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实施高水平运动员奖励的探讨_高水平运动员论文

对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实施奖励状况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运动员论文,状况论文,我国论文,高水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获得佳绩,要经历长期艰苦训练,克服人体自身惰性影响,承受大运动量极限式运动负荷。然而,运动员要取得比赛佳绩,其自身的努力代价仅是一个重要方面,比赛竞争的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决定了教练员、科研人员、队医、管理人员等对运动员比赛成绩均具有不同程度贡献率。有贡献就应予以肯定和鼓励,奖励是肯定、鼓励有贡献者的最佳方式。奖励问题直接关系到对运动员及有关人员积极性的调动,关系到我国“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与发展。

本文对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实施奖励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为健全和完善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奖励政策提供参考。

2 研究方法

为实际调查了解我国目前所实施的奥运会奖励及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全运会奖励状况,我们专门编制、修定了《关于奥运会奖励方式意见调查表》和《关于全运会奖励方式意见调查表》。应用《关于奥运会奖励方式意见调查表》,在1996年4月至1996年6月,对参加亚特兰大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随机问卷抽查。其中运动员189人,教练员47人,队医17人,科研人员42人,管理人员56人,共计351人。应用《关于全运会奖励方式意见调查表》,在1997年4月至1997年6月,对已获得第8届全运会决赛资格的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甘肃省等省市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随机问卷抽查。其中运动员458人,教练员92人,队医45人,科研人员54人,管理人员72人,共计721人。

3 结果与分析

3.1 关于运动员和教练员对取得奥运会和全运会前3名的奖金期望值

为实际了解参加奥运会和全运会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对相应比赛的奖金期望值,我们特进行了表1和表2所示的调查统计。

从表1和表2可见,无论奥运会还是全运会,运动员和教练员对奖金期望值都较高,均超过目前政府部门正式给予的奖金额。分析其原因,可能与目前我国运动员和教练员对自我价值的认识水平以及与国外一些国家奖励情况横向对比有关。其中,教练员对奥运会的奖金期望值比运动员更高一些,这与我国实行运动员与其教练员同等奖励有关,也反映出教练员对奥运会奖牌价值的特殊认识。

3.2 关于有关人员对奥运会和全运会相应专项运动成绩的贡献率

为明确目前我国对取得奥运会和全运会相应专项运动成绩工作有关人员的实际工作贡献率,我们将调查材料中运动员和教练员对有关人员为相应奥运会和全运会专项成绩贡献率的认可度进行了统计分析,见表3~表6。

调查结果表明,针对奥运会的专项运动成绩贡献率:运动员与教练员构成主体贡献成分(约占76.60%~77.43%);他们认可的对全运会专项运动成绩贡献率也与前者基本相当(约占75.34%~76.46%)。依此特殊贡献率获得重奖是当之无愧的。但被运动员和教练员认可,约做出23%左右专项运动成绩贡献率的队医、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应针对性给予明确比例的奖励(但目前尚无明确政策,尤其对科研人员尚无基本定位)。明确后者的意义可使运动员和教练员更好地理解具有我国特色的运动员培养体制,理解不能与国外有关情况盲目对比的道理,从而加强集体意识和公平意识。

从调查分析中我们还注意到我国体育科研目前还存在很大的发展潜力,纵观国外体育强国的体育科研水平和对竞技运动所做出的特殊贡献,面对以奥运会为代表的竞争日趋激烈的竞技运动对科学化训练提出的特殊要求,我国目前为竞技体育服务的体育科研水平还有不少差距。我们的调查统计结果也显示出目前被认可的我国体育科研人员对奥运会专项成绩的贡献率较为靠后,这里虽然有运动员和教练员自身科研素质及对体育科研的认识水平问题,但其现象应当引起有关人士对积极促进我国体育科研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以使我国体育界更为有效地落实“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伟大战略。

3.3 关于运动员和教练员对奖励发放与分配方式的认可状况

关于奖励的发放和分配方式也是有关奖励问题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通过表7和表8对有关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意见反馈结果进行了相应统计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在对待奖励分配方式上,运动员和教练员对奥运会和全运会的奖励分配主要以赞成将有关奖励直接划分给运动员和教练员为主。对目前我国实施倡导的以中国奥委会和有关单项协会负责统一分配有关奖励的措施,虽得到一定认可,但尚未从认识上完全接受。

在对奖励发放方式的认可方面,有关运动员和教练员还是以希望实施一次性奖励发放为主,但同时对一次性奖励与随后的训练和生活补助性奖励相结合的发放方式也受到关注,其中教练员更倾向于这种结合式的奖励发放方式,这与教练员希望自己的运动员能尽可能长地延长竞技运动寿命有关。

3.4 当前运动员对奥运会和全运会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需求内容

在我们调查中,还对现今运动员对奥运会和全运会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需求内容进行全面了解,分别统计整理出了我国运动员对奥运会和全运会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需求要素序列。运动员对奥运会精神奖励的需求要素序列依次为:终身荣誉证书与奖章,新长征突击手,全国十佳运动员,青年突击手、标兵,新闻媒介宣传报道,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团员,入党,职称。运动员对奥运会物质奖励的需求要素序列依次为:金钱,房子,汽车,各种高档物品,终身津贴,每月补贴,退役安置,上大学,黄金,工资晋级,纪念币。运动员对全运会精神奖励的需求要素序列依次为:新闻媒介宣传报道,先进事迹表彰,评先进,公派出国学习交流,记功,入党,领导接见,省(市)新长征突击手,优秀党、团员。运动员对全运会物质奖励的需求要素序列依次为:金钱,房子,汽车,工作及出路,物品,保险金,上大学和文凭,度假。

从以上所列出的我国运动员对奥运会和全运会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需求要素序列可以看到以下特点:(1)受中国传统文化和意识影响,我国运动员对精神奖励的需求度和需求内容较高且非常丰富,这提示我们在注重对运动员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应积极有意地通过相应精神奖励来丰富和实现我们奖励效果。(2)有些奖励内容既属于物质奖励,也属于精神奖励。如有关退役安置问题、上大学等。这些问题往往是运动员日常关心的焦点问题,因为这些内容直接关系到在他们短暂的运动生涯结束后的生活和工作状况。(3)现今我国运动员对物质奖励的需求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他们希望获得的物质奖励的内容都是能满足或缓解自己进行现代生活之所需的。因此,我们实施的物质奖励内容应对此方面有更明确的针对性。

4 讨论与建议

为了鼓励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取得优异的成绩,许我国家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奥运会上获得奖牌的运动员都给予了特殊奖励。由于国情和国家体制、运动员培养机制不同,以及在奥运会上可获得奖牌人数的差距,目前各国对奥运会获得奖牌运动员的奖励方式和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对此,我们可以研究、学习有关国家实施奖励的方式,如不仅进行一次性奖金发放,还要与运动员退役后生活需求相联系等。但绝不可进行盲目对比。判断对我国奥运会获奖运动员奖励状况好坏只能依据我国国情及现行运动员培养体制状况而定。

我国运动员从1984年第1次正式参加奥运会至今已有4次参赛经历。在这4届奥运会中,获得冠军的运动员得到国家给予的奖金情况见表9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从1984年到1992年奥运会,资金升增幅度很大。我国关于运动员奖励问题引入注目的转折点是1992年奥运会后,虽然当时国家只奖给冠军运动员8万元,但由于首次开放了允许社会赞助奖励的政策,许多企事业纷纷给予奖牌运动员奖励,使有的冠军运动员资金总额达到百万元左右。这无论如何解释也当属给予运动员的奖励之列。这一奖励措施。在国内社会各界人士中引起了不小震动,以至连受奖运动员和有关管理人员也感到有些始料不及的困惑。这些巨额奖励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由于奖励的系统性和公平性尚有诸多问题,所以,其重奖激励的效果受到一定影响。许多受奖者的竞技进取心有所下降,与培养运动员密切相关的教练员、科研人员、医务及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尚未得到充分调动,许多获奖运动员的运动训练水平下降较大,甚至有的运动员过早退出了竞技生涯。相比之下,这一巨额重奖与我国五、六十年代以精神激励为主体的奖励状况相比,激励效果反而形成差距。在那一时期,我国对高水平运动员的精神激励非常重视,凭借我国政治思想工作的传统优势,基本保持了对日常训练和比赛系统激励的状况。由于精神奖励活动的系统、稳定性很强。使我国在物质条件较为有限的情况下,依然培养出了众多世界冠军。诚然,时代的发展,科学、经济、文化的进步,使高水平运动员的需求状况、认识水平也不断发展变化,但无论变化程度如何,运动训练的客观规律是不能违背的,运动员作为“人”的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状况发展也是有一定层次要求的,这些都是保证实现理想奖励效果的基本要求。

自从我国1984年首次参加奥运会开始,国家体委对在奥运会上获得奖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政策不断调整、改进。在1985年和1993年随着我国工资制度的改革还加大了改进幅度。尤其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自企事业和有关爱国人士的热情捐赠、赞助纷纷涌现,经过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重奖实践后,在1996年7月5日由伍绍祖主任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员会第23号令《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在这一最新奖励办法中,明确规范了来自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的管理和分配方式。这一重要改革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1992年奥运会后重奖引起的社会风波,大大提高了奖励管理的科学水平。在此基础上,本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水平运动员参加重大比赛的奖励政策法规为目的,我们针对我国奥运会奖励现状研究情况提出了以下两点对策建议。

4.1 实施一次性奖励和终生性阶段性奖励相结合模式的奖励方式

对奥运会金牌一次性奖励额度以相当于一般优秀运动员正常年收入的4倍为基础。以2万元人民币为高定位的年收入值,4年的总额为8万元。这一定值与我国1992年和1996年实施的奥运会金牌奖励值相同(其它名次可按现行名次奖励比例对照进行落实)。当然这一奖励值应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人均生产总值和我国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水准的发展进行相应调整提高。此一次性奖励的设计原理是以运动员4年一个周期的奥运会训练工作为基准,符合运动员备战奥运会的训练过程特点,又具有较为显著的一次性奖励刺激性,体现出了国家对运动员为国争光的肯定和鼓励。

但与此同时,还应明确实施一次性奖励和终生性阶段性奖励相结合模式的奖励方式。这一方式已被许多国家运用,并显示出良好的奖励效果,对当事运动员及青少年运动员都具有很好的激励作用(我国目前也有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津贴补助)。具体形式可冠以富含精神奖励的政府特殊贡献终生津贴。以每月固定补助额的形式发放给运动员(每月补助额度应以其奥运会所获名次为划分层次,获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所得月奖励补助额可与我国现行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政府津贴相当)。以每月发放方式可使运动员经常体会到奖励效应,由此得到精神上特殊荣誉鼓励,也给予了运动员在退役后物质和精神生活上的安定感。

4.2 为充分调动我国体育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应以其对专项运动成绩的实际贡献率明确和落实有关奖励

因为奖励具有肯定、支持和鼓励的含义,所以奖励也具有对有关工作的重要导向作用。为了适应未来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现在,我们就应当把对竞技体育发展越来越起关键环节作用的科研工人员的奖励问题予以明确落实。正如调查分析所指出的,目前,在我国对运动员专项运动成绩有贡献率的主要人员中,运动员和教练员作为主要贡献者受到了全面重奖,除此之外,还有约占23%左右的贡献率是由科研人员、队医及有关管理人员创造的,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应得到明确落实。建立这一对策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未来竞技体育发展的一个显著特色就是运动成绩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已形成必须以体育科研促运动成绩提高的趋势。但目前我国体育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尚未得到充分调动,体育科研人才队伍的稳定性较差。其原因之一就是现有的比赛奖励政策主要是针对运动员和教练员,这种形式和利益上的划分将科研人员相对推到了主体工作圈外,工作的主动性和精力投入性必然会受到影响。以目前我国科研人员为奥运会运动成绩所做贡献情况,可以建立以运动员和教练员所得奖金和物品10%~20%的一次性奖励对策,并确保随着科研人员对专项成绩贡献率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奖励比例(当然对科研人员的工作业绩评审应严格检查、把关)。此对策会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主人翁感,从而为迅速提高我国高水平运动员运动成绩水平,更好地实现“奥运争光”计划创造积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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