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一种消费方式_法律论文

诉讼是一种消费方式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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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种资源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二十世纪末的中国社会正在演绎着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在和平、发展、民主、法治渐为当代世界的主题时,“法治”作为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资源与环境,越来越多的国人开始对其怀有更为深刻的感悟和更加崇高的期盼。

“法治”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度里正成为一种基础深厚、内涵丰富、价值永恒、生存无限的资源与环境。法治是一种制度、观念、信仰、运动相互交融激荡的过程与状态。法治不仅可以成为一种共享的资源,而且还可以成为一片共有的家园。作为生存与发展的资源与环境,法治是我们共同孜孜以求的理想。

既然法治是一种可使人们自由全面发展的资源与环境,那么谁又会吝啬时间和金钱而不去享用呢?况且,在躁动时代,人们疯狂追求物质消费的喧嚣时,文化消费则更具身份、品位和魅力。然而,可供大众进行文化消费的东西虽然十分广泛,如音乐、舞蹈、戏剧、电影,但并不是所有的文化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拿来消费。法治及其初始产品——法律,因其独特的品格、风范与情操,则不是一种可以任意潇洒的消费对象。因各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消费的结局及感受也大不相同;有人爱之,就有人憎之;有人夺之,就有人弃之;有人褒之,就有人贬之;有人誉之,就有人毁之。踏进法学殿堂是一种畅快的消费,有多少学子为能有这种机会进行即期消费远期收获而欣喜若狂!

无疑,这种孜孜以求是一种法律消费,然而这不是我为之论道的法律消费。

百姓的争端造就了法官

笔者所畅想的法律消费,是运动中的法律消费,即诉讼消费。诉讼消费观表明,社会转型期,利益来来往往,矛盾冲冲撞撞,这一来一往,那一冲一撞,行为往往难以适度,冲突自然在所难免,战争似乎就在眼前。为明是非、辨曲直,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如何化解他们遇到的矛盾与冲突的方式,或和解、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

是的,也正是因为公民需要解决大量的争端,才使调解、仲裁和审判能够成为一种职业活动。试想,如果百姓之间没有什么争端,或者争端也各自礼让三分,那么,无论你法庭设施多么舒适,服务多么周到,大家也不会感兴趣。用行话来说就是:如果没有权利之间的冲突,没有权利对权力的选择,也就没有权力对权益纠纷的裁判,法官也该下岗进行再就业培训。

当然,也正是因为百姓有权选择解决争端的不同途径,诉讼才可能走下权坛,走出密室,而成为百姓的一种特殊消费方式。法院是提供司法正义的场所,百姓是寻求司法正义的消费者。民事诉讼不正是基于百姓对法律的追求和对法官的期待,而启动着诉讼、推进着诉讼么?作为一种消费,民事诉讼也逃脱不了商品交易原则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支配。同时,民事诉讼也应遵循一般消费规则:消费者永远是上帝。消费者的旗帜上永远飘扬的是:优质、经济、安全。

给你四个消费忠告

然而,令人堪忧的是,今日的大众消费市场上假冒泛滥、劣质横行,人们对诉讼消费更应深思慎行。鉴于大众的惨痛教训,笔者现提出诉讼消费的四条忠告:

第一、诉讼消费不是恩赐。打官司是百姓的自主选择,当事人双方平等参与、平行推进、平等对抗,法官只能居中裁判。这里是权利支撑着权力,而绝不是权力凌驾于权利。诉讼中,权利和权力各有自己的运行时间和轨道。权利者可以陈述事实和理由,而权力者却无需质证与抗辩;权利者有权申请回避,权力者却有权作出裁判。离开权力(法官)或权利(当事人),法庭不成其为法庭。公平和正义是法官司法角色的赋予,而不是法官对当事人的恩赐。

第二、诉讼消费不是奢侈。法律及其活动不应是少数人的专利,偶尔由特权阶层把玩一把,法律及其活动不应是“以人治法”或“以法治人”的工具或手段。同时,法律及其活动也不应成为百姓生活中的奢侈品。诉讼的理想是公正,但公正并非天马行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按相同的轨迹旋转的。假如诉讼的结果是公正的,但为诉讼投入的成本却非常巨大,百姓也会在此奢侈品前望而却步。

第三、诉讼消费不是装饰。从宗教、伦理、权力到法律,从人治、礼治、德治到法治,是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诉讼的目的也是在分割着权利、义务和责任。百姓通过诉讼是要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千万不要疯狂到把诉讼当作炫耀自己大款身份的标识。

第四、诉讼消费要警惕危险。产品消费,价格是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化的。诉讼消费市场上,也有人在推销,在叫卖,在讨价还价。要记住,夜幕交易下的诉讼是危险品,因为它随时都可能会爆炸,且当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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