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思考_工资集体协商论文

关于我省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思考_工资集体协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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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之间的集体协商(谈判)来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国际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处理劳动工资关系问题上的通行作法,也是充分体现了“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新时期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思路的工资决定方式。但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项制度的广泛建立和推广,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在我省,这项工作起步较早,但由于种种原因,工作的进展显得较为缓慢。1997年,根据劳动部《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省劳动厅、省总工会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试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的通知》。1999年,省总工会再次推开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并在泉州市拟制的《工资集体合同》范本的基础上,与省劳动厅共同修订了《工资集体合同》的参考样式,以期有效地指导、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福万(福建)玩具有限公司、泉州新兴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大泉赖氨酸有限公司和福州倩鹿企业有限公司等少数企业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试行工作,但明确、规范地通过集体协商来确定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的企业仍为数不多。

深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主要制约因素是什么呢?

1.市场条件的制约。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种工资决定机制,首先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有在较为健全的市场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基本实现市场决定,企业内部存在劳方和资方两个明确的相对利益主体,并在劳动力市场中形成劳资双方力量的均衡,企业才可能对工资协商(谈判)制度产生强烈需求,协商的结果也才可能真正体现出双方的利益要求。但在经济转轨时期,我们的劳动力市场上供过于求,买方市场占上风,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衡导致不少外资企业实行由资方单方决定工资的模式,在独资企业或外商投资比例较高,以外方管理为主,职工流动性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普遍。

2.认识水平有待提高。我国工资制度长期以来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的,国家是工资分配的主体。改革开放以后,工资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由国家决定改为企业自行决定,现在又实行企业行政方(或资方)与劳方共同决定劳动报酬的分配,对这种改革,无论是政府、企业和职工,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需要一个观念转变的过程:其一,是担心实行集体协商可能加剧劳资矛盾。其二,是担心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会大幅度提高人工成本。而实际上通过集体协商使矛盾以公开、合法的方式表现出来,既有利于劳资矛盾最有效的解决,也最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建立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制度的宗旨并非单纯为了提高劳动报酬的分配额度和比例,而是意味着建立起企业内部分配的制约机制。由于进行协商的双方都必须以政府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劳动力市场价位为依据,任何一方都不能漫天要价或刹价。因此,这些担心都是不必要的。

3.法律法规支持乏力。《劳动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及我省《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都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施行和有关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但法律法规囿于制定时的市场条件,在支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体现出两方面的不足:一是只确认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可为”,而非“应为”,难以对企业形成有力约束。二是对协商代表的保护不力。协商代表包括作为首席协商(谈判)代表的工会主席,其身份仍是企业员工,在缺乏外部环境有力保护和支持的情况下,他们个人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难以自我保护。

4.工会协商(谈判)力量薄弱。据统计,目前全省已组建工会的外资企业有7710家,占应建数的77%,其中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有4348家,占56.4%,且工会主席兼职的情况较为普遍。基层工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从事工资协商(谈判)工作无论是知识准备上、劳方力量上、精力与时间上都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

几点思考和建议:

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将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探索新的工资决定机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并明确提出在非国有企业大力推行、在少数改制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此建议:

1.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积极引导和培育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政府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要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培育协商(谈判)主体,并对协商代表予以有力保护。我省是改革开放的前沿,新经济组织发展迅速,有较好的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础,政策法规的保障将极大推动这项工作的进展。二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指导、管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政府履行“三方原则”中的协调职责应有一个明确的执行主体,以保证协商过程的公正、合理,及时解决协商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三要积极开展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扩大宣传力度,劳动部门还要及时为企业提供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最低工资标准等信息。

2.工会要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水平。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已成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一种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工资收入是职工主要的生活来源,劳动成果的分配是企业劳动关系的焦点,是集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自然应该成为集体协商的重点。切实提高工会在工资协商中的参与水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健全的工会组织是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基础,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对集体协商的结果造成影响。如何提高企业工会的地位,使之能与企业行政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上实行协商(谈判),是一个应引起重视的问题。(2)在提高谈判代表素质上下功夫。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至少对工会干部的知识结构提出三个方面的要求:一要懂一些工资政策和劳动力市场状况,了解协商(谈判)的外部支持环境。如当地当年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某个岗位的劳动力市场价位、《劳动法》规定的假期工资、加班费标准等等。二要懂一些财务知识,掌握企业运营情况。至少要能看懂三张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这样才能在客观了解企业运营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企业工资方案、工资总额是否合理,是否还有工资增长的区间。三要掌握一些谈判的技巧。提高干部素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级总工会有计划地组织培训。(3)扩大宣传。扩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宣传既要面向各级党政领导,以取得支持,也要面向企业行政方以达成共识,更主要的是要向职工群众宣传,使职工认识这项制度的宗旨和意义,唤起职工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的热情。

3.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确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不同模式。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大力推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制度,甚至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集中的地方,实行同行业之间或产业之间的集体协商。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性公司外,均必须面向市场,同样具有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应把工资集体协商做为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在改革中创造出来的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特点是劳动的联合与资本的联合完全对应,在劳资双方关系一致的前提下,企业的工资决定方式不可能由政府决定,也不能完全靠双方集体协商,而只能由内部职工集体决策。

同时,由于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在推行这项制度时,应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开始阶段,将重点放在协商机制的建立上,结合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使劳动报酬条款逐步从集体合同中原则性的表述演化为实质性的协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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