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社会学的发展_社会学论文

中国法学社会学的发展_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中国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42X(2000)03-0022-07

法律社会学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并于20世纪在西欧、美国等地得到了发展。在中国,这一学科的发展却滞后了近80年。从现存的文献资料看,我国1980年以前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是非常薄弱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我国解放前的社会学研究除社会学原理研究外,也涉及诸如农村社会学、都市社会学、人口社会学、家庭社会学等部门社会学领域,但因社会背景和学科发展的限制,法律社会学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1]。汇集全国30余家大型图书馆自清末以来社会学藏书目录的《社会学参考书目》一书所载法律社会学著作也仅见庞德的《社会法理学论略》(陆鼎揆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2]。建国以后直至20世纪80年代前夕,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对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进行考察,可以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

一、我国法律社会学兴起的背景分析

法律社会学学科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兴起,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其兴起与以下的社会背景有密切的联系:

1.改革开放推动了前所未有的、急剧的社会变迁,同时也引发出诸多社会问题,法律整合的任务异常艰巨。社会学界较为一致地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期。在这个社会转型期内,社会结构发生较为明显和频繁的变化,社会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时有失衡,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时有脱节,在某些时段和社会领域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聚合力弱化和社会离心力增强的现象。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乃至婚姻家庭领域可能出现某些社会问题甚至社会动荡。承担社会整合任务的法律制度面临着尖锐的挑战。

2.在社会转型期内产生的诸多社会法律问题为原有的法律制度、法学理论所难以承受,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某些论断和方法使法学工作者产生困惑。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产生了探讨新型法制轨道和更新传统法学理论的强烈使命感;法律的社会现实和若干重大法学理论问题的论争则使中国的法学工作者日趋成熟,增强了创设新的法学学科、获取新的研究方法的勇气和能力。

3.社会学学科的恢复和发展是法律社会学兴起的重要前提。法学工作者发现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法学所用,能够弥补传统法学理论存在的一些不足。我国社会学学科在20世纪80年代的蓬勃发展促成了众多部门社会学(如人口社会学、婚姻家庭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科学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文化社会学、城市社会学、农村社会学等)的兴起。法律社会学正是在中国社会学分科发展的潮流中确立起学科地位的。

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思想解放运动是法律社会学兴起的重要思想条件。宽容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新观点、新思想和新学科的产生。在法学理论领域,以法理学(法哲学)为主流,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学、法律经济学等新学科相继涌现,这些新学科各自代表了一种新的法学思维方式。法律社会学代表了“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同时在社会中研究法律”或者“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观察法律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突破了法学工作者长期固守的注释法学或规范法学以及教条主义的思维方式,给我国的法学研究带来了新鲜的气息。有志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积极汲取中外社会学的成熟理论,大胆借鉴外国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中国的法律制度实践,提出一系列范畴、命题及若干理论框架。法律社会学学科的发展,也是我国法学研究领域思想解放的一种体现。

二、对外国法律社会学理论的介绍

由于我国法律社会学学科处于严重滞后状态,在创设该学科的初期介绍外国法律社会学家及其理论是必不可少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工作者和社会学工作者对外国法律社会学论著进行了一些翻译,对一些著名法律社会学家进行了介绍:

1.陆续翻译出版了若干种西方法律社会学著作。如R·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罗杰·柯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4年4月版),亨利·莱维·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8月版),棚濑孝雄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川岛武宜著的《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版),阿蒂亚的《法律与现代社会》(辽宁大学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等。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庞德的两本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的合译本)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庞德的代表性著作。该书提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从文明发瑞至今,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经历了从道德、宗教到法律的演变,在16世纪以后,法律已取代宗教和道德而成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该书将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认为法律是利益保障的主要机制,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的法律的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平衡。该书重视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及限制法律发挥作用的种种现象和因素。批判性地借鉴庞德的上述理论,对于研究正在快速向法治社会转型的中国社会,应当是有所裨益的。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是美国“伯克利学派”代表人物诺内特、塞尔兹尼克教授的著作。该书将社会中的法律区分为三种类型或基本状态,即作为压制性权力的工具的法律(压制型法)、作为能够控制压制并维护自己完整性的一种特别制度的法律(自治型法)以及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要和愿望的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回应型法),并分别进行深入的探讨。该书在结语中称“本书最一般的目的就是重新陈述法律现实主义和社会学法学的启示”,其理论拓宽了法律社会学的视野。

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于1976年出版后引起了强烈反响。该书试图提供一个超越时空的命题体系,用以在定量分析层次上说明贯穿于“社会宇宙”(social space)之中的法的运行轨迹。作者将社会生活分为五个基本方面——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并使之转换成一组普遍变量,用以预测和说明法的变化。作者把法律定义为“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生活”,并认为社会生活中比较普遍存在的社会控制样式包括刑罚、赔偿、治疗和和解等四种。

2.翻译了一些西方法律社会学的论文。如博登海默的《欧洲的社会法律理论和心理法律理论》(《国外法学》1984年第3期),索科洛夫的《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概念、实质和内容》(《外国法学译丛》1984年第3期),拉巴耶娃的《立法社会学的基本方向》(《法学译丛》1990年第6期),波特的《社会的聚合力与法律危机》(《法学译丛》1985年第5、6期),齐格特的《法律社会学评价》(《国外社会科学》1987年第3期),六本佳平的《日本的法社会学》(《国外社会学》1988年第4期),科特威尔的《当代英国的法社会学》(《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2期),布莱克的《司法社会学导论》(《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2期)、《论法律社会学》(《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等等。这些论文侧重于阐述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对中国法律社会学学科的创建是有借鉴价值的。

3.对西方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社会学的代表人物及其理论进行了评介。朱景文的《现代西方法社会学》以研究主题为线索,系统地展示了现代西方法社会学在方法论,法的概念,社会分层、社会分工、社会组织、文化、社会控制与法的关系,解决争端方式,法律效果以及法律进化、法律预测等方面的各种观点[3]。何勤华的《西方法学史》对“二战”前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社会学(贡普洛维茨、庞德、坎特罗维茨、韦伯、埃利希、末弘严太郎等人的理论)和“二战”后西方的法律社会学(罗杰·科特威尔、塞尔兹尼克、莱维·布律尔、卢曼等人的理论)作了评述[4]。其他有关西方法哲学、法律思想史的著作也对西方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社会学作了介绍和评价,如:吕世伦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5]、《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6],张文显的《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7],张乃根的《当代西方法哲学主要流派》[8]等。

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社会学的成就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法律社会学工作者开始该学科创建的基础工作,发表了若干有创见的专题论文,对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性质、任务及其研究框架等进行了大胆的探索。至20世纪90年代初,若干部法律社会学的专题著作问世。如王子琳主编的《法律社会学》[9]、陈信勇的《法律社会学》[10]、马新福的《法社会学导论》[11],上述著作标志着我国法律社会学创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此后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进一步走向深入,并取得了一些突出的成果,如黄建武的《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12]、赵震江主编的《法律社会学》[13]和付子堂的《法律功能论》[14]。

1.法律社会学原理研究的成果

关于法律社会学的对象和性质,中外学者有过不同的阐述。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15];“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16];“它应当是以法与社会实际的联系为基础的、关于法的作用、发展和法现实化的社会条件的一门科学”[17];“法律社会学或称法社会学是以法和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9]。

研究框架的设想也是原理研究的一项内容。赵震江等学者于1988年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研究基本构架的初步设想,即:法意识—法文化研究,法行为—法关系研究,法组织—法结构研究,法职业—法专家研究,法功能—法运行研究[15];1998年,赵震江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分为导论、法律规范、法律功能、法律运行、法规职业、法律文化等六个部分。笔者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框架可由本体论、运行论、方法论等三部分构成,本体论是对法律制度结构的社会学分析,运行论是对法律制度运行过程和规律的研究,方法论是对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的阐述。[10]。

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学者们强调既要积极借鉴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又要探索法律社会学独特的研究方法;既要继承和吸收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又要根据中国国情进行创新,形成我们自己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

对法(或法律制度)的概念作出不同于传统法理学的理解,往往是法律社会学或社会学法学的逻辑起点。埃利希的“活法”观点引导出他的法律社会学理论。韦伯、庞德、霍姆斯、布莱克等人也对法进行独特的定义。西方法社会学的法的定义具有两个特点,即:“非国家的法”和“行动中的法”[3]。对法(法律制度)进行法律社会学的法的概念的研究是一项不可忽视的课题。王子琳的《法律社会学》专章探讨法律社会学的法概念,把法理解为一个开放的、操作的体制,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对社会生活产生实际影响的社会规范”,“法是一种复杂的体制”,“法是一种秩序”,“法是实现一定社会目的或价值的工具”[9]。笔者认为法(法律制度)是统治阶段根据维护和发展社会秩序的需要组织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化的活动体系。

对法律制度的结构或要素的研究,是进一步研究法律制度功能及运行的前提。马新福认为法的结构包括法规范、法原则、法制度和法体系[11]。笔者认为法律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制度由主体体系(各类法律机构和法律工作者)、法律规范体系以及手段体系(包括为法律制度运行而配置的各类实用设备和象征标识)等三大要素构成。

法律职业和法律角色研究受到重视。王子琳主编的《法律社会学》与赵震江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均专门研究法律职业问题。前书分析了法律职业的一般要求,并重点分析了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问题;后书更为详尽地分析了法律职业的一般问题及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立法工作者职业有关问题。这项研究是以往法学研究的补充,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朱苏力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研究了法律活动专门化问题,包括法律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和司法活动相对独立的问题[18]。李清伟通过职业发展和法律现代化的互动关系的描述,研究了法律职业化发展与法律现代化这两个变量间的关系[19]。

法律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及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也是被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已出版的几本法律社会学专著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范进学[20]、贺培育[21]、马长山[22]等人对法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新的探讨。法与社会冲突、法与社会变迁、法与社会分化、法与社会问题、法与社会控制等问题尤其受到重视。

法律制度功能及其实现问题,是近年来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赵震江等学者于1988年指出现代社会中法律功能不断扩张的倾向,并认为正义实现、纠纷处理、利害调整、资源分配、权利保障和社会控制是法律最为基本的功能[15];1998年又进一步阐述了法律功能理论(包括法律功能的释义、形态、领域及其实现等)[13]。付子堂的《法律功能论》在法律功能理论领域独树一帜。该书从分析法律功能的发生根据入手,运用社会学中的功能理论探讨法律功能的内涵和分类,指出法律对少数人的强制是为了对多数人的激励,法律功能表现为对行为本身的激励和对行为背后利益的调控。该书还分析了法律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黄建武的《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则深入探讨了法的实现过程和形式,法的实现的行为动力,合法行为,法律能量,法的适用,法作用结果的评价等问题,是该领域的一部力作。

法律文化问题也进入了法律社会学工作者的视野,并取得了一些成绩。虽然法律文化问题与法律制度的社会运行息息相关,但随着法律文化研究的发展,法律文化研究似乎已成为法理学科中的又一相对独立的一支。

2.法律社会学应用研究

要明确界定法律社会学原理研究与应用研究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法律社会学的原理往往贯穿于法律社会学应用研究之中,来源于法律社会学的应用研究。即便是法律社会学的应用研究,也有宏观研究、中观研究和微观研究之别。笔者认为,法律社会学的原理研究是法律制度运行过程及其规律的基础理论研究,是进行所有社会法律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社会学应用研究是对具体社会法律问题的研究(在中国,主要是对现实社会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一国全局性的社会法律问题的研究(譬如中国法治进程问题、中国的反腐败问题、中国的社会控制体系问题),属于宏观应用研究;对一国中某一类社会法律问题的研究(譬如中国的审判制度改革问题、中国的法律职业化问题、中国的法律意识培育问题),属于中观应用研究;就某一特定事件(或案件)、某一特定区域的社会法律问题进行的研究,属于微观应用研究。20年来,我国教学科研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的法律社会学工作者在上述三个层次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下列宏观或中观问题,尤其受到关注:

中国法治问题研究。中国的法治问题,是近年来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自1996年以来,《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及其他法学刊物发表了大量有关法治问题的论文。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北京市司法局编的《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同心出版社1999年6月)也集中了若干出色的成果。这些论文涉及法治进程的各个方面,许多论文实际上借鉴了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中国法治问题应当是一个多学科研究的课题,也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重要课题。法律社会学把法治问题作为一项社会工程来研究,研究其进程和运行体系。“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等课题值得法律社会学工作者继续深入研究。与此相关的中国法律现代化问题研究也早就引起法学研究者的注意,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一般研究及部门法的现代化研究都有一定的成果。如韩世远的《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郝铁川、傅鼎生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难点和重点》(《法学》1995年第7期),公丕祥、夏锦文的《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公丕祥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与前景》(《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4期),李昌麒、鲁篱的《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等。

中国反腐败问题研究。这一课题引起了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工作者的研究兴趣。从法学角度看,关于腐败与反腐败问题的研究,并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法学科(如刑法学)的任务,也不仅仅是法理学的任务,它同时是法律社会学的任务。与此相关的司法公正问题研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注:笔者认为“地方保护主义”的提法并不恰当。谁都知道“保护”不是贬义词,也不是中性词,而是褒义词。将褒义词当贬义词使用,并被长期、广泛地接受,就不仅仅是用词不当的问题了。笔者建议用“地方袒护主义”替代“地方保护主义”。)研究取得了若干成果。

中国法律实施问题研究。从宏观、中观角度视察中国法律实施问题的成果已经不少。龚祥瑞先生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与发展方向调查研究”则是一项卓有成效的大型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其成果载于《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一书[23]。

公众法律意识问题研究。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普遍重视公众法律意识与法治进程的关联性。关于三个五年规划的“普法”活动的经验总结以及法律内化的研究,以及对“厌讼”现象等社会法律心理问题的研究,均有助于进一步研究中国法律文化建设等重大课题。

中国法律机构改革研究。中国的法治进程必然对现有的法律机构设置提出新的改革要求,理论工作者近年来对中国法律机构的设置、功能等方面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设。法律职业化、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就业、法律职业保障等有关法律职业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受重视。

四、中国法律社会学发展前瞻

中国法律社会学学科在过去的20年间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在更新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充实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内容,指导法律实践等方面均有建树。但面对社会转型期和迅速推进的法治进程,这一学科任重而道远。

1.关于本学科发展的若干建议

首先要注重法律社会学原理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迄今为止,我国法律社会学学科的基础理论尚欠深厚,还需要继续对法律社会学的若干重大基础理论问题深入研究,如法与社会冲突、法与社会控制、

法与社会变迁(及社会转型)、法与社会分化、法与社会整合、法与社会文化、法与社会组织、法与社会角色、法与社会发展,等等。立法社会学、司法社会学、行政执法社会学等部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有待展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规划则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需要法律社会学工作者的积极参与。

其次要注重法律社会学理论研究与调查工作相结合。法律社会学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学科,没有广泛而扎实的调查资料,就难以准确而真实地把握法律制度的运行轨迹及其与各社会因素的联系。调查研究是社会学的基本方法和优势所在,也应当是法律社会学的优势所在。很难设想法律社会学学科可以在没有持久而深入的调查研究的条件下得到长足的发展。法律社会学的调查研究还应与现代科学技术结合起来,以期取得更有效的成果。

最后还须注重法律社会学个人钻研与集体合作相结合。在学术领域,个人的钻研是进行集体合作与交流的前提,但个人的学术睿智要在交流中得以发扬,研究者脱离一定的学术“场”是难以有所作为的。建议建立法律社会学的学术网络(包括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学术组织、专门的学术刊物、定期的学术研讨会),并加强法律社会学研究者之间及其与社会学界、法律实践部门的联系。

2.需要继续研究的几个重点领域

对中国法治进程的研究是首要的领域。这一领域的课题研究可以从比较中外法治进程及其历史条件出发,具体构想中国法治进程步骤,分析中国法治进程的支持条件和制约因素,还应关注中国法治进程与社会发展战略的关系。法律文化建设问题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应从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精神文化层面,城市法律文化和农村法律文化区域,立法文化、司法文化、执法文化及守法文化等环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与创新等不同视角进行分析,提出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发展战略。

司法领域应当成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下列课题具有现实的研究价值:

主审法官制(或主诉检察官制)研究。该课题可考虑以下研究线索:中外法官制度比较;中外审判效率比较;中国主审法官制试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中国法官制度改革前瞻;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修改建议;对主审法官制试点情况的典型调查。

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培养与管理研究。该课题可考虑以下研究线索:外国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培养和管理状况分析;中国古代官与吏的选拔与使用状况;我国现行审判人员的培养与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培养和管理的可行性研究及其意义。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研究。该课题可考虑以下研究线索:中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比较;中国法律职业就业状况;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可行性研究;立法建议。

法官(检察官)待遇问题研究。该课题可考虑以下研究线索:关于法官待遇问题的经典论述;中外法官待遇制度比较;中国法官待遇状况调查分析;法官待遇制度的建议。

司法经费制度改革研究。该课题可考虑以下研究线索:外国司法经费制度介绍;我国司法经费制度的演变;现行司法经费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司法经费制度的构想及其意义。

法治秩序的建构,一方面离不开国家机器,另一方面离不开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法律社会学应当重视国家、社会、公民关系的研究,重视国家法律机构、社会中介法律机构和其他社会自治组织关系的研究,重视国家法和社会自治规范(“活的法”)关系的研究。

关于“活的法”的研究,可以考虑以下研究线索:自法律社会学创始人以来的经典论述;各国民法典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中国关于礼及习惯法的研究;“活的法”与自然法;“活的法”与中国法治进程(尤其是农村法治进程)。

对村民自治问题进行法律社会学研究,也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该课题的研究可考虑以下研究线索:关于市民社会理论;各国自治法的发展(包括地方自治法,政党、社会团体自治法,行业自治法等);我国村落治理的历史演变;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及存在问题;村民自治立法的制度和进一步完善;对村民自治的调查研究。

[收稿日期]2000-03-07

标签:;  ;  ;  ;  ;  ;  ;  ;  ;  ;  ;  ;  ;  ;  ;  ;  

中国法学社会学的发展_社会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