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市场监管的问题论文_文琼

浅议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市场监管的问题论文_文琼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 四川 成都 610012

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工商管理模式,逐渐阻碍了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调节作用,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近几年来我国不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一、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因

1.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降低创业成本等等,也就是要改革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旧制度,构建新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制度。

2.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要发挥政府在市场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在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功能的领域政府就不要插手或者介入,而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才需政府的干预,建立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3.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需要。充分利用信用监管方式,形成强大的社会控制力量和自我约束力量,引导人们自觉遵守市场行为规范,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良好局面。

二、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外,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2.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对企业年报内容进行抽查。

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对经营场所条件的限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由商事主体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自行负责。

4.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

5.变“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实现商事登记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

6.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信息登记和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登记信息、年度报告、违法行为等信息记录在册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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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五证合一”是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之前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的流程,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工商部门统一收件,并与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并联审批,统一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一照五码”实现“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加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章。

8.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9.启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我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消费维权工作跨入“互联网+”时代。

三、当前市场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1.“先照后证”改革后的监管职责划分不清。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遵循“谁许可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是在在实际工作中,工商部门与各许可审批部门的监管界限难以分清。

2.企业信用信息共享难,利用率不高。目前各部门使用的信息系统都较为封闭,统筹整合难度大,信息互通难,资源共享难。

3.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基层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中老年多,年轻人少,个别地方女多男少比例失调。由于年龄偏大,所以工作理念、思维方式固化,接受新生事物的主动性、实效性较弱,很多中老年同志连简单的计算机操作都不会,也懒得学习,得过且过。面对职能划转、体制调整等新形式、新任务工作闯劲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到位。

4.基层政府部门对市场监管工作重视不够。体制调整、人员划转后,个别地方政府思想上对监管工作不够重视,人员配备不足,执法力量单薄。

四、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建议

1.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要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使信用信息系统功能更加完善。一是公示的信息可以按行业按地区分类,让查询更加方便快捷;二是增加公示内容;三是为信用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撑。

2.加大商事制度改革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现在绝大多数企业对电视、网络媒体的畏惧恐怕更甚于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畏惧,主要原因在于电视、网络媒体的社会关注度高,企业的违法行为一旦经媒体曝光,其销售和经营等将受到严重甚至致命的打击。因此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媒体、户外广告等宣传商事制度改革的内容、措施,培养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系统、12315网络平台等的关注兴趣。只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了,才会对他们的市场行为产生影响。

3.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商事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与各许可审批部门的监管界限难以理清,监管出现盲区。应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出科学规范而又符合实际操作的法律法规。对于各部门职责权限都应作出明确规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论文作者:文琼

论文发表刊物:《中小学教育》2017年6月第28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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