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与我国商业中的政府规制_信息不对称论文

信息不对称与我国商业中的政府规制_信息不对称论文

我国商业中的信息不对称与政府规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对称论文,规制论文,我国论文,政府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规制理论表明, 政府规制的依据之一是为了补充不完全信息(utton,1986)。而在商业领域, 信息问题突出表现为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消费品信息的不对称。

1.我国商业企业中的信息不对称。

消费品信息的传输也存在类似公共品市场上那样的搭便车行为。一旦关于产品的信息被生产出来或被出售以后,它就会在很少或几乎没有边际成本的情况下,向其他消费者传递。如果传递信息的边际成本为零,它应当索利为零。由于信息可多次重复使用,许多消费者可以不必花费任何代价就可以接受信息并据以行事,换句话说,在其他人支付了信息费用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免费搭便车,这也就说明为什么市场上缺乏出售消费产品信息的私人公司。可见,信息具有公共品的一般特证:外部性、信息传输中的接近于零的边际成本和搭便车现象。

①消费品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灵通有助于消费者改进决策和确保他们从最终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中获得最大满足。但对消费者来说,各种信息来源仅限于他们自己过去的经验,或来自朋友的评价,还有象专家、杂志所提供的忠告等。显然,销售商和消费者所掌握的消费品信息是不对称的。其中一个典型例子是Akerlot(1970 )在一篇题为莱蒙市场的著名论文中给出的。它所描述的是一个鱼目混珠的二手轿车市场。假设被交易的旧车分为两类,一类是磨损程度较高的“劣质品”,一类是磨损程度较低的“优质品”,由于外观上两者可以鱼目混珠,使交易中的买方优劣难辨,而卖方却深知其中奥妙,即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

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产生逆向选择和劣胜优汰现象(Zajac,1995)。假设劣质轿车价格1万美元,优质轿车2万美元, 且两者在市场上的比例相同,各为50%。由于信息不对称,买方真伪难辨,市场交易价格将发生扭曲,买方所愿意接受的价格将等于两类轿车价格的期望值,即1.5万美元(0.5×1+0.5×2)。 这个价格水平比优质轿车的真实价格低,比劣质轿车的真实价格高,因此,卖方乐于出售劣质轿车。在这个价位上,即使优质轿车并未完全退出市场,忍痛出售部分轿车时获利甚微。市场上交易品的质量大大降低。这样,在下一轮交易中,买方所愿意支付的价格就不再是1.5万美元, 而是1.25万美元,劣胜优汰。当市场上交易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拥有隐蔽信息的一方时,就产生了经济学所定义的逆向选择,交易中一方渴望得到优质品,而另一方却只乐于提供劣质品。

②我国的莱蒙问题。新古典经济学供求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假说是买方和卖方对产品质量拥有对称的判断信息。当这个假设条件成立时,“优质高价、劣质低价”才成为可能,均衡价格才能在竞争中形成,看不见的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当这个条件被破坏,交易中一方为判断产品质量和相对价格就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诸如莱蒙市场中买方聘请技师进行质量检测所支付的费用。另一方面,有些信息由于成本过于高昂实际上是难以获得的,而基于不完全信息对产品质量及其价格所作出的判断与交易必将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我国消费品市场和旧货市场的商品交易行为中,也普遍存在这种现象。销售注水猪肉就是一例。注水猪肉是实在的劣质品,但在外观上与好肉相差无几,真伪信息及产品质量几乎完全受控于不法商一方。注水猪肉在市场上一经泛滥开来,人们或是以鱼、鸭及其他肉类代替猪肉,或是舍近求远去信誉较高的国营商店求购,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消费替代行为,其结果是猪肉的总交易量大为下降。由于我国地广人多,任何一种产品消费一旦形成时尚,都会产生供不应求的紧销局面。一方面是强劲的市场需求拉动,受企业规模小资金紧缺扩张无望的限制,粗制滥造便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想选择。另一方面,当某种产品利润较高,市场上供不应求时,其他单位便纷纷介入,假冒伪劣商品便相继产生,于是就出现了中国特色的莱蒙问题。

莱蒙问题降低产品质量起因于优质品与劣质品之间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卢昌崇和王询,1996)。劣质品之所以能够混迹于市场并按较高的价格出售,除了制度性原因之外,主要还是因为市场上确实存在着优质品(一个没有真品、唯有假货的市场是难以长期存在下去的),这说明,优质品对劣质品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反之,由于劣质品的存在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总体质量和价格水平所作的判断,因而对优质品具有负外部性。在这劣质品对优质品的负外部性与优质品对劣质品的正外部性同时并存的条件下,在商家众多的竞争性行业中每一个企业向市场所提供的份额较小,尚不足以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和质量水平,一旦所有商家都产生这种认识和判断并付诸实际行动时,粗制滥造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很容易转变成一种集体行动,产品质量必将全面滑坡。消费品领域的众多名牌如过眼烟云,莱蒙问题难辞其咎。

可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论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还是从轿正消费信息不对称、规范交易行为与秩序的角度,都必须引入政府的规制。

2.政府的规制。

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相应地引起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商业企业买卖行为的规制问题。政府首先落实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如,1993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安全权、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呼应,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作为《刑法》的补充颁布实施。为完善政府的规制应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①制定产品质量标准。政府为保护消费者免受伤害,应颁布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和标准,尤其是食品和药物方面的。它不仅有很长的历史,也是最基本而重要的规制。在缺乏规制的情况下,一些消费者会自行采取调查,并支付在使用产品之前使产品取得科学检验的费用。如果他使检验结果公布于众,可能让别人免费搭便车。然而,如果这些对同种产品的检验的控制是集中地由专家负责,而不是被不同的消费者分散而重复地进行,这无疑会节约大量的交易费用。

我国的商品标准主要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对象包括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和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等。对强制性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并检查其实施情况,以发挥商品标准的技术和经济作用。对推荐性标准,国家应鼓励企业采用,促使企业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结合产品标准的设立和实施,通过特许和认证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在生产阶段这个源头控制产品质量。为了推行标准化,我国于1988年后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标准化法规。这些法规对标准的分类、范围、实施、责任、管理等内容都作出了严格规定。商业部门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制定商业和行业标准系统。在完善与流通相关的生产加工、包储服务方面的标准的同时,要着重制定商品流通过程的标准,同时在此基础上编制流通系统商品编码和条形码工作。

②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信息服务不仅能提高决策的效果,而且能提高产出效率和商品质量。众所周知,市场机制的自律运作有赖信息的充分传输,在市场信息不完全性与不确定性大、或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是无法达成帕累托效率的。这就不仅要求形成较为完善的商品和生产要素市场体系,而且要形成完善的信息市场。当代发达国家之所以竞相开发信息高速公路,使信息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日益提高,正体现了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一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然而,我国现阶段的信息市场远未发育,信息手段甚为低下落后,即使是流通中的极为有限的信息也严重落后且很不规范(如国外的商品广告规定应标示价格,但我国无标价的广告比比皆是)。消费者更多地是依靠道听途说来搜集信息,更无法科学地滤选信息。这种状况表明,要改变消费品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要作长期不懈的基础性工作。

由于消费品信息的公益性质,对消费信息的提供,主要应由政府投资进行。政府加强对市场商品和服务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传播,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提高市场透明度,有助于克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弊端。早在1981年,国家商业部就制定了《关于商业部门加强市场信息预测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信息机构并开展信息工作。1984年,商业部又颁布了《市场信息预测工作条例》,具体规定了市场信息工作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业务内容和方式。1988年,成立了商业部直属的商业信息中心。另外,根据商业信息政策的要求,全国先后建立起全国商业统计系统、全国商情信息系统、蔬菜信息系统、消费品市场预报预警系统、粮油和饲料信息系统、肉食品信息系统、批发市场信息系统等覆盖全国的消费品流通的商业信息网络。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在此基础上,应完善和加强信息工作的基础工作,包括编制商品分类和代码。

③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为保护消费者主权和利益,各国政府在制定实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同时,都在立法和行政方面支持和协助建立了各级消费者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赋予消费者有依法结社权。这种消费者组织尽管是非官方性的,但它与政府有关部门关系密切。它们从事搜集、发布消费信息,检查商品和服务质量,接受消费者投诉等活动,定期编辑出版刊物,详细登载经科学方法采集的各种商品和服务在各主要经营场所的价格对比表,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将分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成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间接地规制消费品市场能与政府的直接控制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

总之,政府应合理制定实施产品质量标准,提供信息服务以及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等政策措施,从而矫正因消费品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莱蒙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标签:;  ;  ;  

信息不对称与我国商业中的政府规制_信息不对称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