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美与自由_社会属性论文

自然美与自由_社会属性论文

自然美与自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美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自然美的根源在于人化的自然,而人化的自然与人类的实践的自由是密不可分的。从本体论方面来看,自然美是一种社会的属性和价值。从发生学方面来看,自然美是人类社会实践达到一定自由程度的产物。从认识角度看,自然美存在于自然事物和自然现象本身之上,具有客观性。从现象学方面来看,自然美必定附丽于自然事物的外在表现形式及其形象之上。总之,人类的自由是自然美的最内在的本质核心。

关键词 自然美 人化的自然 自由社会属性 客观性 形式美

首先必须明白,在我看来,未经人化的自然与美无缘,自然美的根源在于人化的自然,而人化的自然与人类的实践的自由是密不可分的。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我对人化的自然和自然的人化作如下的界定:在人类长期的以物质生产劳动为中心的社会实践中,自然界由与人关系不甚密切的,甚至威胁到人类生存的“自在的”自然,逐渐转化为与人关系密切的,能够确证人的本质力量的“为人的”自然,这过程就是“自然的人化”,而这个过程的结果就是“人化的自然”。因此,当自然界还是“自在的”自然时,它仅仅是一种自然的存在,无所谓美丑。只有在经过了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尤其是物质生产以后,人类本身成为了真正的意义上的人,即经过了人化的人,或者说脱离了动物界而与自然界相对待的具有一定自由的人,而自在的自然界也同时转化为“人化的自然”,即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的“为人的自然”,这时,人与自然界才可能发生审美关系,这样也才在自然对象上生成了美,而在人身上生成了美感。美和美感是在人类长期自我生成的社会实践之中产生的,是人类不断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进程之中的同一自由程度的两个不同表现维度,自然美是人类实践的一定自由程度在自然对象的形象上的显现,人对自然的美感则是人类实践的一定自由程度在人的意识上的表现。

可以简而言之,人化的自然就是由于人类的社会实践而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自然,具有了与人发生审美关系的可能性的自然,内在地蕴含着人类自由的自然。它一般地包含着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经过了人类直接加工改造过的人化的自然,像人工植物园,防风防沙林带、苗圃花圃,驯化的动物,家畜,水库运河,金鱼,菊花,等等;另一部分是未经过人类直接加工改造过的人化的自然,比如太阳,月亮,星辰,彩虹,暴雨,狂风,原始森林等等。前一部分自然对象经过了人类社会实践的加工改造,称之为“人化的自然。是很容易理解的,它也是整个“人化的自然”的核心和基础。那么,后部分自然对象,没有经过人类实践的直接加工改造,甚至于有些对象,像太阳,人类恐怕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都无法去对它进行改造和加工,为什么也称之为“人化的自然”呢?这是因为这些对象虽然没有经过人类的直接加工改造,甚至永远也无法对它进行直接加工改造,但是,由于人类的社会实践,自然界已经有了相当大部分被人类直接加工改造了,在这个社会实践的长期不断的过程中,自然界从总体上已经不再是与人相敌对的对象,而已经成为了人的对象性世界,人类已经能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于自然界的规律性的把握,并在不断地运用自然界的各方面规律为自己的人类目的服务。这样一来,整个自然界就与人发生了关系上的根本性变化,即使是那些人类至今也未能直接加工改造过的那部分自然对象,也由“自在的自然”转化为了“为人的自然”,人类虽然不能对它们进行直接的加工改造,但是可以不断地掌握它们的规律性,并且运用这些规律性来避开它们对人类的危害以及为人类的一定目的服务,造福于人类。比如太阳,它虽然至今甚至将来也很难被人类直接加工改造,但是,人们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已经逐步地掌握了它的许多方面的规律,并且能逐步运用这些规律来造福人类。因此,它已由人类早期的“自在的自然”逐渐地转化为了“为人的自然”,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它也就是“人化的自然”。

未经人类直接加工改造过的自然对象,要成为人们的审美对象,要具有美的属性和价值,也必须在长期的人类社会实践中与人类的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在人类利用其规律为自身的一定目的服务而达到了一定的自由程度,从而被人化,成为人化的自然,进而与人类的整体发生超越直接功利目的的审美关系,然后才有可能。因此,自然美也是显现人类自由的形象的肯定价值,未经人类直接加工改造的自然对象之美,像太阳之美也是显现人类自由的形象的肯定价值。

自然美与人类自由的关系既然如此,当然应该对自然美所显示的美的本质作多层次的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自然美这个难题。

从本体论方面来看,自然美是一种社会的属性和价值,换句话说,自然美也是人类社会中才有的,在人类和人类社会产生以前自然界是存在的,但是并无所谓美。如前所述,自然界在人类和人类社会产生以前乃至早期人类和人类社会之中,只是纯粹自在的自然,即自然存在。这种自然存在是不具有美的属性和价值的。只有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自然界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成为了为人的自然,即人化的自然,才有可能与人类发生审美关系,而正是在人化的自然与人发生了比较固定的审美关系以后,才成为了人类的审美对象,也才有了美的属性和价值。因此,自然美不是纯粹自然存在的自然属性,而是与人类和人类社会发生了对象性关系的人化自然的一种社会属性和社会价值。

所谓本体论是研究存在的哲学学说。由于人类的产生,本来大一统的自然界发生了分化,出现了自然界和社会界的区分。因此,在地球上有了自然存在物,也有了社会存在物。那么研究存在的哲学学说——本体论当然也就相应地产生了分化,不仅有自然本体论,也有了社会本体论。正是从本体论的这种分化中我们看到,自然美不是纯粹自然存在的属性,而是作为人化的自然,或社会化的自然的属性,因而自然美是一种社会属性。

当然,自然本体论和社会本体论是密不可分的。因为社会存在是以自然存在为本原而通过人类的以物质生产为中心的社会实践而生成的,所以,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存在,是在自然存在的基础上,由于以物质生产为中心的实践而自我生成的。那么,实践就是人类和人类社会形成的本原。因此,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存在论或社会本体论,又可以称为“实践本质论”,也即是一般所说的历史唯物主义。正是从历史唯物主义或实践本体论的角度来看自然美,我们认为,自然美是一种社会的属性,它是人类和人类社会出现以后很久才生成出来的。作为存在物,自然事物、自然现象是在人类和人类社会产生以前很久很久早就存在的,但那时并没有自然的“美”,自然美是自然界在实践中向人类和人类社会生成的过程中生成的。因此,自然美虽然要通过自然事物、自然现象表现出来,但是,表现出自然之美的自然事物、自然现象已经不再是纯粹的自然存在了,它们已被人化了、社会化了,包含了人类的自由,因而才具有了相对于人类和人类社会而言的,属于社会本体论范畴的“美”

从发生学方面来看,自然美是人类社会实践达到一定自由程度的产物。所谓发生学是研究事物、现象的起源及其规律的理论。前面我们已经论述过了,在我们看来,自然美是在人类以物质生产为中心的社会实践中产生的。在这里我们要进一步地说,只有人类的社会实践,特别是物质生产活动达到了一定的自由程度,美才会在自然事物、自然现象中显现出来。为什么“十日并出”时,太阳不能成为人类的审美对象?因为那时人类并没有掌握太阳的自然规律,更不会运用那些规律来为人类自身的一定目的服务,因而生存都是成问题的,当然就不能与太阳达成审美关系。而只有到了后羿射日以后,天上剩下了一个太阳,人们逐步地掌握了太阳的自然规律,并能运用那些规律来为自己的一定目的服务,最初是为生存目的,然后逐步移到了审美目的上,形成了人与太阳的审美关系,太阳就成为了人们的审美对象,这才有了太阳的美。用哲学语言来表述这个太阳之美的形成(起源)过程,那就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对于太阳的必然规律有了相当程度的把握,并能运用这些规律来为自己的生存乃至审美目的服务,即达到了一定的自由程度,太阳之美也就从中生成了。

自然美的产生根由的一定自由程度,除了上述所说的对必然规律的认识和运用从而达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以外,还应注意到,这种自由必须是超越或扬弃了直接的物质需要(直接的功利目的)的自由程度。当一个自然事物、一种自然现象,由于人们的实践把握虽然已不再是威胁人的生存的对象了,可仅仅是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时,它依然不能与人们发生审美关系,因为它依然是人们直接物质需要的对象,人们还是“囿于粗陋的实际需要”(马克思《巴黎手稿》)来对待对象,不能自由地与自然对象相对待,因而它就没有美。正因为此,当山水仅仅是人们生活资料的来源时,它们就无所谓美丑,只有当人们不再把山当作砍柴烧,采野果子充饥,采药治病,等等,不再把江湖之水当作解渴之源,浆洗衣裳的场所等等实用的对象了,然后,山山水水才可能与人发生审美关系,成为人们的审美对象,也才有了山水之美。也正因为此,完全反映人们对自然山水的审美关系的山水画,山水诗,不论在世界的什么地方,都是比较晚才出现的。

自然美产生的根源的自由程度,还包含着个人与社会的统一的自由程度,也就是整个社会都达到了与自然界发生审美关系的自由程度,并通过那些最敏感的审美天才和艺术天才们表达出来。自然美的这个产生的具体过程也许很难具体细微地描述复原了,不过,神话中也许还可以见出一点端倪。中国神话有盘古开天地的描绘:“盘古之君,龙首蛇身,嘘为风雨,吹为雷电,开目为昼,闭目为夜。死后骨节为山林,体为江海,血为淮渎,毛发为草木”(《广博物志》卷九引《五运历年纪》)。“昔盘古氏之死也,头为四岳,目为日月,脂膏为江海,毛发为草木”(《述异记》卷上)。这则神话中的日月山水等自然事物,尚属纯然“自在之物”,与人还似乎没有多少关系。慢慢地,经过了很久的岁月,自然界与人的关系日渐密切起来,但还有着极大的危害性,自然物和自然现象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因此有了诸如《精卫填海》、《夸父逐日》、《后羿射日》、《大禹治水》等神话。这些神话反映了人类与自然界的斗争过程,精卫和夸父表现了人类的改造大自然的决心,但是他们所代表的人类群体和社会并未达到对大自然的某种自由,他们都以悲壮的失败而告终,但是他们却预示了人类未来必然达到的自由,因此,在人类的继续不屈不挠的与大自然进行实践斗争的过程中,人类终于达到了一定的自由程度,以后羿为代表的人类射下了九个太阳,以大禹为代表的人类治理了洪水,这样,太阳和水流才逐步地成为了“为人的自然”,才有了与人发生审美关系的可能,于是又有了这样的神话记载:“日出于朏谷,浴于咸池,拂于扶桑,是谓晨明;登于扶桑,爰始将行,是谓明;……”(《淮南子·天文篇》)“……日入崦崂,经于细柳,入虞泉之池,曙于蒙谷之浦;日西垂,景在树端,谓之桑榆。”(《初学记》卷一引《淮南子》)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则神话所反映的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大体也是呈现出先后的历史顺序,盘古系创世之初期,精卫和夸父是炎帝时代的,精卫相传为炎帝之女,夸父相传为后土之后代,所谓“后土生信,信生夸父”(《山海经·大荒北经》),而后土又是炎帝的后代,所谓“炎帝之妻,赤水之子听訞生炎居,炎居生节并,节并生戏器,戏器生祝融。祝融降处江水,生共工。共工生术器。术器首方颠,是复土穰(壤),以处江水。共工生后土……”(《山海经·海内经》),而后羿则是尧帝时代的。这些神话就是这样生动地反映出了自然美的生成顺序,盘古之目变化成的太阳是纯然自然物,无所谓美,“夸父逐日”的太阳还是人类无法达及的自然物,也无所谓美,而“后羿谢日”的太阳则由“自在的”自然物逐步转化为“为人的”自然物了,有了产生美的契机、可能性,而到了“浴于咸池”、“登于扶桑”的太阳,这才有了太阳之美,看那神话中所描绘的太阳运行的各个时刻似乎都是一幅幅太阳之美景图。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标志着美的产生的一定自由程度是一种族类的自由,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自由,只是它往往通过该族类或该社会发展时期的杰出代表人物表现出来,但它决不是一种单个人的、主观性或精神性很强的自由。因此,自然风景区的形成往往依赖于自然山水所在地区的经济、文化的发达(也即一定的实践自由的程度),像中国名山中的“五岳”(泰山、华山、嵩山、衡山、恒山)之所以最早成为人们的审美对象,就因为它们所在的地区恰恰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源地和历朝的发达地区,在那里人们较早地达到了与这些大山发生审美关系的自由程度。

从认识论方面来看,自然美存在于自然事物和自然现象本身之上,可以离开人的意识而存在,具有客观性。所谓认识论是研究人类(包括个体)的认识的起源,本质和规律的哲学学说。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按照列宁的说法是能动的反映论,按照毛泽东的说法是革命的能动的反映论或实践论。它强调指出,认识离不开实践,认识来源于人们社会实践中认识对象与认识主体的相互作用,认识是人类大脑的机能,认识是对象及其属性在人脑中的反映,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认识是一个实践——认识——实践的不断深化的过程。从这样的认识论出发,我们便可以看到:第一,把对自然美的感受当作一个认识过程来看,自然美的客观存在是审美认识的对象,而人的自然美感则是对自然美的能动的反映。第二,被反映者可以离开反映者(人的头脑、意识)而存在,而反映者却不能离开被反映者进行对该被反映者的反映。因此,自然美作为审美认识中的被反映者是可以离开人的美感而独立存在的。第三,在审美认识中,如同在一切认识中一样,反映者可以反映被反映者,也可以不去反映被反映者,但是无论如何不能抹煞被反映者及其属性的客观存在。比如,我们可能由于时间、空间、心境等各种条件而不能去反映西湖风光的美,但是西湖的美并不会因为我们单个人不去反映就不存在了。第四,自然美,作为自然事物的一种属性,它的多少高低,说到底还是有其客观标准的,不是判断反映者可以随意决定的。俗话说“情人眼里出西施”,那只是说明了审美认识对审美对象的能动反映和反作用,而某位情人眼中的那位对象(单就自然美的相貌、体态而言)究竟是不是“西施”,依然是有一定的客观的标准的。不过,这种客观标准,具有相对性,历史性,具体性。这是因为自然美并不等于同于自然事物的自然属性,自然美是一种社会属性,价值属性,或称为“第三属性”。

正因为自然美是自然事物的“第三性质”,所以它就与人们认识的自由密切相关了。现代科学已经证明,世界上除了运动着的物质之外,就没有任何东西了。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各种不同的表现形态。时间和空间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存在形式。因此,物质的固有的属性是运动,而由物质构成的各种事物的属性是运动的表现,即表现为事物的形状、体积、数量和结构形式。这种属性就是不依赖于我们的感官而单独存在于自然事物之上的“第一性质”。而万紫千红的颜色并不是物体本身固有的东西,在物体本身只是反射出不同波长、不同频率的电磁波。这些电磁波作用于视觉器官,通过感官的生理和心理的一系列变化过程,才在视觉中枢显现为颜色。自然物体也无所谓抑扬顿挫的声音,而只是震动出不同波长、不同频率的波动,并推动空气波,它们通过听觉器官在接受空气波的震动之后所产生的生理心理过程,才转化为听觉中枢所能感觉的声音。同样,物体本身也无所谓气味或滋味,所谓有味的物体,只发散出各种不同的化学元素,它们引起嗅觉器官和味觉器官的生理心理变化,才被我们感觉为不同的气味和滋味。离开我们感官,就自然物体本身而言,既无所谓香,亦无所谓臭;既无所谓甜,亦无所谓苦……可见,我们所直接感觉到的东西,乃是电滋波、空气波、分子运动在我们感官上的作用所引起的变化和产生的结果,而非直接地等同于它们本身。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说过:“视觉和听觉两者所感知的都是波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页)因此,我们平常所谓颜色、声音这些属性是通过人的感觉(视、听)器官折映出来电磁波、空气波的一定运动。颜色和声音、气味和滋味,就是对于人而言的一种物体“属性”,即事物的“第二性质”。而自然美则是离不开人及其社会的“第三性质”。

从自然事物的“第一性质”经过“第二性质”向“第三性质”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向人类社会生成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的过程。如果没有人类通过生产劳动的自我生成,也就不会有自然事物的第一性质向第二性质的转化;如果没有人类社会的不断自我完善发展,也就不会有自然事物的第一性质、第二性质向第三性质的转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从人类的认识也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自由程度不断提高而产生发展方面来看,人类对自然美这个自然事物的第三性质的把握也是人类对必然规律的认识和运用达到了一定程度,即一定自由程度的结果。许多考古学家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例证。例如花,在我们今天看来,是非常美好,也就是说,我们不仅把握了它的第一性质(大小、形状、结构)和第二性质(颜色、香味),也把握了它的第三性质(在一、二性质基础上转化而来的花的美)。可是,考古学家却告诉我们,对于原始的狩猎部落的人来说,花却无所谓美。普列汉诺夫说过,原始的种族,例如——薄墟曼人和澳洲土人——虽然住在花卉极其丰富的地上,也决不用于装饰。考古学家裴文中也说过,原始人的艺术,极少以植物为对象。也就是说,处于狩猎时代的原始人,对于植物及花的认识程度仅限于它的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而未能达到认识植物和花的第三性质的自由程度。只有到了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由狩猎时代转入到农耕时代的时候,植物和花开始成为人类生活的一部分,与人类生活发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因而植物和花的第一、二性质就转化出第三性质,人们的认识也达到了认识这种新转化出来的第三性质的高度,也就是随着人类实践的自由达到一定程度,人类认识也达到了一定自由高度。

因此,我们可以说,自然美是相对于审美认识而客观地存在于自然事物之上的第三性质。这里必须明白的是,自然美这种自然物的第三性质,虽然离不开人类及其社会,但是可以而且应该是离开审美反映者的意识(认识心理活动)而客观存在的,因而它是一种价值属性,而不是自然属性本身。价值属性(第三性质)与自然属性(第一、二性质),从认识论的静态角度来看,都是客观地存在于自然事物和现象之上的,不依赖于认识者的意识而存在的属性,但是,从认识论的动态角度来看,第三性质(美)却是由第一、二性质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生成、转化而来的,因而也是在认识的“实践—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动态过程中人类认识达到一定自由程度的结果,同时也是人类认识的一定自由程度的表征。因为自然美作为认识对象的第三性质已经扬弃了自然事物的第一、二性质,这种扬弃过程并不是一个自然过程,而是在人类社会中的实践(尤其是认识实践)活动之中实现的,因而自然美也可以说是自然事物积淀着人类自由的特殊属性,它可以离开单个人的意识(心理)而存在,却不可能离开人类社会而存在。

自然事物的社会属性、价值属性、第三性质,不止自然美一种,还应该有自然的真、善和利。要把自然事物的美区别于自然事物的利、真、善,我们就不得不转而从现象学的角度来审视自然事物的社会属性了。这里所说的现象学是指研究事物的外在表现形态和方式的哲学学说。从现象学方面来看,自然美必定附丽于自然事物的外在表现形式及其形象之上。正是这种形象性把自然美区别于自然事物的利、真、善。任何事物及其内在性质都有其外在的表现形态和方式,而且事物及其内在性质往往会由于其外在表现形态和方式的不同而相互区别开来,从而形成既丰富多样又有序统一的整个现象世界。我们仅从自然事物的第三性质来说,利是自然事物的物质可用性,即使用价值;真是自然事物的客观规律性,即认知价值;善是自然事物的目的性,即伦理价值;而美则是超越了物质可用性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在自然事物的外观上的表现,即审美价值。它们在现象世界中的外在表现是不尽相同的。自然物的利是以它的整个物质实体呈现出来,并且在供人使用的过程之中显示出价值,往往其价值的实现也就是其物质实体的变形或质变。自然物的真是以其与其他自然物之间的外在联系或者其内在结构的方式呈现出来,并且是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显示出价值,往往是以轴象的知识体系(以概念、判断、推理及其符号化形式所形成的理论系统)来表现,往往不是感官可以直接把握好,一般也不具有情感色彩和感染力。自然物的善是以其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与人的行为目的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来,往往是在人们的行为目的的实现过程之中显示其价值的,它虽然具有感情的色彩,但是一般也不容易直接为感官所把握,具有间接性的抽象性的特点。与以上这些都不一样,自然事物的美则是以其外观形象的方式呈出来,是可以被感官直接把握感受到的,并且能引起人们的强烈的情感体验。因此,自然美是以感性直观的自然形象所显示出来的对自然事物的利、真、善的超越。这样,自然美的形象性又与人类的自由相联系起来了。因为没有了人类的社会实践的自由,也就没有了对真、善、利的超越,也就没有了自然的美。

正因为如此,囿于狭隘的物质需要是不能达成人对自然界的审美关系的,只能形成人与自然之间以物质利益(利)为价值取向的实用关系。同样,局限于直接的认知需要和伦理需要,也不能达成人与自然界的审美关系,只能形成人与自然界的以真和善(自然规律和自然合目的性)为价值取向的认知关系和伦理关系。这时也就无从谈到自然界的美。但是,在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人们的物质需要得到了满足,认知需要和伦理需要也逐步得到了满足,也就是实现了利、真、善的价值目标,或者说超越了利、真、善,而能够以自然事物的感性外观形象来统一显示自然界的利、真、善,自然界就与人类发生了审美关系,也就有了自然美,这就是自然的外观形象显现了人类对自然界的利、真、善的超越,也就是显现了人类的自由。因此,我们的结论是,美是显现人类自由的形象的肯定价值。自然美也不例外。

从上述这些就可以看到,自然事物的外观形象对于自然美的重要性,可以说,没有自然事物的外观形象的显现,也就不可能有自然的美。而且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发现,对于自然美来说,外观形象显现中的形式因素往往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许多美学家都认为,自然美的特征之一便是,自然美侧重于形式方面,以形式取胜。为什么会出现自然美的这一突出形式方面的特征呢?这与自然美的形象显现和人类自由的关系有着联系。如前所述,自然事物只有在人类的实践自由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能与人发生审美关系,也就是要能超越利、真、善,并且达到仅用外观形象(主要是形状、色彩、声音、大小及其组合规律等形式因素组成的一定感性形象)来显现的高度,自然美才产生。这个人类实践的过程,从自然美的构成来说,实质上也是一个由内容向形式转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自然事物的利、真、善,作为自然美的内容要素,逐步被人类的自由实践所把握、运用,即被人类自由所超越,从而由直接的、功利的、外显的因素逐渐内化为间接的、超功利的,潜隐的因素,而就在这同时,自然事物的外在形式因素(形状、色彩、声音、大小等及其组合规律,如整齐划一、均衡对称、节奏反复、和谐比例、多样统一等等)由于与利、真、善等内容因素的固定反复的联系,从而成为了这些内容因素的直接表征和外化,这样形式因素就被突出出来,加上在这过程中人们所形成的形式感和积淀,自然美的形式因素就成了侧重的方面。因此,当原始人类从狩猎的时代逐步进入农耕时代以后,植物和花的使用价值(利)、认知价值(真)、伦理价值(善)就逐步地实现了,内在化了,隐潜化了,而植物和花的审美价值就被突出出来了,因而在花的利、真、善的基础上由于人类的实践自由而转化出美,而花的美就主要附丽在她自身的色、香、形、姿等形式因素构成的外观形象整体上。

正是由于自然美的形式是超越、扬弃了自然事物的利、真、善等内容,自然美的形式是内涵着利、真、善等信息的形式,是积淀着人类自由的形式,因此,自然美虽然以形式取胜,侧重在形式方面,但是自然美不仅仅是一种形式美,而是以形式为主导方面的外观形象整体,自然美的形式还在把人类社会实践中长期积累沉淀下来的利、真、善等自然界的信息,甚至自然界本身产生发展的一切信息,都比较完整全部地传播出来。关键就在于,自然美的形式虽然在全息着人类社会乃至整个宇宙的生成变化发展的信息,如果没有能够接收,感应这些信息的接受者,自然美形式所传达的信息就是有限的,甚至被人仅仅当作形式本身来对待。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仁者乐山,智者乐水”,以自然美“比德”的中国古代传统美学的自然美审美观,也才会出现康德美学关于“纯粹美”和“依存美”的划分,以及最终得到的“美是道德的象征”的结论,也才会出现二十世纪以来关于自然美的种种形式主义的观点。

同样的道理,我们应该明白,自然美所引起的人们的审美感受,就不仅仅是一种形式美感,也不单纯是一种毫无功利的纯形式的愉悦之情,而是一种复杂的美感整体,是一种蕴含着功利的愉悦,只是自然美所包含的内容因素(利、真和善)对美感的作用是内潜的,隐蔽的,化解于形式美感之中的,内蕴的,消融于超直接功利目的的精神愉悦之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人类的自由同样是自然美的最内在的本质核心,然后逐层形成本体论的、发生学的、认识论的、现象学的等不同层级,构成了自然美的本质的开放的立体网络,也就是说,我们还可能从其他的角度和层次来更广泛地揭示自然美的多级本质。仅从我们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也就得出了自然美的本质特征,即自然美的社会性、自由创造性、客观性、形象性,以及自然美的以形式取胜的特点。由此我们还可以推导出,自然美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自然美一般不具有鲜明的民族性、阶级性、时代性。因此,自然事物的美往往具有多义性,甚至同一个自然事物还可能具有美丑的二重性,比如,螃蟹,既可以成为不畏权势的美的象征(“皇帝面前也横行”),也可能成为恶势力横行霸道的丑的表征……自然美,由于侧重于形式美方面,所以它可以成为超时代、超阶级、超民族的共同美感的对象。总之,产生自然美的这些本质特征和具体特点的根由,都在于自然美是显现人类自由的形象的根由,都在于自然美是显现人类自由的形象的肯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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