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话语权的三重维度和基本构成论文

国际话语权的三重维度和基本构成论文

·当代哲学问题探索·

国际话语权的三重维度和基本构成

李朝祥,韩璞庚

(南京邮电大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南京 210023)

摘 要: 国际话语权从表象上看,是以所谓的普适性话语对国际问题发声,表达主张、提出方案,行使话语权利,但真正追求的却是一种“专属性”权力,一种对国际政治格局的掌控权。国际话语权的实质是“权力话语”。从生成角度看,国际话语权蕴含在三重关系的逻辑关联中,即国际话语主体与国际话语、主体话语与国际话语受众、国际话语规则与国际话语受众这样三重国际话语权的维度。从质性结构看,国际话语权是“显性话语”和“隐性话语”的结合体。国际话语权显性地体现在话语的制造、传播和实践等政治操控层面,隐性地隐藏在不可明说的国家利益背后、蕴藏在不可言说的国家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之中。国际话语权是“显性话语权”和“隐性话语权”的完美结合:显性话语是剧本,隐性话语是编剧;“隐性话语权”支配着“显性话语权”。

关键词: 国际话语权;国际话语规则;显性话语权;隐性话语权

话语(Discourse),是指在某种特定语境中所使用的语言。简言之,话语即语言。把语言作为研究对象,是现代西方语言哲学研究的基本传统。但是,自20世纪初西方哲学“语言学转向”之后,语言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的广泛而持久的关注与研究,由此形成了关于话语的各种理论,其中标新立异、影响深远的当属法国后现代主义思想家米歇尔·福柯的“话语权”理论。“话语即权力”是福柯话语理论中最著名的命题,福柯命题既使语言研究发生了转向,也为权力研究拓展了新的视域,话语权之争成为新的争夺对象。

3.法制因素——尚未形成系统的石油能源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的、专门的能源法律体系,对于石油等能源的规定,散见于《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能源标识管理办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条例规章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中,效力层次低,影响力弱,对危害石油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惩治不力,违法成本低。

国际话语权内含话语权利和话语权力两个方面,但从本质上看,国际话语权实则国际话语权力。既然话语是“权力”,自然具有权力的一般特性特质;同时,既然权力是“话语”,也必然具有作为“权力话语”的特殊性特征。国际话语权即是“话语权力”和“权力话语”的结合体。从权力的结构性特征看,“权力是一种力量关系”,它从数不清的角度出发,在各种不平等和变动的关系的相互作用中运行着。国际话语权,作为一种力量关系包含三重维度,即国际话语主体与国际话语之间的关系、主体话语与国际话语受众之间的关系、国际话语规则与话语受众之间的关系。明晰国际话语权内在的三重维度有助于深化对国际话语权概念的理解和把握。

一、国际话语主体与国际话语之间的关系

简言之,国际话语权就是指国际话语主体对国际事务“发声”的权利以及由“声音话语”所生成的权力。从话语指向和内容上看,国际话语包括对国际事务、国际事件的定义和对国际标准、国际规则的制定,以及对国际事件、国际活动的评议、裁判,等等。从话语主体看,它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其他非政府国际组织,也包括从属于上述话语主体的传媒机构主体和学术组织,其中国家无疑是最主要的话语主体。国际话语权界定所揭示的第一层关系就是国际话语主体和国际话语之间的关系。从应然性角度看,话语是权利和权力的合体;但从实然性角度看,一定的话语总是专属某一特定的话语主体的。话语作为一种权利,并不是“普惠的权利”,而是“专有性权利”,是拥有一定权力的主体的权利。也就是说,话语权并不是权利与权力的统一,而是权力与权利的统一;或者说当权力成为权利的时候,话语权才是权利与权力的统一。因此,话语权力不过是权力话语的另一种表达和体现。正如福柯所言:“话语并非仅是斗争或控制系统的记录,亦存在为了话语及用话语而进行的斗争,因而话语乃是必须控制的力量。”[1]3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话语即权力。

(1)术前普及。术前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术前体征监测以及标记、正确备皮工作,完成远离手术区域的标记,且完成消毒处理,依据患者身体状况选定的麻醉方式,指导患者禁食禁饮且在术前6 h帮助患者完成非固体食物进食,术前4 h协助病房护士完成超前镇痛[1] 。

长期以来,显性国际话语权领域呈现的格局是“西强东弱”,这与西方发达国家超强的话语传播和控制能力息息相关。“东西方传媒实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的传媒在数量、覆盖面、信息量、社会影响等方面,均居主导地位。有资料表明,世界上有2/3的消息来源于只占世界人口1/7的西方发达国家。世界上每天传播的国际新闻大约80%来自西方各大通讯社。西方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信息量,是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信息的100倍。”[5]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政治舞台获得了绝对的话语权优势,对国际社会有着更大的影响力;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在国际话语中缺乏足够的话语传播能力,使其话语影响力无法充分提升,长期处于劣势的话语权地位。

国际话语主体与国际话语之间的关系,从实质看,就是强权国家对国际话语的垄断。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每个国际话语主体——主权国家在国际话语权利上都是平等的,都有对国际问题和国家事务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国家有大小之分、有强弱之别,因此每个国家的主体地位并不相同,话语影响力存在很大差别,这些不同的国际话语主体在国际话语权力上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不同的国家表达出来的国际话语,其影响力、约束力、强制性、权威性是不同的,对其他国家的限制力、引导力也是存在严重差异的。从强者的角度看,“强权即是真理”;从弱者的角度看,“弱国无外交”,其在国际政治话语表达中不被重视。

其次,隐性国际话语权与国家意识形态密不可分。国家意识形态从本质上看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利益的反映,但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毫无疑问又是以国民整体利益的面目出现的,因而国家意识形态在国际关系或对外关系中同样具有国民性或民族性。国际话语既然是主权国家利益的反映,那么国际话语就是国家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达,国家意识形态其实不过是所谓国际话语的隐性或内在话语。国际政治关系中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普适性国际话语,只能是以普适性包装的“民族性”话语,是以“民族性”打造国际性的话语霸权。国际话语隐性权力的核心是国家意识形态的霸权。

从话语生成的角度看,国际话语“显性权力”的获得离不开国际话语主体的操控能力或政治操作能力。

二、主体话语与国际话语受众之间的关系

这一关系体现的是话语产生后的权力关系,它所确认的是话语中的“显性权力”。所谓“显性话语权”可以理解为“话语后”权力,这种权力体现为:通过各种表达形式的话语文本对外产生的、足以改变其他行为体认知和行为的能力。很明显,“显性话语权”是通过主体明说的、受众意识到的、但又不得不接受的、不能不受到影响的一种强制力。作为“显性权力”,国际话语权体现的是国际话语主体对话语受众的支配,即“以非暴力、非强制的方式改变他人的思想和行为,并使一国之地方性的理念和主张成为世界性的理念和主张”[3],进而实现“对世界秩序的整理”。具体来看,国际话语权追求的是改变其他国际行为体认识和行动的能力,对国际事务、国际事件的定义权,对各种国际标准和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对国际事务和国际事件是非曲直的评议权、裁判权。无疑,拥有国际话语权的一方总是按有利于自己的话语来定义国际事务和国际事件、制定国际游戏规则以及评议和裁判国际事务的是非曲直,从而获得在国际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和主动权[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秩序的确定离不开《开罗宣言》和《雅尔塔协议》,或者说,正是以《开罗宣言》和《雅尔塔协议》为载体的中、苏、美、英四个大国的国际话语奠定了战后国际秩序的基本格局。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美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政治、国际经济方面的话语权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形成和走向起着明显的主导作用。美国在全球气候变化的主张、在反恐问题上的标准,无疑影响着全球气候治理方案的选择、制约国际反恐合作的程度及成效。

ROC是以FPR为横坐标,TPR为纵坐标的曲线,可以用于评价一个分类器。ROC曲线的优点是当测试集中的正负样本的分布变换的时候,ROC曲线能够保持不变。ROC曲线有以下2个特点:

国家意识形态与隐性国际话语权的关系在国家的对外话语中尤为明显。“外交话语之所以能产生国际话语权,很大程度上在于它所蕴涵的意识形态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同,或者说正是意识形态对外交话语起到统摄性作用,使之形成内在价值一致和逻辑一致的外交话语体系,从而使外交话语产生国际话语权。”[8]弗洛姆认为“在历史进程中,观念堕落为意识形态,词语取代了人对现实的感知,官僚们操纵着词语控制人民和获得权力,这不是例外而是规律”[9]。据此,可以认为,在国际政治中,通过意识形态的霸权或操控获得国际政治话语权同样不是例外,而是规律。

首先,“显性国际话语权”与显性媒体的传播力密不可分。从表面上来,国际话语权似乎很平等,每个国家都能自由平等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但事实上,有些国家的国际话语能够被国际社会所认同成为共识,有些却石沉大海、悄无声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有无强势、有效的国际话语传播能力毫无疑问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个国家要想获得国际话语权就必须让别的国际行为体或国家能够“听得到”“听得懂”他所说的。因此,拥有强大的国际话语传播能力是一个国家获得国际话语权的条件之一。

话语权力与话语权利分离的情形表明,话语权力的获得主要不在于话语主体的资格或权利,而在于话语主体背后的支撑。话语权力与话语主体身份地位深度关联。身份恰当或符合,其话语合法性就会得到确认,就有人听,就有人信;背离或超出主体身份的话语,其话语合法性必然受到质疑,其话语认同就会存在问题,从而话语权力必然受阻。话语必须与身份相符,说到底就是什么身份说什么话,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实际上是由身份决定的。也可以这样说,一定的话语总是对应着一定的身份。“与其说主体在说话,不如说主体是话语表现的工具,在话语空间中将声音从一个特定的位置传递到另一个特定的位置。话语选择个体,并将个体放入安排好的位置,使其成为既定的主体。”[2]也就是说,一方面,“话语在对主体进行分类后,主体在宏观上就获得了人们所期许的特征,并为话语所定型。每一个特定类型的主体都对应特定的‘他者话语’。”“另一方面,话语在给主体分类的同时,将主体置入预设的位置中,使主体在社会权力机制中获得言说的合法性。话语给不同的社会群体预设了和他们的阶级一一对应的主体地位,主体就在给定的位置中进行言说。”[2]

这一关系体现的是话语“背后”的权力关系,它所确认的是话语中的“隐性权力”。所谓隐性话语权就是“话语前”权力,也就是支配话语的各种内在的规则和秩序,是话语背后的一种看不见的东西,一种左右话语主体所思所想从而影响“话语他者”言行的功能系统。也就是说,隐性话语权即隐性话语规则。在福柯看来,“话语活动(虽然它单调、苍白)之下存有难以想象的权力和危险”[1]1。“在每个社会,话语的制造是同时受一定数量程序的控制、选择、组织和重新分配的,这些程序的作用在于消除话语的力量和危险,控制其偶发事件,避开其沉重而可怕的物质性。”[1]2也就是说,话语背后存在着一种“能指”[1]15,正是它统摄着话语本身。话语作为言语的记录,其背后存在着斗争的力量。这种斗争无疑就是权力之争,就是支配话语的国家利益、意识形态、价值观之争。因此,重要的问题与其说是人们说了什么,不如说是人们为什么这么说,什么制约着他们这样说;与其说是话语左右受众,不如说是话语规则左右着受众。

三、国际话语规则与国际话语受众之间的关系

其次,“显性国际话语权”与主权国家的实践行为能力密不可分。将话语理念变成可以操作的制度方案,并通过实际行为加以落实,是体现和维护国家话语权的重要手段。行动是国际话语权中看得见的实实在在的他者必须服从的力量,也是最能体现权力的一个方面。从话语到实践或行动的过程,就是把话语主张、制度方案落到实处,用事实说话,“一打纲领不如一个行动”,以此来证明自己所说话语的真理性。西方发达国家在获得话语权优势的同时,也积极地将其转化为行动能力,实现理念优势向现实优势的转变,从而对国际社会产生更大的建构能力。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国家实力和技术能力的限制,其话语表达主要集中于权利主张和利益表达,但很难转化为现实的行动能力,因而在国际社会中其声音常常被忽视。

从话语规则的角度看,隐性国际话语权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同国家意识形态密不可分,同时也与一个国家的文化理念形影不离。

首先,隐性国际话语权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国家利益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最高目标,是一个国家制定对外政策的根本依据,是一个国家选择国际战略和确定国际行为方式的核心要件。国家利益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安全利益和外交利益等,最根本的是经济利益。

国际话语权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利益的核心是经济利益,是国际话语权的坚实基础。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国家硬实力是国际话语权建构的依托。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话语霸权,无一不是建立在其强大的国家经济、军事等硬实力上的。邓小平曾经指出:“我们在国际事务中起的作用的大小,要看我们自己经济建设成就的大小。如果我们国家发展了,更加兴旺发达了,我们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就会更大……归根结底,都要求我们的经济建设搞好。”[6]204另一方面,国际话语权服务于国家利益。无论是国际议程的设置,还是国际规则的制定,话语权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话语优势转变为规则优势,进而获得了维持、扩展国家利益的能力以及制度合法性。因此,国际话语权建构必须围绕国家利益这个核心谋划。国际话语权的内涵是国家利益的反映,但是国际话语权的建构必须以尊重他国合法利益为基础,不能危及他国的生存保障和发展权益。否则就会引致普遍的反对而流失合法性。在诸多国家利益中,“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7]

国际话语权力生成的实践表明,实力是最好的话语。国际话语主体与国际话语之间的关系中蕴含着发达国家对不发达国家的支配、强势国家对弱势国家的无视,大国垄断国际话语权,宰制国际事务。因此可以说,“权力是有权者的语言,语言是无权者的权力”,话语权是权力话语的表达,本质上是经济权力和军事权力等实力的延伸。有权者用权力说话,无权者尽管有说话的权利,但也只能是说说而已,并不能使所说的转变为权力。

胡宏认为,尽管圣人在人格上呈现的完美无缺,但对其人格基础进行探索和研究就会发现:圣人完美人格的基础是孝悌。胡宏认为,水有源,所以“其流不穷”;气有性,所以“其运不息”;而德有本,所以“其行不穷”。因此,“德之本”即“孝悌也者”。由此可知,德性之本为孝悌,孝悌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表现。

均匀化法的思想本质上与尺寸优化相似,引入微结构到连续体中,以微结构的尺寸作为设计变量.均匀化优化是在力学和数学理论支撑下进行的,具有很高的严谨性.但是拓扑优化的特性导致自身优化变量很多,计算量很大,因此设计变量在计算时难度很大,优化后得到的多孔材料也缺乏实际的应用价值,所以均匀化法在工程中使用得很少.

最后,隐性国际话语权与一个国家的文化理念形影不离。如果说,国家意识形态不过是以“国家”名义包装的统治阶级意识形态,那么文化则真正是一个民族、国家的精神所系,它深深植根于一个国家国民的内心,流淌在一国国民的血液中,寄托着一国国民的全部情感,塑造着一国国民的性格、气质、思维等,构成了一国国民的基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甚至可以说国家意识形态所借以形成的基本理念、思维方式、话语范式都受到一国文化的深刻影响。

文化是国际话语背后最广泛、最深层的影响因素,国际话语权也可以说就是文化话语权。异质性文化既是文化交流、相互交融的必要性前提,也是文化相互排斥、冲突的根源。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关于冷战以后国家政治格局的形成和走向与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相关联的论述中就不乏对此的深入思考。

文化话语权的根据在于文化中蕴含着理念,隐藏着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基本价值观,而国际话语权的生成和获得必然是根据文化价值理念提出先入为主的国际话语。先入为主的话语必然对话语“他者”有着预设性暗示、引导、制约和规范,包括主题、理念原则、谈论方式等。在福柯看来,话语界定生产了各种知识对象和言谈方式。话语在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谈论一个话题时,也就当然地限制、排除了其他的言谈方式。因此,话语不过是主体以一种特定的话语方式行使其权力的过程。国际话语不过是主权国家运用特定的话语方式表达出来需要加以实行的文化观念。国际话语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文化话语权。国际社会认同了某一主权国家处理国际问题的基本原则、方案,实际上也就接受了某国的文化观念和价值理念,而话语国也就借此获得了话语权或文化话语权。在国际政治活动中,“谁能顺应时代潮流,提出创新理念,来解决人类面临的困难,谁就拥有更大的话语权。”[10]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通过技术优势和经济实力构建了以欧洲为中心的话语体系,并以此塑造了国家理念和国际格局,其影响至今。

总之,国际话语权从表象上看,是以所谓的普适性话语对国际问题发声,表达主张、提出方案,行使话语权利,但真正追求的却是一种“专属性”权力,一种对国际政治格局的掌控权。国际话语权“显性地”体现在话语的制造、传播和实践等政治操控层面;“隐性地”隐藏在不可明说的国家利益背后,蕴藏在不可言说的国家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之中。国际话语权是“显性话语权”和“隐性话语权”的完美结合,显性话语是剧本,隐性话语是编剧,潜规则支配着显规则。

经过医生的检查,有的宝宝的只是小脚丫脂肪较多,看起来像扁平足而非真正的扁平足,那妈妈们大可放心。很多小脚平时显得是“平足”,不过当小朋友翘起脚跟站立是,你就会发现足弓出现了。

参考文献:

[1] 福柯:《话语的秩序》,《语言与翻译中的政治》,许宝强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2] 钱圆铜:《话语权力及主体位置——基于福柯理论的分析》,《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0期,第117页。

[3] 赵柯、左凤荣等:《中国国际话语权建设的经验、挑战与对策》,《对外传播》2014年第12期,第47页。

[4] 梁凯音:《论国际话语权与中国拓展国际话语权的新思路》,《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年第10期,第110页。

[5] 赵启正:《让媒体架起中俄友谊的桥梁》,在国际文传电讯社的演讲及答问,2003年8月22日。

[6]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4页。

[7]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8页。

[8] 陈以定:《当代中国外交中意识形态建设与国际话语权建构——基于中国外交话语分析视角》,《学术界》2012年第7期,第80页。

[9] 季广茂:《意识形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10] 俞新天:《集体认同:增强国际话语权的关键》,《国际展望》2016年第3期,第3页。

中图分类号: B0; H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462X( 2019) 05-0014-05

基金项目: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中国对外隐性话语权的构建研究”(2017ZDIXM12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中国对外话语的学理性研究”(15YJCZH067);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当前我国对外主流话语体系的构建研究”(16MLB009)

作者简介: 李朝祥,1965年生,南京邮电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韩璞庚,1963年生,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江海学刊杂志社总编辑、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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