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资助专利成本对我国技术创新影响机制研究_国家知识产权局论文

政府资助专利费用对我国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理论文,技术创新论文,费用论文,专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专利费用制度是复杂的专利制度中很重要的一环,对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功能产生影响。传统的观点认为,专利费用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费用可以弥补专利制度运行的公共成本;另一方面,专利费用作为一种经济杠杆,促使那些已经被市场淘汰的技术及早进入公有领域,防止专利权人对该技术的垄断时间过长,妨碍他人再创新或者实施。当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突破专利费用制度的此种传统功能,将其上升到国家技术创新政策层面加以灵活运用。如继2002年6月大幅度提高专利收费标准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又在2004年和2007年底提高了某些专利收费项目的额度[1],同时,实施了对美国国内中小企业专利费用优惠的政策,试图将专利费用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政策,提高美国专利制度的利用成本,从而阻碍外国人的技术创新成果在美国寻求专利保护[2]。同时,欧盟、日本、韩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纷纷改革现行的专利费用制度,将专利费用制度战略性地视为一种更为广泛而有用的技术创新政策和工具①。

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中,根据国情确定了专利费用的标准。目前,我国政府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和维持提供费用资助。一种途径是在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之初就已经实施的普遍优惠政策,即任何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在缴纳专利费用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减缴或缓缴专利费用。此种政策的着眼点在于向公众提供一套支付得起的专利制度,通过直接的缓缴或减缴专利费用的手段,对专利费用制度进行微调,使专利费标准达到适宜水平。另一种途径是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的专利费用无偿资助政策,专门从地方性财政中以现金返还的方式无偿资助该区域内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或维持专利。相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的专利费用普遍缓减制度,地方政府实行的资助政策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选择性,政策导向作用更加明显。

伴随着存与废的争论,作为一项公共财政补贴政策的专利费用资助政策,我国政府已实施多年②。主张应该继续发展和完善政府专利费用资助政策的主要是地方政府设置的专利管理部门,认为政府对专利费用的资助能够降低申请和维持专利的成本,鼓励专利申请,提高专利申请意识和专利申请量,从而促进技术创新[3]。而主张应该废止政府专利费用资助政策的主要是研究专利质量的专利学者,认为政府对专利费用的资助不仅会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加剧专利结构失衡,而且还会降低专利质量,从而阻碍技术创新[4]。但究竟政府资助专利费用政策是否应该废止?它又如何影响到技术创新?其中的机理是什么呢?

1 政府资助专利费用促进技术创新的机理

我国地方政府无偿补贴个体申请或者维持专利过程中的成本花费,其初衷是鼓励专利申请、提高专利制度的利用率。专利制度具有激励私人技术创新资源投入的功能。在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时,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专利制度不能使专利权人有效地收回投资。此时,需要付费并公开发明创造的专利制度就不足以诱发私人资源投入技术创新,专利制度激励私人投入资源进行技术创新的功能就会受到损害。同时,仅靠市场激励,由于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和短视性,专利制度激励下的私人技术创新资源投入就不能有效地顾及到社会整体的利益,常常会引发市场主体投入的盲目性。在市场失灵和制度失灵情形下,政府应当承担弥补私人损失或者引导私人创新资源投入的职能。

1.1 通过激励专利产出促进技术创新

专利制度之所以能够激励私人对技术创新投入资源,不在于产权的赋予本身,而在于技术创新成果的所有人因产权赋予能获得经济利益[5]。当一项专利权的获取成本过高,或者获权后不能给专利权人带来预期的收益时,必然会降低专利制度的使用率,从而减损专利制度对私人技术创新资源投入的激励。而一项专利技术的商业化运用与制度之外的市场环境存在着比较高的依存度,仅仅依靠制度本身不足以解决。当前,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影响我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资源投入激励绩效的因素也主要来源于制度本身和市场环境两个方面。

其一,专利制度的使用成本过高。专利制度的使用成本是决定专利技术收益水平的因素之一。如果专利申请者获取或者维持专利权的成本过高,实施专利技术产生的收益就会少,从而减少技术创新成果拥有者申请专利的动力。一般来说,获取和维持专利权的成本主要是专利申请、授权和维持专利权过程中向官方缴纳的专利费用。专利费用标准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政府专利审查和管理成本、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等因素。我国的专利申请者目前面临的成本压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外专利费用标准不断提高,这导致我国居民获取国外专利的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是我国中小企业、个人专利申请者往往经济能力比较欠缺,即使在我国目前专利费用标准较低的情况下,仍然存在难以支付全部专利费用的压力。

其二,市场环境的欠缺阻碍获利。专利技术本身的内在市场价值是决定其收益率的最重要的因素,但应用专利技术的外部市场环境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目前,影响我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资源投入激励绩效的市场环境因素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专利技术交易信息平台建设的投入不足、专利技术应用合作的市场机制的缺失、专利交易和评估中介组织不健全等基础设施的不完善,导致专利技术交易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是我国尊重专利和保护专利的意识不强,专利侵权现象较普遍,而专利权被侵犯后的救济途径不完善或者维权成本过高,导致专利获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减损专利制度对潜在使用者的吸引力。

在我国专利制度和市场环境的双重影响下,基于市场机制运行的专利制度在激励我国私人技术创新资源投入方面存在一定的失灵。此时,政府以专利费用的无偿补贴政策介入专利制度运行的初始环节,通过减少专利制度的个体使用成本来提高专利制度的使用率,弥补专利制度激励我国私人技术创新资源投入不足的缺陷。为专利制度的使用者尤其是欠缺运用专利制度能力的人,如缺乏专利申请经验和经济确有困难的初次专利申请者,或者需要承担高额申请费用的申请外国专利者,政府提供无偿的补贴,通过直接作用于专利制度的运行来达到激励我国私人技术创新资源投入的最终目的,从而间接地对我国技术创新产生促进的作用。

1.2 通过调整专利结构促进技术创新

广义的技术创新资源投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创新资源投入的多少,即技术创新资源投入的量;一是技术创新资源投入的方向,即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前已述及,政府资助专利费用政策能激励私人技术创新资源的投入量。而在专利制度的市场化运作过程中,我们发现,仅仅依靠市场来决策的专利制度使用者在决定技术创新资源如何配置时,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短视性,这就造成了我国目前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结果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成果来表征,而表征的典型指标是专利产出,那么专利产出的结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应我国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结果。而就表征我国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结果的专利产出结构而言,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中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产出少,而技术含量相对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出偏高,我国专利竞争力整体较弱。据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的来自国内居民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仅占国内三种专利申请总量的26%,同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更是仅占到国内三种专利申请授权总量的11.2%③。

二是作为最重要的技术研发与应用主体的企业专利产出少,而技术研发和应用能力相对较弱的个人专利产出偏多,我国企业技术研发和专利运作能力还有待提高。据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的国内非职务专利申请占到了国内专利申请总量的56.7%,同年授权的国内非职务申请占到了国内专利授权总量的58.4%。

三是对占领未来全球竞争地位最重要的高新技术领域专利产出少,而传统技术领域专利产出偏高,我国在高新技术行业仍然处于产业链条最低端的代工阶段。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分布领域的统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我国同类发明专利申请量比例最高的领域是中药领域,占98%;第二是非酒饮料领域,占96%;第三是食品领域,占90%。而国外在我国申请的发明专利则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比例最高的是无线电传输领域,占93%;第二是移动通讯领域,占91%;随后的半导体领域也占到了85%[6]。

四是我国居民申请外国专利少,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居民申请他国专利的数量,我国居民的专利国际布局和国际专利竞争力较弱。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居民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递交的外国专利申请量仅占PCT受理专利申请总量的2.7%,远远低于美国的34.1%,日本的18.5%。

市场化运作的专利制度在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方面存在的缺陷并不能有效地在制度内或者通过市场行为自发地得到解决。此时,政府以无偿资助专利费用的政策介入专利制度市场化运行的初始环节,将资助政策有选择性地向表征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结果的专利产出结构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倾斜,如重点资助发明专利、职务专利、高新技术专利、外国专利等的专利费用,从而对技术创新资源的投入者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当然,此种对技术创新资源投入方向的引导作用并不是直接的,它通过直接作用于专利制度的运行,以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资源的投入激励功能为基础,间接地对我国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起到优化和调控作用。

2 政府不当资助专利费用阻碍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我国的实践中,政府对专利费用的补贴政策就存在失败甚至阻碍技术创新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某些地方政府将手段作为目的,过于强调提高专利制度利用率这一中间结果和短期目标,而忽视促进技术创新的最终结果和长远目标;其二是某些地方政府过于强调政府补贴手段的激励作用,忽视补贴程度的应有限度。这两个方面的因素,都可能会因为补贴不当而对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功能带来损害,从而阻碍技术创新。具体来说,政府资助专利费用不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2.1 过于强调中间结果从而误导专利申请

提高专利制度利用率、增加专利产出量,是政府实施专利费用资助政策在实现其促进技术创新的根本目标之前首先实现的中间目标。也就是说,政府实施专利费用资助政策直接作用于专利制度的运行,其直接目标在于提高专利制度的利用率,不能绕开专利制度直接作用于技术创新。政府通过资助专利费用提高专利制度的利用率,可以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技术创新和公开技术创新成果的功能,从而弥补不完善市场中专利制度自行运作所不能克服的缺陷。因此,专利产出量的提高是政府资助专利费用政策必然追求的中间结果,但不是最终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作为中间结果的专利产出量的过分追求,并不意味着促进技术创新功能的最终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政府资助专利费用政策影响下的专利产出量越多,并不意味着该政策促进技术创新的绩效越好。这主要是因为,专利产出量的多少,不仅受到技术创新成果拥有人是否愿意利用专利制度的限制,更重要的是,专利产出量的决定性限制因素是技术创新水平[7]。那么,在一定的技术创新水平下,专利产出量是有限的。政府通过资助专利费用来激励专利产出量增长所能达到的专利产出总量,也应有一定的限度。当政府资助专利费用过于强调中间结果,使专利产出量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技术创新能力的增长水平,必然会引起专利产出量的虚高,即专利产出中无创新的虚假专利的增多④。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在资助当地居民的专利费用时,普遍存在过分强调中间结果的弊端,片面追求专利数量增长⑤。当政府不当地将专利产出量的增长作为资助专利费用政策的最终目标、过分强调专利产出量增长时,会对技术创新成果拥有人产生一种误导,即认为专利产出量越多越好。此时,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动机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专利产出量,也就是为了申请专利而申请专利,而不是在考虑了技术发展和市场环境后做出的专利申请决策。那么,当专利申请人将申请专利作为一种目的而不是手段时,忽略了技术发展与市场环境因素后的专利申请人很难从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作中获利,从而导致大量专利的闲置。从政策的长期效应来看,当专利申请人不能从专利的商业应用中获得更高的额外利益时,必然会降低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成果拥有人的吸引力。此种资助政策目标的失当,使得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动机偏离了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状态,对技术创新成果拥有人申请专利的行为产生误导效应,损害到我国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机能,从而阻碍了我国的技术创新。

2.2 获利空间的存在诱生垃圾专利

政府资助个体专利费用的重点在补贴,而不是让资助申请人获利。当此种政策的补贴功能被过分强调、或者补偿程序被忽略时,给资助申请人留下了获利的空间,可能会因资助申请人利用资助政策获利而损害到资助政策对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补充激励绩效,甚至阻碍技术创新。目前,获利空间主要存在于我国地方政府对本地居民专利费用的资助政策中。具体来说,获利空间主要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资助额度过高。在我国地方政府的专利费用资助政策中,确定资助额度的方式有三种,即定额资助、专利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资助和最高额标准下的专利费用实际发生额资助。其中,大多数地方政府采用了定额资助模式。在定额资助模式下,因受到我国专利费用缓减制度、专利代理费的市场定价、各国专利费用额度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受资助对象所花费的实际专利费用往往差异较大,定额标准不容易把握。在此种情况下,定额标准往往很容易高于资助申请者实际花费的专利费用,也因此容易留下资助申请者从资助中获利的空间。

其二,资助程序过简。在我国地方政府的专利费用资助政策中,确定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性要求。这种最低限度的资助程序,不能有效地避免资助申请人通过重复申请资助或骗取资助获利。就重复申请资助来说,当同时受独立实施专利费用资助政策的不同级别政府管辖的同一资助申请人就同一专利的专利费用分别向这些政府提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时⑥,当分别受独立实施专利费用资助政策的不同区域政府管辖的不同资助申请人就相互转让的同一专利的专利费用分别向这些政府提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时⑦,当资助申请人将已在政府科研经费中列支了专利费用的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再向地方政府提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时,当资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先后向我国提出两次或者多次专利申请而分别就这若干次专利申请提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时,都会留下资助申请人可能获利的空间。就骗取资助而言,主要是资助申请人实施非正常的专利申请行为,故意提交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故意提交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如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开的专利文献资料通过改换专利名称、增减权利要求、改变附图标记等手法进行简单修改,然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虚假专利申请,以此向地方政府提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骗取资助金;或者资助申请人伪造专利费用资助申请文件,如伪造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专利授权通知书及收费收据等文件资料,虚构专利申请事实,以此骗取资助金⑧。

获利空间的存在会激励我国专利申请量的攀升,同时也会诱生更多的不具备技术创新内容的“垃圾专利”⑨,使得专利申请量出现非理性的高速攀升现象。不具备技术创新内容的垃圾专利会因受保护而浪费公共资源,不仅是我国专利审查资源的浪费,也包括我国司法资源在内的其他公共资源的浪费,如在针对垃圾专利的无效或者诉讼程序中浪费的司法资源等⑩。更重要的是,不具备技术创新内容的垃圾专利会使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技术资源被不当地独占,提高他人实施公有技术或者利用公有技术进一步创新的成本,从而抑制了我国的技术创新,如他人可能因担心侵权而放弃研究活动,或者不得不避开该垃圾专利进行周边的设计活动[8]。

3 总结

政府的专利费用资助政策并不直接作用于技术创新,而是通过作用于专利制度的运行这一中间过程来作用于技术创新。具体来说,政府资助专利费用作用于我国技术创新的机理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政府资助专利费用促进我国技术创新的机理可用图1所示的模型表示。在该模型中,政府对专利费用的资助处于政策层面,从两个方面影响到作为制度层面的专利制度的运行:通过减少个体专利成本和降低风险来激励专利产出;通过有重点的资助导向功能调整专利结构。而政策对专利制度的这种影响,又进一步作用于我国的技术创新:通过激励专利产出,提高专利制度的利用率,从而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产权激励和技术公开功能,刺激技术创新资源的投入数量和技术创新成果的传播;通过调整专利产出结构,优化创新资源的配置,进而合理引导技术创新资源的投入方向。

其二,阻碍我国的技术创新。政府资助专利费用阻碍我国技术创新的机理可用图2所示的模型表示。在该模型中,政府对专利费用的不当资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助政策目标确定不当,过于关注中间结果,即专利产出的数量;二是资助额度过高或资助程序过简引起的获利空间的存在。这两个方面的资助不当,都会影响到其直接作用的专利制度的运行,即误导专利申请人对申请专利的态度和诱生了大量的垃圾专利。而不当的政府资助政策对专利制度运行产生的这两方面影响又进一步作用于我国的技术创新:一是因误导专利申请而使得专利申请人将以专利数量的增长作为申请专利的目的,从而破坏专利制度发挥正常功能的机能,降低专利制度激励技术创新的功效,从长期效果来看,会因此产生专利制度激励的缺失而阻碍技术创新;一是因诱生垃圾专利而造成公共资源的不当占有和浪费,从而阻碍技术创新。

图1 政府资助专利费用政策促进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

图2 政府资助专利费用政策阻碍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

可见,我国政府在实施该政策时,应注意与专利制度运行的结合,将促进技术创新而不是促进专利数量的增长作为最终目标。在该最终目标的指导下,结合以专利产出指标表征的我国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现状,选择性地对不同专利费用予以适度水平的资助,避免盲目资助和过度资助。同时,应加强资助程序的管理,完善对资助申请的审查及资助项目的事后监督,防止重复资助和骗取资助。

注释:

① 如欧洲专利组织于2008年4月1日起提高专利费用标准;日本将于2008年6月起降低专利费用标准,同时将实施由各道府县负担的中小企业国外专利获权费用补助制;韩国已与2008年1月1日降低了发明专利的登记费以及年费;法国工业产权局局长在2008年年初表示将对中小企业专利申请费在已经下调25%的基础上再下调25%。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网站,http://www.sipo.gov.cn/sipo2008/dtxx/gw/2008/.2008-4-20.

② 我国专利局于1985年随着专利法的实施开始实施专利费用缓减办法,该政策现已经过多次修订,增加了缓减对象和提高了缓减比例。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从1999年开始实施由地方财政无偿资助的专利费用专项补贴政策,经过多年的发展,实施该资助政策的地方政府越来越多,资助对象越来越广泛,资助额度也越来越高。

③ 未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数据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整理而来,http://www.sipo.gov.cn/sipo/ghfzs/zltj2007-10-24

④ 如从2000到2006年,我国国内专利申请量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39.2%,而我国综合科技进步水平仅保持在3%的增长速度,专利申请量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科技创新能力的增长水平。数据分别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http://www.sipo.gov.cn/sipo/sjzx/2007-10-12和国家科技部统计数据http://www.most.gov.cn/bstd/cx/kjtjcx/kjtjzx/2007-10-13.

⑤ 不少地方政府将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作为年度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并在不同级别和区域的政府间对年度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任务进行分配,配合地方政府的专利费用资助政策,使得本地区专利申请量出现了短期的高速增长现象。

⑥ 如资助申请人所在的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同时独立实施专利费用资助政策,资助申请人就同一件专利申请向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都提交资助申请。

⑦ 如专利申请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属独立实施专利费用资助政策的不同地域政府管辖,专利申请转让人向当地政府申请资助后,专利申请受让人又就同一专利申请向受让人所在地政府申请资助。

⑧ 如上海市2002年就曾出现过专利申请人吴某大量下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公布的专利文献资料,用改换专利名称、增减从属权利要求、改变附图标记等手段,串通专利代理机构通过提交毫无创新性技术内容的专利申请200多件,骗取上海市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金近10万元人民币。上海出现首例骗取专利代理资助费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4,(10):3.

⑨ 本文所称的垃圾专利,是指不具备创新性技术内容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

⑩ 在我国,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不能直接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理,即使存在专利明显无效的情形,也只能先中止该侵权诉讼,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的无效裁定后再作判决,而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裁定,专利权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就使得一个垃圾专利可能会让他人负担巨大的诉讼成本,同时浪费了公共资源。如美国礼来公司以一项垃圾专利起诉其江苏的竞争对手,经过侵权诉讼、无效裁定、针对无效的行政诉讼等程序后,才在2005年被宣告无效,阻挠其江苏的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长达5年。巍衍亮.垃圾专利的法律规制[J].今日科技.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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