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联系与冲突--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困惑_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制度联系与冲突--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困惑_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制度关联与冲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困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独立董事论文,困惑论文,冲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国内外对独立董事毁誉不一,主要原因在于独立董事存在制度关联和冲突,由此造成制度推行过程中的种种困惑,如:谁提名独立董事?该不该给独立董事报酬?给多少合适?哪类人担任独立董事更好?获取信息是否会影响独立性?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融合还是叠加?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否会偏离公司治理目标?分析这些困惑,有助于科学理性地认识独立董事制度。

一、导言

目前,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和有效性,国内外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对于促进公司内部权力平衡、科学决策和利益分配的公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一项值得借鉴的制度创新,积极主张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另一种观点是否定说,认为独立董事在现实中所起的作用不大,许多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对改善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司业绩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特别是从我国试行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些上市公司的情况看,独立董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仍然是一种形式和摆设,此等现象仿佛支持了否定说的观点。这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直伴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迹象表明,争论还将继续进行下去。为什么存在这种争论?本文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存在制度关联和冲突,是造成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和有效性争论的主要原因,也是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过程中的困惑所在。

二、独立董事制度中的制度关联与冲突

1.谁提名独立董事?——制度冲突之一

从一般常理来讲,只有财产的主人最关心自己的财产,通过某种安排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是所有者的一种权利,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置自己的财产,当然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能对自己的财产负责任的人来经营管理,这是一个理性的结果。所以,大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利益,肯定是要通过董事会来行使“监护权”和其他相关权力的。这本身就是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保护机制,也是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相一致的。按照这一逻辑,应由大股东提名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尽管需要付出成本,但这是大股东的最优选择。因为这符合资本的风险—收益原则,有利于保持权、责、利的平衡。

同时,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下,小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伤害。虽然作为一种补偿机制,证券市场的存在为小股东们提供了“用脚投票”的机会,如果小股东感觉利益受到损害,他就可以抛售手中的股票,放弃股东的权利,因为这对于小股东来说是理性的。但相对来讲,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还是处于弱势地位,有时可能要面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侵害,所以要给以特别的关照和保护。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独立董事制实际上就是从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而提出来的,从这一角度看,独立董事应该由小股东提名,这样独立董事就不受大股东的控制,从而可以遏止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大股东们怎么愿意聘请一个或多个不代表自身利益的独立董事来限制自己的权力?大股东们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不被乱用,就一定会去寻找和聘请服从自己意志、维护自身利益的独立董事。这样,在谁提名独立董事的问题上存在一个悖论和冲突,从而使得独立董事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还是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存在矛盾。

2.该不该给独立董事报酬?给多少合适?——制度冲突之二

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问题,有人建议,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除了拿一点车马费之外不应获得任何报酬,对独立董事应该主要在于声誉激励。如果他们工作得好,声誉就好,就能在未来市场中获得较好的回报。这种观点认为,如果独立董事在经济上依赖于公司所给的报酬,其独立性就可能受到影响以至削弱。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独立董事的报酬丰厚时,独立董事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而依附于董事会,不发表独立意见。美国安然公司17名董事会成员中,有15名为独立董事,并且都是社会各界的知名人物,就是这些德高望众的人,对安然的种种劣迹熟视无睹,根本没有为安然公司的股东把好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关。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在安然公司有丰厚的回报,和经理层的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敢于冒毁损声誉的风险。从这个角度看,不给或少给独立董事报酬是有道理的。

张维迎教授曾经说过,董事并不是因为成为董事而关心财产,而是因为关心财产而成为董事。作为一个独立董事,他既然与公司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也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他肯定就不会真正地去关心财产,至少不会像关心自己的财产那样尽心尽力。鉴于此,有人认为,如果独立董事不获得任何报酬,这与契约参与者的经济人假设相背离,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动力不能得到解决,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实际上,上市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薪酬在本质上是中小股东购买信息真实性所支付的成本。取得信息是需要成本的,要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就要靠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制衡。但要使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就必须付给足以激发他工作积极性的报酬。然而,如果依靠薪酬制度来建立起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那又可能出现独立董事被大股东和其他内部人“收买”并与之“共谋”的情况,一旦独立董事对大股东及其他内部人形成一种利益上的依附性时,那么也就与设立独立董事制的初衷不相符合了。这是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第二个悖论和困惑。

根据对已经聘请了独立董事的78家上市公司的调查,总计聘请独立董事171人,给独立董事支付报酬的仅仅36家,超过半数的上市公司没有给独立董事支付报酬。(见2002年4月25日的深圳商报)可见,在独立董事的报酬支付问题上我国采取了模糊的做法,这突出反映了独立董事薪酬问题的困惑所在。

3.哪类人担任独立董事更好?——制度冲突之三

独立董事要了解公司状况,必须能够看懂诸如资产平衡表、运营状况报告、现金流量状况、财务分析报告等专业性的公司报表,因此独立董事需要具备管理、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在我国,2001年底的调查显示,在1100多家上市公司中聘请了独立董事的有274家,共有独立董事511名,其中在大学或研究机构任职的有257名,技术专家135人,会计专家60名,曾在企业担任经理职务的只有34名,现在企业任职的有109名。结果显示,学者型独立董事占大多数,企业家型目前还不为上市公司所接受。(见2002年1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尽管这些学者型独立董事是各界的成功人士,但不一定熟悉公司的业务经营,极有可能影响其作用的发挥而成为装饰品。在这方面,企业家型独立董事就存在优势。

企业家型独立董事在美国很普遍,如上所述,企业家型独立董事在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占有优势,但也容易存在结构性偏见的问题。因为企业家型独立董事过去或现在曾是企业管理人员,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具有同情公司管理层的倾向,即具有“结构性偏见”,虽在形式上独立,但会不自觉地偏向经理层,从而影响其独立性。所以在选择哪类专家作为独立董事的问题上也存在着冲突和困惑。

4.获取信息影响独立性?——制度冲突之四

独立董事一般是兼职的,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有限,而且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而经理人是全职的。因此,经理人对公司的了解肯定比独立董事要多,独立董事虽然可以得到想要的数据,但现任管理层的介绍、财务数据和书面报告只说明部分问题。此外,管理层可能会对独立董事隐瞒、歪曲和误导信息。即使没有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由于决策角度和决策层次不同,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也未必是独立董事进行决策所需的信息。独立董事只有深入了解公司和其市场与经营,才能扭转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这对独立董事来说是必需的。

为了扭转独立董事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有人主张把独立董事设成一个专职岗位,以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因为独立董事投入时间多了,对公司动态和业务才能有细致入微的了解,才能对公司作出正确的判断。这就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加强与公司之间的密切联系,但是这样一来,却可能导致他们在进行判断时丧失最为关键的独立性,因为他们可能与内部董事和经理层成为有“关系”(成为好朋友或产生其他交易)的人,从某一方面说,此时的独立董事已经成为内部董事了。所以,独立董事在获取信息方面存在着进退两难的困惑。

5.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融合还是叠加?——制度冲突之五

我国与英美国家存在着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但都面临着公司治理的内部监督问题。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克服“一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监督职能缺位的弊端。我国实行的是“二元制”治理模式,已经设有监事会,现在又要设独立董事制度,会不会造成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功能重叠的局面?有一种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具有事前、事中监督的作用,而监事会主要是事后监督,两种监督在角色定位上有根本的不同,完全可以作到互补。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中国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嫁接,在不改变其他制度因素的情形下,必然会产生某种抗体。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权力虽然有限,但未改变监事会在公司机构中的监督地位。在保留监事会的前提下,必然引起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重叠。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权不可能划分清楚,必然造成矛盾重重,在董事、监事中又引入一个独立董事,三者关系如何界定?这必然使权责划分更加不明确,失去了制度改革的本来意义。若不考虑不同公司治理结构下监督功能的差异,盲目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必然面临着更大的困惑。

6.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否会偏离公司治理目标?——制度冲突之六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公司治理的目标是提高治理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极为分散,由于公司股权分散,第一大股东持有极少的股份,往往就能够控制整个公司。这时大股东的实际权利远远大于理论上每股所含权利。这就产生了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为了遏制这种行为,于是产生了独立董事制度。可见,在美国实行独立董事是有特殊原因的,证明也是符合美国国情的,没有偏离公司治理目标。但如果认为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能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收到如在美国实行一样的效果,那其实是一种假想。事实上,这是对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了解不全面的结果,是对美国股权结构与中国股权结构的差异认识不清。

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美国公司截然不同,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一般持有很大的股份,这时大股东的实际每股所含权利并不像美国公司那样远远大于理论每股所含权利。这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不但制约了大股东主导型管理机制,同时也制约了公司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不仅如此,在我国二元制的公司股权结构框架下,加入了独立董事这个环节,虽然有可能提高对大股东的监督力度,同时也加长了代理链条,降低了公司运作效率,不利于公司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如果后者的负效应大于前面的正效应,那么这种制度将失去存在的价值。这是因为我们在完善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不能为治理而治理,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为了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如果忽视了公司治理的这一目标,任何优化公司治理的措施和制度都没有任何意义。另外,就股票市场的发展程度而言,我国与美国也存在很大不同,可能使推行独立董事的负效应大于正效应。这两种效应孰大孰小,将直接影响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衡量两种效应的大小,又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三、结论

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其实际作用和独立性的发挥要受到关联制度冲突的影响,以致存在许多困惑和两难选择,正确认识这些制度冲突,有助于我们清醒地认识独立董事作用的局限性。首先,依照经济人的假设,独立董事也存在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企业必须为此付出监督成本;其次,独立董事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企业不会一“独”就灵;第三,独立董事制度在西方也不是完全有效的制度,否则,安然公司丑闻就不会发生。清醒地认识这些制度冲突造成的局限性对企业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至关重要。“不要过分拔高独立董事的作用,谨慎对待独立董事制度”,这是通过分析独立董事存在的制度冲突后得出的基本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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