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中原经济发展分析_明朝论文

明初中原经济发展分析_明朝论文

明前期中原经济发展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原论文,探析论文,经济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明建国之初,面对长期战乱造成的经济凋敝、社会残破的局面,统治者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一系列恢复发展社会生产的政策措施,收到了较好成效。中原地当“天下之中”,是明王朝的统治腹心地区,虽然此时已失去昔日国都所在地的显要位置,但其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程度仍与新生的明政权的巩固及安危息息相关。因此,中原经济的恢复发展状况如何,就成为明统治者十分关注的问题,为此采取了不少政策措施。探讨明前期中原经济的发展,有助于从一个侧面了解当时统治者的治国安邦思想,为分析区域经济在整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相互联系提供依据。

明前期中原的社会经济,是在饱经元朝腐朽统治摧残和长期战乱之后,从一派凋敝荒芜的废墟上逐步恢复发展起来的。自元后期以来,中原地区一直灾荒不断,水、旱、蝗灾连年发生,加上统治者对人民敲骨吸髓的盘剥,造成土地荒芜、人口大量死亡的景象。此外,长期的战争更使人民雪上加霜,饱受战乱之苦。河南、山东是遭受战争破坏最为严重的地区,经过元末丧乱,明初的中原地区多是“草莽,人民稀少”的景象(注:《明太祖实录》卷37。),从开封到黄河以北,“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注:《明太祖实录》卷29。)

自称“淮右布衣”的明太祖朱元璋对当时的经济形势有深刻了解。他要扭转元末腐朽统治所造成的社会紊乱局面,改革旧的经济制度,安定农村社会秩序,恢复发展生产,缓和阶级矛盾,为新生的明王朝奠定一个良好的财政经济基础。面对满目疮痍的经济形势和百废待兴、百业待举的社会局面,他积极着手整顿吏治,对人民采取了轻徭薄赋和休养生息政策。在建国之前的1366年,朱元璋就曾谆谆告诫其属下:“为国之道,以足食为本。大乱未平,民多转徙,失其本业,而军国之费,所资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田亩,则国家资用,何所赖焉。”(注:《明太祖实录》卷16。)因而要求各级官府抓紧农时,指导农民进行生产,并根据一岁丰歉情况考课官吏,以此作为检验功绩好坏的标准。他还指出:“若年谷丰登,衣食足给,则国富而民安,此为治之先务,立国之根本。”(注:《明太祖实录》卷16。)由此可见,朱元璋对发展社会生产的重要性看得非常清楚,并将之摆到了施政的首要位置。

河南是明朝的腹心地区,又是赋役征收的主要区域之一,朱元璋自然十分重视这里的社会生产,但当时百姓却亟待休养生息,恢复元气。洪武元年十二月,朱元璋任命宋冕为开封府知府,行前特别叮咛道:“今丧乱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务。若江南则无此旷土流民矣。汝往治郡,务在安辑人民,劝课农桑,以求实效,勿学迂儒,但能谈论而已。”(注:《明太祖实录》卷34。)次年又说:“其河南诸郡,自归附以来,久欲济之,奈西北未平,出师所经,拟资粮饷,是以未遑。今晋冀既平,理宜优恤。”(注:《明太祖实录》卷36。)于是下诏,在西抵潼关,北界黄河,南至唐、邓、光、息这一区域内,悉免洪武二年的夏税秋粮。三年三月,再免河南等省税粮。九年三月,诏免河南等省所属府州县税粮。至十八年,朱元璋仍念念不忘中原所经受过的战乱破坏,恰逢此年河南发生水灾,因此下令免除河南田租237500余石。继朱元璋之后,成祖、宣宗时期也不时蠲免河南税粮或赈恤灾民。

采取蠲免与赈恤政策,具有安抚百姓、招揽人心的作用,对新兴的明王朝来讲,虽一时少征收了赋税,却符合其长远利益。这正是明前期统治者推行休养生息政策的内涵所在,从中体现出他们的治国安邦思想。

为使明前期休养生息政策得到很好施行,并有效推动社会生产的恢复发展,各种相关制度和措施陆续出台。

第一,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基层组织。洪武年间,中原各地相继建立起了里甲制度。里甲长的主要职责,除按时组织本里甲人户向封建政府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外,还有督促生产的责任。每逢农时,他们要带领所属农户从事生产,种足种好农作物,不得出现田土无故荒芜现象。明律规定:“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里甲长就要受到责罚。(注:《明会典》卷163《户律》。)明初统治者通过河南布政使司和府、州、县官府, 在各地广泛建立起里甲制度,牢牢控制住人口,这既保证了国家征收赋税徭役的来源,又将广大劳动人手安置于土地之上,使农业生产得以正常进行,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随之稳固下来。

第二,垦荒政策。针对中原地区田地荒芜、“人民稀少”的情况,明前期统治者在这里推行了垦荒政策。洪武元年八月,朱元璋颁布诏令,凡“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地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其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若还乡复业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数给与耕种。”对于其它荒地,则允许人民自由垦辟,所有权归开垦者,并且免服徭役三年。(注:《明太祖实录》卷30。)这道诏令承认了在元末农民战争中部分土地所有权上发生的变化,对农民占有部分土地的既成事实给予认可,同时还鼓励、奖励人民多垦荒地,调动了他们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洪武元年十一月,巡按河南的监察御史孔复上奏朝廷,说自奉命安抚河南百姓以来,已招抚开封等府复业之民302230户,男女1985560 口,新开垦田地147358顷,未复业者尚有32050余户,男女146020余口。朱元璋遂指示户部,责令地方官府,对已复业者,“令有司厚抚绥之,未复业者,悉心招抚。新垦田地,停征其税。”(注:《明太祖实录》卷24。)表明朱元璋对流民复业问题十分重视。至永乐时,继续实施了太祖所制定的垦荒政策。永乐元年(1403年)三月,河南裕州知州向朝廷奏报,说本州地广民稀,而山西的泽、潞等州县人口稠密,耕地缺乏,建议将该地区无田农户迁至本州开垦荒地,从事耕种,得到成祖批准,“命户部如所言行之”(注:《明太祖实录》卷17。)。垦荒政策的推行,调整了土地占有关系,有助于防止农民流亡;“三年免税”或“永不起科”,鼓励了农民垦荒的积极性,使劳动者与土地紧密结合,人口与土地这两大封建王朝的经济基石得以稳固矗立在朱明政权的基座上,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军民屯田。屯田是与垦荒政策相辅而行的一项措施。明代前期,中原地区主要采取了民屯、军屯这两种方式。

关于民屯,史称:“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注:《明史》卷77《食货志一》。)这段文字指出了民屯的三种方法:“移民就宽乡”指将人多地狭地区的人口向人少地多地区迁移,带有强制性质;召募民人开垦,主要指流散各地而未入户籍的流民,将他们组织起来进行屯田,多属自愿性质。中原一带的民屯,以这两种办法为主。徙罪囚屯田大多集中在凤阳、泗州和荒地广阔的边远区域,此种形式中原尚属罕见。洪武三年(1370年)三月,郑州知州苏琦向朝廷奏言时事,提出应“垦田以实中原”。他指出:自元末河南起兵以来,天下大乱,加之元朝政治腐朽,军阀横行,侵凌百姓,十年来耕地多变为草莽。若不设法招徕民人开荒种地,增加粮食收入,恐怕日久会造成国家财政虚竭的状况。因此建议:“为今之计,莫若计复业之民垦田外,其余荒芜土田,宜责之守令,召诱流移未入籍之民,官给牛种,及时播种。”(注:《明太祖实录》卷50。)并以此作为奖惩官员的依据。朱元璋对此疏深表赞扬,要求有关部门采纳苏琦建议,实行屯田。同年,明政府在河南置司农司,设卿一人,少卿二人,“专掌迁民分屯事”(注:《明太祖实录》卷52。),开始了民屯之举。以后这项工作改属河南布政使司掌管。

洪武年间, 曾多次将其它地区人口迁至河南。 如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八月,迁山西潞、泽二州民户之无田者于彰德、归德、太康等地闲旷之处,置屯耕种。次年九月,再次将山西地狭民稠地区的人民迁至河南、北平、山东等地的旷土耕种。明初采取移民屯种政策,对恢复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负责山西、河南地区移民屯种的后军都督府都督佥事李恪、徐礼等回南京报称:彰德、卫辉、开封、怀庆、广平、大名、东昌7府迁至民人598户,从事屯种,“计今年所收谷、粟、麦300余万石,棉花11803000余斤,见种麦苗13180余顷。”朱元璋闻报大喜过望,言道:“如此十年,吾民之贫者少矣。”(注:《明太祖实录》卷223。)另据记载,二十八年, 彰德等四府屯田凡381屯,得田租2333319石,棉花5025500斤。(注:《明太祖实录》卷243。)

明初在中原推行民屯制度,虽然有利于恢复农村经济,并使一部分流散的人口得以安顿下来,但就这一制度的性质而言,是封建统治者要直接控制一部分劳动人手,更加便利地为其提供赋税和徭役。所以,人民一经编入屯田户,就不准逃跑,不准改入民籍,他们的劳动带有鲜明的强制性和奴役性。

明代的军屯要早于民屯,分两种生产组织形式,一为边屯,一为营屯。河南位于内地,不和周边接壤, 屯田采取营屯形式。 洪武七年(1374年)正月,朱元璋针对河南、山东、北平三地所设军卫,谈到了当地百姓耗费财力供应军队而军队坐享民食的问题,指出:“兵食一出于民,所谓农夫百,养战士一,若徒病民力以供闲卒,非长策也。古人有以兵屯田者,无事则耕,有事则战,兵得所养而民力不劳,此长治久安之道。”(注:《明太祖实录》卷87。)于是派遣都督佥事王简前往河南彰德、王诚往山东济宁、平章李伯升往河北真定,负责当地军屯事务。次年正月,又派遣中山侯汤和往彰德,指挥冯俊、孙通、赖镇往汝宁,率当地卫所兵兴起军屯。

明代前期在中原地区实行军屯,使相当数量的军兵投入社会生产之中,对扭转长期战乱所造成的“田土荒芜”局面有很大好处。另外,通过军屯解决了军队的部分兵饷问题,这无疑减轻了人民肩负的军费压力,具有积极意义。 据统计, 当时河南都指挥使司下属各卫所共有屯田36095顷,水、黄牛6544头。(注:成化《河南总志》卷2《河南三司》。)

总之,明初在中原实行的民屯、军屯政策,在各地得到广泛推行,形成“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的局面(注:《明史》卷88《河渠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第四,兴修水利。水利的兴修是加快社会经济恢复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之一,明前期统治者对此有深刻认识。早在建国之前朱元璋就提出了以防旱排涝为主的水利思想。在这一水利思想指导下,明前期的水利工程形式,一是修建塘堰陂池蓄水,以备干旱之时引水灌田;二是疏浚河渠、修筑堤岸,防止汛期河水冲决堤岸,淹没农田。就中原而言,因黄河自西向东贯穿其境,对沿黄地区农业生产和人民身家性命财产具有重大影响,以后明朝迁都北京,又与漕运息息相关,治理黄河便成为水利建设中的一项要务。明朝前期,对黄河的治理主要是采用加固堤岸、疏浚河道的办法。除治理黄河外,明朝前期还在中原各地兴修了许多水利工程,如洪武二十九年,“修筑河南洛堤”;永乐元年修安阳河堤,南阳高家、屯头二堰及沙、沣等河堤;二年修孟津河堤和武陟马田堤岸;十一年修荥泽大滨河堤;十二年修武陟郭村、马曲堤岸,范县曹村河堤岸;宣德八年(1433年)修安阳广惠等渠。(注:《明史》卷77《食货志一》。)

第五,工商政策。明朝前期实行的工商业政策,与元朝相比有了很大进步,这一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中原地区自然也在其中。元朝手工工匠的地位十分低下,他们受国家严格控制,终身服役,如同工奴,人身极不自由。明初虽承元之旧,但不久即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改革。根据明制规定,各地手工工匠要定期赴京师从事各种役作,分为轮班和住坐两种形式。洪武十一年(1378年)五月,“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月给薪米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注:《明太祖实录》卷118。)这段史料说明了以下几点:第一, 赴京师承担各种劳役的工匠,由国家供应饭食和生活必需品;第二,工匠在休工期间虽然不再得到政府供给,却可凭借自己的技能自由营生,政府不加干涉,与元朝相比,人身束缚性大为减弱;第三,手工工匠能够利用工余时间投入到社会生产当中,这对明初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到永乐年间,又出现了住坐匠,其时“设有军民住坐匠役”(注:《明会典》卷189《工部·工匠二》。)。 住坐工匠每月服役10天,其余20天自己可自由支配。不过这种工匠一般都集中在京师,与河南的关系不是太大。从总体上看,明初的工匠政策与元朝相比,封建的剥削关系得到某种改善,有助于提高工匠的生产积极性,这就为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商业方面,明初统治者在商业政策上具有双重性。一则明朝各级政府继承了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强调农为本、商为末的信条,“崇本而祛末”,采取种种措施限制商业的发展;二则他们也认识到商业存在的必要性,不论民间或官府,都要靠商业“以通有无”,供给百姓和封建官府各种用品及物资。正因如此,明朝初期制定了一些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针对宋元以来商税繁琐征课的状况,明政府对之加以整顿,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注:《明史》卷81《食货志五》。)洪武七年四月,河南彰德府税课司官员对当地百姓日常所需的瓜菜柿枣畜牧饮食之物征收商税,朱元璋闻知后即予斥责,曰:“古谓聚敛之臣甚于盗臣,正此等官吏也。”下令停止征税,并对该税课司官员进行惩治。(注:《明太祖实录》卷88。)十三年又下令,凡农具及“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注:《明太祖实录》卷132。)及至永乐初年, 成祖朱棣沿袭了其父时期的有关政策,并对各地税课司局进行精简,要求官府和税务部门官员严格按照规制征收商税,管好市场,严禁私征滥税,不得随意刁难商旅。这些措施,对中原及其他各地商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明前期封建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直接推动了中原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人口不断增长,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各种经济作物广泛种植,手工业、商业也从元时所受种种束缚摧残的状态下解脱出来,有了新的发展转机。

这一时期的人口、耕地、田赋数字,据洪武十四年(1381年)的统计,河南布政使司所辖户数为314785, 口数1891087(注:《明太祖实录》卷140。);洪武二十四年,增至户389632,口2782670(注:成化《河南总志》卷2 《河南三司》。另:《明太祖实录》卷214记载, 洪武二十四年河南在籍人数为户330294,口2106991。); 到了永乐十年(1412年 ),人口又有新的增长,户数为404820,口数为2914845(注:成化《河南总志》卷2 《河南三司》。另:《明太祖实录》卷214 记载,洪武二十四年河南在籍人数为户330294,口2106991。),32 年间新添90035户和1023758口。人口的增长标志着劳动人数的必然增加,这就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要素。再看土地:由于推行了奖励垦荒和屯田政策,河南耕地面积迅速扩大,据记载,全省起科官民田地,洪武二十四年为299594顷,永乐十年增至 368735 顷, 22 年间增加田地69142 顷,此外还有不起科的官民田地129800余顷。(注:成化《河南总志》卷2 《河南三司》。另:《明太祖实录》卷214 记载,洪武二十四年河南在籍人数为户330294,口2106991。)这一时期, 许多荒芜的田地重新得到垦辟,不少地方变成了富庶之区。以安阳为例:洪武初年蔡诚任安阳县知县,时“民初归附,田芜不治”,他积极主持恢复生产,“供牛贫民令耕,又不足则官给之,由是地辟民富。”(注:崔铣:嘉靖《彰德府志》卷5《官师志·蔡诚传》。)耕地的扩大, 自然会使粮食产量有明显增长,这可以从明政府征收河南田赋税粮中看出来。洪武二十四年, 共征收麦、 丝、 粮、 米2649100 余石两,其中夏地税麦598500余石,丝338400余两, 秋地税粮米1712100余石;永乐十年,共征收麦、丝、粮、米2737000石两,其中夏地税麦617400余石,丝350800余两,秋地税粮米1768600余石(注:成化《河南总志》卷2 《河南三司》。另:《明太祖实录》卷214 记载,洪武二十四年河南在籍人数为户330294,口2106991。),22年间税额共增加87900余石两。这组数字固然表明封建政府对河南人民剥削量的加大,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粮食和其它农产品的增产,显现出河南农业在不断恢复与发展之中。这一时期,河南黄河以北地区的河内、武陟、修武、辉县和黄河以南的汝州除种植传统农作物外,还在水源较为充足的地带种植了水稻,反映出农业经营的多样化趋势。

明朝前期,中原各地还广泛种植了许多经济作物。洪武二十五年,开封、怀庆、彰德、卫辉及广平、大名、 东昌等7 府棉花丰收, 共获11803000余斤。由于棉花、布帛产量的增加,成为供给明朝北边军队御寒的衣料来源之一。另外,明政府还用棉花、棉布同边疆少数民族进行商业贸易活动,换回马匹等畜牧产品。至于桑、枣、柿的种植,据成化《河南总志》记载,当时在起科的官民田上种植的桑树为5952343株,科丝棉195470两;枣树为574236株,科枣子48310石。 在不起科的官民田上种植的桑、枣、柿树更多,计有桑树49868610株,枣树37093117株,柿树12383366株。(注:成化《河南总志》卷2 《河南三司》。另:《明太祖实录》卷214 记载,洪武二十四年河南在籍人数为户330294,口2106991。)这些经济作物成为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补充部分, 官府可将其作为田赋收入的一个来源。对于农民,除满足自身需要外,可将部分产品拿到市场,换回所需的其它物品,遇上灾荒之年,还可将枣、柿用于充饥度灾。

在手工业方面,这一时期中原的矿冶业、制瓷业、制茶业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矿冶业在中原分布较广,如开封府所属禹州有铁矿;南阳府所属镇平县有铜矿,裕州有锡矿,邓州有石英矿;河南府所属巩、登封、新安三县有铁矿,嵩、永宁、灵宝三县有锡、铅、银矿,宜阳、卢氏二县分别有锡、铅和银矿;卫辉府所属汲县有青铁矿,淇县有锡矿;彰德府所属汤阴县有铜矿,磁州有铁矿,武安县有锡矿;汝州有铁、锡矿等等。在各类矿冶业中,尤以铁矿为多,产量也大。洪武五年,河南等7个行省共向明中央政府缴纳铁课8056405斤(注:《明太祖实录》卷77。),次年缴纳铁课8503820斤(注:《明太祖实录》卷85。),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的产铁水平。瓷器业主要分布在河南汝州、禹州、陕州、登封、宜阳等州县,在当时较为著名。另外像河内、修武、淇县、汤阴、鹤壁等地也出产瓷器,尤其是禹州的钧窑。在豫南的信阳、罗山一带,则有制茶业,这里生产的茶叶经手工业者加工后,运销南北各地。

明前期中原的商业是在农业、手工业生产恢复发展的基础上,逐渐繁盛起来的,具有商品种类多、经营区域广的特点。河南布政司所属各府州县境内,都有商业活动在进行。这种情况可从明政府对各地征收商税中看到:计有商税钞、门摊钞、酒课钞、醋课钞、房课钞、船课钞、果价钞、油课钞、鱼课钞、纸课钞、竹课钞、茶课钞、磨课钞、矾课钞、铁钞等。所征数额, 开封府216568 锭, 汝宁府23784 锭, 南阳府13148锭,河南府45997锭,怀庆府49114锭,卫辉府37573 锭, 彰德府8720锭,汝州12304锭。(注:成化《河南总志》卷3、5、6、7、8、9、10、11。)

明朝前期,中原各地的集市、庙会贸易也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时在城乡交通便利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形成许多定期和不定期集市,以便当地乃至外地百姓、商贾进行商品交易。还有不少地方利用庙会开展商业活动,如明朝初年辉县百泉已形成了以中药材交易为主的庙会,届时“四方贸易者皆至”,从事中药材的交流和收购。其结果,刺激了这一地区中草药的生产,成为生地、菊花、牛膝、山药四大怀药的生产地。据当地史志记载,每逢庙会,全国各地的药商纷纷前来收购,成交额十分可观,这反过来又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再如邓州的城隍庙会,兴起于洪武五年(注:赵金骧:《邓州五千年》。),商业活动十分兴盛。该庙会会期10天,期间来自南阳、开封、洛阳、襄樊、老河口、汉口等地商贾汇集于此,交换各类商品,包括农器农具、农副产品及日用百货等,活跃了当地经济,并推动了地区间的物资交流和当地农产品商品化的进程。

综上所述,可对明前期中原经济发展提出以下认识:

第一,明前期中原地区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是在经历了长期战乱破坏的条件下,从十分薄弱的基础上逐渐复苏过来,与其他地区尤其是东南地区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因而在国家总体经济发展中的份量还很有限。但另一方面,由于各项措施得当,中原各地社会经济恢复程度是相当明显的。明政府在该地区采取的各项经济政策亦体现了统治者重农务本和“与民休息”的思想。这一思想的核心在于保持传统的农为本的主导地位,并结合明初的政治形势,以期达到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加强封建专制统治,巩固新生政权的目的。第二,从地理位置看,中原地区处在南北东西的交接地带,南与经济最为发达的东南地区相通,北与全国政治中心京师所在地的河北接壤,东连山东,西界山陕,是各地进行经济联系和交流的必经之地。所以说,中原经济的发展情况如何,会直接影响到周围地区经济的繁盛与否,其纽带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反过来,由于中原与周围地区有密切联系,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又会推动或制约中原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这种影响具有双向性。第三,作为区域性经济,既有其独立发展的一面,又有受整体经济发展影响与制约的一面。就前者而言,其发展要结合该区域土壤、水利、气候等自然条件进行,又与长期形成的生产方式、方法和生产技术、生产工具、生产习俗等人为条件密切相关。就后者而言,区域性经济的发展,是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引导下进行的,政策恰当与否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有带动或阻碍作用,它不可能过于超前或过于滞后。所以,考察明前期中原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将其放在国家整体经济之中,并有机地同其地区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第四,明前期中原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有利于中期以后商品经济的繁荣。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创造出了较丰富的产品,市场的开拓和商业的初步繁盛,使这些产品得以方便地进入流通领域,加快其商品化过程,从而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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