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挑战,第一次论证:世纪之交犯罪理论研究的展望_犯罪学论文

面对挑战,第一次论证:世纪之交犯罪理论研究的展望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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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世纪之交时,回眸与展望犯罪理论研究,自感把握全局,力有不逮,只能谈谈自己的想法。二十世纪的确是一个伟大的世纪,世纪的前五十年人类经历了一次经济大萧条,两次世界大战的浩劫,于是又有了俄罗斯的十月革命和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后五十年中则是全球相对和平与迅速发展的时期。还在上个世纪中叶,马克思就指出过:资本主义创造的财富比此前历史上积累的还要多。二十世纪的经济也是这样,世界上能养活的人口在20世纪前不到20亿,而到世纪末将达70亿(注:《中国大百科·社会学卷》,世界人口词条。),科技的发展更按著名的“摩尔定律”而倍增(注:指计算机的速度与容量,在18个月中将翻一倍。(见比尔·盖茨《成功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这是一个惊人的速度,80年代我国以每秒一亿次计算而列于世界计算机研究前列,现在的计算机可达每秒3万亿次。),世纪初人类方能离地起飞, 现在已奔向其他星球;机器人的棋艺战胜了特级象棋大师;而我们现在正讨论人类有没有权利,应不应该克隆出一个人来。但我们仍以喜忧参半之心送别世纪历程,我们现在离“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还差得远,世界上仍普遍存在贫穷、饥饿、愚昧、偏见、仇恨,一个幽灵仍在游荡。冷战结束,方期和平普降,而一个代表美国主流观点的政治学家却断言“文明的冲突将左右全球政治,文明之间的断层带将成为未来的战斗线”(注:语出美国政治学家,萨缪尔·亨庭顿,转引自《读者》98年10期。)。也许,我们的悲剧不在于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而在于人的素质、道德、修养等精神文明跟不上迅速发展的物质文明,就像本世纪中叶,英国著名历史学家和日本的一位思想家对话时所忧心的那样,这是人类发展中的悲剧(注:《汤因此与池田大作对话》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3年。英国的著名历史学家安诺德·汤因比与日本创价学会会长池田大作在对话中指出人类的思想文明跟不上物质文明是严重的悲剧。)。

犯罪也许就是能集中反映这种悲剧的一种现象,犯罪集中暴露出社会的缺陷和人类心灵的阴暗面。人们已经看到,整个20世纪是一个犯罪迅速增长的世纪,这个趋势到下个世纪也不可能被抑止(注:联合国的四次犯罪调查已证实了这点,前三次调查参看拙作《治安策论》)。到21世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均大幅度增加,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之发展更加使犯罪复杂化,严重化(注:现在这方面的文献,纷载于各专业杂志,此处略举一二:毒品:1997年全国禁毒展览资料,郭翔《中国毒品问题及对策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97年11—12期;有组织犯罪:马忠红等编译:《21世纪有组织犯罪预测》(载《公安研究》95年5期)谢华编译《21世纪有组织犯罪》(《 世界警察参考资料》1995.9/10期); 经济犯罪: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国外经济犯罪与对策研究》群众出版社1997年;经济全球化;肖正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犯罪国际化动态及我们的对策研究》(中国刑警98年5期); 科技、经济与犯罪:周长康《迎接知经济时代高科技犯罪的挑战》及汪高坤,徐向群等论文(“98全国世纪之交的犯罪趋势与控制对策学术讨论会”(杭州)论文)。现在西方社会学家认为人类将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的知识文化水平将大大提高,修养素质也将提高,可以说这无疑是人类的重大进步,但我们也要看到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知识经济在社会学上的重大意义在于:掌握高级知识、丰富知识的人将掌握权力与财富,认知精英将成为社会的顶层。相对于以权统治,以财统治来说,以知识来进行统治无疑跨了大步,但也出现危机。我们可以回顾在二十世纪初的情况,那时犯罪学家萨瑟兰发现了犯罪并非穷人专利,富裕阶层的白领犯罪更为严重,从而揭露了刑事司法中的阶级偏见(注:沃尔德与伯纳德《犯罪学理论》第三卷,并请参阅拙作《治安策论》附录之六《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困境与局限》。(重庆出版社1994)),(其实,马克思在上个世纪已说过类似的话)。也许21世纪犯罪学家将揭露出认知精英中存在着更严重的犯罪,毕竟现代化必将导致犯罪,而高速的经济发展也将与高发犯罪率共生(注: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何秉松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威廉·克里福德《发展与犯罪》(译文收入拙作《治安策论》)。)。

中国自然难逃世界犯罪浪潮,早在90年代初,中国的犯罪学者已预测出我国犯罪趋势增长要延续到下一世纪(注:《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对此作了很好的分析,并请参阅冯树梁《二十世纪末社会治安趋势预测》(《公安研究》1997年第二期)肖扬主编的《中国预防犯罪通览》(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也指出:我国在下个世纪前期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智能犯罪等仍将呈增长趋势。)。在我国转型期激发出来的各类经济,社会的尖锐矛盾及思想道德的真空必将推出大量犯罪,而此期司法、行政、社会、文化思想方面控制犯罪的能力又大为减弱,形成犯罪的大好时机。50年代我国犯罪率在5/万左右,80年代升至8/万,于是开始了延续至今的“严打”,而犯罪并随之上升,90年代初公布的“报警数”(包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约各半)为近40/万,今年全国人大曹志援引的数据为上半年刑案数比去年上升20%,实为上升7%—9%等等,实际上据一些典型调查,今年城市刑案发案率已达100/万以上。 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我国的犯罪基本上是持续的直线增长。简单的统计外推就已经说明至少在21世纪头十几年,日子并不好过。一位国际学者如美国的亨庭顿等人都认为在经济发展中,人均国民收入1000—4000美元是最易引起社会动荡的岁月。也许有人会指出,相对于日本,新加坡的刑案率为160 /万左右,美国、西欧的刑案率为500—600/万,我们还是差可自慰的。但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由于统计指标和统计效度上的差异,以致我们难以与国外作简单的类比(注:就统计指标而言,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多采用群众报案即计的做法,对财产侵犯案不存在价值起点,因为报案即反映了公民有追诉的要求。我国目前财产案立案的标准各异,从损失人民币400到600甚至1000不等。就操作而言,现行统计中任意修改数字,随意性大。80年代《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课题研究时经过典型调查曾认为已有统计只是实际案数的12%—15%。此后,公安部历年三令五申纠正统计不实,但今年某些典型调查显示,统计数仍只为实发案数的20%左右。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委员会曾认为发展中国家统计多不实,影响国际对比研究,建议以“受害者调查”数据为准,但我国由于政治、经济原因未能开展“受害者调查”。)之外,由于政治、社会结构不同,我国人对犯罪的承受能力也与国外大不相同(注:很重要的一项不同是国外法律与政府以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为主,不着重打击犯罪,其结果是人民能谅解政府,愿承受犯罪,而我国则相反。此外,反映承受能力最重要的指标是“安全感调查”但近年来,我国的这类调查已面目全非,其信度、效度颇堪质疑。),有时承受力更低,而近年来,经济困难、收入减少、下岗增多的现象,一方面诱发大量犯罪,另一方面又使收入日绌的职工更难忍受犯罪的损失。另一个影响犯罪承受的重要现象是我国腐败的日益严重(注:“国际透明”调查机构,在1995年将我国的腐败情况列为世界倒数第五,但到去年则位升为倒数第十一。而同时另一家独立调查机构则宣称,中国的腐败名列世界倒数第二,仅后于最腐败的印度尼西亚。并称:据抽样调查有52%的居民对政府反腐已丧失信心。以上资料见英中文化协会主办的《中国评论》97年秋冬合刊。),腐败本身就是严重的犯罪,但它又严重地削减人民对犯罪的承受力,使人民对政府、法律、社会正义的信心大为丧失。

总之,“山雨欲来风满楼”,犯罪狂潮仍将肆虐于21世纪,我们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准备面临挑战。

也许由于人类的认识本身就滞后于事物的客观发展,因此犯罪学理论研究也就大大落后于犯罪狂潮。目前,在国际上,犯罪学理论究竟到了什么前沿?一部在美国被认为是比较权威的犯罪学理论综述—沃尔德、伯纳德、斯奈普的《犯罪学理论》第四版,1998年(注:G.B.Vold,T.J.Bemard,J.B.Snipes:Theoretieal Criminology,4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在总结一百多年来犯罪学的进展时, 列举了这方面的成就。以下详译有关论述。

目前对犯罪学原因的研究,可分为个体成因与社会成因两方面,我们已经知道的情况如下:

一、“总而言之,下列个体上的差异似乎能增加从事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上书P.323)

1、幼年时遭到不良的对待,例如粗暴的压制, 学校教育不当等等从而产生了不能获得较高认知能力的障碍(包括在对道德的理解,处理问题的方法,情性交流等方面的缺陷)。

2、神经传导方面的某种障碍,如血清素低, 激素失德(包括睾丸素过高),中枢神经障碍(大脑额叶,颞页宫能障碍,植物神经系统变异)(如由于焦虑而产生反常的反应)

3、摄入酒精、毒品及有毒物质如铝毒,颅部受伤, 怀孕及生育期并发反常症。

4、性格缺陷如易冲动,缺乏敏感,好用暴力,好冒险等等。

5、思维方式上的反常病态,如不能自拔于忧烦,好粗暴, 易兴奋,迷信“命中注定”,自我中心,追求“男子气概”的偏执狂,只顾目前利益的心理偏执,笃信遍地是危险,只有采取极端手段来对付的反常心理。

6、生理上经常发作(或经常处于)精神沮丧状态, 这有的是由于客观不良环境,有的是只因主观上反常悲观。

7、与有犯罪行为的人经常交往。

8、与人无来往,不参加正常人际活动,不在乎犯罪对自己的后果,不信道德与法律。

9、经常离开家庭,特别是夜不归家,离家, 与易于犯罪的人常来往。

二、“总结起来,下述(社会)结构因素易于产生高犯罪率”(上书329页)

1、经济上的现代化及社会发展是与高犯罪率联系的, 财产犯罪的增加一直要到社会高度发展后才能停止在高犯罪率上。此一过程涉及通常犯罪的模式及犯罪机会的变化,这种变化又受对付犯罪措施的效力的影响。

2、经济上的不平等与暴力犯罪率有关, 此一过程与沮丧感的程度与相对剥夺程度有关。

3、思想及文化中强调只顾物质成就而不顾手段是否合法, 这将产生一种唯利是图的犯罪。这种犯罪过程又与是否能获取合法谋利的手段有关,当无法获得合法谋利手段时,就会产生非法谋利的犯罪,如果一般非法谋利手段也受限制,就会有暴力谋利的犯罪,合法手段谋利与非法手段谋利是负相关的关系,此外,非谋利犯罪的增加也将减少谋利犯罪的数量。上述的解释是从这样的认识出发的。即人的本性是追求已利,或者人不能忍受个人的挫折。

4、社区如果处于贫困状态,或人口流动量大,或家庭瓦解, 则有高犯罪率。这又与社区中人际关系疏远和社会解体有关。

5、贫困、都市文化、 种族歧视或自我封闭等现象均将导致高犯罪率,甚至出现小事动武现象。这种过程又涉及到人们的周期性生理病态,其特点是不能控制自己的愤怒情绪又不能认识在此情绪下,使用暴力的限度。

6、传媒中宣扬违法行为,教唆犯罪技术将导致违法犯罪之增加。有的人是直接受传媒渲染的影响,有的人是间接地看到别人犯罪的结果而受诱发。

7、如果歧视社会越轨行为和越轨人员则将增加犯罪率, 如能将他们重新整合回社会,则将减少犯罪。此过程涉及亚文化形成和合法机会是否充分。

8、一个社会如果有一部份人专门来控制其他人, 就会产生犯罪,如果大家平等,相互监督,机会均等,则犯罪数少。此过程涉及到人有一种企图控制他人的天性。

上面比较全面地综述了国际上现代犯罪学的成果,在20世纪末,犯罪学研究到此已属辉煌成绩,但离全面,彻底解释犯罪成因尚远。其原因:

1、犯罪是一个多因素作用的结果, 上面各单项因素也许言之成理,并有一定实验数据支持,但同时又可以找到许多理由和事实来反证其谬。目前犯罪学正企图建立一种整体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在构架,模式上均有许多争论,特别是在量化实证方面有许多困难。因为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人,而且是复杂社会中复杂的人。

2、犯罪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 在研究过程中必然涉及到阶级的、群体的利益冲突,从而强烈地干扰了探索真理的过程。列宁说过这样的活:“如果数学公理违犯了阶级利益也会被推翻的”,现在不强调阶级了,但群体利益还是存在的。犯罪学在追求真理中必然受到诸多阻碍,即使得到某些真理只要违犯权势利益也不可能得到普遍认同,不可能进入决策,即使进入决策,也有一个执行不走样的问题。即使得到人民的普遍认同,也还有选择长远利益与目前利益的问题,如很可能出现牺牲长远的精神文明以换取目前的物质文明的问题。

以上这些问题也都是需要在长时期中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地发展,才能逐步地解决的。

就中国犯罪学研究而言,应该承认,我们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有条件建立这个学科的,20年来,成绩是巨大的,我们突破了一系列的思想上理论上的条条框框,做了大量调查,完成了大量有价值的课题,提出了许多结合中国实际的新观点,出版了一批好书,建立了多种学术组织,培养出一批有前途的科研骨干等等。但如同我在黄山会议的文章(注:《关于方法论问题》,发表于《预审探索》96年4期, 其他杂志亦有转载,北京大学组织编纂的《改革发展文库》将收选此文。)中所说的那样,我们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唯上,唯书,逻辑不严,数据不全、不实,量化分析方法有误等等。从根本上说这些缺点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与社会条件的原因,不完全是主观上的问题。我国目前许多情况和数据还不能公诸于民,独立的客观的社会调查困难重重,而且社会调查、专题研究等又缺乏足够的经费,有些人宁可将经费拿去支持那些重复阐述经典论述,简单宣扬既定政策方针的课题也不支持理论研究创新。在某些研究制度上也有缺陷,如职称评定制,课题成果评审制等等都是只重量不重质的,结果是作者宁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宁肯拿出数十万言的文抄本而不肯下功夫搞实际调查等等。

因此,我们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的问题只有在我国政治、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中才能得到逐步的解决。

那么,我们理论研究工作者,目前能做什么呢?我认为,我们应该而且能够做的就是在研究工作中首先倡导加强实证主义的精神与作风。

关于实证主义的问题,我在《关于方法论》一文中已经作了一些论述,这里再补充两点:

一、我们倡导的是实证主义的基本精神并非其某些局限的方法。

简装《剑桥百科全书》对实证主义是这样解释的:“主张任何真正的知识都来源于科学,并反对任何形而上学推论的哲学立场”。(注:简装《剑桥百科全书》剑桥大学1993英文本。)伯纳德等的《犯罪学理论》(注: G. B. Vold,T.J. Bemard,J.B.Snipes:Theoretieal Criminology,4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一书中说“就研究犯罪的成因而言,可以说绝大多数犯罪学理论都是实证主义的”。我国的康树华教授在为周路的《当代实证犯罪学》(注:周路《当代实证犯罪学》,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序言中说:“其实,实证本身是有其科学含义的,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它提倡一种从事实出发,对研究对象本身进行最直接分析的缜密精神”,“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在各种社会科学领域中,特别是在犯罪学这种经验性强的学科中倡导‘实证’的精神。”

这样看来,“实证”的基本精神与我党的基本思想路线“实事求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一致的。而且根据我了解,坚持“实证”精神,才能使我国的理论研究形成百家争鸣,推出新的格局。实证主义源出培根(1561—1626),他主张一切知识产生于大量事实的归纳。到了近代,卡尔·波普更发展为一切科学真理都必须经得起证伪,这样就有力推动了理论研究中相互争鸣的大好局面,同时实证的方法也为相互证伪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注:美国司法部全国研究所制定有“国家评测标准”(NEP)以评审科研课题, 其中主要按四大效度(内部效度,外部效率,结构效度,统计效度)评测并引进“程序评价”,推动了科研,90年代初的“社区警务”试验报告,只有20%合格,这是实证主义推动科研的一例。(参见拙作《有关犯罪学研究方法之研究》载《青少年犯罪研究》93年3、4合刊)。)。

二、实证主义形成了一套研究理论的模式,对此我们应取其精华,结合中国国情而运用。

《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在其卷首的综述“社会学”一文中这样说:“实证主义方法论在社会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实证主义方法论在美国的具体化主要表现为研究理论模式化。一种研究理论必须包括两个至两个以上可被人们经验证明的变项,并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以此来建立一定的理论构架,同时也表现为研究过程的程序化,即把研究过程变成可操作的固定程序,具体还表现在测量分析工具的精确化”。前不久,我国译出了美国名家赫希的《少年犯罪原因探讨》(注:(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吴宗宪等译。)这本200 来页的小册子就典型的体现了实证主义理论研究的模式,从概念的提出到指标界定,调查方法的论证,抽样的操作,数据的处理等等均是立论严密,论据充分,是科学性、逻辑性极强的典范。当然,我们常说,西方以实证见长,中国以思辨领先,因此我们也要发扬自身的优势,对西方的研究模式不可全搬,西方的正确结论也要结合我国国情来修正。这些都是正确的,我们应注意。例如许多人指出上述赫希一书中的少年犯罪原因中就缺了文化原因一大块,特别是对于中国等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社会不能适用(注:今年 8月,在汉城举行的“世界犯罪学大会”即有韩国警官学院的乔(cha), 呈交论文,论述赫希之理论对于儒学背景社会不适用。)。但要发挥我们的思辨特长又不能是泛空而论,也必须在分析大量经验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对赫希理念之异议也必须有足够材料、数据来支持。而从我们目前现状看,我们现在是空洞的思辨偏多,务实的调研缺少,我们提倡学习实证主义理论研究模式的意义也就在此。

最后,我引一段香港中文大学金耀基教授为台湾李沛良的《社会研究的统计分析》所作序言的一句话,也许对我们有启发。

“近年来,海峡两岸都在谈社会学中国化的问题,这一自觉是必要而可喜的。不过要社会学在中国文化土壤生根,除了在理论层次作省思与探讨外,也必须对中国社会现状作系统与深入的经验研究。说到社会的经验研究,则统计分析无疑是一件重要而尖锐的工具。”我们由这句话可以看到,思辨必须与实证相结合已成为华人学者的共同心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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