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到前台要多长时间?_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独立董事到前台要多长时间?_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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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1/3独立董事”,从而拉开了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序幕。正当国内经济界、法律界热衷于研讨如何修订公司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资产重组之际,国内的上市公司刮起了一股强劲的“独立董事”旋风。

业内人士称,独立董事制度是为解决公司董事会失灵及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背景下产生的,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善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公司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减少乃至消除公司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和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将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是在英美等国家产生的。由于英美等国的公司法一直实行“单层制”的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机关构造中没有独立的监事会,在现代公司日益巨型化,股权越来越分散化,股东大会权利日薄渐微,董事会、经理层权力日趋膨胀的变迁潮流中,为抗衡董事会大权独揽,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英美现代“独立董事制”的立法基础。据报道,在美国100家最大工业公司1475名董事中,内部董事占44%,外部董事占56%,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监督发挥着有效的监督作用。在英国,董事会的构成类似于美国,不同的是公司董事称为“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则称为“非执行董事”。在香港地区,1993年11月联交所就作出规定,每家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要有2名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如果联交所认为公司规模或其它条件需要,可以提高最低人数的规定。

尽管中国的经济制度、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与英美等国不尽相同,但这并不表明中国不需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不同的是,英美等国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针对公司权力结构失衡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加强对内部董事的制衡,监督管理层的不当行为;而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关键是针对“一股独大”、权力滥用等问题,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制确保董事会决策更加公正、经济,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切身利益。在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和运作经过一个循序渐进、逐步磨合,逐步完善的过程。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机制等问题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国内独立董事制从模糊走向明晰,得到明确的定位和规范,国内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大势所趋。但近10年的实践表明,作为公司监督机关的监事会,实际上普遍存在监督规范性不强、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效能不高,监督者独立性弱、权威性差等问题。如前不久有媒体披露,上市公司重庆百货竟推出了首份没有监事会报告的年报,一时引起有识之人的高度关注。

独立董事大踏步走来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对借鉴、引进外国先进管理经验十分重视,不仅已经在一些规范文件中写入了独立董事的规定,而且正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完善方案,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不久前,中国证监会高层人士强调指出,引入独立董事是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新举措,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中要普遍推行,且独立董事要占董事会成员的1/3。

独立董事制度最重要的理念就是其独立性。尽管有非执行、外来的、独立的等多种修饰语,但重点仍在于这一带有价值判断的用语“独立”上。独立董事由于与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系,一般应具备独立、超脱和公正的品质,有足够的专业知识、适应的能力水平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功能,切实改变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监督职能。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职责和在董事会中的比重,改变董事会内部的利益结构比例,使控股股东控制董事会决策的现象得到有效制衡,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职责。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证券市场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后,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群体正在迅速崛起,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新的动向,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将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出现。然而随着这一公司治理模式的在上市公司得以运作,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滞后的缺陷也日益凸现出来。由于国内目前缺乏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法律规定,一些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时,常常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更多的是想利用独立董事的“名人效应”来提高公司的形象,并没有实质性的操作机制作为约束,伸缩性和随意性很大,许多所谓的独立董事往往变成“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影子董事”。

独立董事如何做到真正“独立”

应该说,独立董事制在中国从制度设计到发挥效用,扬长避短,兴利除弊,仍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正如有阳光就有阴影一样,独立董事制度亦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在中国,如何确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绝对“独立公正”?仍然受到国内法律界、经济界人士的质疑。国内公司承袭大陆法系国家传统设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有无必要再设立独立董事值得商榷;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问题,由于独立董事受到时间、信息、预算拨款的限制,且缺乏为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行动的激励机制,能否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是个问题,同时还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一些控股股东还会以独立董事公正的名义来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以此减少了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向公司全体股东承担责任的道德限制,甚至借此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国是一个“熟人主义”、“集体主义”盛行,讲究“人情味”的国度。在此背景下,独立董事上任之初可能是独立的,但要保证其在整个任职期间始终具有独立性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独立董事一旦进入董事会,就会成为董事会这个集体中的一员。为了董事会的利益,或者是给其他非独立董事主要是内部董事的“面子”,往往就要与之妥协,否则就会被视为异已而遭到排斥。因此,如何保证独立董事真正能够做到“独立公正”是中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过程中不可回避的课题。首先,严格把握独立董事的任命关,从开始阶段就充分保证所选任的独立董事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设立专门性的独立董事任命机构,确保独立董事具有独立履行职责的品质、经验、知识和能力;其次,建立和强化独立董事责任制度。公司外部“独立”的人既然接受了独立董事这一职务,就应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如其未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实行独立董事执行职务的公告、异议和回避制度。当独立董事的某些行为或参与某项事务的决策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或妨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时,董事会应当对该行为进行公告,给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或者他利益关系人一定的期限提出异议,如果股东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该行为可能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时,该独立董事应当不行为或回避参与该项事务决策。

中国现行《公司法》尚没有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方面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确保董事会独立性亦缺乏明确的制度要求,虽然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已经设立了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在法律上仍没有明确的地位,且缺乏对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和运作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独立董事的权利在一些上市公司有名无实。因此,只有确立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设立、运作进行规范,才能真正在国内实现引入独立董事的初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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