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习理论看语言共性理论中的几种不同观点_学习理论论文

评语言共性论中的几种不同的观点——来自学习理论的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种论文,共性论文,评语论文,证据论文,学习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Abstract This article begins with a brief review of threemajor types of universalist view on language:conservative,mild,and radical.It then presents an introduction to formal learning theory,concentrating mainly on its basic assumptions.It finally shows that the theorems which are derivable from the basic assumptions are in strong support of radical universalism.

1.0 语言与语言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它们在本质上是彼此不同还是有共同的规律?如果它们有共性可言,那么共性的程度有多大?这些问题一直是人们关心的话题,也是哲学家和语言学家们争议的焦点之一。在此,我们可以先把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区分为对立的两类:个性论和共性论,两者对语言中存不存在共同规律这个问题的答案分别是无和有。在现代语言学中,个性论已经逐渐消沉,几乎销声匿迹。语言共性论则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成为一种共识。这点Fromkin和Rodman(1983:15)说得很清楚:“因为在所有语言的语法中发现了一些共同的、普遍的特征,所以大多数现代语言学家都属于共性论者。”然而,在语言间关系问题上的争论并没有就此平息,相反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变成为不同流派之间重要的区别性特征之一。[1]争论的中心在于语言受普遍规律支配的范围与程度有多大。[2]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把共性论进一步粗略地划分为三种有代表性的立场和观点:

1.1 第一种可以称为“保守的共性观”。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语言中虽有共性的存在,但数量不多,作用范围有限。在事实分析中他们也不注重对普遍规律的提取,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各种语言逐个地描述上。

第二种可以称为“温和的共性观”。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语言共性是存在的,甚至是大量存在的。但这种共性是以某种趋势而不是以原则的形式出现的。趋势在各个语言中的体现可有深浅之别。从某种意义上讲,贯穿于所有语言的、不变的原则是没有的。

第三种可以称为“激进的共性观”。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所有语言都受一些普遍原则的制约,语言间的差异在这些普遍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存在。因此,可以说,语言的共性是本质性的,核心性的,而个性则是非本质性的,边缘性的。

1.2 保守的共性观是美国结构主义者中普遍流行的一种思潮。在一方面,他们并不否认语言共性的存在。例如,所有语言都使用音素和语素两种语言单位的观点就是由结构主义者首先提出来的。两位结构主义语言学大师Sapir(1921)和Bloomfield(1933)的代表作以及成立于结构主义鼎盛时期的“美国语言学学会”[3]的机关刊物都叫"Language"而不叫"Languages",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种共性观,因为在英语中前者蕴含共同面,后者蕴含差异面。但是,在另一个方面,结构主义者对语言共性的探索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一般不作具有跨语言意义的论断,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个别语言作孤立的描写上。因此,他们的言论和研究带有一种浓厚的个性论色彩。例如,Sapir(1921:106)强调:“语言是一种有无限变异的人类活动。”Bloomfield(1933:20)认为:“我们认为普遍性的特征很可能就在下一种我们能接触到的语言中荡然无存。”Joos(1957:96)也说:“语言之间的差异可能是没有限度的,在方式上是不可预测的。”

温和的共性观是当代功能、认知学派中多数学者所接受的一种观点。他们对探索语言共性有很高的理论兴趣,也作出了不少有跨语言意义的论断。例如著名的认知语言学家Lakoff(1987)就在各语言使用隐喻的特点上发掘出了一系列的普遍规律。但是,或者是由于方法论方面的原因(如采用统计法),或者是由于语言观方面的原因(认为语言受话语功能、一般认知方式、社会文化等因素的支配,并在理论上承认这些因素的不可公约性),或者由于这两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功能、认知主义者把这些普遍规律看成一种柔性的要求,并且给予个别语言以很大的自由来选择实现这些规律。因此,功能、认知主义者很少谈论语言中个性存在的范围有什么样的限制。例如,Lakoff(1987)就在探讨隐喻使用普遍规律的同时又阐发了语言相对论的观点,即各语言都有独特的、不可公约的规则的观点。再以大家比较熟悉的谢信一(1991;1992)的研究为例。谢把语法现象归结于两个相互竞争的原则:临摹性和抽象性。两者在所有的语言中都存在,所以是一种共性的现象。但不同的语言(甚至语言在不同的时期)可以在临摹性和抽象性两个极端之间做出截然不同的选择,形成临摹性的语言(如汉语)和抽象性的语言(如英语)。谢没有具体谈两种类型的语言之间可以有多大的差异,但是从他的论述中人们得到的印象是这种差异可以是很大的,至少英语中有的抽象的句法原则可能在汉语中完全不存在,而汉语中有的临摹性的句法原则可能在英语中完全不存在。

持激进共性观的主要是以Chomsky为代表的生成语法主流派(以下简称生成语法学派)。在理论上,生成语法学派假定,当婴儿出生时,有一些普遍语法原则已经存在于处于初始状态的语言神经之中。这些普遍语法原则一方面帮助儿童获得语言,另一方面规范着个别语言可能采取的形式。普遍语法原则装备有一定数量的参数,个别语言只是这些参数的不同设立而已,这意味着普遍语法原则存在于所有的语言之中,变异的范围是有限的。在事实分析中,生成语法学派也以普遍语法原则的提取为主要目标。在近期的生成语法研究中,激进的共性观得到了进一步的阐发。例如Borer(1984)认为参数(变异的主要来源)局限于形态或词项特性的某些方面。Fukui(1988)则更进一步,认为参数化只与功能性语类有关,而与实词性语类无关。[4]大致相同的的观点出现在Chomsky近期几乎所有的论著中(如1991a,1991b,1992,1993,1994,1995a,1995b;Chomsky and Lasnik,1993)。他还把曲折形态和词汇特性一并放入词库中处理,把句法的另一部分——计算系统——处理成为没有变异的部分。这就是“最简方案”模型中最重要的改革。[5]

1.3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在保守的、温和的和激进的共性观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然而,对这些观点进行评判却并非易事,需要综合考虑各个领域的研究成果。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人们从语言事实分析、儿童语言习得和结构解析等方面对语言共性论中不同的观点进行了验证,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逐渐深化。[6]其中某些研究已经被介绍到国内,并逐渐为研究者所了解。

本文评介一种国内尚未熟知的理论,即学习理论,[7]并据此考察语言关系问题。下面,我们先尽量用非形式化的语言总结一下相关的研究结果,然后发表自己的看法。

2.学习理论是一种形式化的研究,[8]对象是人类的认知条件与儿童语言习得的关系。它的目的是在儿童可以习得什么样的语言方面提供一种推导机制,以实现语言习得研究成果与比较语言学理论之间的有机结合。学习理论发轫于本世纪六十年代,Gold(1967)是早期成果中有特殊价值的一部。在后续学者的不断努力下,学习理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理论语言学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学习理论由四个基本概念组成:语言、学习者、语言环境,以及用于判断学习者掌握语言能力的学习标准。

语言:语言是句子集。[9]具体地说,是可数无限集。[10]句子可以看作是一个结构体,也包括它的推导史(比如说英语中疑问词的移位过程,等等)、语义和语境。语法生成句子。[11]由语法生成的语言称为有效列举语言,或称有效列举集。[12]如果一种语言与它的补集[13]都是有效列举语言,该语言就是一种可判定语言,或称可判定集。[14]Gold(1967)假设语言是有效列举语言。[15]

语言环境:儿童构造母语语法的过程大致可以概括如下:他逐个地接触到句子,有些句子可能重复接触,另外,接触的句子没有先后顺序上的限制。每个合乎语法的句子都最终成为构造语法的语料,不合语法的句子则对构造语法不起作用。根据Gold(1967)的模型,语言环境就是语篇(text),而语篇可以定义为构成一个语言的句子的无限序列。儿童在习得语言中接触到的当然是一个有限的序列,可以看作是他的语言经验。

学习者:在学习语言时,我们可以把儿童比喻为一种从有限句子序列到语法集的学习函数。[16]通俗地说,就在有限的语料基础上就所学的语法做出一系列假设,最终到达成人语法。儿童所做假设有可能是对的,也有可能是错的。显然,由于先天的限制,儿童对学习函数的运用并不是任意的(见3.1)。

学习标准: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学习函数具有学习任意一种自然语言的能力呢?下面是Gold(1967)提出的比较宽松的一套衡量标准(参看3.3):

(1)如果它在所有的有限句子序列上得到定义,那么就可以把它看作在整个语篇上得到了定义。

(2)如果它在整个语篇上得到了定义,并且能从任何一个有限的句子序列得出一种语法,那么它就被说成能从整个语篇中得出语法。

(3)如果它能从语篇中得出语法,它就被说成识别了整个语篇。

(4)如果它能识别某种语言的每一个语篇,它就被说成识别了该语言。

(5)如果它能识别一种语言集的每一种语言,它就被说成识别了该语言集。

(6)如果它能识别一种语言集,则该语言集就可被说成是可识别的。

句子数量有限的语言称为有限语言,句子数量无限的语言称为无限语言。从上述的定义中Gold(1967)推出,如果一种语言集包含所有的有限语言,并包含至少一种无限语言的话,那么该语言集是不可识别的。[17]

在这套标准中,最关键的一个概念是识别,即从输入的语料中得出语法的能力。因此,按照学习理论,只有当某个学习函数可以识别一个语篇、一种语言或语言集合的时候,它才有能力习得这个语篇、这种语言或语言集合。另外,就一种语言集合而言,只有当其中的每种语言都可以被识别时,这种集合才是可识别的。

3.0 以上我们简要地介绍了学习理论的基本概念和假设,以及从中推导出的一些定理。Osherson,Stob和Weinstein等人把这方面的研究推向了一个高峰。他们在一系列的合作研究中把与学习函数和语言环境相关的因素加以具体化,把学习标准的定义严格化,从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对哪些语言可以习得这个问题进行了推导,并在此基础上对自然语言的变异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新的看法。本节依次介绍他们的研究成果。

3.1.学习函数

3.1.1 可计算性:根据认知科学中一个被广泛认同的假设,人类思维活动可由计算机模拟,这也就是为什么计算机俗称电脑的原因。作为一种很自然的猜测是,儿童的学习函数本身也具有可计算性的特征。由于可计算性函数是全部学习函数中的一个小小的子集,有关儿童的学习函数可计算性的假设具有实质的意义:有些可识别的语言集是可计算性学习函数不可识别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学习的语言的数量。

3.1.2 实质性:一个可以生成出无限语言(即包含无限多句子的语言)的语法叫“实质性”语法,一个既有可计算性又可以在每个有限序列的基础上产生出实质性语法的学习函数叫“实质性”学习函数。Osherson等证明:如果儿童有实质性学习函数的话,那么,他不能习得非实质性语法,即不能习得只能生成出有限多句子的语言。这意味着,儿童不能习得任何一个有限语言集。

3.1.3 守成性:假如学习者不会放弃这样一种语法,它可以接受迄今为止他有限经验中的每个句子,那么他就被认为是守成的,他运用的学习函数叫守成性学习函数。换句话说,儿童在形成一个语法假设后,如果没有遇到反例,他是不会无缘无故地放弃这个假设的。守成性也只是人类学习函数中的一个部分,是个理性的学习策略。Osherson等证明:如果儿童是守成性学习者的话,那么,他不能习得守成性学习函数不能识别的语言。

3.1.4 小结:从本节的论述可以看到,可以识别语言的学习函数必须具备可计算性,实质性和守成性三个性质,这就大大限制了自然语言的范围。

3.2 自然语言环境

儿童对语言的习得也受到自然语言环境的严格限制。下面我们考察一下与之有关的一些命题。

3.2.1 嘈杂语篇:在儿童的原始语料中不可避免地会掺入一些不合语法的成分。学习理论把包含不合语法的成分的语篇称为嘈杂语篇。儿童在习得语言时必须能在嘈杂语篇的基础上得出语法。因此,嘈杂语篇的存在决定了学习函数必须有能力在嘈杂语篇的基础上识别语言。这样,语言变异的范围又多了一条限制:不能在嘈杂语篇的基础上识别的语言是不能习得的。

3.2.2 不完整语篇:除了有不合语法的成分之外,儿童的原始语料的不足之处还表现为:并不是所有的语法句都出现在自然语言环境之中。学习理论把这一现象称为不完整语篇。不完整语篇对语言变异范围的限制和嘈杂语篇是类似的。

3.3 学习标准:Gold(1967)提出的标准叫“有限识别”。有限识别定义的只是那些自然语言是可习得的,而对非自然语言是否可以习得没有作说明。Osherson等(1984)对学习标准作了更加严格的定义,叫“准确识别”:如果学习函数能够识别一个语言集合L而不能识别完全包括L的更大的集合,就叫能准确识别L。按照这个标准,只有自然语言才可被习得,非自然语言则不可习得。换句话说,自然语言是儿童可习得语言的最大集合。

4.强式先天论

以上我们总结了学习理论的一些主要观点。如果这些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人类语言都受一些共同条件的严格限制:它们必须能被可计算的、实质性的、守成的学习函数在嘈杂、不完整语篇的基础上准确识别。这些事实已足以表明语言变异的范围不可能是无限的。

Osherson等人(1984)还进一步提出了一个叫“强式先天论”的理论,其论点是本质上不同的语言在数量上是有限的。按他们的定义,本质上不同的语言指语法上没有共同特征的语言,所以又叫句法不同的语言。比如说,如果一种个语言允许某个动词选择带一个宾语和一个小句作为补足语(如“persuade(劝)”),而另一种语言不允许任何动词有这样选择的话,这两种语言就是本质上不同的语言。相反的两种语言就是本质上相同的语言。

强式先天论是以第3节中的各命题和以下三个假设为基础的:

4.1 儿童可从嘈杂语篇,亦即含非语法成分的语篇中得出所学语言的语法。因此Osherson等人做出的第一个假设是:儿童能从嘈杂语篇中得出某种语法,尽管不一定是正确的语法。

4.2 局部性(locality):前文也已谈到,儿童习得语言的过程是一个在新语料的基础上形成一系列语法假设,最终到达成人语法的过程。可以假定,新的语法假设是在新的语言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这就是所谓的“局部性”的含义。新的语法假设既可以不同于也可以等同于已有的假设。换句话说,局部性的学习函数允许儿童既根据已往的假设又根据新的语言经验来形成新的假设,也允许很久以前的语料影响目前的语法假设。因此,说儿童的学习函数有局部性是比较自然的。

4.3 语法简洁性:儿童在语言习得过程中所做的语法假设有简单与复杂之分。Osherson等做的第三个假设是:在结果相同的基础上,儿童倾向选择简单的而不是复杂的语法。这就是所谓的“语法简洁性”。可以生成一种语言的最简单的语法叫这个语言的“最简语法”。这个假设使得(1)新的语料的输入不会极大增加语法假设的复杂性,(2)即使儿童接触到有错误导向的语料,他也最终能够得出正确的语法,并且该语法不会是任意复杂的。

4.4 Osherson等人证明,如果以上三个假设是正确的话,那么,本质上不同的语言在数量上就是有限的。

Osherson等人指出,本质上不同的语言的数量是有限的说法与自然语言集合的成员的数量是无限的事实是不矛盾的。强式先天论说的只是学习函数能够识别的语言的数量是有限的,对自然语言集合的大小则不构成上限。语言变异的方式不止一个,但一般并不造成本质上不同的,即句法不同的语言。例如,语言中每增添一个新词,就会给这个语言增添无数个句子,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实际可以把增添了一个新词的语言看成是一种新语言。然而,这样的新语言和以前的语言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有没有这个新词这个语言的语法是不变的。同样,自然语言集合中增加或减少一个成员也不会改变人类语言的语法原则的数量和内容。所以本质上不同的语言和普通意义上所说的语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Osherson等人认为,强式先天论来源于语言习得系统的设计,而不是由于这个设计的运用方面的原因。也就是说,儿童不能习得无限多句法不同的语言,不是因为人的神经系统没有足够的空间来表征大量的语法,也不是因为儿童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听冗长的句子,而是因为习得系统就是为数量有限的语言而设计的。与此相似,对一台执行标准的乘法算术的电脑来说,它的算术规则本身被设计为可以得出任何一个大小的结果,但它能够执行的运算种类则是有限的。在这一点上,它和语言习得系统是一样的。

5.结语

以上我们介绍学习理论中的一些研究成果,包括强式先天论的观点。我们认为这些研究所用的假设比较合理,论证也是在比较严密的形式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现在让我们从学习理论的角度评价一下语言共性论中的几个不同的观点。不难看出,学习理论中的研究成果是倾向于支持激进的共性观的。如果这些研究是正确的话,那么,至少自然语言的无限性,学习函数的可计算性、实质性、守成性,嘈杂和不完整语篇的可识别性、语言经验的局部性、语法的简洁性等现象体现于所有语言的习得之中,因而是贯穿于所有人类语言的不变的共性。

如果强式先天论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它就为激进共性观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利的证据,因为它不仅认为本质上不同的语言是个数量有限的集合,而且实际上强烈蕴含这样的语言是不存在的,否则就会与语言习得中的一系列事实产生冲突(参看4)。因此,强式先天论意味着,至少在理论上,所有的自然语言都是本质上相同的语言,(曲折)形态、语序、虚词等变异的主要表现形式只是一些普遍的语法原则在个别语言中的不同实现而已。[18]

我们认为,学习理论的上述论点,尤其是强式先天论对儿童语言习得现象提供了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不难想象,如果语言变异的范围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是无限的话,那么儿童在识别语言和归纳语法的时候就会面临无穷无尽的可能性。这样,语言习得的任务将是一件极为费时、费力的工作,儿童根本不可能在四、五岁左右的时候就完成,更谈不上比较轻松地完成了。考虑到儿童可以用大致相同的时间,以大致相同的精力习得任何一个语言这样一个事实,把所有的语言都看成本质上相同的语言,即由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所派生出来的的确是有道理的。

在此,我们强调:无论学习理论得出什么样的结论,也无论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它都无法取代对语言事实的具体分析,而对语言事实的分析只能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实际上,本文的目的就是在于介绍来自另一个领域的事实和对语言事实的一种诠释。毕竟,与语言习得有关的事实也是语言事实,而且是迄今为止争议最少的语言事实。

*我们感谢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和解放军外国语学院为我们提供了这次合作研究的机会。

注释:

[1]例如,Halliday(1985:xxviii)在谈到形式主义学派与功能主义学派的区别时,就把强调各种语言之间的共性还是个性列为主要的方面之一。

[2]还有一点是在共性的来源上。这点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故而略去不谈。

[3]Linguistic Society of America(LSA),1924年成立。

[4]功能性语类主要指曲折形态和虚词,实词性语类大致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实词。

[5]最简方案把句法分为词库和计算系统两个部分。曲折形态在词库中就出现,计算系统的任务是对它们进行核查,并根据特征的强弱决定与其相关的成分是做显性的还是隐性的移位。从这个角度来看,计算系统是没有变异的。Baker(1988)与Pollock(1989)这两项研究对这一思想的形成有深刻的影响,可参看。亦可参看程工(1994)的评介。

[6]总的来看,各个领域研究的成果都比较倾向支持激进的共性观。在语言事实分析方面,特别有利于激进的共性观的证据来自对无渊源的语言,例如各种洋泾浜语和克里澳语的研究(参看Modgil and Modgil1987)。儿童语言习得研究中的绝大多数以激进的共性观为指导,论著不胜枚举。"Language Acquisition"是这方面的专业期刊,"Language","Linguistic Inquiry"等学刊也常有这方面的文章。文集和专著有Berwick(1985),Robert and Williams(1987),Meisel(1992)等。有关结构解析方面的研究请参看Fodor(1983),Wu(1993)等。

[7]学习理论在英语中有两个术语。其中之一是"Learning Theory"。因为行为主义心理学家Skinner的理论有时也叫"Lcarning Theory",所以它在心理学界往往有一种特殊的含义。有的研究者因此避免使用这个术语,而用"Learnability Theory"这个名称(详见Pinker,1984:369)。另外,为国内研究者所熟悉的“习得理论”(Acquisition Theory)这个术语一般指的是语言(包括母语和外语)习得方面的事实性研究,属于心理语言学范畴,因而不同于本文意义上的学习理论。

[8]所谓形式化就是把某领域已有的认识用数学和逻辑的方法建立公理系统。

[9]Chomsky早期(1957)给语言做的定义与此类似,后来则放弃了。他(1986)把如此定义的语言称为“外化语言”(E-language),并认为它没有太大的理论价值。有的学习理论的研究者(如Pinker,1984:ch.2)用语法习得来代替语言习得的提法,这和Chomsky有关“内化语言(1-language)”的观点在精神上是一致的。不过,从学习理论的角度来看,为了评估学习的结果,对语言做外化的定义是合理的,至少有表达的方便之处。因此,大多数学习理论研究者还是给予语言这个概念以正式的理论地位。在本文我们介绍多数人的观点。

[10]集合是一个数学概念,分有限集和无限集两种情况。无限集有可数无限集和不可数无限集之分。可数无限集,顾名思义,是可以用自然数来数的,如:

当然,(a)中的成员是永远数不完的,但至少可跟(b)的成员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不可数无限集比可数无限集还要大,可以含有无限多的可数无限集。下面这个例子说明,以一个句子为基础,我们就可以构造出一个可数无限集:

Gold(1967)认为任何一种自然语言所包含的句子都组成一个可数无限集。Langendoen和Postal(1984)等人则认为每种自然语言都是不可数无限集。

[11]顺便提一下,这里又可以看出一些学习理论研究者与Chomsky(1986,1993)近期观点的不同。按Chomsky的观点,语法主要生成的是“结构描写(structural description,SD)”,即表达式的结构(包括语义和语音)特征,形象地说,就是结构树形图上的短语标志(phrasemarker)。生成句子是次要的。

[12]所谓有效列举语言、有效列举集,就是说,在这样一种语言或集合中存在着某种算法可以判断属于它的全部成员。

[13]举个例子:人类包含两个部分:男人和女人。所有男人组成的集合是所有女人组成的集合的补集,反之亦然。对一种语言来说,它的补集就是由全部不属于它的句子组成的集合。

[14]“可判定”在逻辑学、形式语言理论和计算机科学中都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所谓可判定语言或可判定集就是说,在这样一种语言或集合中存在着某种算法,它不仅可以判断属于它的全部成员,还可以判断不属于它的(即补集中的)全部成员。注意:对有效列举语言或有效列举集来说,它的算法只能判定属于它的成员,而不能判定不属于它的成员。很明显,可判定语言只是有效列举语言的一个子集。弄清这一关系是非常有意义的。显然,作为说汉语的本族人,我们是可以判定什么是正确的句子,什么是错误的句子。也就是说,汉语是属于可判定的语言的。当然,凡是可判定的语言必定是有效列举语言,但是并非所有的有效列举语言都是可判定的语言。

[15]Gold(1967)把自然语言看作有效列举语言,许多语言学家是不同意的。事实上自然语言究竟属于有效列举集还是可判定集,是当代理论语言学中最重要的争论之一。

[16]所谓函数(function),简单地说,就是输入的材料和输出的结果之间的一种转换关系。例如,人脑把眼睛接受到的视觉信号转换为有关物体的大小、形状、质量、颜色、距离等信息,两者之间就可以认为是一种函数关系。学习函数也就是人脑从输入的材料中抽象、推导出相关规则的机制和功能。

[17]这个看法实际上对语法理论构成一个限制。例如,“句子可以是任何一种有语音标志的片断”这个定义就是一种既能生成所有的有限语言又能生成出无限语言的语法规则。如果Gold的看法是正确的话,那么由它生成的语言集合是不可识别的。因此,这个定义不能运用比到较语法的研究之中,除非在其它方面给它加以适当的限制。

[18]这正是Chomsky近来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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