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相关问题分析及基本对策思考_工会经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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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是当前工会面临的棘手问题,其对应的问题比较广泛,并不仅限于如何把该收的经费都收上来,而且还包括如何强化征管,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的问题。本文对这些相关问题及对策思路试作概略的梳理。

一、影响工会经费收缴的因素

从工会自身看,一是经济来源主渠道受阻。其一职工流向变迁。随着中央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使得职工流向发生变迁。国有、集体单位职工人数减少,而其它经济类型单位职工人数增加,下岗职工流向私营企业,个体队伍不断壮大,但由于工会组织出现暂时断档,工会经费呈负增长态势。其二计费基数“弹性”变化。工会经费是以工资总额为计拨基数的,由于企业所有制实现形式多元化、用工制度多样化、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多极化,带来职工收入的不稳性,工资总额难以准确把握。从统计口径上讲,下岗、待岗、内退职工的生活费属工资总额范畴,但在实际工作上计拨和上解工会经费不太现实。二是收缴措施不力。有的仍沿袭计划经济下靠发通知、电话催收、半年通报办法催收,搞“甩砣子”,一定几年不变的管理模式;有的财务干部力量薄弱,忙于机关事务多,深入基层催收少,形成能收多少算多少,未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少数基层工会整体工作水平不高,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在党政领导、职工心中,工会没地位、没影响,其主要原因是基层工会主席选举的少,行政委任的多。目前企业大多实行厂长(经理)或董事长(总经理)、书记“一肩挑”的体制,实际上是以政代党,以政代企的“一肩挑”,当工会与行政在某些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对行政唯命是从,很难履行维护职能;当行政不给工会拨解经费时,工会不敢依法行使独立管理权力,不敢理直气壮地督促行政落实工会经费到位,反而跟着行政片面强调企业困难,以资金紧张、职工工资欠发为由,能拖则拖,能少交则少交,不想也不敢去做行政领导的工作。凡此种种因素影响,致使经费收缴难度越来越大。

从社会上看,由于对《工会法》的宣传不到位,或仅限于工会系统内部,没有很好地向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加强宣传,使得他们对工会经费的性质、用途和独立管理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认识不高,造成有的行政领导没有把计拨工会经费提高到守法执法的高度来对待;有的厂长认为“工会经费是企业的,应当由厂长来支配”,采取工会搞活动,先由工会写报告,厂长签字后专项拨款;还有少数人认为工会、青团、妇联都是群众组织,工会经费不应实行独立管理,亦应当由财政拨款划拨经费。

从法律本身看,1992年颁布实施的新《工会法》中规定了工会经费和财产的条款,确定了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以法律条文明确了工会组织的经济来源。但从实践上看,《工会法》远不能和其它基本法相提并论,因缺少执法主体,没有制约条件和处罚条款,执行起来缺乏生效力,人们称之为“棉花法”。如果行政部门不很好地执行《工会法》,不按时足额拨交和上解工会经费,工会显得束手无策,只好求情说好话,凭感情靠关系,制约措施不力。因此建议尽快修改《工会法》,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同时改革现今的工会经费收缴体制,强化征管已势在必行。

二、基本思路探讨:强化征管,明确责任

1.建立工会经费征缴制度。改变主要是收费主体(工会财务部门)上门去收或委托收款,缺乏法律地位和强制力的、被动的收缴方式,探索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由缴费主体(各缴费单位或建会单位)申报和缴纳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强制性的收缴方式。

2.建立工会经费登记制度。像纳税人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一样,要通过法律规范有关单位缴给工会经费的行为,建立工会经费登记制度,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在地总工会出示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等证件,申报成立工会组织,然后办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同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工会经费登记手续。缴款单位发生变更、股份制改革、改组、组建集团、兼并或出让、注销或依法破产,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工会经费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3.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要使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变为缴费单位主动履行的义务,就得要建立自行申报制度。缴费单位每月至少一个季度携带上月(季)的职工人数增减情况、工资总额发生数等有关财务资料到工会经费征解机构申报应纳工会经费数额,经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这样便于掌握缴费单位的工资变化,确保应缴数额的准确性。克服那种“协议收缴”,“甩砣子”的不当行为,以维护其严肃性。

4.建立一支执法队伍和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一是独立的审查监督。各缴费单位要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小组),其经费收支情况应由经审会审查监督,并且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或在本单位公布年度经费收支和上解情况,接受职工监督。职工有权对经费情况提出意见,对其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二是建立由工会经费经办机构、审查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组成的执法稽查队伍,负责工会经费的监督检查,其行为进程中可采取措施:(1)检查,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缴费单位实地检查经费情况。 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查单位提供有关的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2)调阅审查,为查明或证实有关问题, 可以调阅缴费单位与工会经费有关的证件、帐册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检查,确定材料真伪。(3)调查取证。发现违纪行为,为证实和查明有关问题, 可通过询问知情人等方式自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三是社会监督,实行“一票否决”。争取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缴纳工会经费情况纳入考核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政绩的一项内容。对长期拖欠工会经费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不得兑现年薪工资。争取审计部门将工会经费收缴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审计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内容。

5.建立罚则

(1)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纳数额的,工会经费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其责任人可处不同数额的罚款。

(2)对缴费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有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不设工会经费帐册,致使工会经费缴费基数(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无法确定或不真实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以至刑事处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任意调拨工会经费或资产,已占有、调拨的必须归还,并赔偿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工会资金或划拨工会经费归企业或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已挪用、划拨或借贷的资金,必须归还,赔偿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对长期拖欠、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工会屡催无效的,可以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立案起诉,下达民事调解书或下达支付令办法予以解决。对所欠的经费除全额补缴外,并加收滞纳金。经向缴费单位发出执行通知后,缴费单位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则由法院依法实施强制征缴。

(6)对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的地方工会,限期全部补缴上解外,对第一年完不成上解经费任务的单位负责人,提出“黄牌警告”,主要责任人责成其认真作书面检查;第二年仍完不成任务的有关责任人,应主动提出辞退或建议干部任免机关给予免职。对虚报少报,转移工会经费收入,造成少解不解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数额较大的以贪污挪用论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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