产业技术合作竞争的结果也会引致产品关联板块功能界限的进一步模糊化,进而使一个产品的产业归属日益模糊。比如微软以70亿美元收购了诺基亚手机业务,软硬件形式和功能之间的差异已不复存在。《华尔街日报》网络版题为《微软-诺基亚:硬件和软件同时死亡》的文章称,“微软收购诺基亚手机业务表明,硬件和软件之间的界线已越来越模糊”。①

       为防范谷歌和苹果公司妨害应用创新、应用整合、应用分发和应用经济,2013年9月微软以72亿美元收购诺基亚手机业务,并获得大批专利组合。可以看出,手机通讯行业企业合作中又相互制约,以免落入过度依赖对方的被动局面中。谷歌研发出的安卓系统,因用户基础广泛,产生的广泛的网络经济效应使它在诸多方面获得巨大收益,几乎所有安卓终端都安装了谷歌搜索、YouTube视频网站等为谷歌产生收入的谷歌应用。而作为安卓系统的最大客户,三星几乎成了谷歌移动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三星在众多安卓手机制造商中占据支配性地位,反过来给谷歌带来一种潜在的威胁。谷歌前不久收购生产安卓智能手机及平板电脑的摩托罗拉移动也是为了避免过于依赖三星。另一方面,目前摩托罗拉移动有1.7万项专利,另外还有7500项专利申请正处于审批程序,摩托罗拉拥有庞大的移动专利技术,双方专利组合将有助于应对来自微软、苹果及其他公司的威胁,关联技术的整合如同“形成一个新的生态链”。②更值得关注的是,谷歌对摩托罗拉的收购对于HTC、三星、索尼爱立信等同样使用Android系统的手机厂商来说,面临操作系统被锁定使用有可能引致的潜在风险。在这个背景下,三星目前也在生产使用微软Windows Phone和Tizen系统的手机以分散这样的潜在风险。

       (二)打破行业规则的企业顶级创新行为

       在一个高度整合和模块嵌入的产品世界里,优良的高端系统模块约束着其他模块,从而使其拥有者占据出奇制胜的优势垄断地位。因此,在一个行业中,企业往往是在合作中进行着更激烈的竞争。为保证在竞争中挣脱对手的约束,企业必须采取创新策略,开发新的模块系统与之抗衡。学者吴贵生按照技术创新中技术变化的强度,将技术创新分为渐进性创新和根本性创新两类。新兴技术具有创造性毁灭的特质,即它可以创立一个新行业或者改变一个老行业,对传统价值链产生冲击;同时,它也可以改变企业价值链结构,改变辅助价值链,并且重新定义其业务范围,如苹果公司iOS系统就是信息产业内的破坏性创新技术。iOS系统是苹果公司iPhone手机专用的手机系统,它的独占性尽管没有给它带来如安卓系统所具备的“公地繁荣”效应,③但其独创性的系统设计改变了手机产业内的竞争规则,改变了手机原来的基础结构、程序、组织结构、能力、思维模式、竞争行为范式,也改变了产品概念逻辑,它能够有效支持iPhone的硬件并具有较强的娱乐和应用以及互联网访问功能。苹果公司独特的产品链迎合了消费者高端娱乐享受,打破了手机行业原有的链条和优势,构造了智能终端生态链。

       企业技术创新更倾向于努力改变现有的领先企业制定的游戏规则,强调技术研发的破坏性创新。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上力求突破,创造具有垄断性质的差异化技术优势。对于行业的技术领先企业来说,他们是行业规则和行业事实技术标准的制定者,这是以其与生俱来的技术优势、研发人才资源和强大的研发资金为基础的。而对于行业内其他非技术领先的企业来说,选择跟随亦或另辟技术研发蹊径则是当前企业主要考虑的创新策略。事实上,高新技术产业不论是根本性技术创新,还是经过改进、革新、转移或综合的途径进行的渐进性技术创新,创新周期都明显缩短,这已成为当代技术创新的显著特征和必然趋势。高频率、短周期的技术更新,对于处在非领先地位的企业来说也是其高端创新的好机会,他们完全可以从高新技术领域寻求一个“Niche”空间,模块化的产品系统使得子模块系统可以在顶级行业游戏规则的夹缝中找到广泛的创新空间而占据技术垄断优势,为自己赢得市场。比如,由从IBM公司走出来的四个研发成员构建的存储朗讯公司独创性地设计生产了与IBM机可以兼容的子模块,即计算机存储设备,瓦解了由IBM计算机控制的硬件优势,从而在10年内保持了旺盛的市场生命力。我国华为公司在移动宽带统一标准的LTE技术上也试图从这一创新策略中获得技术垄断优势。目前中兴、华为两家公司都已经从高端技术专利垄断优势中获得了收益,并在国际产业竞争中改变了企业形象,提升了中国在通讯设备产业领域的竞争力。

       (三)高新技术被过度产权化的保护行为

       如上述分析,根本性创新是重大突破的技术创新,是先天性的创新。这种根本性创新对新兴技术企业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渐进性创新是对现有技术进行局部性改进所产生的技术创新,它是渐进式创新成果累积的结果。在现实的经济技术活动中,大量的创新是渐进性的。对于高新技术行业内的企业来说,在追逐成果产权化方式时,它也不再满足于单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而是更倾向于从产业链上控制顶级规则设计和顶级标准。对于这两种创新模式,应该采取何种产权方式加以保护,似乎是眼下产权制度建设应该关注的一个环节。

       当前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高新技术行业大多数产品具有系统性、复杂性以及高新性等特点。因此,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凭自身力量研发这样符合产业系统特质的产品都是非常困难的。技术创新的模式朝着系统网络模式的方向发展,在这种合作创新模式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成果就面临着所有权分配的问题。与此同时,技术创新产权是一种资产,杨武(1999)将它称为技术创新资产,能给其所有人带来巨大的利益,其一,它本身可以作为企业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转售、转让,获得直接收益;其二,它也是现代高新技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4]因此,保障技术成果所有人利益的合法性也成为这些企业追逐的重要目标。然而,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可以拥有一种复杂产品生产所需的全部技术专利。为此,企业往往通过交叉许可,或者参与和建立专利池等方式实现专利合作。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企业间依靠专利发展出的相互制约关系也成了企业开发新专利的动力,在客观上也提高了行业技术水准。然而,任何创新成果的出现,往往接踵而来的就是企业的专利申请,这些分属于不同所有人的专利在使用中耦合,从而形成了行业中企业在专利丛林中穿行的被动局面。事实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所需的专利往往是交叉缠绕的,企业在合作与创新过程中,充斥着错综复杂的专利交叉许可形式,这使得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制度在保护创新成果方面出现某种“失控局面”。

       更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专利工具对于市场竞争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一条有关专利战的产业链渐渐浮出水面。在加拿大,新兴的逆向工程技术产业正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利用深入到硅原子级别的逆向工程,人们可以发现哪些产品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技术,进而为专利诉讼提供证据。正像市场人士所指出的,知识产权既是价值连城的资产,又是体现竞争力的武器。因此,国际专利诉讼案件爆炸性增长,推动了逆向工程业务获得迅猛发展。而逆向工程技术的发展,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国际专利案件的爆炸式增长。

       三、产业技术网络化创新的困境

       多产业合作网络化技术创新模式一方面促使多元网络节点之间多层次、多类别、多主体的知识、技术在更广、更深的立体网络层面上得到了更多的融合机会,从而提升创新绩效和速率;另一方面,这种非线性的多元技术合作网络也增加了创新网络风险和摩擦发生的几率,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一)以知识为标的的交易风险

       1.知识资产流失风险是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创新必须面临的现实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边界是开放的,一方面可以从外部获取信息和知识技术,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如何应对自有知识技术和智力资产流失的“边界困境”(李东红,2002)。[5]现代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的技术是复杂的,网络化创新模式是几乎所有复杂技术的研发模式。因此,新技术的产权交易越发频繁,这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加剧了交易风险。比如,生物医药行业涉及复杂技术合作,也就意味着一项新发明可能涉及多个领域的知识资产,这就需要研发企业与众多拥有技术专利的其他企业协商有关所涉专利技术的使用交易谈判,有时会涉及成千上万的专利授权。获得专利授权引致过高的成本和阻力迫使越来越多的企业铤而走险,尝试未获得许可就使用不完全信息或者未获得许可就擅自使用的侵权行为。因此,这些过度保护知识资产的政策以及新技术的交易复杂性和发展成本的提升都阻碍了那些拥有创新才华的知识主体进一步革新技术。上世纪70年代,IBM公司和微软公司合作研发操作系统,盖茨和艾伦把它与英特尔的通用芯片线做了匹配,进而促使把英特尔的芯片作为产品心脏和后来许多个人电脑的推出,微软公司则凭借软件开发使得操作系统成为其核心产品。1985年11月22日,苹果公司与其开发供应商微软公司签署协议,同意微软公司复制苹果公司的操作系统的图形客户界面(GLI)技术,条件是微软公司继续为苹果公司开发办公软件(如Word、Excel),这使微软公司获得了开发Windows操作系统的关键技术,并适时推出了操作系统,尽管苹果公司起诉微软公司的Windows2.0剽窃Macintosh的图形客户界面,但败诉的结果迫使苹果公司只得发布可以与Windows操作系统切换的Quadra610软件,但已无法改变微软公司的产业垄断者地位。开放式创新模式在给自己机会的同时,也给合作竞争者提供了新的优势获取点。为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合作创新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自有知识技术的保护和产权界定。

       2.知识产权对创新成果的过度保护引致创新抑制。在众多的新问题中,知识产权的效应是促进创新还是阻碍创新,是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还是扮演了限制产业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的绊脚石,似乎成为现代知识经济中涌现出来的众多新问题中的重要一环。从工业经济时代产权保护延伸而来,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似乎更令人窒息而不是促进创新(Liu,2007)。[6]王中美(2012)认为,当前失控的专利制度似乎也表明了其根源来自于模仿起步和创新保护制度之间的冲突。[7]保持技术垄断地位和保护其原创精神的补偿,独占某项根本性创新产品或工艺的核心技术的一方,在这段时间可以保持独家垄断优势,这原本无可厚非。但一项真正意义上的高新技术,其特点往往在于它日益加速的更替速率以及具备引致新一轮技术创新,催生一批新产品及新产业的能力。如果过度保护,必然导致这种产业衍生效应被弱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新兴产业进一步发展和演化。张亚斌等(2004)甚至认为,这是发达国家为了某些产业利益而设置的“技术壁垒”。[8]知识经济体系的敏捷性、适应性和灵活性使得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功用受到极大的挑战。

       3.对不同级别创新成果的不对等保护措施引致产业创新基础的削弱。当渐进式创新成果的“移动专利”遭遇“突变性创新专利”的冲击时,就挂以侵权之罪,从而使渐进式创新成果的生存空间大大被挤压。因此,如何鼓励渐进式累积创新成果是此类案件背后需要额外考虑的另一方面的问题。正如三星公司在败诉后的抱怨,“今天的裁决……将导致更少的创新、更少的选择以及潜在的更高的价格……专利法……已经让‘带圆角的矩形’这样的外观设计都可以被一个公司所控制,而这一切都是三星和其他技术公司正在努力改善中的技术。”④对于行业技术长期发展来讲,这样一味打压渐进式创新成果的裁决必将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创新降低以及价格扭曲的隐患。借助几乎“失控的专利制度”保护创新成果促使技术高度集中在越来越少的技术垄断者手中,将全面掌控用户使用技术的方式,从而阻碍了长久有效竞争。计算机硬件更新速度平均18个月一个周期,而软件更新也紧随其后,但整个技术更新体系却因为标准IP保护期的存在淡出使用,而这些原本可以更好地被市场接受并推广的。尤其要指出的是,隐含在原知识产权协议中知识还仍处在保护期,而不能转化公共知识,更别说促进产业技术的进一步创新。

       (二)高额的技术研发费用投入引发的技术选择和产品转换风险

       探索新技术是一项有风险且不确定的任务。高新技术是复杂的,也是高风险的。为成为创新技术的拥有者,业界拥有创新优势的企业或者投巨资自主研发独立承担风险,或者和其他企业合作研发共同承担风险。但不管如何,高昂的研发费用对于任何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来说都是一笔专用性资产。如谷歌公司的安卓系统目前是众多高市场占有率智能手机的合作伙伴,可以说,它是各合作手机品牌在操作系统平台选择上的一笔资产专用性投入。因为有资产专用性因素的存在,在交易中,交易各方尤其是受到此约束的一方会被捆束在交易中。资产专业化程度越高,其中一方越不会轻易选择退出,从而被高度锁定于某种知识交易中。但由于新技术具有不断更新和创造的动态性特点,市场外又可能提供一种新的适应性技术,并且构成一定的行业规模,而原有的资产专业化锁定的技术就成为行业技术发展的瓶颈。如今的技术生命周期快速缩短,新技术衍生的速度以及老技术退出市场的速度都在迅速加快,加速的技术选择率和产品转换率都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运行风险。这一点在曾经的计算机巨头IBM身上得到很好的印证。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于“任何一位计算机专家只要拥有一间车库,就能够随手建立一套低成本的系统,而且性能绝对比得上市场里其他产品”(福斯特和卡普兰,2007),[9]36在美国的计算机生产市场上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对此,IBM想“让IBM所生产的个人计算机,成为市场唯一标准化、规格化的台式机”,然而“IBM的事业是建立在庞大的专属系统上的,对这个领域里的新进企业而言,这些都是老字号的系统”。而IBM不但没有接纳市场标准计算机,反而在几年之后还推出了IBM的个人计算机。同样地,诺基亚以每股3.647欧元现金收购Symbian公司52%股份,希望能像iOS、Android那样成为能够建立生态系统的操作系统平台。然而,Symbian系统的智能手机虽推出较早,也曾较长时间在智能手机市场处于支配地位,但由于系统代码、体系结构等特点,对新的手机硬件和软件的支持已显乏力,没有把握住前端消费需求,从而失去了其高端智能手机市场。

       (三)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标准被钳制和潜在被锁定风险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所长李国杰认为,产业技术的演进如同一棵树的成长,大大小小的树枝就相当于不同层次的“共性技术”,一个企业、一个产业的技术水平可以用掌握共性技术的层次来衡量,掌握最基础的共性技术就相当于在一个行业中具有最强的竞争力和控制力。这一点从微软公司软件操作系统、苹果公司iOS系统、谷歌安卓系统的设计可见一斑。共性技术为其他新模块提供了嵌入接口规则,占据了整个产品乃至产业系统的神经中枢的地位,从而很容易控制和约束子模块的专业技术诀窍和关键技术环节与工艺。一旦掌握了产业共性技术的技术标准,企业就拥有了将其合作方永远陷入“被钳制”地位的能力。专利争夺战大多发生在高技术领域,有些技术实力雄厚的企业甚至试图用他们所拥有的专利技术覆盖一种产品、一个行业,实现技术垄断和市场垄断。其他技术落后的一方则陷入这些国家所制定的标准锁定风险中。

       产业生态系统如同生态系统中众多生物物种和种群间复杂的系统性关联链接而成,通过系统内部的适应性调整而演化(章帆,2010)。[10]19-20如果某一个产业或者多个产业被一种技术长期控制,则会损害产业生态系统的基因多样化、结构复杂化以及功能完善化的演进方向。每一项技术遵照其各自的发展轨迹演进,当单项技术接近临界点时,想突破技术瓶颈尤其困难。这时,不同的特别是互补的技巧、能力、知识和专门技术如果具备充分的差异性,就能产生创造性摩擦(creative abrasion)。Nissan国际设计部的总经理曾对这一词做了解读,认为它强调冲突产生的能量可以引导到创造性而不是破坏性,引向综合而不是分割(Leonard,1995)。[11]于是,多项技术的跨界利用实现了既有技术的聚合利用,这也促使一些原本毫不相干的技术链接而成一项新技术,如仿生技术。正是基于互补技术所形成的“结构张力”构成了企业间技术合作的内在驱动机制。然而,如前所述,拥有技术研发优势的一方总会利用合作机会获得优先发展的先发“势”,而处在技术势差高端的一方会通过各种渠道渗透到一个行业的各个角落,多个其他行业,甚或另一个国家。无所不在的技术渗透到一个国家或者一国内多个行业的中低端技术中,使得技术在发展中长期受到高技术的渗透,并有被吞噬的风险。

       四、突破产业技术网络化创新困境的治理理念

       (一)企业个体应从产权制度创新视角设定风险治理框架

       正如诺斯认为的,“技术创新需要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核心是产权制度的创新”,产权是分工高度发展和高度复杂化的现代产业经济正常高效运行的制度基础。“一套鼓励技术变化,提高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使之接近社会收益率的系统的激励机制,仅仅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才被确立起来”(杨武,1999)。[4]然而专利制度的泛滥和失控现象也如交易成本经济学所认为的,经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且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因而产权交易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存在着不可预见和不可证实的状态依赖。由此,使得事前契约的激励设计不能实现最优,必须通过事后的治理来减少有限理性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防止遭受机会主义的危害。因此,交易个体就必须寻求有效的治理框架来实现交易(惠双民,2002)。[12]

       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提供暂时性的垄断权益。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专利制度设计的目标是保障产权所有者获得一定时限内的知识创造回报。在全球专利数量日益增长的今天,专利制度与对创新的激励作用已不是绝对的正相关,知识产权的非理性扩张、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等已经使得专利制度异化,这种异化的制度不再促进创新与技术进步。单靠“产权清晰”的产权安排似乎已不能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实,专利制度治理更应该向“产权有效”理念转变。也就是说,不但保证产权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还应该保证所有产权资源相关者的合理利益或权益等得到保障,而且能够同时实现特定历史时期的产权资源利用安排的社会效益最大化。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分层知识产权制度(tiered global IP system)理念既保证鼓励根本性创新成果所有者的权益,同时也为渐进式创新提供了制度空间。与此理念相类似,昝廷全(2001,2003)也提出了“产权安排最低层次原理”,他认为,产权安排应当尽可能从层次低的产权主体开始,当低层次经济系统的产权需求被满足之后,再将产权安排给高一层次的经济系统。[13-14]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中每一个层次、每一个环节的渐进式创新都是相对独立的完备创新系统,其知识产权安排应该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由低到高层次的产权保障安排,对于创新成果簇群式涌现的高技术产业而言,无疑可以保证产业整体创新的产权需求。

       (二)立足行业共性技术建设,扶持企业立足共性技术角逐研发优势以突破技术被钳制态势

       产业共性技术关乎产业发展的通用技术,具备准公共产品性质。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是企业创新的基石,没有产业共性技术就难以形成企业核心技术,更不用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从目前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实看,政府在培育共性技术方面做了许多尝试,比如,我国在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发展上已建成了多条支撑平台,有包括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863”计划等在内的系列科技计划,也有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建设,如从2000年开始,数百家国家部委研究院所成功转制为大型科研企业。另外,目前我国已建有214家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127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加之国家工程实验室以及地方共性技术供给体系的强化建设都为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创造了坚实的技术基础。政府在共性技术上的资金投入和培育,对倾向于提供私有产品的单个企业来说,具有巨大的研发推动力。企业应立足已经形成的以及正在酝酿开发的共性技术,研发行业共性技术的核心技术和新产品,从而在国际产业竞争中获得先入优势。制造技术和产业基础技术是产业的支柱,也是技术标准争夺较为激烈的领域。近年来,随着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广泛开展应用,世界发达国家都在积极进行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规格的研发制定工作,4G移动通信系统的网络架构及其关键技术得到快速发展。TD-LTE是中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代移动通信(3G)技术TD-SCDMA的演进技术,2011年10月被国际电信联盟确立为与美国主导的WiMAX和欧洲主导的LTE FDD并列的三大国际第四代移动通信(4G)标准之一。这也是我国在信息技术产业脱离被钳制地位的一大创举。

       而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我国更多高新技术行业领域产业共性技术基础薄弱和研发供给、创新扩散的不足,这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转型成长与高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瓶颈。因此,基于产业共性技术的特性,政府在供给产业共性技术中应更大程度地发挥其重要作用。比如培育多层级产业共性技术供给组织体系,构建有效的产业共性技术政策支撑体系,以及高效的产业共性技术扩散服务体系等。同时,伴随我国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引发的知识产权争端的不断升级,出现如前所述的种种技术发展困境。为此,企业尤其应立足行业共性技术,联合建立产业技术联盟,通过合作创新能力的加强在提高企业自身的国际竞争力的同时,更优化中观层面的产业共性技术主干和枝干的平衡与协调。

       (三)立足知识网络,加强产业技术创新网络风险治理

       知识网络是企业间传递其组织记忆的知识拓扑网,是基于知识嵌入的动态非均衡结构系统。相对于其载体,以知识和技术这种特殊资源的交流和交易为主的知识网络,其风险发生机制更具主观性、直接性、动荡性等特征,也更不易操控,一旦发生,对企业智力资产的数量和质量都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任慧等,2014)。[15]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与创新是基于产业生态体系的,而该生态体系是复杂的产业知识网络系统,其构建因子同质节点、异质节点以及这些节点之间保持着复杂的知识关联关系。这样的产业生态系统中的知识网络会沿着一定轨迹演化、进化。高新技术企业之间构建的复杂技术合作创新的知识网络中,知识主体知识元分布不对称、合作各方分配利益不对等,创新网络演进具有非平衡性特征,再加之国内外处理知识共享问题的政策缺失,这无形中会对知识创造与共享的运行及发展趋势会带来诸多严重的网络隐患。因此,可以尝试旨在中观产业治理,立足企业知识网络风险治理的途径,规避当前高新技术产业内的“内忧外患”。为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首先,以合作方策略博弈为出发点,规制基于主体利益不对等的企业行为;其次,以社会网络分析法为基础,梳理产业知识网络结构中知识元的不对等分布;最后,以网络结构-主体行为-知识进化为架构,构建完善的产业技术系统演进路径。

       *江西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知识型企业知识网络相关问题研究”。

       注释:

       ①见http://tech.cnr.cn/list/201309/t20130905_513513758.shtml.

       ②见http://tech.163.com/11/0816/00/7BHOVHTJ000915BE.html.

       ③惠双民在《资产专用性、网络扩展和私人秩序》一文中提到,因为资产专用性的存在,个人进入网络投下不可收回的沉淀成本,由此构成可置信性承诺,通过私人秩序扩展了网络,实现了“公地繁荣”,达到了专用性资产网络外部性和网络经济效应的目的。

       ④见http://www.cnbeta.com/articles/202983.htm,201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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