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风险的法律控制

证券市场风险的法律控制

陈惠蓉[1]2007年在《我国权证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内地权证市场刚刚开始发展,权证数量较少,却在权证交易金额规模上迅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可见投资者对权证交易的热衷。权证是一种高风险的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对权证交易风险予以法律控制必要且重要。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是世界上成熟的权证市场,且与内地联系紧密,因此本文试图在香港、台湾地区的权证法律制度中寻求其对权证交易各项风险的控制安排,并为我国内地相关制度的改进和建立提供借鉴。本文除绪言和结论外,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由于不同地区的权证概念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对我国两岸叁地进行比较研究时,首先需要明确相互所使用概念之间的异同。本文通过对香港、台湾、内地叁地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的权证定义的比较分析,为后文的交易风险法律控制比较研究奠定基础,并明确界定了本文所使用的权证概念。此外,介绍权证的分类,分析权证与类似概念的区别,为下文论述中使用相关概念谱好前奏。第二部分:在对权证所承载的权利——认股权的法律性质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权证的法律性质,权证具有证券性和金融衍生性,并分析阐述了权证交易的具体风险。权证交易具有发行人履约风险、流动性风险、操纵市场风险、内幕交易风险、时间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第叁部分:对香港、台湾地区权证交易风险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进行系统性的梳理、总结、比较分析和研讨。第四部分:在分析我国内地权证交易制度框架及其缺陷的基础上,对内地现有的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的制度予以阐述、分析和评论,并提出改进建议,此外,建议借鉴港台地区的经验来建立目前尚缺失的一些制度。

杨艳灵[2]2017年在《我国证券市场熔断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美国1987年股灾后,人们意识到跨市场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首次提出熔断机制来维护市场稳定。熔断机制历经多次调整后逐步成熟,是一种目前已被多个国家证券市场采用的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其设定初衷是为了降低市场极端情况下的信息不对称与投资者的恐慌情绪所带来的证券市场持续暴跌。任何一项制度适用都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股票市场在2015年6月至8月期间经历叁次大幅下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也给中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动荡。在此背景下,我国尝试引入熔断机制。然而熔断机制实施后因不断触及熔断点引发休市、影响正常证券交易进行被证监会叫停,这也引起了各方对熔断机制的争议。熔断机制在我国短暂的实施后便宣告暂停,究竟是其本身的问题,还是我国当前的实施环境不成熟?我国证券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一直充斥着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以及过度投机行为,因此从我国证券市场的自身需求来讲,需要完善稳定市场的措施。熔断机制实施涉及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内容,本文通过探究熔断机制内涵与功能,从熔断机制法律理论基础、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等途径,进一步阐述熔断机制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必要性,并结合对美国熔断机制的分析,深入剖析我国已实行过的熔断机制相关规定,指出熔断机制在我国实施失败的原因及其存在的不足,最终结合上述分析从法律规制方面指出我国实施熔断机制有助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沈灵[3]2007年在《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证券信用交易是在证券交易中引入信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作为一种兼具投机性与投资性、高风险与高收益的证券交易方式,世界主要的证券市场都将其作为正式的制度安排确立下来。海外证券市场的证券信用交易大致可以分为叁种模式,即美国的市场化模式、日本的集中交易模式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确立无疑将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也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将会给投资者带来新的投资方式,给证券经纪公司带来新的赢利模式。但是,证券信用交易的这些积极作用只有在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环境中,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下才能得以发挥。在任何一个实行证券信用交易的国家和地区,防范风险都是其制度安排的一个主要部分,建立一个完备的风险法律控制体系是任何国家制度设计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我国也必将如此。笔者试图通过借鉴相关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构建一个集风险防范、风险监控、风险监管为一体的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体系。

边香顺[4]2016年在《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世界刚刚经历一次较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尽管现在危机已经过去,但是全球经济依旧在它的“余痛”中饱受折磨。在危机发生期间,人们努力找寻造成这场金融危机的本质原因,试图明确以往行为中存在的漏洞。当前学术界已普遍共识造成这次危机的主要原因,即以往深受人们信任和依赖的金融监管制度。当政府意识到旧金融监管体制有缺陷后,改革也随之而来,监管制度的改革和重塑便成为当代金融市场的一大特征。而股票市场,作为最基本金融市场之一,其监管制度也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于是本文试图在分析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助力描绘一幅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的新蓝图,促进我国股票市场逐渐走向完善。为了更具比较性地了解不同国家、地区的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本文将监管制度分成四个组成部分:即发行与上市制度、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法律体系。其中发行与上市制度是股票市场存在的先决条件,也是股票交易的起点。退出机制由于能为监管者提供从股市中驱逐非理想企业的可能性,并给企业提供了在不伤害持股人的条件下自愿退市的机会,使得股票市场得以更加健康的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制度实现监控功能的根本途径,所有监管举措均基于信息披露制度,因此最为重大的监管改革也通常发生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监管法律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权力基础,赋予了监管机构执法权力,保证了监管规则能够得到强制实施。本文在研究发行与上市制度时,采用了“两步走”的研究方法。第一步,分别从信息披露文件、信息质量控制与检验系统、审核程序、相关监管者四个方面展示国际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经过对比发现除中国香港采用单一交易所进行监管外,成熟的股票市场普遍采用发行与上市分离审核的监管方式,即政府负责发行资格审查,股票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查。其中美国实行的多角色参与、多环节审查的最为复杂的审查系统对国际股票发行审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二步,陈述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在该阶段监管的差异,比较得出了不同层级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差异性的表现与成因。本文对退出机制的研究,则从退市主体、退市标准、退市监管者和退市流程四个方面来分析比较。就退市标准方面,美国、日本以数量化标准为基础,要求企业在持续上市阶段满足一定的有关财务状态、股权分配、股票价格等数量标准;英国、德国、中国香港则主要以人为判断作为退市标准。通过对这两种不同退市标准的特点分析,进一步发现了采用数量化标准的国家在上市标准与退市标准之间存在的极大关联性。本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是从信息披露规则、定期披露要求、临时披露要求、惩罚措施和信息披露媒介展开分析。研究发现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负担博弈下的产物。基于《JOBS法案》对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重大影响,本文对该法案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解析了免除新型发展公司大部分由《SOX法案》规定的信息义务的原因。此外还以英国和中国香港为例,指出创业板市场通常适用更为严厉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以英国另类投资市场上市信息披露制度为例,比较了欧洲私人监管市场和公共监管市场的区别。分析总结得出当今成熟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改革趋势,特别是在披露项目上,正在趋于统一,但由于法律系统、政治因素和文化传统上的不同,各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别和独特性依旧存在。本文对监管法律体系的研究,则以不同国家股票市场的基本法律为框架,在Chiou(2011)和La porta(2006)基础上,研究法律环境与股票市场波动率之间的关系。本文与过往研究相比,进行了适度创新:第一,使用自行编制的以La porta指数为基础的法律环境指数。该指数至少在两个方面优于La porta指数,其一,它包含更多的法律要求。其二,它更适应改革后的法律环境。第二,进行了多层次股票市场回归分析,发现法律环境对主板市场和创业市场有不同的影响。同时实证研究发现,在使用波动率和国际β系数衡量股市风险的条件下,创业板市场股票风险性高于主板市场。特别的,公共监管市场的股票风险相对低于私人监管市场。据此得出在监管法律体系中信息披露要求和司法有效性对股票市场的风险程度影响力最强。最后,本文将中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与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进行了横向比较分析,发现发行阶段中实施批准式核准制、退市阶段中实施ST缓冲退市制度、不完善的信息披露要求、重迭的法律体系等是我国监管制度与成熟监管制度之间差异性的主要体现。本文认为股票市场发展“超速”于监管改革、盲目“移植”他国监管标准以及政府对市场定位的差异等是造成我国与成熟监管市场之间差异性的主要原因。通过借鉴国外制度,建议我国应从提高投资者专业水平、转换政府角色、加强市场中介信用、分市场转换至注册制、逐步取消ST缓冲退市制度等方面来提高股票市场的监管水平。

刘卫军[5]2001年在《证券市场风险的法律控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市场是融通长期资金为目的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的总和,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从生产商品化、商品货币化、货币信用化发展到信用证券化的必然结果。证券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证书,把抽象意义上的不同财产转化为具体的可度量的标准化市场交易对象。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是:社会资源以虚拟资本为载体,通过资本的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相对分离,以虚拟资本运动引导实物资本的配置。随着技术变革、世界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变化,以及市场广度和深度的拓展,金融、证券市场成为各国经济的纽带和“晴雨表”,在各国国民经济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证券市场因其运动的特殊性,其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如信息失真、价格失灵等,使得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成为其主要特征。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性和此起彼伏的金融风波,使得证券市场风险的控制,成为各国证券市场发展所关注的焦点。我国证券市场从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在其进程中,发展与规范,始终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题。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发展始终是处于主导的地位,与此相应,其风险具有不同于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本文以证券市场风险的法律控制作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和探讨证券法律制度的主要价值与证券市场风险控制的内在联系,以及证券法律制度在证券市场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功能,并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作者的一些意见。本文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证券市场风险的一般理论分析。本章主要研究证券市场风险的理论涵义、本质、特征、分类及其产生的原因。证券市场风险从微观上说,是指投资者因其所持有的证券的交易价格的变异性,而带来的非理性损失或收益,也即是指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对期望收益的偏离,或收益的不确定性,其实质是投资风险;从宏观方面言之,则是指证券市场价格的非理性巨幅波动,证券资产迅速贬值或虚假增值的可能性,即市场总体价格走势对政府管理目标<WP=5>—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偏离。证券市场风险从本质上说是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和风险结果递进而呈现的可能性,风险因素是风险结果的必要条件,而风险事件是风险结果的充分条件。证券市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另一方面,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各风险因素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整体,因而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性质和数量具有可转化的特征。证券市场风险究其产生的原因,有来自于证券及市场本身的原因,如由于证券本身的虚拟性、证券市场的信息失灵、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市场的波动性等因素而引发的风险,这是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风险;另外也来自于证券市场之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作为我国证券市场基础的企业产权结构未建立;与市场失灵一样,监管失灵也同样不可避免;投资者的非理性投机行为与心理等。第二部分主要研究证券法律制度对证券市场风险控制的基本价值。证券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对规范证券市场、减少证券市场风险的客观要求的回应。证券法律制度的产生与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一样,是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是人们为规避风险而不得不选择的、人们间相互协调的结果。证券法律制度与证券市场风险控制,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其整个制度的设计,是以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市场有序运行,减少证券市场风险为价值取向。证券法律制度以其特有的公正、秩序、平等诸内在价值,以及普遍的适用性、公开性、规范性、至上性等外在价值或形式价值,发挥控制证券市场风险的功能。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或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是以规范、原则和概念的形式表现公平的权威方式,而法律体系则是国家选择和认可的一套公平标准。证券法律制度的公平价值与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的要求相一致,体现于证券立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秩序则是法律的基础价值,法律秩序是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结果。证券市场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序向有序、从不规范走向规范的过程,一个规范有序的证券市场的建立,离不开完善的证券法律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秩序。证券法律制度的公开性、稳定性、确定性、普遍的适用性等价值,是证券法律制度区别于<WP=6>其它行为规范的特征,与证券市场的公开、透明的要求相适应,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合理的预期,减少投资决策中的不确定性。证券法律制度的分配性价值,是通过在证券市场参与者间合理地配置权利、义务,合理地分配信息资源,也包括证券市场风险结果的分配来实现。第叁部分主要研究证券法律之具体制度框架对证券市场风险控制的功能,包括信息公开制度、证券交易制度、证券监管制度以及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等主要具体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对证券市场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框架,是以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为核心。公开、透明的证券市场,对防止内幕交易、欺诈、和操纵市场行为,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减少市场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证券发行制度要求发行人完全、及时、准确地公开发行信息,使投?

涂晟[6]2017年在《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即为解决途径之一,并广泛运用在跨境证券发行、服务和交易等各监管领域,为数众多。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导论部分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系统梳理和分析与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由此出发建立整篇文章的框架,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及制度优势。本章先对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证券监管的内涵包括监管标准和监管执行两方面,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管辖权的分配。两者在范围上都是调整证券发行行为、证券服务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有效性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的的。在此基础上,便可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及制度体系找到一个分析的起点,本文认为,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是一个包含了监管制度及监管执行“等效”的动态概念,并通过制度安排使得相互认可各方国家的管辖权得以合理分配,其是包含了互惠性、母国控制性、限制性原则的正式的法律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世界范围内现行的监管等效制度、单一护照制度及替代合规制度都包含了上述原则,并可认为是相互认可的制度规范。除此之外,相互认可制度体系还包含了相应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各国证券监管的管辖权冲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文将相互认可与其他五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如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发现相互认可制度比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等软法性质的协调措施,对各方参与国更具有拘束力;而相比监管协调和一体化的方式,则更有制度上的灵活性。因此,各国从主权成本和缔约成本两方面的权衡,最终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及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安排。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不确定性能否得以解决,决定了相互认可制度是否能构建及维持,并影响着参与国的退出决策。而且,不确定性受到参与国数量及信息对称程度的影响。首先,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构建阶段中,不确定性表现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此,在欧盟多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依据“兰氏立法程序”,并对各国监管标准进行最低限度协调来解决的;而在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通过“等效认定”的规则及程序实施的,并且在实践中更加重视相互认可各方的信息共享、司法协助和监管合作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维持阶段,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执行问题导致的“监管套利”和“囚徒困境”。对此,多边相互认可制度和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亦存在区别,欧盟主要通过监管机构及欧盟法院保障实施,而美加及美澳双边相互认可主要通过定期复查及期间限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本章通过英国公投脱欧的例子,来说明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在欧盟的制度安排下,如何缓减英国退出给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及各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冲击。第叁章主要论述了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发行的信息披露监管为例。跨境证券发行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日益频发,问题的根源在于由于地域的原因跨境证券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而且,各国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本应该由母国调整的组织法问题,却被东道国以行为法进行了规制。应对上述问题,美加之间进行了mjds,即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双边相互认可,但该制度有其特殊的环境和设立基础,而且美加对该相互认可制度的适格标准即管辖权安排都进行了大量限制,导致该制度的影响力和实际运用都不甚广泛。欧盟成员国间经过多次指令的修改和变更,成立了一套完善的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相互认可制度,其对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管辖权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对相互认可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然而,由于制度规则依然存有模糊之处,各国在某些事项上的管辖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协调也不利益各国监管竞争发挥优势,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剧,各类证券市场的上市门槛提高。因此,本章最后认为,相对于降低发行人跨境发行的监管成本来说,让投资者可以自由准入其他成员国各类资本市场进行自由投资,将更有利于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投资银行为例来展开的。跨境证券服务业包括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跨境设立和跨境经营。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各领域的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既有欧盟多边的证券集合投资企业及证券交易所的多边监管互认安排,也有美-澳及澳-新的双边相互认可安排。但上述制度均是以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的相互认可制度为出发点进行的延伸,这源于投资银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主力和桥梁,并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而且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诞生,开启了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服务相互认可制度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投资银行的母国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组织标准监管、利益冲突监管等;东道国不能随意限制另一成员国投资银行的准入自由。不可否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为推进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例如相互认可协调规则模糊,不能东道国设置的监管壁垒,并可能导致各国“逐底竞争”的出现;而且部分监管规则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在有效性上大打折扣。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对投资银行的相互认可制度产生了加大的冲击,在原有相互认可体系下相安无事的各国利益再次波澜迭起,在在新的资本充足率规则和影子银行监管规则中都不能就具体规则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也许只有借鉴欧盟银行监管的单一监管机制改革,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第五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以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为切入点。金融危机后,防范衍生品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很快集中在建立强制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但是,缺乏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依赖于动机互异的国内监管机构必将导致监管套利和各国监管的“逐底竞争”。然而,试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协商,或主要大国的域外管辖来促成监管统一。都无力应对管辖权冲突,并且全球适用单一监管方式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将远远高于监管的多样性。因此,强制清算并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万能药方,衍生品监管应采用鼓励多种方式并存的灵活性监管结构来实现系统性风险防范目标。本文认为,在相互认可的路径下进行国际衍生品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实现有效监管,积累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还能保持监管多样化所具备的阻止风险蔓延的防火墙功能,从而避免一国监管失败引发全球金融系统的崩盘。结论部分对相互认可制度的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国际制度体系,不仅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并且与其他国际协调制度密不可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对于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是从规则标准到程序标准的发展过程,以强制性手段保障了国际证券管辖权的配置问题;各类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更多的发挥了促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代理问题及责任问题,及发展中国家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适用问题深入下去。

卫绪华[7]2007年在《论融券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融券交易在现代证券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加大了证券公司、证券出借方和证券借入方等市场参与者的风险。因此,在我国引入融券交易后,为保障我国融券交易的健康发展,应当完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的立法,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控制制度。本文既借鉴又超越我国传统上从经济学、金融学的角度探讨融券交易风险控制的方法,在分析融券交易风险种类及诱因的基础上,辩证地借鉴国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针对我国融券交易市场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构建如下具体的法律控制制度:一是规定设立具有转融通职能的证券金融公司;二是要求完善外部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叁是要求加强对证券公司、投资客户和标的证券资格的审查;四是规定合理设置账户管理制度、合同标准化设置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保证金制度、卖空价格限制制度、信用额度管理制度、除权处理制度和风险基金制度等。我国融券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制度应当达到安全与效率平衡的目标,既要防止保护市场安全的限制过强而影响市场效率,又要做到有效控制风险以避免市场的崩溃,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使融券交易发挥积极作用,推进我国融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潘涛[8]2005年在《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文中研究说明美国长期资本公司破产事件、亚洲金融危机等一连串的金融危机都与投资基金有关,如何正确认识投资基金的风险,并对其施加有效管理,已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了一些对金融风险分析的框架,随着亚洲金融风暴的发生,很多人认识到以前对风险的认识是不足的。很多结构性的风险以及所谓小概率的风险在以前的框架中是考虑得不够的,而这些对于从宏观层面控制金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在国外的经济学界存在很多的理论研究和争论,而且随着新的理论模型和计量工具在实际中的运用,经济分析日益复杂高深。而目前国内现有的大多数研究局限于单一投资品种和单一投资工具(如股票、债券等),而缺乏对综合性的金融创新工具(如金融衍生工具等)的研究。另外,我国对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最后,在相关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的研究中缺乏新的经济学分析,如对行为金融学、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在投资基金风险管理中运用的分析。总之,国内研究的滞后性和非系统性、对新的经济学理论、风险管理技术和金融创新工具深入研究的缺乏等因素,使人们无法全面和深入了解投资基金的风险及其管理。 本文试图通过理性地分析投资基金风险的本质,从而科学地研究风险管理。我国要在本世纪初期发展建立亚太地区的金融中心,就必须加强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有鉴于此,本文将从全新角度,对投资基金风险管理问题做出全面的研究,并探讨我国转轨时期发展投资基金面临的一般性风险和制度性风险,以及相应的管理策略。 本文采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归纳法与比较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主线,对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的理论、技术、制度和实践进行研究。按其内容,全文可分为如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揭示与分析投资基金的风险本质和风险理论。这是本论文的基础理论平台,包括第一、第二两章。 第一章重点揭示投资基金风险的本质。首先,阐述投资基金的概况,包括

窦鹏娟[9]2014年在《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世纪70年代的衍生金融革命开启了一个金融衍生品的新时代,但金融衍生品在发展的道路上却与实体经济渐行渐远,逐渐呈现出一种异化的倾向,从最初的风险管理工具沦为了投机工具,投资者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一个危机四伏的领地。“买者自负”是市场交易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金融衍生品市场亦是如此。但是这一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现实中正是由于这些条件往往得不到满足才引发了“买者自负”原则与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冲突。化解这一冲突的有效办法,不是放弃遵守“买者自负”原则,而是对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金融衍生品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决定了对这一领域投资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的必要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因此应运而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存在,不仅是源于对契约自由的相对限制以及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基于衡平理念保护投资者的需要,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也可以通过代理理论、“特殊情况”理论和招牌理论得到解释。投资者适当性不应局限于个人投资者群体,事实证明机构投资者往往也存在着适当性的问题。金融机构缺乏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主动性是当前金融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主要症结所在,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有望化解这一症结。通过赋予金融机构依据投资者所提供信息对投资者进行细分和管理的权利,利用金融机构追求经济利益的本性激发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动力,有助于实现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责任方面的良性互动。投资者虽然可以通过援引适当性规则转移符合条件的投资损失,但也应按照“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承担特定情形下的自己责任。金融衍生品交易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就是投资者利用所占有的信息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博弈和作出决定的过程。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矫正信息不对称的有效办法,就是进行信息公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不能满足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应以保护投资者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使信息真正为投资者而披露,令投资者成为信息披露的最终受益人。为此,构建以投资者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一项完整的制度须以一定的惩罚机制作为保障,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现象必须通过责任机制的完善得到解决。对于投资者而言,最切实的保护莫过于以民事赔偿责任弥补投资者受到的损失。鉴于民事诉讼程序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现实困境,我们还应积极探索诉讼之外的其他路径,行政分配补偿程序也许能为我们走出困境提供一种路径。金融衍生品是特殊的复杂型金融工具,但金融机构却总是试图使投资者对于金融衍生品的认识简单化。产品说明和风险告知本是金融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尽的义务,但现实中金融机构履行该义务时却存在着形式化和随意化的现象。面对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各种不当说明行为,现有的法律规制手段似乎陷入了困境。在现代金融市场上,赋予金融机构推介其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是现实的需要。在金融衍生品销售过程中,适当的劝诱不可避免。劝诱行为有其存在的现实依据和理论根基。金融衍生品交易虽然不能排斥经营者的劝诱活动,但是在劝诱中却必须把握适度原则,既要遵循适当劝诱,也要禁止各种不当劝诱行为。现有法律制度对金融衍生品劝诱行为的规制效果有待改进。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上存在的不实说明和不当劝诱等行为,有必要在交易中引入冷静期规则。冷静期规则是有效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各种不当经营行为的重要方法。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引入该规则对经营者、投资者以及整个市场都有积极意义。对于该规则的适用,应遵循“例外性规则从严适用”原则,通过合理的规则设计,避免该规则的滥用而引发其负面效应,维持金融衍生品原有的、稳定的交易秩序。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应是适度的倾斜保护。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不仅应具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功能,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投资者的成熟和成长,使投资者最终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真正拥有金融衍生品投资和交易的能力。

陈霞[10]2010年在《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以专利资产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引领金融创新的浪潮,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与态势。专利资产证券化弥补知识产权资产先天的流动性差、难以商业化的不足,将知识产权的价值垄断发挥到极致。但垄断的扩张,也导致了风险的聚集。为了推动专利资产证券化释放其在未来经济发展中的无限潜力,文章首先从法理的深度去观察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揭露法律问题的实质;并将各个法律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专利资产证券化对其之反作用,乃至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文章依照专利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原理与流程,以“点”带“面”地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索,具体包括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重组与风险隔离,以及以信用体系为核心的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支撑体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然后,再借鉴资产证券化创始国的立法体系与继受国的立法思维,回归专利资产融资的本土化,力图通过针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政策支持与加强监管,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法律环境的构建,寻求我国专利资产荒置的解决之道,寻求知识产权价值挖掘的变现之道,寻求新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之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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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的法律机制研究[D]. 沈灵. 吉林大学. 2007

[4]. 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 边香顺. 吉林大学. 2016

[5]. 证券市场风险的法律控制[D]. 刘卫军. 西南财经大学. 2001

[6]. 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D]. 涂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7]. 论融券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D]. 卫绪华. 广西大学. 2007

[8]. 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D]. 潘涛. 武汉大学. 2005

[9]. 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窦鹏娟. 武汉大学. 2014

[10]. 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陈霞. 吉林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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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风险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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