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管理专业活动中的道德问题_治理理论论文

论公共管理专业活动中的道德问题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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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共管理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从对公共管理的性质和特征的确定,到对公共管理运行机制和制度建设的探讨,再到对公共管理者行为模式的研究,已经形成一个显著的学术热点。其实,公共管理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的一场全球性的行政改革运动中产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从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发展来看,在农业社会,人类是通过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来进行社会治理的,所要获得的是一种维护等级差别的统治秩序。在近代社会的工业化过程中,产生了一种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它的理想形式是主要运用法律来进行社会治理,在治理主体内部则借助于权力来实现组织体系的有机谐调。总的说来,工业社会的治理模式基本上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即出于获得管理秩序的目的,属于一种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人类社会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即迅速地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由于这一社会运动,使管理型的社会治理体系出现了不适应的情况,迫使各国政府进行大规模的行政改革,在行政改革的同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出现了相应的变革。结果,出现了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雏形。近些年来,这一点已经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并由此产生了热烈的讨论。本文在参与这一问题的讨论时,是从作为社会治理者的公共管理者这一个体性的治理主体出发的。从个体的角度出发,必然会更多地关注社会治理者的道德因素。所以,本文以探讨公共管理者的德性为主题,在进一步的展开中则追寻到公共管理的制度形式。

一、公共管理者德性的获得

德性虽然根源于人的道德存在,但是,人在后天社会生活中的学习和人生修养也对德性的产生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人在社会中学习分别善恶,继而根据善恶的观念作出行为选择、处理和评价人际关系中的各种事务和行为,不断地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从而获得德性。对于职业活动中所应拥有的德性,还需要通过对职业性质的认识和反思来获得。公共管理职业活动所需的德性,就是公共管理者对其职业活动的性质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正确的认识而获得的。德性作为学习和修养的结果,一俟获得,就使人成为道德理性的存在物,使人在行为中体现出德性的力量。

德性之所以能够在学习和修养中获得,是由于它具有社会性的内容。虽然德性是属于个人的,是个人的品质和品性,但在社会和群体生活中,德性则是通过人的行为来证明的人的做人标准。作为一种做人的标准,是属于社会的。所以,在对德性的拥有上,它属于个人,是具体的个人所拥有的德性;在德性能够成为规范和指导人的行为的力量上,德性是属于社会的,是社会用以判别人的行为善恶的标准。

一切纯粹属于个人的东西都是无法通过学习甚至模仿获得的,特别是那些作为自然天赋而存在的个人所有物,就仅仅是个人的。比如,个人的耳朵大小、歌喉粗犷或清婉,都是无法在学习中获得的。个人财产在名义上是个人的,但也包含着社会财富的内容,这就是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他人觊觎的原因。但是,依据社会中的私有财产理念,严格地把个人的财产作为私有财产来加以尊重的时候,个人的财产也是无法为他人所拥有,除非这些财产通过赠予、交换的途径发生转移。假设一个富翁在临终时因见到一位年轻少女天真的一笑而把全部财产赠予这位年轻姑娘,原因在于他从这一笑中看到了生命的可贵,以及想到用他的财产去维护那可贵生命的价值,因而使财产发生转移。所以,属于个人的东西是很难为他人所同时拥有的。德性之所以能够为他人所同时拥有,成为他人能够在学习和修养中获得的品质和品性,其原因就在于它在个人那里是人的品质、品性,在社会中则是社会的和群体的道德标准。作为一种标准,当然是可以被认识、被接受和被人所内在化的东西。

虽然公共管理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为公共管理者德性的生成提供了客观保障,但公共管理者自觉的学习和修养,则是其德性生成的主观动因。公共管理者在选择了这一职业的时候,就应当具有自觉修养公共管理所需德性的思想准备,自觉地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使自己的行为合乎道德标准,并通过其德行的演习而生成德性。一旦公共管理者获得开展公共管理活动所需的德性,他就能够超越权力关系、法律关系的制约,自由地开展公共管理活动。

在公共管理者德性生成的过程中,存在着自我选择,但这种自我选择是与对公共管理这一职业的选择一致的。而对公共管理这一职业的选择本身,又是与历史选择相一致的。公共管理者的职业选择是建立在历史选择的前提下的。历史选择了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选择自己的职业,这一方面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他选择这一职业必备德性的起点。易言之,公共管理者一旦投入到这一职业活动中来,就必须作出公共管理者应有德性的选择,他不作出这种选择也就意味着他的职业选择是失败的。所以说,这虽然是一种选择,但却是必然的选择,否则他就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共管理者。

二、公共管理者的德性与其责任义务的实现

公共管理实践活动作为一种自觉的能动的活动,其基本意蕴就在于自觉地去把行政的、法律的责任义务转化为道德的责任义务,进而把道德的责任义务提升为德性。这是一个自觉意识的过程,却是建立在对人类社会治理模式历史演进客观必然性认识的基础上的,是建立在对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社会治理方式的根本性质的正确把握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德性生成来说,过程是科学的,目标则是属于价值的。作为结果,公共管理者的德性体现了科学精神与价值理念的统一。

当然,从对公共管理职业作出选择到公共管理德性的获得,还有一个过程。我们不能期望公共管理者首先获得那些必要的德性,然后才作出公共管理的职业选择,也不能期望在作出公共管理的职业选择的同时就能够获得了公共管理者全部必要的德性。公共管理者德性的生成只能在公共管理实践中来加以认识,正是在公共管理实践中,通过自觉地承当行政的、法律的责任义务,积极地把这些责任义务转化为道德责任义务,才能进入公共管理者德性生成的过程。既便如此,在德性生成的过程中,公共管理者还需要以坚定的意志相辅佐。正如康德所说:“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全部规矩中,重要之点只在于意志的如何决定,而不在于实践能力完成它的意图时所具有的自然条件。”(注:[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67页。)

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存在着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最主要的还是存在着以权谋私的机会和各种各样实现私欲的诱惑。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管理者坚定的意志就是他的德性生成不可缺少的支持力量。在这里,我们把公共管理者德性的生成设定为一个艰苦的过程,是需要在公共管理实践中经过多次重复才能达到的结果。正如行政的、法律的责任义务向道德的责任义务转化的过程是持续的和不断重复的过程一样,道德责任义务向德性的转化和提升,也需要在公共管理实践的过程中多次重复,才能凝结成他的德性。亚里士多德说:“公正和节制的德性,是公正和节制的行为多次重复后才产生的。”(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可马可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黑格尔也说:“一个人做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说他是有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0页。)既然需要多次反复,就会要求公共管理者以坚定的意志力来为其提供支持。具体地说,就是在承当道德责任义务的过程中,坚定地、始终一贯地克服一切外在的和来自自身的不利于德性生成的因素。

还需要看到,在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中,道德责任义务主要是这一职业活动的道德规范。作为道德的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已经被公共管理者内化了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在这一点上,与行政的、法律的规范和行为准则有着质的不同。也就是说,当行政的、法律的责任义务转化为道德责任义务的时候,公共管理者就已经拥有了主体性,即超越了各种各样外在规范的约束。但是,即使是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也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外在于公共管理者而存在。因为,如果公共管理者的活动仅仅是承当责任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还是在外在压力下进行的,是听从来自自我之外的命令的行为。尽管道德责任义务已经唤醒了人的本我自觉,但是,只要公共管理者还是被责任义务所驱使,那就依然属于听命于外在力量的行为。既使是自觉了的责任义务,也具有非我的外在性,是一种与人的主体性相抵牾的因素。

当责任被进一步地内化而提升为德性的时候,责任所具有的那些相对于公共管理者而言的外在性就被完全蒸发和过滤掉了,剩下的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品质,这种品质赋予公共管理者自觉自为的主体性,使他获得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公共管理活动的能力。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即使公共管理者已经把行政的、法律的责任义务转化为道德责任义务,也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内化和提升,使其成为德性。只有当道德的责任义务被内化和提升为公共管理者的德性的时候,他才会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达到充分自为的境界,即自由的境界。

从公共管理者的道德责任义务向德性的转化和提升,不是一个纯粹主观的过程,也不是可以通过教育的手段就能够完成的。从根本上看,是公共管理者公共管理实践的结果。在这里,似乎存在着一个理论上的循环论证,即由德性出发到德行。反过来又把德性寄托于实践中的德行。实际上不是这样。公共管理的实践是一种反映着时代需要的客观性活动,是社会治理模式历史演进的结果。也就是说,这种实践是在社会治理结构性变革中产生的有着全新性质的实践,只要遵循这种实践自身的规律,认识这种实践中产生出来的各种要求,就能够造就公共管理者所需要的德性。提出这个问题,是考虑到社会治理活动历史继承性中的消极一面。因为,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所形成的行为模式会以经验、知识、文化等等形式被传承下来,特别是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的科学化、技术化追求所造成的一种思维定势会被保留下来,并会扭曲公共管理实践的需要,以至于妨碍和破坏着公共管理者德性的生成。由此可见,在公共管理者道德责任义务向德性的转化过程中,需要客观地反映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让公共管理活动和行为与公共管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的根本性质保持一致,就能够实现公共管理者道德责任义务向德性的转化和提升。

公共管理者德性生成的过程有着道德认识过程的特征,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把德性看作是道德认识的结果。然而,即使是道德认识的结果,它也是不再能够被包容到认识过程的精神理解中去的。德性实际上是属于人的道德存在的部分。也就是说,德性作为公共管理者道德责任义务内化的结果,是以一种道德境界的形式存在的。道德责任义务内化的过程,是公共管理者道德存在的直觉运动过程。但是,这种内化过程一旦以德性的结果出现,就实现了对一切物理的和心理存在的超越,是一种内在于自我的客观存在。在传统的物质与精神的二分原则之下,道德和美等往往被归入到精神范围,进而又在其中区分出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其实,德性是无法被归入到物质的或精神的存在的,德性是社会生活中的人的一种特殊的存在形式,是物质与精神之外的第三类存在,是内在于人的第三类存在,即人的道德存在。准确地说,德性是人的道德存在的表层部分,是可以直接转化为人的德行的那部分道德存在。

德性的生成过程,即道德责任义务内化的过程,一方面是克服规范和行为准则外在于人的那种外在性的过程;另一方面又是超越主观意识等精神活动的过程,是在这种双向超越中实现的对一切物理和心理存在的超越,它既不是物质实体也不是精神实体,而是一种非实体性的存在形态,是人的道德存在的属性。这一点在信息化的今天已经不难理解了,正如网络中的信息既不能等同于网络中的硬件也不能等同于处理器中的软件,硬件和软件本身都不是信息,而信息则依赖硬件和软件而存在。人的德性是可以比喻为信息这样一种存在形态的。但是,作为内在于人的社会性存在,德性又不同于信息。因为信息不是网络的境界,而德性则是人的社会境界,是人作为社会的人所达到的道德境界。

人的德性使人超越了物质的、情感的、精神的交往关系,是人的最根本的实质性的社会关系的获得,人的德性使人成为真正脱离了他的自然本性以及自然本性所引发出来的各种各样的需求,从而成为真正的社会的人。总之,人的德性作为人的品质,既不是人的物质的、生理的品质,也不是人的精神的和情感的品质,而是存在于道德境界中的一种高尚的存在形态,是人的社会关系实质的体现。

三、公共管理者的德性与其职业活动中的自由

对自由的向往是人类长期以来的矢志不移的追求。然而,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自由只是空想。因为,在社会治理活动中,若要无碍地展现自己,惟有治理者的德性是最大的凭藉。德性使人成为自觉的能动的主体,在公共管理系统中,公共管理者是否拥有德性以及他拥有德性的状况,决定了他能否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做到自觉自为,即成为公共管理系统中具有主体性的存在。这就是说,当公共管理者拥有了职业活动所必要的德性时,他个人固有的主观性、自主性,就会成为自觉的和能动的主观性、自主性。有了这种主观性和自主性,公共管理者就获得了开展公共管理活动的充分动力。当然,公共管理的主观性、自主性与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客观性、客体性因素也会发生矛盾和冲突。但是,在这个时候,只能更加凸显出他解决和超越这种冲突的能力和证明他拥有自觉自为的品质。总之,德性使公共管理者获得开展公共管理活动的自由以及展现能力和才干的自由。

公共管理者在拥有德性中获得自由,并以德行的挥洒来证明和展现这种自由。但是,德性之于人的内在作用机理还是应当被理解成规范作用的。德性规范着公共管理者,使他的行为成为德行。公共管理者的德行是他的德性的“外施于人”;在“内得于己”的意义上,德性作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追求的结果使他实现了自我完善。也就是说,自我完善是一个过程,是德性对公共管理者实现了完全规范的结果。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获得德性和拥有德性本身就已经实现了接受德性的规范,但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以及公共管理者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和不断产生着与公共管理者德性相矛盾和相冲突的因素,这些因素会把公共管理者导向有违于德性的方向,会改变他的行为的道德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管理者进行着维护德行的斗争。公共管理者维护其德性的心理活动与一切外向的护卫活动不同,这种维护与被维护的关系不是单向的,而是有着逻辑上的双向性。公共管理者维护其德性,却恰恰是接受德性的规范,公共管理者越是充分地接受了他的德性的规范,也就越是成功地护卫了他的德性。

公共管理者的德性赋予了公共管理者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促使他尽心尽力地从事公共管理活动,即使他的行为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也是无愧于他的良心的。在这一点上,是与因其他动因而作出的行为选择不同的。因为,出于其他动因的行为都必须在其行为的功效中作出评价,唯有基于德性的行为是与良心一致的,是超越了一切外在的客观制约的行为。因而,公共管理者的德性既不象物质的、生理的品质那样,需要在外在实现中得到证明;也不像精神品质那样,自足自得。而是一种体现了公共管理者的实质主体性的实践品质。在外向的向度中,施予他人而表现为主动的、积极的、创造性的实质活动;在内向的向度中,使人脱离一切低级趣味而成为高尚的人。

公共管理者的德性实践,就如他的语言遵从语法规则那样,并不是他的刻意追求。他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体现出他的全部德性,却无需思考他的行为合乎哪些德性条目。这是一种“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孟子讲:“由仁义行,而非行仁义也”(注:《孟子·离娄》(下)。),所讲的就是这种境界,即由德性出发,而使行为道德化,这才是一条由德性到德行的正确道路,而不是属于那种对德行的无根追求。如果不是由德性出发去追求德行的话,一时、一事、一地可以有德行,但决不会有恒定的、持续的德行,因为它根本就没有德性这个“根”。

人类自从产生那一天起,就在个体身上表现出渺小,个人在自然那崇高神秘的力量面前,显得是那样地微不足道。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个人直接面对自然力量的时间和机会减少了,在个人的社会生活中,他更多地面对着的是他所在的群体、社会。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作为个体的人远离自然的过程,也就是人的社会化过程。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人又开始面对着另一种压力,即来自社会的压力。一方面社会为个体的人摆脱自然压力提供了充分支持,另一方面社会自身又对人施予一种压力,以至于个人在社会规则、规范面前显得那样微不足道,社会的法则是个人铁的纪律,在社会法则面前,个人唯一的选择,似乎就只能是敬畏和服从,接受它的约束。

其实,并非如此,个人与社会之间,是有着融合为一的基础和根据的。因为,社会无非是人的社会,社会与人的一致之处恰恰是个人的普遍性的实质,是人的人性中那些最积极最有价值的方面;社会与人相异的方面,恰恰是人的特殊性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人性中消极的方面。根据这一分析,个人与社会一体化的出路就清晰可见了:个人可以通过德性的获得而使自己融入社会,成为社会整体的有机构成部分。这时,个人因社会的伟大而伟大,个人因社会的法则和纪律而坚强,个人因社会的规范而显得正气凛然。有德性的人是伟大的人。相反,没有德性的人总处于与社会相对立的状态,他以他的失德、缺德排斥着社会,因而他也在同样的程度上受到社会鄙弃。缺少德性的个人仅仅是一个个体的人,社会越是伟大,就越反衬出他的渺小。如果说在以往的总体化程度不高的社会中,缺少德性的人还能够在各种各样的社会缝隙中存在下去,甚至能够左右逢源,那么随着社会总体化程度的提高,这一类人的生存本身就是极其卑微可怜的。

应当说,人往往是因为自私而封闭自我和杜绝德性,进而变得渺小和卑微。但是,自私的人其实是有着极其强烈的使自己伟大起来的愿望的,只是他的行进方向完全错了。应当说一切人都有着使自己伟大的追求,老庄哲学的魅力就在于指示人通过对自己自然本性的唤醒而融入自然,在自然中获得与社会的一体化,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变得神圣和不朽,所以老庄哲学不能被理解成无所作为。从人的社会生活的角度看待人,我们更赞同儒家的追求,希望人在其德性修养中与天地契合无间,从而变得伟大、高尚、圣洁,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境界。

孔子十五志于学,七十方达“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那是因为他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并未给他提供一个德性生成的优良空间,是完全在一种个人的艰难探索中走完了这一历程。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有着公共管理模式去为他的德性的生成提供客观保障,他应当在公共管理职业见习期结束的时候,就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所以,公共管理者在把以往一切治理者对自由的畅想转化为现实的过程,正是他自觉地修养德性的过程。公共管理者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具备了其德性生成的全部主观条件。

“从心所欲不逾矩”是道德自由的境界,但人毕竟不是神,人不可能随意挥洒都是德行。因为,人任何时候都有着欲望、喜好等,而这些欲望、喜好在人稍不留心的时候,就会成为德行的障碍和限制。所以,学习对于人的德性的获得还是远远不够的,在学习之上,还需要有着长期不懈的修养。即使是在人达到了某种道德境界的时候,也不能有所懈怠,还需时时把守德性的门栏,在自觉的德性凝化和提升中,朝着更高的境界迈进。可见,虽然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为公共管理者德性的获得提供了客观的制度保障,而他自身的道德修养一刻也不能松懈,他获得德性、强化德性的征程是伴随着他的终生的,他的目标就是通过德性的提升在公共管理活动中自由地施展德性。

总之,公共管理者的自由是在他拥有德性的时候,是他以德性为基础开展公共管理活动时所拥有的自由,而不是他的德性生成的自由。在他的德性生成过程中,他的自我选择仅仅在形式上有着选择的特征,在实质上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他只有基于认识这种必然性而作出公共管理职业选择的自主性,而不具有选择了公共管理的职业却不选择公共管理者德性的自由。否则他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时时处处都会感受到外在规范施予他的压迫,他的行为总会与公共管理的要求相矛盾和冲突。所以,公共管理者获得自由的根本途径,就在于拥有德性。

四、道德的制度是公共管理者德性的客观保障

对德性的探讨,是基于个人的层面作出的,是把个人放在德性主体的位置上来加以考察的。当然,人们更愿意在德性的外在环境中来认识德性的意义,认为“欲海横流”、“功利滔滔”方显出君子本色和圣贤地位,不道德的环境才更加衬托出道德的价值。但是,这决不是制度层面的理解,任何时候,制度都不是环境,而是深入人的行为之中的,是作为人的行为模式的质而存在着的。社会治理方式更是如此。在制度的层面上,我们所应当思考的是为人的德性提供保障。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有着浓重的“希圣”、“希贤”理想,但是并不总能得到实现。因为,君子、圣贤如果是在一种缺乏客观保障的条件下,只能会更多地流于虚构,即使确已存在,那么他的价值也是属于个体性的价值,并不是一个群体在整体意义上的道德化,更不意味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化。其实,人们对君子、圣贤出世的期望,所包含着的是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在传统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存在的社会背景中,这种期望包含着圣贤出世教化众生的愿望,而在现代则是获得榜样的要求。

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之所以会存在着“希圣”、“希贤”的理想,是由于它的等级社会决定的。因为,在等级社会中,德仅仅是“上”之德。在国,君主有圣德,臣子只能仰慕君主之德;在官,德也与官位相称,等而下之。当然,下级甚至民的德行也会受到上级官僚甚至君主的褒奖,但这种褒奖只是评价和认可,绝不是承认评价对象德高于己,拥有评价资格的“上”或“君”,德永远都是高于被评价者的。所以,在中国农业社会,德高也会犯上,德高也会震主。也就是说,在等级社会中,德是从属于权的,权大者则德高。即使在近代工业社会中,在一切权力尚发挥作用的领域中,德也与权有着正相关关系。一些领导岗位上的人甚至会嫉妒其下属的德性以及其德性赢得的威望,会用自己的权力去破坏、抵毁下属的德行,用权力去证明自己是有德性的。

其实,德与权之间的这种正相关关系纯属假象,只能证明德是虚伪的,权才是真实的。可见,并不是仅仅在做学问的领域中存在着“官大学问大”、“位高水平高”、“权重知识广”的情况,存在着掌权的人不允许属众中任何一人在科学研究能力和取得的成果超过自己一样,在道德方面也是这样,如果你有德行和德性,你就必然会成为你的上司的敌人。总之,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权力,权力是评价一切的最后的标准。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都无法确立德制,没有德制的德治只能是偶然的,甚至是虚假的。

人的德性在何种程度上恢复其本真状态,取决于它与权力之间的相关性弱化到何种程度,只有那些独立于权力的德性才是真实的德性。公共管理所追求的就是这种德性,它要求公共管理者拥有的是决不凭倚权力的德性。反而,公共管理者让德性成为权力寄居的寓所,让权力的行使从德性出发,以德性为本。有了这种独立自为的德性,作为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公共管理就有了确立德制的基础,进而,在德制的充分保障下,德治也就成为持续的、稳定的社会治理方式。

我们所强调的德性价值不是个别人甚至少数人的德性价值,我们并不以希圣、希贤的心境去谈论公共管理者的德性,我们所期望的是公共管理职业群体中的每一成员都成为德性主体,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使每一个受到公共管理行为影响的人,都感染上德性,成为德性的主体。只有这样,我们才会看到道德与人类社会治理方式朝着文明目标共进的景象,才会体验到公共管理者的德性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巨大力量。所以,公共管理需要确立道德化的制度。如果说权力的制度能够满足于统治型社会治理的要求,能够获得强制性的统治秩序;如果说法律与权力的结合能够满足管理型社会治理的要求,能够在法律与权力的互动中获得稳定的管理秩序;那么,在公共管理中,则需要再确立道德的制度,运用这种德制体系为公共管理者普遍的德性生成和存在提供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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