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应用_犯罪心理论文

刑事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应用_犯罪心理论文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应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事案件论文,心理测试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231X(2002)03-0059-06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即俗称的“测谎”),是由专门测试人员和侦查技术员通过现场勘 查,分析犯罪活动的特点、过程,并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进行描绘后,运用综合编 题技术进行心理学实验,并通过多道心理测试仪,对被测人在测试过程中对主试所施加 的心理刺激的心理和生理反映进行描述记录,进而评判被测人员与犯罪活动的关系的一 项实验心理技术。[1]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的发展虽只有短短的10余年时间,但实践证实该技术的确 能够鉴别无辜、嫌疑人和知情者,对于把握侦讯方向,判别证据与口供之间的真伪与矛 盾,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节省人财物力,均有很大的帮助。

随着心理测试技术硬件、软件系统的不断完善,该技术有望成为刑事侦查的一种常规 手段;且由于新刑法的实施,对刑侦部门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侦查中使用心 理测试技术显得尤为重要。

一、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应用范围

这里的“应用范围”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什么案件中可以应用该项技术,这一点在 学界和实践部门基本已有定论,即凡是疑难案件都可以应用心理测试技术,在此不再赘 述;二是在刑事案件侦查的什么阶段可以应用该项技术,传统的观点是在侦查讯问阶段 应用,笔者除认同该观点外,认为还应扩大其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范围。

(一)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案件立案中的应用

立案是指对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及自 己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 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理的诉讼活动。[2]由于立案是案件侦查的前提和基础,是侦查活 动的开端,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侦破工作能否合法、及时、正确的进行,在案件侦查中有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正确掌握立案条件是比较困难的,如事件 发生时间比较久、材料掌握不充足及当事人故意谎报案情或隐瞒事实等,能否正确立案 ,至关重要。必要时,可以对被害人、报案人、知情人及嫌疑人等进行心理测试,以鉴 别事件的真相,做到正确立案,防止纵容犯罪嫌疑人或冤枉无辜,节省办案时间及警力 。

(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现场勘验中的应用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进行实地查寻和检验的一项侦查活动,其目的是 发现犯罪痕迹物证,分析研究犯罪情节和作案过程,为认定案件性质,圈定侦查范围, 查找、证实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现场勘验质量关系到能否迅速、准确破案。由于现代 犯罪分子作案智能化越来越突出,反侦查手段越来越高明,犯罪现场往往比较复杂,一 旦侦查线索难以查寻,证据难以获取,侦破工作就会陷入僵局。且由于新刑法的实施, 对刑侦部门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侦查中使用心理测试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 必要时,我们可以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精心编题,测试有关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以认 清案情,寻查侦查线索,了解证据所在,突破侦查工作僵局。

(三)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现场调查中的应用

现场调查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向了解犯罪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所进行的查 访询问活动。[2](p.75)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要迅速向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即被害 人和知情人)进行查访询问,以收集犯罪线索和证据,进而侦查破案。但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被害人及知情人往往出于种种目的,不主动或不愿接受侦查人员的访问。如,一 些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和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知情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访问,他们往往是 百般推脱或极力否认被害及知情,甚至讲假话欺骗侦查人员,影响或阻挠侦破工作,使 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可对他们进行心理测试,以推动案件侦查工作。

(四)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现场分析中的应用

现场分析是指现场勘查指挥员在现场勘查基本结束后,组织全体勘查人员根据现场访 问和现场勘验所获得的材料,对现场和案件的情况以及初步侦查方案等问题进行研究, 并作出判断的一项侦查活动。[3]现场分析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现场分析结论是否符合实际,直接关系到案情判断、嫌疑人刻画、侦查方向及范围的 确定是否正确和侦查措施的采取及侦查力量的配备是否恰当。可以想像,如果现场分析 发生失误,必将导致侦查工作走弯路,甚至完全失败。但如在现场分析时结合现场勘验 和调查访问情况对相关人应用心理测试,则不仅能够推进现场分析工作,而且能够检测 分析结果正确与否,以减少失误,增强办案人员的信心与决心。

(五)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侦查措施中的应用

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法规所采取的各 种侦查活动和方法。[4]在案件侦查中恰当运用侦查措施,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制止、 揭露、证实犯罪,提高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效率,而且可以有效地防范犯罪,减少刑事案 件的发生。但在实际工作中,在具体运用侦查措施时往往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在侦查 破案活动中,摸底排队是最广泛使用的一项侦查措施,也是侦查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但在许多案件中,嫌疑对象往往不止一个,分析、判断起来比较困难,稍有不慎,就 可能冤枉无辜或贻误战机。但此时如使用心理测试技术则可以迅速、准确地判断嫌疑人 、知情人或无辜者。

(六)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侦查讯问中的作用已得到学术界和实战部门的广泛认同。在讯问 中使用测试技术,可以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结合政策教育和使用一些方 法及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动摇瓦解,交代问题或说明事件真相。使用测试技术可以给 侦查讯问提供方向和线索,确定讯问的方向和重点,提高讯问工作的效率。测试结论可 以支持、加固原有证据体系。

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介入时间与程度

关于心理测试技术在侦查活动中的介入时间与程度,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那么,什么时候使用测试技术最为有效?从各地的办案实践来看,应该是在侦查工作 基本结束以后测试比较合适。也就是在侦查后期讯问初期,即在正式接触嫌疑人时比较 合适。用得过早,还有许多情况没有了解,匆忙测试,容易出现偏差;用得晚了,容易 因案情外泄影响准确性。”[5]但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存在几种认识误区:

一种误区是怀疑论。

由于对心理测试技术不太了解,对测试结论不太相信,在案件侦查中不敢运用,其实 这种观点大可不必。根据美国“测谎”协会出版部负责人、《测谎》季刊总编诺曼·安 斯利的统计,1980年以来有关实地办案“测谎”,研究了2042宗案件,得到的准确率是 98%,说谎的准确率是97%,说真话的准确率是98%。美国“测谎”学会对6个国家80年代 文献报道统计共3030宗案件,结果都经侦查、审讯核实,“测谎”的准确率达91%。罗 马尼亚对1990年运用“测谎”的1163例、1991年的670例案件进行统计,准确率在95%以 上。

不仅如此,“测谎”在非警界也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在美国的调查表明,76%的心理学 家、96%的公诉人和75%的辩护律师认为它是一种很有效的侦查工具。另外,行为学家和 律师赞同在指定的条件下运用“测谎”,三分之二的心理学家认为应考虑“测谎”。[6 ]

从我国实战部门的应用情况看,犯罪心理测试系统技术目前可达到排除无辜准确率100 %,知情相关、作案相关认定准确率98%,测后讯问使案件取得突破占已办理案件的80% 。且在我国刑事案件应用中,经多起案件的测试,获得了准确率在98%以上的实测结果 ,而美国仪器的准确率只有92%。

第二种误区是盲从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也是对心理测试技术不太了解,对心理测试技术和测试结论盲目崇拜 。表现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不顾案情是否需要或时机是否恰当,仓促上马,以测代侦, 有时在一起案件中对近百人进行测试,易导致冤假错案。如,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 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被人枪杀,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戒毒所 民警杜培武被怀疑为杀人凶手,并运用了测试仪,测试结论是杜培武否认杀人的供述是 谎言,即认定是他杀了人,于是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后被昆明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 上诉后被省高院改判为死缓)。2000年4月,真凶被抓获,杜无罪释放。[7]这说明心理 测试的准确率虽然很高,但代替不了侦查和讯问,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助侦查和讯问 一臂之力,也即心理测试介入的程度不宜太深,其测试结论只能作为参考依据,不能作 为定案的证据,一起案件的最后侦破还要靠调查取证和讯问。

第三种认识误区是只有在特别复杂、疑难或久侦不破、已进入僵局的案件才可以使用 心理测试技术。

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尽管大量的实践已证明心理测试技术是科学的,而且利用该 技术也成功破获了如内蒙古一起长达15年积案之类的案件,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只要用心 理测试就能破案。事实上,有很多案件即使运用了心理测试技术也不一定能立即破案, 甚至无法破案。尤其是有些案件由于时间太久,即使经测试可以认定,但若无证据一样 无法破案。所以在实际应用中提倡只要案件需要用心理测试,就应该应用。

三、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应用的主体、客体及应用程序

在我国,心理测试技术还是一项尚未完善的技术,现有法律对测试技术的使用并没有 明确的法律规范,其应用的主体、客体及应用程序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规范。

(一)心理测试的主体

心理测试的主体是享有侦查权的公安、安全、检察、军队保卫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由 于“心理测试技术是一门跨学科的技术,它涉及心理学(包括犯罪心理学、实验心理学 、心理测验学等)、生理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生物电子学等应用科学。它要求测试人员必 须具备扎实的心理学功底,同时由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针对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要 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它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犯罪线索、确定侦查方向和 提高办案效率,因此还需要测试人员掌握犯罪学、刑事侦查、讯问、物证技术、法医、 侦查语言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另外,根据具体案件所涉及的不同领域,还需要不断 了解各行各业的相关知识。”[5](pp.294~295)因此,这项测试技术的关键取决于人, 取决于掌握技术要领和具备综合素质的人。因此,当前要做的工作有以下几点:

1、尽快完善各级心理测试机构、制定有关章程

据资料,美国现约有7000名测谎员,近一半在警察部门工作;且美国的州、市、县警 局一般均设测谎室,测谎员少则1名,多则5名。而当前我国的犯罪心理测试工作从整体 上看,仍停留在个案使用的阶段,只有极少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立了测谎室,制定了 有关章程,这远远满足不了实际办案的需要。

笔者认为,应尽快在每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或条件较好的县市级公安机关设立心理测 试室,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刑事案件的测试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公安 院校或规模较大、发案较多的中心城市设立心理测试中心,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重大或特别重大案件的测试工作;在公安部、公安大学和刑警学院设立心理测试研究、 培训中心,负责全国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的测试工作和心理测试研究、培训工作。各级 心理测试机构均应制定详实、规范的章程,并严格依法遵章进行测试。

2、加大培训力度,造就大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心理测试专门人才

目前,美国大约有7000名测谎员,3000台测谎仪,每一个大中城市都有数台。全国有 近20所测谎学院,未经这些学院培养的学生是得不到测谎执照的。测谎学院的课程包括 :生理学、心理学以及与测谎有关的基础知识,如测谎发展史、各种测谎方法理论基础 、各种犯罪类型的特点、测谎技术的有效性、可测试的范围、反测谎的措施及有关法律 等。测谎课程一般为10周左右。[8]

而我国各级司法机关拥有国内外各种品牌测谎仪200台左右,参与测试疑难重特大案件 5000多起,同时举办了9期全国性犯罪心理测试与应用专业人员培训班,培训各地技术 人员500余人。但同国外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的心理测试人员有相当一部分 属于无证上岗或根本没有参加过培训。这样不经培训,匆忙上马,不仅影响效果,而且 潜伏着很大的隐患。各级领导要充分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 大培训力度,尽快造就大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心理测试专门人才。另外,在有条件的公 安、政法院校可以开设心理测试课或讲座,让学员了解心理测试技术和测试仪。

3、在心理测试中贯彻“人机结合,以人为主”原则,注重测试问题设计编制的科学性 和严谨性

国内外的心理测试著作或教材普遍认为,心理测试工作是复杂的人机系统,机器灵敏 、精确等特征固然重要,但人的因素,包括综合运用心理学等学科知识,设计制定最佳 测题方案,是心理测试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因为虽然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有着扎实 的科学根据,但由于人们的心理活动是复杂的,检测心理、生理反应数据受许多因素的 影响,因此,任何类型的测试仪都不是万能的,这项技术的关键取决于人,取决于掌握 技术要领和具备综合素质的人。测试人员的政治、法律、业务尤其是心理学素质至关重 要;而且还要取决于测试者的态度,因为在运用中的失误“几乎无一例外地是由操作者 造成的”。[9]

美国心理测试界把理想的测试人员描述为“最好的编题者就是侦查员自己”。[10]因 此,在编制测试题时,首先是测试人员要熟悉案情,可以通过阅读卷宗、察看现场、倾 听介绍等方式了解案情,尤其重视现场勘查人员的勘查情况介绍、被看管人员的情况介 绍。而且测试前听取办案刑警的案情介绍时,不能简单地陷入他们侦查分析的思路之中 ,而应坚持“入流不陷入”的原则,也就是说对案情的认识不应局限于刑侦人员的分析 ,而要从心理测试技术的视角出发,重视现场,重视痕迹,多以发散性思维方式来考虑 问题。其次是测试问题的编制及成套设计,结合扫描犯罪心理行为痕迹与被测人情况, 按照编题规范编制测试题目。对于所编制的题目,在测试前要检验其效果,或配合实物 进行测试预测,要注重其科学性和严谨性。

(二)心理测试的客体

心理测试的客体即被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知情人和相关者等,应根据具体案件来 确定,范围不宜过大。使用测试技术必须征得被测人的同意,如果强迫被测人接受测试 ,在法律上无保障,在技术上也会因被测人的故意破坏而无法实施测试。

犯罪心理测试是心理测试专家根据案情,事先编拟好题目,向被测人访谈提问,形成 心理刺激,触发他的心理反应;与此同时,用心理测试仪(测谎仪)记录下被测人的心理 生理反应,再经过比较每个问题反应的大小来得出结论。在测试中,被测人心理素质影 响其对测试问题的反应的强度,但不会影响其在不同问题上反应的差异。所以不必担心 测试仪会因为被测人心理素质好坏而影响测试结果,也不必担心测试仪会冤枉无辜或纵 容犯罪分子。

在测试中,被测试人应当处于正常的身体机能状态下,无患病、醉酒、服药、受伤等 不良情况;心理状态正常,无精神疾病或弱智;言语表达能力正常,听觉、视觉正常。 这样被测试人才能对试题的刺激作出常态反应。[5](p.295)

测试环境需要适当的温度(20-25度)、湿度(30度以下)。现场要尽可能与外界隔音,排 除多余噪音,除测试人员2-3人外,旁听人数不宜太多;室内光线要柔和,周围无多余 刺激物。只有主测人、被测人、测试设备及外部环境都达到了规定的要求,同时正确地 把握心理测试与一般刑事侦查两者的关系,就能保证犯罪心理测试的顺利、客观、准确 和公正的进行。[5](p.295)

在测试中,被测人对主测人所提问题可以回答,也可以不回答,回答与否对测试毫无 影响,因在有关问题的刺激下,其心理生物变化将同步地显现在与心理测试仪联机的计 算机屏幕上。测试后,测试人员结合所提问题,经对测试图谱的同步评析,可以对被测 人是否与案件有关作出相当客观的评判,也可以清晰地描绘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

(三)心理测试的程序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从目前在我国的运用来看,属于一项刑事侦查实验鉴定技术。犯 罪心理测试技术,就其技术的科学原理来讲,是测定被测人有无对违法犯罪事实的特殊 事件的记忆痕迹。[11]侦查人员进行心理测试检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的一种技术侦查措施, 服务于破案目的。

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阶段,侦查办案必须依法行事。因此,犯罪心理测试 技术作为刑事侦查讯问的一项辅助手段,也不能无视或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任意使用。 在测试前一般要有正式的报批、委托手续和相关法律手续;在具体测试中应遵循一定的 程序。首先,熟悉案情,并对犯罪人心理痕迹进行动态分析描绘;其次,依据案情和被 测人特征精心编题;第三,测试前,同被测人谈话;第四,选择适宜的环境,进行测试 ;第五,进行同步及测后评图,作出测试结论;第六,依据测试结果,进行测后讯问或 排除嫌疑。这六个步骤前后衔接,形成统一整体,不可分割,构成科学、完整的心理测 试程序。

收稿日期:2002-02-23

标签:;  ;  ;  ;  ;  ;  

刑事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应用_犯罪心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