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机制初探_廉政建设论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机制初探_廉政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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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是邓小平理论的伟大贡献。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遵循邓小平同志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相互制衡的廉政建设机制是继续改革的需要,是执政党的执政的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一)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党在抓廉政建设方面采取以政治为动力的人治的方法,并将它提高到高于一切的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讲,那个时期的经济工作是通过政治思想工作或阶级斗争的方式达到执政党的廉政建设进而带动或促进经济建设。这种形式对新生的政权起到了巩固作用,无疑意义是非常重大的。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建设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的时候,这种方式容易生产政治上的绝对化和阶级斗争的扩大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五九年党内反右倾和六四年的“四清”运动中的四清四不清的扩大化,以致以后的一个时期,特别是十年文革动乱时期的阶级斗争的扩大化(阶级斗争实质还是经济矛盾在政治上的集中表现),甚至发展到了“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越穷越是社会主义的奇谈怪论,便是当时极不正常时期违背客观规律的真实写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们党在抓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执行“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经济制度和各项经济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特点的侧重面,不断加强廉政建设的力度,加大打击各种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活动,确保了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各项改革的进程。但是,传统的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模式与改革中的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形成很大的反差。这种表现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生产力的发展低下的情况下,深层次的矛盾就逐渐地呈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要进行优化布局,所有制结构要执行重组和调整。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尚未形成。企业不能成为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因而,腐败现象不时在繁衍。从大量的反腐案例中分析不难看出,除一般社会所固有的腐败现象外,国有经济体制突出表现为:(一)企业亏损,企业负责人可以异地做官。(二)企业千方百计套取资金,超标准,超豪华,超前公款享受等。(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公款大吃大喝,奢侈浪费,侵吞国家财物。(四)部门中的极少数腐败分子与企业串通一气权权交易,权钱交易。(五)乱收乱罚乱摊派,引起社会民怨沸腾。通过近二年的整顿治理,这种现象已有明显的好转,但要从根本上治理还任重而道远。

长期以来,反腐倡廉工作实际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全方位的管理模式。由于监察工作执行双重领导的体制,监察工作时常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行政干预。导致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为了“政绩”容易产生虚荣心,掩盖矛盾。有了矛盾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长此以往,积重难返,极不利廉政建设。各级监察部门既要管理政府行政部门的廉政工作,又要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廉政工作,同时还要管社会上的廉政工作。战线过长,精力分散,面面俱到,管而不细,事倍功半。

(二)

建立一种政企分流、分渠道监控,三级管理,下管一级,高薪高风险的廉政管理模式,是总结现阶段经验和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基础上的一种科学的廉政建设管理体制。

何谓廉政,顾名思义就是政府行政部门(包括公、检、法、司等,下同)的廉政建设管理。实施三级监控、三级管理,下管一级的管理模式,就是中央设立廉政建设委员会,省级设立廉政建设公署,地市州级设立廉政建设分公署。县级以下廉政机构是地市州级廉政建设分公署的派出机构。这种三级管理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业务上他们接受各自上一级的领导,在行政关系上则隶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三)

政企分流、分渠道监控。社会中的事情应交由社会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千万个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应从执政的范围中剥离出去。这样廉政这一概念就清晰了,更有利于建立高效廉政制衡机制。

企事单位,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则应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公司法和国家相关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股东大会监督董事会;企业董事会监督企业总经理(厂长)。对企事单位,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违纪违规违法的行为,按上述隶属关系程序,由上一级的企业主管部门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或调解或制裁或追究法律责任等进行处理。企业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尽管是共产党员担任,但他们中的少数人的腐败行为是个人的丑恶行为,违法犯罪还要给予法律制裁。这种方式,既能依法治厂,又能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特殊职能作用,减少行政干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介组织的发展。国家审计机关只限于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企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审计均应由社会中介组织机构进行审计。

(四)

政企分流、分渠道监控,宜于执行高薪高风险的保险机制。高薪制这项政策也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它是一个社会一个部门一个企业进行政治,经营管理的一种手段。高薪是否养廉我们姑且不议,但高薪制与社会主义的按劳动分配制度相符。党的十五届四中全全会决定规定,社会主义执行按劳动和按生产要素(劳动技能、智力、知识、风险等均属生产要素范畴——作者注)分配的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配套机制。

高薪是廉政的物资基础,没有相应的物资做保障,廉政工作是难以到位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的,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要任意地维持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就只有依赖精神的方法甚至是斗争的方式(如割资本主义的尾巴)。但这种方法只能维持一时,不能维持长久,特定环境的少数人可以维持,但对日常经济生活活动中的大多数人就难以维系。

高薪要承担高风险,高薪应赋予相应的权力。权力与义务是相等的,或者说所得与付出是相等的,但作为自然社会中最高级的动物——人来讲,应该是付出(奉献)大于所得(索取)。不能与机械物理中的能量平衡定律等同。这里的权力是指政权的力量,狭隘的讲就是国家政府赋予某个部门(或个人)的权力。只享用权力、而不尽义务或不尽心尽责造成工作失误或严重失职的人,不仅应受到道德的遣责,更应受到纪律的惩罚,严重者甚至受到法律的追究。权力越大风险越大,高风险就意味着承担有限的责任。灵芝与燕莴的价值很高,但得到它都要承担限大的风险,有时甚至是生命的风险。责任是建立在权力与义务相平衡的基础上的,廉政的关键是依法制衡,高薪是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依据。

执行高薪制具有其紧迫性。实行高薪制,增加国家公务员收入的透明度,变暗为明,有利于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目前,仍然执行的是计划体制时期的低薪制。但在社会的实际操作中,实行的不是高薪的高薪制。一些单位一些部门相互攀比,巧立名目,滥发滥补,形成一种隐形收入。这种现象给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了极不利的消极影响,也造成复杂的社会因素。

(五)

廉政建设执行政企分流、分渠道管理,重要的和核心的就是政府行政部门(包括公、检、法、司等部门,下同)的廉政建设管理。

国家(政府)机关各部门的廉政工作建立在自身制衡机制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党委或党组负责。具体工作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办理。

廉政公署的职能和职责是对同级国家机关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监督。在实施监督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时,重点应加强对同级各机关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对下一级廉政公署的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检查与监督。

(一)对同级国家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或党委(党组)成员的廉政建设的考核、监督和查处。

(二)对同级国家机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进行考核、监督和查处。其内容有二:(1)对纪检、 监察工作人员自身廉政问题的监督。(2)纪检、监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无渎职、 徇私枉法或不按办案程序及处理等问题。

(三)上级廉政建设机构对下一级廉政建设机构工作实施考核、监督和查处。其内容有二:(1 )对下一级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员自身的廉政问题的监督。(2 )对下一级廉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无渎职、徇私枉法或不按办案程序及处理等问题。

各级廉政建设机构的日常工作程序是:(1 )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对下一级廉政机构工作的检查和对同级国家机关部门的廉政工作的检查。(2)根据主管部门(指同级“人大”机关)安排意见进行检查。(3)根据群众举报的案件进行检查。(4)根据微机选案专题进行检查。(5)根据中央具体指示精神组织专项检查等。

政企分流、分渠道控的管理机制应有三个特点:其一,廉政建设管理的公务员实行比国家公务员更高一个档次的工薪待遇。其二,廉政建设管理机构的公务员所犯错误(触犯国法按国家法律惩处除外)的处理应比国家公务员所犯同样性质的错误更严一个档次。其三,不论是党员领导还是非领导的党员,凡违纪违法者,原则上均应先进行廉政建设的相关处理(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按党的原则进行党纪党规处理,以免因党纪不能及时处理而影响行政处理和刑事法律追究的时效,更应避免以党纪处理代替行政处理的刑事责任的追究。

(六)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的建立也有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从科学规范廉政管理的角度分析,政府行政机关部门的腐败行为属于廉政管理范畴。企事单位(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反映的腐败行为则属社会管理范畴。因而,反腐倡廉工作理应建立政企分流、分渠道监控、三级监控、三管理、下管一级、高薪高风险的相互制衡的管理模式。三者(指政企分流、三级管理、高薪高风险)是相辅相成的有机的统一体。这种廉政建设管理体制下受行政干预,具有独立执法性强,司法力度大,办事效力高,富有很强的政治生命力,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配套的相互制衡的廉政机制。政府行政机关部门的廉政之风清正了,反过来促进社会(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使全社会呈现出一片生机盎然而又蒸蒸日上的长治久安的良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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